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宇伟
摘要: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需要明确什么因素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并探讨纾解的对策。就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而言,传统的因素、观念的因素、社会风气的因素以及法律体系自身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四大阻碍性因素。而纾解这些阻碍性因素,则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制约因素;纾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9-0032-08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规划和全面部署。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难以得到真正实施,而且也会阻碍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阻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了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弄清楚究竟什么因素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并探讨纾解的对策。
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思想可以较早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当时提出法制建设、健全法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反思建国后“左”的路线,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危害性;二是解决既有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例如,邓小平曾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里之所以强调“健全革命法制”,一方面是吸取“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于法制破坏的教训,另一方面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改革开放背景下既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既是对法制的破坏,也是阻碍改革开放的障碍性因素。当然,这一时期对于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解还主要围绕健全法制、建立法制展开的。直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思想得以成熟并被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在之后的十六大,依法治国被完整、清晰地表述。那么,十八大以后,依法治国再次被强调,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其产生的必要性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必要性。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建设在取得巨大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尤其是各类结构性矛盾,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者,运行不顺,这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并且形成各种行业垄断和业界壁垒。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各种“不合理规定”、“隐性壁垒”大量存在,这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尤其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不断加大,如在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税收贡献超过50%,GDP所占的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其影响也日益扩大,这一矛盾也日益凸显。如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合理规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实现协同发展?其中,通过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二是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干群矛盾的需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2000年至2013年间,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呈不断递增的态势,尤其是进入2010年之后。在871起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其中,“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可见,社会矛盾,尤其是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即通俗意义上的干群矛盾——构成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主要矛盾之一。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如何约束公权力行为,如何调整并规范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法治成为了必要的手段。通过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约束并规范政府权力,将政府与社会成员的行为、关系纳入制度化范围,从而保证二者之间的建设性互动。三是巩固并扩大执政合法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政党,在建国之后,逐渐开始向执政党的转型。但是,中共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建设并未完全、充分的实现。例如,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仍然不完善,民主和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等等,这一系列现代执政党所要求的执政能力要素仍然存在不足,其结果是导致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流失。虽然中共作为革命党,其积累了丰富的革命和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如何应对这一世情、国情和党情的变化,巩固并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这就需要寻找新的合法性来源。其中,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构成了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一方面,依法治国是现代执政党普遍的能力构成,它是基于人民同意基础上的公共活动,通过法治建设,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法治有助于推动中共由传统的革命政党向现代的执政党转型,获取新的合法性基础,并巩固执政地位。
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不仅在于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其根本是为了应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和难题,从而最终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中,法治建设构成了社会转型得以完成的基础支撑,它不仅指向具体的改革领域,更是社会整体变迁的要求。
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
就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而言,笔者认为,传统的因素、观念的因素、社会风气的因素以及法律体系自身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四大阻碍性因素。
1、传统因素
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战略来说,它的实施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传统的因素,即必须考虑传统因素中哪些有利于政策、战略的实施,哪些不利于政策、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要对不利因素的评估和研究,方能做到有的放矢和政策、战略的顺利实施。关于传统的重要性,马克思曾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这就是告诫人们必须重视和正视历史和传统。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传统因素制约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中国,人治的传统依然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面临的最大阻碍。应当说,人治是中国政治不同于欧美政治的最鲜明的特点,因而成为中国的传统。当代中国政治学家、法学家萨孟武就曾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吾国古代没有‘多数与‘代表的制度,因之先哲就没有民主思想,这不是吾国先哲圣贤不如希腊,而是因为吾国环境与欧洲不同。因为先哲没有民主思想,所以他们多寄望于圣君贤相,俾能实行for the people的政治。何况既然注重贤圣了,贤圣的观念更剥夺了‘多数的观念”。可以看到,在近代以降的中国社会,虽然欧美的民主思想传到了中国,但是,民主法治的观念仍然被人治的观念所遮蔽。尽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中国历史周期律”的方法——民主,但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人治的现象。可以看到,尽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共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执政,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不仅把依法治国上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而且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人们(包括公务员和民众)的观念领域,法治的观念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只是一句美丽的“口号”,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人治的传统仍然盛行,并因此导致在人们的行动领域中仍然充满着人治色彩。对于这种情况,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了人治观念的存在及具体表现,“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显然,这样一种人治传统的存在是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相冲突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阻碍。
