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问题思考

2015-12-17 20:08万继红李宁宁剑水安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安阳县环保局安阳市环保局河南安阳455000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安阳市环保部门监测数据

万继红,李宁,宁剑水(.安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安阳县环保局;.安阳市环保局,河南安阳455000)

关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问题思考

万继红1,李宁2,宁剑水3
(1.安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安阳县环保局;3.安阳市环保局,河南安阳455000)

回顾了我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当前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进行了思考。

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问题思考

我国环保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工作和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对于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越来越被重视,而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被重视。环境监测信息是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排放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是政府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重要部分,也是公众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

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一般采取三种形式公开,一是直接公开,即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公开监测的项目、浓度等数据,不加分析,需要查看人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二是间接公开,即以环境监测报告的形式,比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季报等形式,对数据进行分析,大部分数据不直接出现;三是引用式公开,即不仅仅公开环境监测的报告,而是出现在其他部门,如在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等与环境相关的报告中引用,此类数据皆为长期、阶段性数据,不以一时、一处为准,多以某个企业、地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的相关数据进行结果式分析,具体数据出现极少。

1 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发展历程

1.1以文字型公报形式公开阶段

1989年,我国第一次从环保法律层面上涉及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接着,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6年11月发布实施了《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该环保规章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具体落实。

由《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可以得知,规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以文字型报告形式上报环境监测报告。表明了,这一阶段我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是以各类公报的形式进行的。

1.2相关报告引用式公开阶段

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我国环保各类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环境监测数据公开的多样化发展,即在对公众公布的相关报告中环境监测信息以引用的方式对外公布。例如,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特定地区、河流在特定时段内的环境集中整治,其中污染防治措施、方案、总结报告以及整治效果引用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环境监测信息以引用的方式间接对外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引进和建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需要引用大量的环境监测信息作为评价支撑,近年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引发公众反响强烈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也是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布的一种新的形式。

1.3数据随时可查询阶段

进入“十一五”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以及自动监控设备的应用和普及,其方便快捷的特点,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形式。环保部门在文字性公报的基础上,也发展为发布数据型报告。近年来,国家环保部以及省环保厅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示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全面建立公布系统平台,上传数据,对公众公开,达到了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随时可查询。比如,环保部网站上发布的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就是包含着各个断面所监测项目具体的监测结果,也有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2012年,随着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发布,安阳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的《安阳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发布安阳市城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进一步向前推进。

2 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公开不全面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越来越被重视,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特别是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环保部网站发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结果等,各地环保部门网站也相应发布监测结果。但是,对于应该公布的环境监测信息来说,还只是一小部分。一方面公开信息不全,另一方面,即使公开了,公开项目不全。大部分应该公开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未成常态。

2.2法律不健全

我国关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主要问题在于,第一,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对环保部门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做出要求,而环境监测信息没有明确要求,规定范围不全。第二,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政府环境信息发布应有保密审查机制,但并未规定哪种情况属于违反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审查的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第三,关于公开方式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规定是直接公开监测数据还是采取公报形式。

2.3综合应用不全面

目前阶段,虽然环境监测数据公布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在综合应用方面还不全面。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工作,不只涉及环保部门一家,还涉及发改、工信、气象、水利等部门。在环境监测数据中,缺少与其他涉及的信息综合应用。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要与气象数据结合,水环境监测数据要与水利数据结合,才更加合理。

3 关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思考

3.1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要健全涉及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改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总结《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试用经验,要将环境监测信息中与公众的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监测信息纳入公开范围,明确规定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形式,在文字型报告外尽可能公开监测数据,具有可操作性,使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另外,在环境监测信息的保密审查方面的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3.2计算机电子技术助力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公报形式公开,对于公开的媒体和方式要求不高,而监测结果的公开,相比前者,其时效性、公布媒介、公布方式等要求更高。监测结果公开数据庞大,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不够普及的时候,确实很难做到。不过,在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政务的蓬勃发展,大大推动了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各省、市政府都开通了政府网站,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环境监测信息,为公众获取监测信息提供便利。近年来,特别是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立与运行以来,我国对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特别是反映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逐步开发并运行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河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发布平台,为公众获取环境监测信息提供便利。

3.3数据公开和公报公开相辅相成

无论是公报公开还是监测结果公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监测数据的直接公开,直接、详细,而公报公开形式是对监测数据归纳总结后形成的文字型报告,是对一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的总结分析,可以使公众了解到一定时间段内的结论性的信息。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形式,各有优点,缺一不可,未来可以逐步形成以监测数据公开为主,公报公开为辅的公开形式,两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3.4各部门协作合力,使数据的应用更广泛、更全面、更完善

环境监测数据公布的发展,最终要实现以整个地区环境全面考虑的综合应用公布,才更全面、更合理。为此,需要各部门,包括发改、工信、土地、园林、水利、气象、农业等相关部门协作合力,使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应用更广泛、更全面、更完善。

4 结束语

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越来越被重视,而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被重视。我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从最初单一、简单地公开,到现在借助网络多种形式公开,实现环境数据随时可查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健全法律法规、利用电子技术、多种公布形式、加大部门合力,使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布更广泛、更全面、更完善。

[1]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1989-12-26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报告制度[Z].1996.

(责任编辑:郝安林)

TU948

A

1673-2928(2015)02-0044-03

2014-11-20

万继红(1964-),女,安阳市人,安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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