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英
摘 要:从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发展、经营现状入手,逐步分析了目前这类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期为它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贷款机制;民间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24.028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自2005年起推行的试点工程。因为贷款机制弥补了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缺失,推动了农村经济、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我国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建立推行后的几年时间里飞速发展。现阶段,虽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极旺,但是,其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逐一规范,这样它才能发展下去。
1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1.1 定义
2008-05,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1.2 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
基本上,大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宗旨是“手续从简,利率从活,放款从快”,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民企提供贷款服务。由于这种灵活、便捷的贷款途径弥补了传统金融、信贷机构的不足,所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作用是促使民间资本流动、整合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成长提供一定的经济空间。
2 经营现状和特点
2.1 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模
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 614家,2011年底达到了4 282家,增长率高达64%.在这种大环境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几乎翻一番,由1 975亿元升至3 915亿元,增长率高达98%,不过略低于此前超过100%的增长率。
2.2 规模总量增长,发展速度飞快
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看,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了切实的条例保障。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总量持续增长,发展速度较快,各个省市均加紧跟上《指导意见》的脚步,先后推出了试点办法和扶植政策。在此过程中,民间资本、民间游资等也纷纷参与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
2.3 运转正常,初显社会经济效益
为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提供放款业务时,小额贷款公司通常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手续简单,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甚至可以无抵押担保,而且还贷期限也比较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气息。与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低、手续简单,与民间借贷相比,经营手段更加规范,利率也更低。
3 存在的问题
3.1 经营方式不规范、不健全
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举措,但是,将其具体到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它们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公司的经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规避上做得还不够,企业内部的组织制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放贷时的风险。
3.2 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风险危机
近年来,由于通货膨胀严重,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央行主要采取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银行利率的方式。在国家金融政策的大环境下,中小型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的成本是银行基准利率的2倍。这让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受阻,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贷款之路更加艰难。
3.3 资金断链
在吸纳资金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并不合理。最初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集资的问题,但它并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长远的发展。虽然条例规定了其他的融资办法,但是,所规定的融资办法与数额巨大、资金雄厚的公众资金相比还是显得比较薄弱,尤其是捐赠资金,它是我国非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不但捐赠资金数量有限,还限制了贷款公司的商业化发展。
4 解决对策
4.1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统一、明确地界定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已经逐步成为我国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它也潜在地推动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国农村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现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章和机制,以期规范农村贷款市场,促进农村金融灵活、健康、持续的发展,从而让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全面、均衡地发展。
4.2 纳入统一金融监管范畴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多为个人筹办、经营,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周转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它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容易产生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中,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从根本上建立规范化的运营体系,使其与主流贷款行业接轨,由国家金融机关实时监控资金流向。
4.3 建立贷款公司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
要逐步引导、规范贷款公司的借贷行为,并规避民间借贷行为中的风险。鉴于此,应先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机构充当第三方机构,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纠纷搭建一个因地制宜的解决平台。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管范围,以削弱民间借贷对宏观金融调控效果的冲击。在金融监管的辅佐下,要建立完善、多方适应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正确、合理、有效地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行为。
5 结束语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弥补了商业银行在农村方面的缺失。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飞速发展,成为了国民经济、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中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需要逐一纠正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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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