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图书馆法规文献的图书馆权利内容分析

2015-12-26 05:04丁鑫
图书馆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语素契约法规

丁鑫

基于公共图书馆法规文献的图书馆权利内容分析

丁鑫

图书馆法规是为社会契约认可的图书馆权利的重要文本载体。文章通过内容分析法对图书馆法规进行关键语素的提炼分析,发现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已形成共识的图书馆权利中,未被社会契约承认的内容,从而为图书馆界未来进一步争取图书馆权利找到突破口。

图书馆法规 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权利 内容分析

1 公共图书馆法规文献的内容分析

图书馆权利指图书馆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1],是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与外界通过契约形式对图书馆社会义务和职业权利的内容界定。21世纪以来,图书馆职业集团通过学术讨论、职业活动和高等教育,在职业内部就图书馆权利的基本内容达成了趋于一致的观点,成为推动我国图书馆迈入行业自觉时代[2]的关键。

由于图书馆学界和业界均从事专业研究,因此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对图书馆权利的认识可通过学术文献来观察分析,而职业集团外部对图书馆权利的认识则难于测度。考虑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机构,其权利边界不仅需要职业集团内部达成共识,更需要与职业集团外部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明确,因此本文选取社会契约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图书馆法规来切入研究,以便了解图书馆职业集团外部对图书馆权利的认识情况。通过对我国现有图书馆法规的文本进行内容分析,比较社会契约与图书馆职业集团对图书馆社会职责的认知差异,并将弥合这种差异作为图书馆“后权利时代”的要务之一。选择图书馆法规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图书馆法规的颁布主体和监督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作为上级管理监督部门对图书馆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二是由于图书馆法规的权利边界决定了公共资源的流向,因此社会资源的提供者(纳税人)和公共资源的其他需求者(其他社会机构)会通过图书馆法规来关注图书馆的社会职能;三是图书馆法规属于社会契约,其内容会得到公权力的保障。本文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够引起图书馆界在图书馆权利研究中对非需求性主体的重视,将图书馆的社会角色从以往知识信息需求对知识信息服务的单一模式向社会需求对社会服务的多维模式上推动,使图书馆权利能够得到更多社会主体的认同和支持,从而整合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推动图书馆的不断发展。

1.1 文本对象

为实现研究目标,本文选取13部法规(公共图书馆法虽尚未通过正式立法,但其征求意见稿也可以作为参考)作为研究对象,对其中涉及图书馆权利的内容进行规范化标引,并对标引内容的频次进行统计,从中挖掘已经为社会契约承认的图书馆权利。作为对照,对《图书馆服务宣言》[3]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已取得普遍共识、认为图书馆权利应包含的关键性语素。对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找到图书馆职业集团在图书馆权利实践上应该着力加强的方面。文本分析的对象如表1所示。

表1 文本分析对象

表2 关于图书馆权利内涵的三类主要观点

1.2 图书馆权利内容的关键词分析

经过十余年发展,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研究蔚为大观,其中以程焕文的民众权利论、李国新的图书馆员权利论、范并思的公民与图书馆权力论三种观点影响最为深远[4],具体表述见表2。三位学者在各自的著作中对图书馆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表述,其对应的观点和关键性语素见表3。通过对70个关键性语素的提取,本文利用武汉大学沈明博士开发的ROST WORDPASER中文分词和词频统计软件来实现对文本对象中关于图书馆权利的关键性语素信息的统计分析。

表3 图书馆权利内容的关键性语素

1.3 内容标引规范化

由于文本对象的撰写年代跨度较大,不同地区在语言表述上也体现出不同特点,因此需要对文本对象的内容进行规范化标引。规范化工作包括剔除和合并两类。

(1)剔除部分。剔除ROST软件提取出的语素中与核心内容无关的语素,包括:①虚词和连词,比如“的、或、和、根据、通过、按照、依据”;②代词,比如“它、他、以上、以下、由上”;③序词、数词和量词,比如“第一章、第三节、个、条、年、月”;④程度和比较副词,比如“大力、全力、至多、高于、少于”;⑤法律条文中程式化的动词,比如“贯彻、制定、处以、加强、应当”。

