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琼,雷冬嫦,何 静,王燕燕
(1.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2. 铜陵市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安徽 铜陵 244000)
保险业服务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琼1,雷冬嫦1,何静1,王燕燕2
(1.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2. 铜陵市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安徽 铜陵 244000)
摘要:在介绍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和保险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险业服务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建议: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模式,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政府加大对保险业支持力度。
关键词:商业保险;新型城镇化;保险资金
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安徽省地处长江中下游,经济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许多制约性因素。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三大职能,能为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一、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及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安徽省是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之一,这为安徽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是在发展中仍存在问题,呈现如下特点。
1.城镇化水平低
安徽省地处中部经济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表1显示,2010—2014年安徽省城镇化率在稳步提升,2014年比2010年城镇化率提高了近14个百分点,但是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而安徽省2014年仍未达到50%。
表1 2010—2014年安徽省及全国城镇化率
数据来源: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而得
2.城镇化区域发展不均衡
从安徽省具体各市来看,近年来安徽省各市城镇化水平都不同程度有所提高,与全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相一致,但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只有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六市,其他地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皖北地区城镇化水平最低,其中亳州、宿州、阜阳三市城镇化率位列后三位,2013年亳州市城镇化率为34.4% 比安徽省平均水平(47.9%)低14个百分点,更是比全国城镇化水平(53.73%)低近20个百分点,所以安徽省城镇化呈现出区域性特征。
(二)安徽省保险业发展现状
1.市场主体日趋完善
安徽省保险业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外资保险机构、专业性保险机构实现从无到有,同时市场主体的种类也得到的丰富,促进了安徽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截至2013年年底,安徽省共有保险机构51家,其中财产险保险机构24家,寿险保险机构27家,信用保险、农业保险、汽车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8家,外资保险机构3家,此外保险中介市场也发展迅速,全省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45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达到6705家。
2.保费收入及赔付增速较快
2013年安徽省保险业保费收入483.01亿元,保费规模位列全国第14位,比上年增长6.5%,低于全国平均增幅4.7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10.91亿元,同比增长22%;人身险保费收入272.1亿元,同比下降3.1%。全年保险赔款和给付223亿元,同比增长46.1%。其中,财产险业务赔款支出117.63亿元,增长26.6%;人身险业务赔款和给付支出105.36亿元,增长76.38%(数据来自于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9—2013年安徽省保费收入在缓慢提升,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快于人身险保费收入;从2010年开始,人身险保费收入呈现下降趋势。
表2 2009—2013年安徽省保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整理而得
3.保险深度呈下降趋势,保险密度增长较快
安徽省的保险深度从2009年开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2013年保险深度(2.54%)比2009年保险深度(3.55%)低1.01个百分点,说明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不及经济发展速度,同时保险密度却在不断的提高,2013年安徽省保险密度达801.01元/人(见表3)。若按照“新国十条”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保险深度要达到5%,保险密度要达到3500元/人,安徽省保险业的发展任务十分艰巨。
表3 2009—2013年安徽省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指标测算
数据来源: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整理而得
二保险业助力新型城镇化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发展契机
首先,新型城镇化要求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这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必然会导致其生活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在家庭生活方式、养老保障模式、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1]。保险机制可以凭借其所具有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障需求。他们可以选择发展比较成熟的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等来转移城镇生活中的风险,这将扩大人身保险的需求;其次,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为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工程保险等财产保险提供了保险需求;最后,一部分就地城镇化的农民随着其收入的提高,也会增加其对保险的需求。
(二)保险业提升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运行效率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保险保障至关重要,只有当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日益完善时,才可以让流动人口安心留在城市,愿意将全家迁移至城市,从而真正提高城镇化的水平;其次,保险业可以利用产品的创新来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即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最后,保险资金的运用将会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可靠的、长期性的建设资金。
三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
世界经济论坛高级总监Alex Wong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城镇化建设,就全球范围看,也是“差钱的”。钱的问题,始终是城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再好的想法,缺钱也寸步难行[2]。保险资金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和不动产两项。据投行测算,仅这两项保险资金能够为新型城镇化提供的资金就可以达到约1.2万亿元。但是政府在关于新型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中,没有把保险业纳入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没有一套应对方案,加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诸多限制,导致保险公司在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等项目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社保体系存在着城乡分割、分散管理、区域独立的制度特征,导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基本养老、医疗制度等方面存在差距,大量农村转移人口虽然实现了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是他们并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对待,难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截至2013年3月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900元,而在农村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均养老金只有78.6元,二者相差24倍有余。如果不尽快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会最终影响到新型城镇化顺利推进[3]。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农村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以土地为依托的自给自足的保障模式出现了明显的功能弱化。一方面,随着家庭小型化、外出打工群体的出现,传统的“养儿防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另一方面,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所承载的养老等功能正在丧失。保险理论和国际经验表明,在农村传统保险模式逐步瓦解的情况下,现代保险保障机制可以起到很多的替代作用。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安徽省农村人口占比高,农村地区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和保险密度都很低,保险保障机制的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保险业支持力度不够
