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走向融合?
——我国视力障碍者高等教育的历史、特点及政策变迁

2015-12-16 07:08李学会傅志军
社会工作 2015年6期
关键词:盲人残疾残疾人

李学会 傅志军

从隔离走向融合?
——我国视力障碍者高等教育的历史、特点及政策变迁

李学会 傅志军

2014年,被视为“盲人普通高考”元年。本文回顾了我国视障者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盲人参加普通高考的政策实践以及制度障碍的演变。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具有规模小、层次低、存在性别和城乡差异、专业选择范围小以及无障碍学习支持不足的特点。隔离的特殊教育体系、单考单招的招生制度以及体检制度是视力障碍者高等教育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近两年的普通高考实践,已经对特殊教育体系以及视障生的教育预期产生了深远影响。隔离式的特殊教育走向隔离与融合并存的格局,然而视障者普通高考权利仍然是个未完成的状态。学生考试以及学习期间所需要提供的合理便利并未形成共识,我国残障高等教育政策面临调整的选择,而有关公平与效率、高校的接纳以及障碍者的自主选择权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视障者高等教育盲人高考制度障碍

李学会,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上海市虹口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兼职科研员(上海200433);傅志军,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上海201210)。

一、引言

2014年,被媒体称作“盲人高考”元年。从河南盲人李金生争取参加高考的曲折过程,到甘肃考生张耀东被湖北中医药大学录取成为第一个通过统一高考并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盲人考生,经过媒体报道、专家解读后,盲人普通高考被赋予了实现教育平等、保障残障人士教育权利的意义。然而,针对“盲人高考”这一事实本身,其背后的历史成因、社会背景等等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专注。仿佛只有从这一刻开始,盲人立即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利,成为看得见的权利主体。

稍作追问,我们就会发现,解释2014年作为“高考元年”这一社会事实并不那么简单。我国高等教育本身所遭遇的巨大变动,当属1977年恢复以入学考试为高等教育主要选拔办法。可见,盲人作为潜在的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主体并非在2014年。1985年滨州医学院正式设立残疾人临床医学系,首开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先河。随后,天津理工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也相继招收残疾青年入学。1987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成立,面向全国招收盲、聋和肢体残疾学生。可见,盲人不仅可以参加高考,而且作为一个事实长期存在。作为“高考元年”之高考指的是什么?李金生所倡导的高考是指普通高考,而非面向残障人士的单考单招。“高考元年”的全部意涵是,盲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开始,盲人接受高等教育途径的扩充。随着隔离式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的确立,残疾人长期被排除在接受教育行列之外,高等教育权利与实践之间处于“脱藕”(decoupling)/错位状态(Liam Sw iss,2009)。本文分析的重点不在于盲人高考的行动倡导本身,尽管这个过程同样值得仔细审视。我们的研究主题是我国(视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以及特点,并分析盲人高考的制度障碍。在此之后,本文分析了盲人高考突破了哪些障碍,还面临哪些难题。

二、我国(视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与特点

残疾人教育属于特殊教育范畴,比较综合的高等特殊教育定义是包括残疾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和为培养师资与研究残疾人教育所需要的高等教育,也就是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高等教育(朴永馨,2004)。本文所探讨的是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他们是接受高等教育主体。与普通同伴相比,残疾学生只有很小部分人能接受高等教育,而且主要面向肢体、视力、听力障碍者,以至有人将残疾人高等教育界定为“指为视觉残疾者、听觉残疾者、肢体残疾者举办的高等专门教育”(袁茵,2002)。要理解我国视障者的高等教育现状,就不得不了解我国残障高等教育的历史。

(一)我国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历史与形式

在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针对残障者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因战伤残者的生活照料,教育领域的政策集中于基础教育,重在提高残障儿童的入学率。加之文化大革命对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破坏,20世纪80年代之前政府既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残疾类别的教育统计,不同层次的教育质量都比较低下。如此低的入学率,意味着绝大部分的残疾人被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例如,被誉为“中国保尔”的张海迪完全通过自学获得知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并没有获得制度性的许可①“许多不曾相识的人们,给了她许许多多的爱,使她度过了生死难关,以优异的成绩高中毕业。她想考大学,想当作家,把人们对自己的爱都写进书里。可是,那时,残疾人还没有考大学的机会。樊建英被分配到李公楼街福利皮件厂当了一名工人,……”。樊建英(肢体残疾)系1991年全国自强模范获得者,前文“当时”系指1982年左右,可以为当时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作为一个注脚。同样获得1991年全国自强模范的严邵钧(小儿麻痹导致肢体残疾),“1979年高考,获得了超过大学本科录取分数线的好成绩……体检却没有通过。伤残的左腿在人生转折点上拖累了他!”(参见典文、华风编,2003:256,296)。

