王自阳
(455000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 安阳)
法律方法的初步探索
王自阳
(455000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 安阳)
近些年来,法律方法得到了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方法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和桥梁作用,借助法律方法,我们可以把成文法和个案有机的连接,以期获得正确的方向与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的公正。本文仅就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论做一些初步的探索及简略的思考。
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实践运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急剧转型期,各个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迅猛崛起,推动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在不断引进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的同时,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也在探索着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道路,在此过程中,法律方法被广泛认知。谢晖教授在授课时曾说:在德国,黑格尔在法律界地位不高而萨维尼地位很高;而在中国刚好相反,这在法律自身的研究中是个很大的缺憾。正是基于此,法律方法才亟需在我国发展起来,更好的指导实践。
关于法律方法的界定,首先要有一个前提性的交代,就是方法和方法论不同。方法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追求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手段和方法等;而方法论,则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论。那么什么是法律方法呢?各国的学者对此都有不同的使用习惯。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法律方法”,德国和台湾学者通常使用“法学方法论”,日本学者则一般采用“法律学方法论”。国内学界的提法也各不相同,但是今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使用“法律方法(论)”。
笔者认为,所谓的法律方法就是法律工作者寻求和获取可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对法律问题有针对性解决的方法。即在实践中,将法学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在阅读相关著作的基础上,本文拟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法律方法体现了一种规范性的研究方法
法学是以研究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一门学科,法学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门规范性学科。
谢晖老师在授课时提到,民间法趋势日好,可规范式发展。从其中典型的案例里面抽取出来理论精华,将其上升到文字式、法条式的记录,再作用到实际生活中去,把散见于各种民间案例中的可借鉴的部分整合,优化资源,提升办案效率,乃一大乐事。法律部门从各自角度出发,寻求利益保护最大化,由下而上地规范式组合,形成一个规范性的法律金字塔,必然是要体现出其特殊的研究方法,此时,法律方法自然应运而生。
2.法律方法的实践性、应用性
近年来,有学者对国内长期以来盛行的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从而彰显出法学原本具有的实践品格,将法学知识视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此种观点笔者赞成,因无论何种知识,认识和了解的目的不外乎掌握与应用,如何较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大概是法学界追寻和探索法律方法的主旨之一吧。
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在此,笔者认为陈金钊教授的观点比较合理。
1.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常用的术语,是法律方法的问题之一。法律发现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使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使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2.法律推理
科学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法律要运用科学的手段解决纠纷,必然离不开逻辑。据此,法律推理具有这样一些属性: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方法。
第二,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性。它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推理的前提,并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得出对具体案件处理的结论。
第三,法律推理是根据法律的推理,因此它具有合法性。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推理活动必须受现有的法律规定所制约。
第四,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正当理由。
3.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使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一般是在法条律例中不能完全明晰的情况下使用。
4.价值衡量
所谓价值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不同的典型案例。面对如此境况,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在裁判时,价值衡量的必要性也会愈发地凸显,将来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5.漏洞补充
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无可挑剔的,所以存在漏洞自然也是难免的。在出现漏洞之后,要进行必要的补充,何谓漏洞补充呢/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6.法律论证
俗语说理越辩越明,是有其道理的。不止在法学界,不管
哪个科学部门,透过论证的方法来检验正确性还是十分可取的。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法律论证的主要部分是讨论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陈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律方法是一座桥梁,连接着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每一个法律人所要追寻的就是正义和公平,如何能将公平正义最大化,莫过于在司法实践中使得每一个平等的主体拥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当的义务。而法律方法的适用,无疑就是在践行这样一个理念,对此,我们只有努力沿着前辈铺就的道路,深化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期获得正确的价值观,为进一步的探索奠定坚实的基础。
[1]周永坤.法理学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2]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三辑),2005.
[3]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4]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页.
[5]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月旦民商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王自阳(1984.07.21~),男,汉族,河南叶县人,本科学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