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研究

2016-01-16 06:44周丹,王德章
学术交流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互联网

“互联网+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研究

周丹1,2,王德章1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 哈尔滨 150028;2.大庆师范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摘要]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存在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价格涨幅过大、效率低等问题。借助“互联网+”新的经济形态,通过优化农产品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加快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管、构建完善的物流支撑体系、扶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合组织,广泛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和创新管理方式等措施,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创新流通方式,推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3-30

[基金项目]2012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晚明扬州府代表作家研究”(12ZWB004);2010年盐城师范学院“守正与创新——双重视阈中的《中国古代文学》教改研究”(10YCTCJY001)

[作者简介]顾国华(1969-),男,江苏盐城人,教授,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元明清文学研究。

农业是保护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供给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的集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功能为一体的基础性产业[1],它与第一、二、三产业存在着内在联系。然而,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常出现的“两头叫、中间笑”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这与我国农产品(粮食、水果、蔬菜、肉蛋食品等)流通体系不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有一定关系。Bates(1991)、Macle(2005)等国外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政策,与该国的市场结构、农业生产的特征、农产品流通的历史有关。Rusten(1996)、Beckmann(2002)、Abebe(2013)等学者认为,合同农业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户来说好处甚多,通过与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联结,可以找到依靠,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国内学者纪良纲(2011)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农民被隔离在农产品商业环节之外,不能享受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利益[2]。黄海(2014)认为,农产品流通出现大面积、大幅度的卖难或买难,其关键环节在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可能会加剧或者削弱其带来的影响[3]。纪宝成(2000)等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革命性地推动着传统流通行业的交易方式、流通基本特征、流通组织、商业地位与业态、物流、信息流、流通规则变化,形成电子商务下的流通方式[4]。重点研究 “互联网+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问题,对于实现“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市场流通效率”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的重要目标,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由传统向现代化跨越,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联结小生产与大市场、大流通的枢纽,是促进农产品双向流通、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多年来,农产品市场上的多多少少和价格的忽高忽低,既影响了农民收入、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生产小农户、运输距离长、物流成本高、效率低、产销信息不畅、销售大市场、利润分配不均”等问题,给城乡居民生活稳定和农民增收带来较大影响。

1.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家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远不适应新的流通体系的要求。我国政府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把干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作为一种经常性手段,但有时这种干预恰恰破坏了农产品的市场周期,忽视供求关系可以通过市场自我调节、自发恢复的修复功能。[5]尤其是从增加供给、满足需求的角度,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不足,对建设大基地和大市场,支持大企业和名牌产品的发展力度不够。价格涨幅过高,尤其是由于囤积积奇、哄抬物价造成的农产品价格涨幅过高,限制价格涨幅,[6]给予消费者补贴手段匮乏。我国农产品价格过低,要进一步完善调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保护价和专项储备制度、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统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进出口制度。

2.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业生产积极性。 2010年以来,由于国内原料和生产配料价格居高不下,加上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农业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2015年5月全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平均价格比2010年同比上涨了61.80%和68.25%。2014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7.57万个,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8.48万亿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为8.2%。主营业务成本近15.3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9.2%,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个百分点,高于利润增长率7.1个百分点。[7]其中,蛋品加工和乳制品制造企业成本增幅最大,同比分别上涨了23.5%和20.1%。种子、化肥、农药、燃油等农资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已经成为农民的一块心病,最高20%、甚至是30%的涨幅,明显高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涨幅,蚕食了种粮效益,造成农民收益下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稻谷为例,在2004—2014年间,农业生产价格总指数(定基)在2005—2013年间均大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指数(定基)。尤其是在2009年,农业生产资料指数(定基)达到142.4%,远高于稻谷生产价格指数(定基)116.4%(表1),数据表明,即使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带给农民的实惠也多数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抵消*以粮食为例,由于不合理的流通渠道,中间商在占据了农民收益的同时,也使消费者承受比农户出售价格(The Farm Gate Price)高三到四倍的零售价格,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价差一般在1到2.5倍。(参见:Amit Sachan, B.S. Sahay and Dinesh Sharma)据农业部调查显示,每斤粮食成本是0.69元,农民获利0.055元,农民卖一斤小麦获利不过0.09元钱,而市场上卖一斤馒头可以赚0.18元钱。(参见:农业部:农产品涨价主要来自成本推动和产后各环节加价[EB/OL],http://news.hexun.com/2008-04-30/105662318.html)。。