首先,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对保险业的重视不够,保险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地位不明确。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如何解决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养老保障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商业保险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但是政府部门并没有从立法层面对保险业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直接定位,使得商业保险在农村定位不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在农村地区进行过多的投入[4]。其次,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来说,政府的保障和政策规定成为他们唯一的依靠。由于对商业保险的误解和不了解,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不会主动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自身的风险,加之政府部门的不重视,导致商业保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起到的作用不明显,没有真正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最后,政府对保险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持,导致保险业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四保险业服务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对策
(一)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模式,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资金具有投入规模大、周期长、运营成本高、资金回收慢等特征,而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为保险资金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了可能性。
具体来看,安徽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保险资金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5],特别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市进行试点;其次,保险资金还可以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棚户区改造、廉租房、保障房建设等民生工程,为其提供大量的资金;最后,保险资金还可以支持城镇小微企业,通过开发贷款保险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这样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为新型城镇居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鉴于此,建议地方政府与当地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合作,与保险公司总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联系,就保险资金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方案进行探讨,力求保险资金为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
(二)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不仅需要基础设施和不动产等硬件的支撑,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等软件的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鉴于此,建议地方政府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将商业保险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方案之中,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结合当地的情况,借鉴龙岩、晋江、太仓等地的做法。例如,对被征地农民,可以从政府土地转让收入、开发商土地开发收入和农民因拆迁补偿收入中分别拿出一部分,按合适的比例共同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
安徽是农业大省,其乡村人口占80%。将所有的农民转移到城镇变成城镇居民不现实,就地城镇化在安徽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一部分农民成为城镇居民,要想剩余农民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城镇化,就必须实现农业现代化[6]。而现代农业面临了来自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双重风险,迫切需要保险为其转移风险,从而对农业保险产生了巨大的需求,所以建议相关保险公司设计出适合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安徽省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政府加大对保险业支持力度
政府部门在制定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制度时,要将商业保险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方案当中,明确保险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地位。对保险资金投资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的审批制度,适当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发挥保险投资的杠杆效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对于有利于新型城镇化推进的一些险种,如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业务强制推行,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陈虹,蒋永辉.抓住城镇化建设机遇 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关于保险业服务城镇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保险,2014,(1).
[2]张朝华.“人”的城镇化如何实现[N].国际金融报,2013-04-01.
[3]吴焰.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城镇化[J].中国金融,2013,(4).
[4]盛和泰.新型城镇化建设亟需完善保险保障机制[N].学习时报,2013-07-15.
[5]吴庆文.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88).
[6]林云飞.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保险业的发展[J].金融与保险,2014,(10).
(责任编校:陈婷)
Problems in Insurance Industry Serving New-pattern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in Anhui Provinc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LIU Qiong1, LEI Dongchang1, HE Jing1, WANG Yanyan2
(1.School of Finance, Tongling University, Tongling Anhui 244000, China;
2.Tongling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Centre, Tongling Anhui 244000,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 serving new-pattern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offers some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including innovating the mode of using insurance capital, supporting new-pattern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rticipating in construct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ctively, developing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increasing governmental support.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new-pattern urbanization; insurance capital
作者简介:刘琼(1989— ),女,安徽安庆人,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雷冬嫦(1976— ),女,湖南蓝山人,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保险理论与实务。何静(1984— ),男,安徽无为人,铜陵学院金融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工程。王燕燕(1979— ),女,安徽芜湖人,铜陵市中等职业教育中心讲师。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
基金项目:2014年度铜陵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4TLXY18。
收稿日期:2015-08-26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6-0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