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晴晴 叶茂法 孙道祥
(233200 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 安徽 定远)
血迹寻踪——一起抛尸命案中滴落状血迹的分析
陈晴晴叶茂法孙道祥
(233200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安徽 定远)
血液自损伤的血管流出机体外,在不同的客体上形成的痕迹,即为血迹。现场血迹可分为:喷溅状血迹、滴落状血迹、溅落状血迹、抛甩状血迹、接触状血迹、流注状血迹、渗透状血迹……本编就滴落状血迹在抛尸命案侦破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简要分析。
2015年7月27日7时许,在定远县永康镇河北村三岔河桥下发现一具男性尸体,身上多处损伤,腹部肠管外露,系他杀。
(一)现场勘验
现场位于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河北村三叉河桥下,现场北面450m处为河北村方庄组,东面320m处为河北村林庄组,南面450m处为定远县永康镇街道,西面460m为京台高速公路。三叉河桥位于一条南北走向河流及东西走向的村村通公路交叉口,路向西穿过京台高速公路与永康镇至靠山乡公路相连,路东经过林庄组与永康街道相连。三叉河河面宽6.5m,在三叉河桥南侧河内距离桥126cm,距河西岸90cm处水面有一具头东南脚西北的尸体,呈仰卧位。尸体上身套有红黄相间的编织袋,腹部肠管外露,下身穿黑色自制松筋长裤,裤脚口也带有松筋,内穿黑色三角短裤,裤腰处有“YUNDONG”字母图案,左前裤脚处有两条红色条纹。三叉河桥长1400cm,桥面宽300cm,勘查中发现在桥南侧护栏内侧壁距离桥面3cm,距离桥西头250cm有一处接触状血迹,大小为8cm×12cm;桥南侧护栏外侧壁距水面242cm,距离桥西头310cm有一处接触状血迹,大小为15cm×20cm血迹,在桥护栏上也发现3处接触状血迹。
技术人员分析,一般抛尸会选择顺着来时方向的桥头位置,而不是行至桥尾抛尸后再折回,因此,嫌疑人方向很有可能是桥西方向。根据推断,技术人员顺着桥西方向继续搜索,果然,在桥西侧村村通公路上距离三叉河桥600cm和760cm的路面上发现两处滴落状血迹,大小分别为1.26cm×1.19cm大小不等,近似圆形,尾部略带毛刺,尾部向东;村村通公路向西穿过京台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西侧路面上,距离三叉河桥470m发现1处滴落状血迹,血迹大小为0.9cm×0.6cm,近似圆形,尾部带毛刺,尾部向东。村村通公路向西,又转向北的公路上,距离三叉河桥1188m和2234m的路面上发现二处滴落状血迹,大小分别为1.26cm×1.19cm大小不等,近似圆形,尾部略带毛刺,尾部向南;血迹向北及靠山和凤阳县方向消失。
此外,根据这些滴落状血迹分析,嫌疑人所用的抛尸工具应该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倾向于带车斗的一类运输工具。
(二)尸体检验情况
死者系中年男性,尸长161cm,尸斑不明显,尸僵已缓解,尸体右手“手套状”改变完全形成,体表局部可见腐败静脉网,表皮大面积剥脱。死者面颈部、胸腹部见多处哆开创,右手见多处抵抗伤,胸腹部创口深达胸腹腔,解剖可见双侧胸腔大量积血,左心室壁心肌破裂,未贯通,右心房破裂,大肠肠管见多处创口。排除中毒与颅脑损伤,死者系心脏破裂死亡。
死者左下腹部见长12cm横行哆开创,肠管外露,创口内锐外钝,边缘整齐,创间无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为单刃扁平锐器。
依据尸僵已缓解、腐败静脉网形成、“手套”样改变、角膜浑浊、脑组织液化程度等综合分析死亡时间距尸检2~3天,解剖检验见胃内充盈,可见成形的食物残渣,据此推测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以内。
通过耻骨联合的计算,死者在45岁左右,通过尸体检验综合分析刻画:死者身高不高,体格健壮,肌肉发达;体表无纹身和陈旧性疤痕;胡须修剪整齐,指甲较短,口腔卫生状况良好;系从事体力劳动人员或喜爱运动者。
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又非案发第一现场。案件的突破口在哪?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依据现场唯一有价值的是滴落状血迹,而且血迹又向西绵延了2000多米,嫌疑人从何处来,难道来自靠山?凤阳?有了技术人员对血迹的分析,侦查人员重点锁定了靠山、凤阳方向,同时由于对周边群众大范围的走访、摸排,张贴寻尸启事,高度怀疑受害人非本地人,所以侦查的重点又放在了凤阳方向,通过走访,7月30日夜,受害人身份有了重大突破,技术人员立刻对疑似受害人家属采集血样进行DNA分析,果然,受害人正是凤阳县武店镇人陆长丰,至此,“7.27杀人抛尸案”有了重大突破。明确了受害人身份,经过调查其社会关系等,最终于8月1日,嫌疑人马家和(男,1974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342326197406109113,汉族,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曹店乡光明村马西队)被抓获归案。其交代7月25日晚10时许,其返回家中发现其妻子和受害人陆长丰赤裸躺在卧室床上,便从家门口拿起一把镰刀冲进家中和陆长丰发生冲突。后陆长丰从家中跑出,马家和紧追其后。在离家东边50米处,二人发生打斗,马家和右手持镰刀往陆长丰左边腹部砍了一刀将其砍到在地,后又持镰刀往陆长丰的胸部、面部、颈部等处砍了数刀致其死亡。后马家和找来家中一辆三轮摩托车,顺着公路一直向南,经过定远县靠山至永康一桥处,将尸体丢在桥下。
随后,技术人员通过对案发第一现场进行勘验,成功提取嫌疑人作案所使用的镰刀、摩托三轮车及死者所穿T恤和鞋子,进行DNA检验,均检验到死者DNA,至此“7.27”案件成功告破。
通过侦查人员的谈话材料,进一步验证了技术人员关于嫌疑人抛尸方向、工具、作案凶器等的正确推断,而对于现场血迹的搜索、分析,更是为侦查破案指明了方向,也再次彰显了刑事技术这把破案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