表1稻谷生产价格总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出售农产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单位:%

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稻谷生产价格指数(定基)100.0101.6103.6109.2116.4122.5138.2156.5163.0166.6170.2农业生产资料指数(定基)100.0108.3109.9118.4142.4138.9142.9159.0167.9170.3168.8

3.农产品物流成本高,流通环节多。 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衡量国家和地区物流行业的效率指标。2013年度国内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为17.9%,比2012年度减少了0.2个百分点,约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水平的两倍,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6.5个百分点,运行效率仍然偏低。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在70%以上。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一般经过农户、经纪人、运销商、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及零售商等多个环节,既增加了流通时间造成额外损耗,又导致流通各环节成本与利润叠加,助推总体流通费用高。据农业部调查,中国蔬菜流通成本约占最终菜价的2/3或1/2。蔬菜种植产地农民的利润只有1/3,2/3的利润在中间环节。蔬菜在进入销区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的流通环节中,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费占总流通成本的45%,接近一半。[8]如果再加上中间商的利润,那么菜价中流通环节占比超过70%。国内水产品、肉类、果蔬冷藏只有40%、30%、15%,但是全程冷链覆盖率仅有23%、15%和5%,流通损耗率分别为15%、12%、25%,均高于发达国家5%的水平。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使食品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公路“乱罚款”屡禁不止,只罚不纠、重复罚款现象比较普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显示:“营改增”以后,2013年度样本企业税收支出平均增加37.3%,其中运输型企业实际税负为4.2% ,远高于营业税制下的3%的执行税和1.88%左右的实际税率。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的9.1%。其中运输型企业过路过桥费占比达到20.5%,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5%~8%。再加上部分中小流通企业参与囤积、炒作,反而助长了农价的暴涨暴跌,农民低价甚至亏本出售农产品,而市民却承受不起高价的农产品,从而出现了“两头叫,中间笑”现象。

4.农民收入增加与产业发展速度不协调。 以黑龙江省五常稻米产业为例,水稻产值的增加多源于稻米价格的上涨,但是农民收入增加却与产业发展速度不协调。从表2可以看出,在2004—2014年间,水稻种植面积年均增长4.24%,水稻产量年均增长4.10%,地区生产总值为16.80%,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4.04%。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是水稻产量增长幅度的3.96倍,达到面积增长幅度的4.09倍。从2004-2014年总体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4.04%,低于GDP的年均增长率16.80%,也反映出农户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现象。

表2 五常市稻米产业发展及农户增收的情况

资料来源:《2005—2014哈尔滨统计年鉴》。

5.农产品价格涨幅过大,增加城乡消费者负担。 2010年5月—2015年5月期间(见表3),我国部分重要农产品价格呈现涨幅过高现象。白砂糖价格涨幅最大,达到51.77%;大米、鸡蛋(零售价)、面粉涨幅均大于30%,分别达到37.37%、35.88%、32.41%;鲜猪肉(批发价)涨幅接近30%;而白菜的价格涨幅略小,达到13.53%。其中,由于粮食生产成本和人工、土地使用费用增加,粮食价格呈现稳步上涨。猪肉的价格和白菜价格波动给养猪户和菜农带来风险。总体看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一部分被农产品价格上涨所侵蚀。

