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万一 任二营
转让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财税处理实例分析
靳万一 任二营
有一块“毛地”需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净地)后出让。经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A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完成该块土地前期开发,并答应完成前期开发后,即将该块土地出让给A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块土地150亩,每亩土地出让金为130万元,总计为 19,500万元(150×130)。A公司,由于自身财力不足,中途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定联合注册成立一个AB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完成该块土地房地产开发。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2,150万元,控股43%、B公司出资2,850万元,控股57%。该块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本应A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结算土地出让金,因该块土地中途转给AB公司经营开发,故改由AB公司直接与土地管理部门结算土地出让金。其中,AB公司,没有将全部土地出让金上缴土地管理部门,只是以每亩100万元价款,直接付给土地管理部门15,000万元(150×100),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其余以每亩30万元(130-100),作为土地补价款付给了A公司4,500万元(150×30)。
A公司收到AB公司的4,500万元土地补价款如何处理?是直接冲减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还是作营业收入?应开什么票据?
(一)分析
从以上案情看,AB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发生了土地交易关系,没有与A公司发生土地交易关系,因此,AB公司应将全部土地出让金价款上缴土地管理部门,不应部分付给A公司,且A公司也无理由收取这笔款项,这显然是犯了结算越位错误。正确结算关系应是:AB公司应将全部土地出让金19,500万元上缴土地管理部门,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全部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土地管理部门再按照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规定,将应由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4,500万元拨付给A公司,以补偿A公司代土地管理部门垫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因此,A公司收到AB公司的土地补价款4,500万元,不应作营业收入处理,也不能直接冲减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只能作暂收款项处理。
(二)意见
现在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有两个意见供参考。
第一个意见是:更正土地结算关系
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毛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也就是将“毛地”变成“净地”后,方准出让。因此,土地出让金总成交款中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应由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就是说,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开支,不应由受让土地单位支付。因此建议,A公司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理顺土地出让金结算关系:A公司应退回4,500万元土地补价款,交由AB公司补缴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收到AB公司补缴的土地补价款后,再给AB公司补开一张4,500万元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然后再将4,500万元拨付给A公司补偿土地前期开发费用。A公司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拨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后,应给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一张4,500万元的一般“收款收据”,并根据“收款收据”记账联冲减代土地管理部门垫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第二个意见是:按转让在建项目处理
如果第一个意见运作起来困难大,A公司可多缴纳税费,按转让在建项目处理。鉴于该块土地本是A公司准备开发经营,只是因为自身财力不足,中途才改变经营决策,与B公司联合注册成立AB公司开发经营,这才造成开发项目易主状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合法解决问题,A公司可将该块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作为在建项目转让给AB公司,转让价款定为4,5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2条第7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建筑物施工阶段已转交AB公司),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225万元(4,500×5%)、缴纳城建税15.75万元(225×7%)、缴纳教育费附加11.25万元(225×5%),共计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52万元。并应开具营业税发票或者到地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交给AB公司入账。
A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收到4,500万元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5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4,500万元
结转经营成本(假定4,200万元)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4,200万元
贷:开发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4,200万元
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5.7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1.25万元
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5.7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1.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2万元
AB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支付土地出让金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000万元支付A公司前期开发费用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500万元
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