2、观念因素
对于任何一个个人、群体、国家与社会来说,观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个人、群体和国家。马克斯·韦伯在探讨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时,就特别强调了资本主义精神(观念)的力量。他说,“近代资本主义扩张的动力首先并不是用于资本主义活动的资本额的来源问题,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问题。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资本主义精神出现并表现出来,它就会创造出自己的资本和货币供给来作为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在韦伯看来,“节制有度,讲究信用,精明强干,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事业中”以及“以劳动为自身目的和视劳动为天职的观念”等观念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列宁十分重视观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怎么办?》一书中,列宁就曾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其实,列宁这里所说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观念的范畴。他在十月革命之后,仍然强调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他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这种根本的改变表现在:从前我们是把重心放在而且也应该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而现在重心改变了,转到和平的‘文化组织工作上去了。……如果把国际关系撇开不谈,只就国内经济关系来说,那么我们现在的工作重心的确在于文化主义”。列宁所说的“文化”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就是要确立人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只有确立了社会主义价值观,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之所以要掀起“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就是要达到解放人们的思想、转变人们的观念的目的,从而为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营造一个良好的思想氛围和社会环境。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他认为,“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他还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
上述的观点都表明了观念的巨大力量,因此,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也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观念,这对于广大干部队伍来说,尤其需要如此,否则,就会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进程。因此,对制约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观念因素加以检讨,就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前提。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观念因素制约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官本位意识是阻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观念性因素。
所谓官本位意识,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思想观念,崇拜权力,追求权力,一切以权力为依归,因为权力意味着各种资源的占有,甚至独享。应当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的分化和专业化发展,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也会趋向多元,权力的比重会趋于淡化,也就是说,官本位意识会随之淡化。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官本位意识不仅没有淡化,反而呈现出日益严重的倾向,而且有向社会各个领域蔓延的倾向。这种情况和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当一切都以权力为依归的时候,法制、规章自然也就失去了力量。值得指出的是,官本位意识在本质上和特权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西耶斯曾著专文批判特权现象,他指出,“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他还指出特权思想对一个人的心灵所产生的影响,“当君主赋予一个公民以特权者的特征,从这时起,他便把这个公民的心灵引向一种个人利益,并且或多或少地使它对公共利益不再关心”。毫无疑问,一个只有“私”而无“公”的人,在其心目中自然也就没有了法律、规则的概念。而当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泛滥之时,法治只能是遥远的神话。
3、社会风气因素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政治的考察,曾得出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即按照对政治制度的贡献等级,在环境、法制和民情中间,民情的影响最大。其实,托克维尔这里所说的“民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风气。孟德斯鸠在探讨罗马盛衰的原因时也指出,“有一些比犯罪还要坏的例子:因破坏风尚而毁灭的国家多于因破坏法律而毁灭的国家”。可以说,一个国家的社会风气如何,将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社会运行状况的好与坏,决定着社会运行成本的高与低。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来说,社会风气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风气的状况又是如何的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就表明了这一点。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在巨大的经济成就背后,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贪污腐化、贫富分化、社会结构固化、社会价值混乱、诚信缺失等。而所有这些都促成了整个社会充满着“戾气”。
《人民日报》在2013年1月15日发表的《社会戾气,为何难消》文章中,指出当下中国社会心态失衡,充满戾气,存在着“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不合即骂的暴戾心态”。可以说,这样一种暴戾的、非理性的、易走极端的风气,不仅是由于社会结构固化、人们向上流动的通道不畅而导致了社会极化现象(即一边是以官僚为核心的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一边是上升无望的弱势群体)所造成的,而且是由贫富分化所造成的。例如,在当前社会上,在普通民众那里,仇官、仇富情绪的蔓延;在官员那里,“刁民”论大行其道,这些就是证明。需要指出的是,官本位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特权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极化现象。托克维尔就曾指出,“这些可悲的特权使那些被剥夺了特权的人心中充满嫉妒,而使那些享有特权的人更加自私自利,趾高气扬”。而这种状况不仅在撕裂着中国社会的团结,而且不利于人们理性法治精神的形成。托克维尔对此种现象带来的后果也有深刻的阐述,他说,“当穷人和富人几乎不再有共同利益、共同哀怨、共同事务时,那遮蔽双方精神的黑暗就变得深不可测,穷人富人之间就会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由此可见,社会的极化将导致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之间失去有机联系的纽带,失去关于国家和民族的共识基础,而这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这里,法律将难以发挥作用,法治精神也无从谈起。
4、法律体系因素
美国学者富勒列举了八种“造法失败”的情况,“第(1)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他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之所以在这里大幅引用富勒的观点,就在于他罗列的8种情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程度地都有体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了我国法律体系自身仍然存在着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现象,“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所有这些,不仅导致了法律权威的缺失,而且也造成了法律执行、法律权利享有等方面的困难。对此,有学者指出,“我们法治主体的设计、对待法律的观念却存在很多的问题。在主体上我们缺乏对公民身份和社会组织的自由、权利没有足够的认同;在思维方式上又长期处于强势的政治话语、道德话语系统的压抑之中,传统的思维方式约束着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有效发挥,人们还很难享受到法治所带来的自由、自主与自立”。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必然制约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三、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制约因素的纾解
要化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人手。
1、致力于推进政治制度化进程