表3 我国部分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公斤

201206156.025.179.4820.1010.431.43201304196.335.499.9919.8910.712.29201405096.475.6410.2818.7410.921.19201505016.475.7610.3018.9810.701.93涨幅(%)37.3732.4135.8829.5651.7713.53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6.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利益缺乏保护。 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五常市多家大米加工企业存在“杂牌米+香精”、“调和米”、外地稻“洗澡”变五常米等造假问题,以2014年数据为例,五常水稻种植面积逾200万亩,年产水稻150万吨。而五常市所有稻米加工企业的产能逾400万吨,超过全部水稻产量的一倍还多。虽然各企业不满负荷生产,属季节性加工,但五常市运出的“五常大米”远超过其本地水稻所能产出的大米量已成不争的事实。五常大米造假事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表明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缺乏知情权。其次,由于消费者对价格缺乏监督权,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农产品持续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

二、“互联网+”对农产品流通的影响

市场经济越发达,流通的先导作用就越明显,流通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系统。农产品流通作为联结农产品生产与生产、生产与消费的纽带[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消费通过农产品流通决定着农产品生产,“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互联网+”对流通领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促进商业零售业态变革和工农业企业营销方式创新。 互联网跨时空的特征使电子商务突破了商品交易的时间和地域限制。由于网上购物和在线销售的出现,线上线下融合互动,供需双方直接交流有利于企业直接了解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和提供个性化服务。“互联网+”促进了商业零售业态变革和工农业企业营销方式创新,为企业带来利润。“互联网+”时代对农产品流通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农户、农合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经济效益而发生作用的。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拓展市场、更好地开展市场营销和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互联网+”为企业和农户了解市场需求、价格走势、竞争者基本信息提供了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便利,为市场进行细分、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提供了更多机会。

2.推进农产品流通技术的革命,实现产销一体化整合。 “互联网+” 将农产品的需求、流通和生产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实现冷链工程技术、智能信息技术、品质安全工艺技术和供应链管理集成,推动农产品流通中节能冷链与深加工关键技术和装备创新结合。“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使一部分农产品的流通打破了原有的农产品流通产业的分工,也不再遵循原有的农产品的购进、储存、运销的业务流程运转。网上销售一方面使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分工模糊化,“农产品产销合一”“农产品批零一体”的营销模式大量出现。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实现了企业实时采购,并能接受客户的个性化订制,能够使库存降到最低,甚至实现“零库存”。随着订单农业和农产品直接委托送货等新的业务方式的出现,服务于网上与网下的各种农产品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进一步深化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专业化分工。“互联网+农产品流通”必将增强农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系,避免信息传递的失真。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产品供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更加真实、丰富和有效的信息来决定产能和产量的增加,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等而出现的盲目跟风生产,造成短缺或过剩的现象。形成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供货企业和农产品销售企业之间的互助关系,合作将更加紧密。将现有的电子商务升级成虚拟商务,实现从消费者到整个商品供应链的连接。

3.促使农产品流通组织再造和创新。 “互联网+”会使现有的传统农产品流通组织难以适应电子商务时代流通的需要,现有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必须进行再造和创新,整合各自的资源,建立新的平台,由此会产生农产品网络中间商、农产品网上商店以及农产品物流等新的流通组织。以农产品零售为例,农产品生产者会采取以网上交易为主导的无店铺销售,那么农产品生产者可以不通过农产品批发商和向农产品零售商直接供货,不过,这会对农产品生产者中间商造成冲击,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农产品生产者流通组织中改变的不仅仅是农产品生产者,同时也会对传统的农产品中间商造成影响,逼迫他们去改变。同时随着农产品网上购物的发展,农产品商品流通体系的基础设施的功能与定位将发生改变。全智能化流通支撑体系的建立健全,将进一步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商务软件、信息服务等新型物流和中介机构协同,并且这种协同效应相应将促进各类新型农产品物流和中介机构的发展且空间巨大。

