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2016-01-31 03:57梁安琳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出租方承租方商铺

梁安琳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商业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梁安琳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租赁是目前购物中心的运营模式中最常见及重要的一种,尤其对于大型的购物中心,所引进的品牌一般都是国内外连锁知名、有消费群体基础的实力大型商铺,能够强强联合,带动经济效益。商铺经营者,即承租方在进驻购物中心前期,都需要与商场经营者,即出租方进行多次商业谈判,最后双方谈判的结果均会体现在租赁合同之中。因此租赁合同的条款也就至关重要,亦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商铺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对在商务谈判及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和避免风险。

商业租赁合同;商铺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防范

0 引言

一般租赁合同的框架包括双方基本信息、租期和开业时间、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场地交接、装修和施工、转租、保险、退租和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条款约定如何能维护承租方的利益,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常在合同中对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固定一个具体时间(段)。这样对于承租方的不利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经营者在营业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文件,如果涉及特定商品的,还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同时,装修期从字面理解,就是装修完成后不享有免租权利了。如果是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承租方不能够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证照办理并开业,那么将导致承租方在商铺开业前产生租金损失。因此,合同增加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时未能开业的,装修期或免租期顺延这样描述,并约定计租日自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为准,此日同时为开业日,从而避免承租方处于被动位置。

此外,由于在营改增后,免租期、装修期内“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收租”的风险,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1]。为防范视同收租的风险,条款约定为考虑到装修期或免租期等因素,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租金总价款多少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多少。

2 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

各地工商局对于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商铺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或产权方)产权证明;对购物中心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铺通过转租取得的,需要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方出具同意转租说明。商铺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的,需要出租方(或产权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实践中,往往出现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合乎办证所需的证件,或产权证明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耽误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到最后办不了商铺营业执照,导致承租方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逾期开业的违约金等等。另一方面,承租方在未取得开业证照前就从事经营活动,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时承租方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况。因此,避免承租方在商铺前期准备工作中投入成本过高,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方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就十分之重要了。

3 通过转租取得的商铺

如果商铺为转租取得,如何避免产权方不同意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其后又以出租方未经其同意转租商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一是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下称上层租约)中无约定出租方可以转租的条款,亦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不一定,除非承租方能举证产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则转租合同有效,通常较可行的做法是,向产权方之营业执照地址及经营地址(包括上层租约约定地址)发送告知转租的通知函,要求产权方如有异议限期提出,当然重要是做好函件及快递单证据保存,关键要写好邮寄物品的名称;二是上层租约中有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产权方之后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否则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将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项目可能需要搁置;三是上层租约中约定同意转租的整体物业面积限制在固定比例,超出为无效,是否可以认定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并非全无风险,关键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例如查证物业当时整体出租情况并记录在案,计算本商铺承租面积是否包含在整体同意转租的面积中,并要求出租方进行书面确认,在举证上应通过多方面进行证据的搜集。为了防范风险,还应对出租方丧失转租权明确为出租方违约责任。

4 商铺装修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需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通常在商铺交接时的开业装修,出租方一般会认可当其时留存的装修设施,但是,对于租赁期内承租方重新装修或添附他物后,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如何主张装修损失。如果承租方不能证明其进行装修、添附时有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出租方亦未就添附的项目进行确认;同时,在承租方清退租赁物时,不能证明就装修、添附物拆除处理事宜通知出租方,法院可能会认定承租方无法对装修损失进行核实,从而不予支持承租方的诉求[2]。因此,合同中能约定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最好,即使在施工队可能需要经物业管理方同意后才进场施工,也不至于需要承租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进而增加胜诉几率。若面对强大的出租方确实无法修改,也应当留存上述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5 结语

在审核商业租赁合同的实务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产权证的用途是否可作商铺使用等,尚未能一一提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风险,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处理,关键是要专业、细心、耐性和严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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