按照萨孟武先生的观点,近代以前的中国,圣贤政治造成了人治的统治方式和传统。那么,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民主政治也就有了相应的社会基础,而人治的政治空间和社会基础在逐渐压缩和削弱。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当代中国,人治已经没有了社会基础,自然也就没有了市场,并逐渐为民主政治所取代。但是,作为一种传统,人治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主动而积极的制度建设来铲除人治的传统。
制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祛除人治观念传统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应当说,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如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发展与稳定关系的协调等,都可以看作是政治制度化作用的结果。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尽管政府体制的改革一直和市场经济改革相伴随,但是,“大政府”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距离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因此,如果不继续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其就有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障碍。所幸的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即可以看作是中共在政治制度化建设方面的努力。因为当前中共致力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最为主要的就是要解决好各个领域改革彼此不适应、不协同的问题,尤其是政治领域改革与经济领域改革不协同的问题。而政治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制度化建设。
2、铲除官本位意识,尤其是特权观念,确立法治思维
前文已经阐述了观念的力量,而且任何一项战略的实施,都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观念。英国思想家柏特兰·罗素曾言,“思想的力量,日子长后,毕竟要比任何人的力量来得大”。例如,列宁为了推进苏联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就主张要对国民进行观念的塑造,“说实在的,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仅有这一件事情而已。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目前我们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特别聪明的办法。可是为要完成这一‘仅有的事情,就需要一场变革,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的一整个阶段”。又如,在我国,为了推动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思想解放运动,其目的也在于要在广大民众中间形成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思想氛围。因此,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就必须营造与依法治国战略相契合的观念。
在观念领域,由于官本位意识,尤其是特权观念,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为此,铲除官本位意识,破除特权观念,进而确立法治思维,就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前提。
从本质上看,官本位现象是封建主义条件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官员是人民公仆和勤务员,因而应该是和官本位意识绝缘的。马克思在描述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权——巴黎公社——时就这样指出,经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很显然,按照马克思的思路,要铲除官本位意识和特权现象,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把权力和资源分离开来,当然还要有人人平等的思想,并依照法制规章执行公共事务。
在当前的中国,之所以官本位意识盛行,关键就在于在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政府和官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在监督不力甚至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公共权力极易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要铲除官本位意识,一方面要在限制权力上做文章,另一方面要在观念转变上做文章。所幸的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推动下,新一届政府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张清单进行简政放权,以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这也就是所谓的“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与此同时,中央掀起的反腐风暴,对于纠正官本位现象和遏制特权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之,只有在建立起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情况下,才能有法治政府的确立,才能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
3、改造社会风气
在一个充斥着戾气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因为在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基本的信任,甚至彼此仇视,缺少共同体意识,缺少共同利益,更没有共同的社会价值,几乎人人都是陌路人,人人都陷入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观念之中。这样,一旦遇到些微的小事,都会陷入到非理性的情绪爆发。什么法制、规则,什么协商,都从人们的头脑里消失了。人被“冲动”控制了。像某教育厅干部骂保安“看门狗”,城管对商贩放言“我就欺负老百姓”,驻马店市一位老太太因在公安局接待大厅喊了三声“想见局长”,便以“扰乱单位秩序”的名义而被拘留,这些案例都显示了权力的蛮横。而在普通民众中间,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例如,2009年6月5日成都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2013年6月7日厦门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2014年7日5日杭州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等等。柏特兰·罗素曾指出,“冲动是反复无常、杂乱无章的,因此不容易把它纳入一个有条有理的规范之中”。因此,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就必须扭转目前这样充满戾气、容易冲动和趋于极端的不良社会风气。
就目前中国的状况来说,要改造社会风气,最为紧要的就是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人手,努力改变当前社会存在的贫富分化状况,或许,这才是化解社会戾气、解决社会断裂的经济基础,自然也是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经济基础。
4、完善法律体系
据报道,在我国,到2010年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39部法律、14件法律解释和7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至此,中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固然,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是,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实不仅仅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问题。因为在法律体系中,还包含着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关于制定法律的主体问题。事实上,目前我国制定法律的主体存在着对法律的无知状况,这一点如果不能得到认真的解决,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可行性就是大可怀疑的。又如,关于法律的稳定性问题,直接涉及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法律的权威性缺失,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执行呢?
因此,在当下中国,要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可行性和权威性,这是建立完备法律体系的另一个方面。或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或许,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任何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的深刻意味。当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今后法治建设中官民、公民、政府与社会组织、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追求平等,可能会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法治走向深入而成为重要的问题”。
结语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作出部署,到“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形成,不仅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适应了时代发展和当今中国社会进步的内在需要,而且体现了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
就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而言,它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假如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不能得以真正实施,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并探讨纾解之策,才显示出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