4.有利于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农产品的社会交易成本降低是“互联网+”带来的一项核心价值。农产品的社会交易成本不单是传统意义上的营销成本、分销成本及信息成本,农产品的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在“互联网+”时代下将呈现几何级数量的降低。完善的农产品快递配送、物流仓储和信息服务等新型物流和中介机构,将大大缩减企业冗余的维护物流体系的费用。传统多级的“农户—采购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产品批发商) —销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商) —农贸市场(小摊贩)或超市—消费者”农产品销售渠道正在被转型为“农产品生产商—农产品网络零售商/网络直营店—海量消费者”的新型高效农产品流通渠道体系,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5.对扩大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最终的受众对象是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寻找和购买商品的成本、减少了寻找和比较商品的时间,节约消费成本。在支付方式上,用户的选择越来越多样化,线上线下支付,信用卡、消费卡支付,降低了支付成本。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扩大了商品选择范围,这对于一部分消费群体来说是很大的惠民便民。通过创新服务民生方式,释放消费潜力。通过构建农产品追溯机制,迫使农产品生产主体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管理,提高农产品产品质量,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满足城乡居民对食品消费的安全、卫生、营养、优质和方便的需要,提升农产品消费者的信心,保护城乡居民权益。

三、加快“互联网+农产品流通”融合发展的对策

1.优化农产品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 继续推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尽快研究出台《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10]加快完善《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支付》《电子认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法规建设,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11]。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落实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技术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互联网络产业与农产品流通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10]33。

2.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是加强重要农产品电子商务诚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交易过程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强化电子商务主体身份在线查验、市场信息规范管理及在线监测、规范化电子交易凭证信息管理公共服务,有效遏制非法市场主体、虚假市场信息及非法交易现象。[12]二是搭建重要农产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建立各类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高农产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从金融、品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等方面建设线上线下互动的综合创新服务平台。

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管。 一是强化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以诚信度为依据,通过构建农产品信用记录体系和诚信交易档案,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等级认定,促进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二是制定并完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三是组建电子商务企业联盟,通过第三方的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交易诚信度评估,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四是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升信用信息鼓励和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积极构建完善的物流支撑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企业外部物流系统,完善农产品快递配送、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电商“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扶持一批农产品物流企业,特别是本地大型农产品物流企业。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的基础上,整合、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同时对从事农产品城市配送和城际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前期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运输等业务一定的补贴。

5.扶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合组织广泛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创新。 把电子商务作为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和多种物流业态,以及现代金融手段,发展多主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做大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网络。一是扶持大型商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现有的基础上开展好电子商务营销。发挥原有的电子商务市场的营销比较优势,吸收更多的中小企业和农合组织加入大型商业企业现有的网络营销中,并在入网成本和相关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二是充分发挥以农业信息网、中国大米网等代表的农业信息网络及信息服务体系的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农合组织和农户采用“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农业经纪人、服务站)+农户”模式和“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模式,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农商对接和农超对接工作。三是扶持农合组织和农户利用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市场营销。政府积极扶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全面提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为中小企业购买有关设备提供信贷担保、贴息贷款,在工商税务方面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鼓励中小企业选择公共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四是重点支持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业网络交易系统建设,通过优化重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探索有形市场与虚拟市场结合的交易模式。五是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增强农户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和认识,降低上网费用,刺激农户网上消费。六是支持电子商务进中小城市,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完善移动宽带,提升网络消费便利性,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

6.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扩大应用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和消费者购物的宣传。组织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广电子商务领域经验做法,引领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社会各界电信用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建议建立政府部门、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发展沟通协调机制,从根本上健全电子商务网上取证、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和损失赔偿机制。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为重点,涵盖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各环节的电子商务风险预警机制。三是重点在电子商务税源管理及其网上办税服务、电子商务统计评价制度建设和实施、电子商务可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认证、信用、支付、物流等领域的服务规范,共同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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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德章,王锦良,贾俊杰.中国农产品产加销发展模式对农民增收的影响—黑龙江省五常市稻米产业为例[J].理论探讨,2011,(4):1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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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德章,周丹.我国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管理创新[J].中国流通经济,2013,(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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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翟永平. “互联网+流通”开启行业新时代[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5,(12):31-33.

[11]陈立龙.内外贸一体化视角下深圳流通法制建设研究[J].中国商贸,2015,(2):3-5.

[12]丁宏,许家伦.江苏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与政策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14,(2):268-272.

[13]张建宇,毕建明,景玉海.哈尔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7):3.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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