(2)合并部分。①词义相同或相近,比如“免费”并入“无偿”,“取得”并入“获取”,“收集”并入“搜集”;②在图书馆专业领域存在上下位类关系的语素,比如“开架”并入“开放”,“缩微、音像、图书”并入“文献资源”;③上下文意表明可以代表一定抽象概念的具象表述,比如“职称、待遇”并入“职业权益”,“图书馆学”并入“科学”,“自治区、旗、盟、当地、村、街道、里弄”并入“公众”,“老弱病残、少年儿童、贫困、低保、残疾人、残障人士”等并入“弱势群体”。

本文采取上述内容标引标准对14个文本对象进行规范化的标引处理,并据此进行词频统计。

1.4 数据统计结果

为使研究结论更加直观,本文将14个文本对象中符合图书馆精神三大理论的关键性语素进行统计,并分别比较13个图书馆法规文本对象的总词数,得到如图1所示的关键性语素频率分布图。

图1 表述图书馆权利概念的关键性语素频率统计

从图1可看出,民众权利论的关键性语素在图书馆法中出现的频率呈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的7%增长至2013年的30.2%,尤其是2005年图书馆权利被深入研讨后,在2009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该观点的关键性语素出现明显增长,词频增加近4%;图书馆员权利论的内容在2000年左右成为法规、社会比较认可的主流图书馆权利,《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中38.5%的关键性语素都在涉及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图书馆权利,随着图书馆部分职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这一概念体系下的关键性语素的出现频率呈现稳定态势,近年基本上在25%上下浮动;公民与图书馆权利论增长态势也比较明显,随着时间推移,在图书馆法规中(山东除外)被认可的程度呈增长态势,尤其在公共图书馆法中,词频达到41.4%,接近一半的关键语素都在论述相关的图书馆权利。但是,图书馆权利的外部认可度相较参照组《图书馆服务宣言》的内容,还有一段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中图书馆权利关键语素频率分析

相较于《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员权利论的实现率最高,为83.4%;其次是公民与图书馆权利论,实现率为67%;民众权利论实现率为53%。可见,图书馆权利在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的认知与社会契约规范下的内容仍存在一定差距,而这正是图书馆后权利时代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然而值得欣喜的是,在2015年5月颁布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民众权利论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与肯定,有利于推动建立覆盖城乡、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8]。

2 图书馆的“后权利时代”

2.1 图书馆权利在社会认知中的变化与演进

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对于图书馆权利的认知体现在比较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价值层面,并由此衍生出对实现社会价值所必须的社会资源的需求。事实上,无论是民众权利论强调的普遍均等理念,还是图书馆员权利论强调的职业自主权,抑或是公民与图书馆权利论强调的职业内外部的权利概念,其思想内核都是相通的:保存人类文明遗产、保证公民信息权利、维护图书馆员的职业自由。而从图书馆法规演进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图书馆法规更强调图书馆在保存人类文明遗产上的社会作用,因此保管、保存、保护、防火、防虫、防盗等语素在当时的图书馆法规中频繁出现,如“藏”字在1982年出台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出现16次,而在2013年颁布的《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中仅出现9次,但后者的字数却是前者的近2倍。

随着信息社会不断发展,信息平等问题日益受到民众关注,普遍均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社会需求逐步为人们所认可,尤其是2005年图书馆界开展图书馆权利的大讨论后,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厘清了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知,表现在社会契约层面,就是2005年后“平等、免费、无偿服务”得到认可,词频总量不断提升,以往“提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文献信息资源等”被认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的有偿服务,在2012年的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被限制为“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形成的成果”,这一改变是本质变化,提供文献资源、信息检索和文献资料的传递均被禁止收费,只有知识成果才可以交易,基本上否定了有偿服务的法理依据。相应的,信息资源、信息组织、获取、交流、共享、传递等围绕信息服务的语素频率大幅上升,保障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也从2002年开始被社会契约认可。然而读者隐私权却直到2013年《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才被部分认可(仅认可“读者个人信息”,而不包括“借阅、检索历史”等内容),在2015年颁布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才以“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所收集的用户信息”的形式在真正意义上明确读者隐私权,而这距离图书馆职业认识到这个问题已经过去了十余年。

图书馆的职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得到承认后,图书馆的职业权益随之得到落实,典型的文献语素特征,如“专款、馆舍、改扩建、财政拨付”等词语开始在图书馆法规中出现,为图书馆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但图书馆职业尊严和职业自由层面的理念在图书馆法规中体现得较少,比如,代表图书馆职业道德的“行业自律”一词只在《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和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提及;代表图书馆职业自由的自主采购权2009年后才在图书馆法规中出现,且仅有3次;而“资源选择权”乃至“选择权”一直都没有在法规文本中得到体现。可见图书馆权利时代将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内容在社会契约中彰显出来,但在图书馆职业尊严和自由方面仍需要不断努力,争取得到社会契约层面的认可。

2.2 图书馆“后权利时代”的社会契约范本——《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2015年《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历时9年终于正式颁布实行,被称为“图书馆权利时代”诞生的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规[9],这意味着《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从酝酿之初就深受图书馆权利思潮的影响,具有将图书馆权利时代的成果通过社会契约进行落实,从而开启图书馆“后权利时代”的特殊意义。

2.2.1 权利的量化表述

相较以往的图书馆法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最大的特点是量化民众权利的内容,从而保障图书馆权利的有效实现,如将民众应享有的图书馆服务时间、馆舍面积、信息资源规模等内容都以具体的数值来表示。大规模地应用具体数值来测度公共权利,为图书馆主张相应的社会权利及与之相适应的职业自由提供了可量度的指标,从而为其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也为图书馆找准社会定位、实现自身价值,进而实现推动知识传播等职业价值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2.2 权责的契约化表述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在总分馆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和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立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并对中心馆、区域总馆的职责和业务要求做出明确界定,也就是明确了图书馆的义务;同时,还明确行政区内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的职责,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可以说,从权责的契约化表述可以看出,图书馆界越来越以独立的职业集团的社会姿态出现,职业群体更为理性、成熟,真正成为社会契约的缔约人之一。

2.2.3 明确图书馆在全民阅读中的主体地位

图书馆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就要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让图书馆服务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因此,推动全民阅读的实现成为图书馆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率先将“读书月”的概念写入法律之中,明确了图书馆在推动全民阅读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这是图书馆权利的题中之义,更是图书馆吸引用户、扩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机遇,使图书馆通过全民阅读与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大战略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展现了图书馆的社会价值。

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称为图书馆权利时代的一个成果并不为过,因为其中关于服务原则、平等权利、免费服务、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10]的内容是图书馆界近10年来权利理念的一次集中展现。从图书馆法规的发展历史看,这些理念的表述内容曾经有过反复,甚至偏差,但是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和颁布阶段,对图书馆提供普遍均等服务这一概念基本实现由图书馆内部认可发展到社会契约的认可。虽然只是区域性社会契约的认可,但仍不失为一个重大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体现出图书馆职业集团作为独立职业群体在社会中已经得到一定的认可。在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将图书馆的职业道德、使命、权利固化下来的同时,明确了可测度的标准,维护了图书馆权利。这种由权利意识带来的契约意识,是图书馆职业群体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成为图书馆权利时代的成果体现,也成为图书馆“后权利时代”的发轫之作。

2.3 图书馆“后权利时代”需解决的问题

图书馆的权利时代解决了图书馆的定位、价值、理念、精神等问题,并且将部分职业集团内部的共识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在社会契约中,完成了图书馆权利的建构任务。笔者认为未来图书馆的发展阶段可以称为“后权利时代”,区别于图书馆权利时代需要解决的发展问题,后权利时代需要推动社会契约对以下问题的认可:

2.3.1 图书馆是推动全民阅读的主导力量

全民阅读是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要求的重要举措。自2006年以来多个部委组织了种类繁多的活动来推动全民阅读,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也就此回答了记者问。图书馆作为和阅读关联性最为紧密的社会机构,以往在全民阅读活动中却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已做出表率,但其他地区的图书馆法规还未完全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这与图书馆精神和理念中倡导的推动知识传播与利用以及图书馆的文化教育职能之间存在差距,需要图书馆界不断努力,通过主导全民阅读活动,彰显职业地位和价值,在公共信息服务和知识传播层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2.3.2 扩大图书馆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地域范围

图书馆员权利论强调的读者隐私权与民众权利论强调的“用户永远是正确的”,在逻辑上是相通的。经过多年努力,为用户保守个人信息秘密已经为社会契约所承认,并通过程焕文等学者的大力呼吁,其核心内容已基本在《广州市图书馆条例》中得到明确和保障。未来图书馆界应继续努力,争取图书馆用户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更多地区得到认可,并逐步在图书馆职业框架内构建信息获取自由的空间和环境,为信息和知识的畅通交流而努力。

2.3.3 图书馆应享有信息资源选择权

自主采购权与资源选择权在概念上有相近之处,但并不等同。自主采购权强调的是图书馆在采购各类出版物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然而,采购是在交易的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只有商品化了的信息和知识才能在采购权的概念范围内由图书馆自主选择。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实现了开放共享,并不在自主采购权的权利范围内,因此,资源选择权所涵盖的权利范围要远远大于自主采购权。图书馆应进一步争取资源选择权,通过对信息资源的专业评估,进行搜集筛选,重新组织,进而呈现在用户面前。

3 结语

2005年图书馆学界开展了关于“走进权利时代的图书馆”的学术大讨论,在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明确了图书馆的价值、地位、理念、精神、权益等层面的核心内容。时至今日,图书馆能够在社会转型期内找到自身定位,逐步发展,并通过自身的职业活动在社会上发出图书馆职业集团的声音,应该说2005年的学术争鸣功不可没。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图书馆权利的很多核心内容并没有在社会契约中得到明确和保障;有些虽然有所体现,但与图书馆职业集团内部所理解的概念仍然存在差异。目前,四川、广州等地的学者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积极互动已取得良好效果,值得借鉴。各地应通过图书馆立法来推动社会契约对图书馆权利的认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践行图书馆活动,提升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是图书馆后权力时代的题中之意,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图书馆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

[1]屈文.“图书馆权利”的一个综合性概念[J].图书馆学研究,2011(4):9-13.

[2][3]程焕文.权利的觉醒与庶民的胜利——图书馆权利思潮十年回顾与展望[J].图书馆建设,2015(1):26-38.

[4]潘燕桃.近60年来中国公共图书馆思想研究综述(之一)[J].公共图书馆,2010(3):12-22.

[5]程焕文,周旖.迈向图书馆行业自律时代——关于图书馆职业道德与图书馆权利的几点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3):37-43.

[6]李国新.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J].图书馆建设,2015(1):1-4.

[7]范并思.论图书馆人的权利意识[J].图书馆建设,2005(2):2-3.

[8]陈深贵,陈丽纳,罗小红,等.街镇公共图书馆建设路径研究——兼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相关规定[J].图书馆论坛,2015(3):9-15,8.

[9][10]潘燕桃,张琳.创新的法规内容先进的立法理念——《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与我国其他地方图书馆条例的内容比较[J].图书馆论坛,2015(8):22-36.

Legal Perspective on Library Rights:A Content Analysis of Public Library Laws and Regulations

DING Xin

Libra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mportant text carriers of the library rights in the social contract. According to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public library laws and regulations,this paper tries to find out the content of library rights which are the consensus of library community,but unrecognized by social contract,thus becoming the breakthroughs one could make in the process of fighting for further library rights in the future.

library laws and regulations;public library;library rights;content analysis

格式 丁鑫.基于公共图书馆法规文献的图书馆权利内容分析[J].图书馆论坛,2015(12):76-81,55.

丁鑫(1982-),女,硕士,南京图书馆馆员。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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