1985年2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残疾考生”仅限于“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其他类别的残疾考试被排除在外。1985年9月,我国第一个专门面向残疾人的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在山东滨州医学院成立,学生需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这一事件“在高等院校普遍以体检标准拒绝录取残疾考生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1949~2008》编写组编,2008)。应该说,前者代表了普通大学随班就读的融合倾向,后者代表了普通大学中设立特殊专业的半隔离取向,而1987年开始招生的长春大学特教部则是隔离取向的延伸。但都离不开一个背景,就是1985年前后,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尽管如此,开办专门面向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多少是出于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应对①我们可以看一看滨州医学院招收残疾人的历史:1984年,时任滨州医学院院长的郭玮发现,当时高考体检标准中明文规定不招收残疾学生,从而导致一批优秀残疾考生无缘大学。他深深为之惋惜,“是否可以为残疾人专门设立一个系,让那些优秀的残疾学生有学上?”谢丽福曾参加了4次高考,第一次过了本科线,后三次都过了重点线,但最终都是因为身体残疾而与大学无缘。“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创办的前几年,学生年龄都偏大,那是因为许多高校拒收残疾学生而积攒下来的。这些学生高考成绩都很好,大多参加过数次高考,有着相似的坎坷经历。”参见《一所学校和一群残疾大学生的故事》,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6月2日第2版。这也是在1985年之前,残疾人被排斥在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外的例证。。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过30年的发展,办学规模、形式等都有较大发展(参见表1)。从国际范围来看,残疾人高等教育有三种模式:一是“隔离式”的特教学院;二是在普通大学中附设特教学院;三是在普通大学中随班就读。残疾人高等教育招生入学是关键一步,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校录取。从制度上看,1985年2月,《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确高校录取不得仅因肢体残疾而拒绝考生,即便如此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仍然是考量录取的必备基础。总体来说,残疾人进入普通高校具有了制度基础。而且从近些年的录取形式来看,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一直是主流(表1)。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残疾人绝大部分是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者非常少(赵向东,2007;宗占国,庄树范,2005)②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3年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本科层次:山东滨州医学院(视力障碍30人)、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听力障碍132人,视力障碍66人)、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本科,1997)、河南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视力障碍180人,专科90、专升本30人);专科层次: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听力障碍210人)、长沙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南京金陵科技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盲人大专班、广州大学聋人大专班。。

表12 0 0 1-2 0 1 4年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情况

制作:笔者绘制,数据来源:中残联“中国人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3-2014)③ht tp://www.cdpf.org.cn/syt j/node_30399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7日。

1985年以来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民政部等单位先后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做好残疾青年的体检、招生和分配的工作。1987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21名肢体残疾人,1988年又有11名残疾人进入北大学习。“八五”期间全国约有6000余名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院校学习。“九五”期间,有6812名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录取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1999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残疾考生3577人,录取率89%;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1381人,上线考生录取率达到9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2002:477)。

2.参加单招单考,特殊教育高校院系录取。招考采用“单独报名、统一命题、联合考试、分别录取”的方式进行,考试大纲由招考学校制定。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滨州医学院视障生(中医学(针灸推拿方向),本科,2013年开始招生)、郑州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学院聋人单独招生、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针灸推拿专业(专科、专升本)、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听障)、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聋人三年制专科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在培养方式上,也是以隔离式的教育为主。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接受高等教育。1981年国务院批准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①基本的制度框架是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以上通知废止。我们在文章后面也会看到,自考在各个省之间具有很大差异,从制度到实施同样存在时间差。,该制度“是从广大自学人员中选拔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弥补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不足”,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培养学生数目超过普通高校(洪佳士,1988:78-83)。1986年,国家教委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鼓励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设立“残疾人自学成才奖励基金”。尽管不是主流的教育方式,但也的确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另一种可能②例如,1991年普通高等院校招收1465名残疾学生,特殊高等院系招收478名聋、盲、肢残学生,而同年4770多名学生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文凭。参见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八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通知》。由于没有连贯、专门的统计,我们很难判断具体的数值变化。。

(二)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点

如前所述,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除了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的发展道路外,不同残疾之间的差异同样巨大。肢体残疾走在残疾人高等教育前列,而且更为融合,一般的特殊教育政策也多专指除肢体残疾之外的残疾种类③例如,高等院校在提前招生考试中,专指盲聋哑残疾,不包括四肢残疾等其它残疾。。除了这些特点外,从总体上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具有如下特点:

1.规模小。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期,总体毛入学率已经超过20%,而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适龄毛入学率还不足1%,与非残疾学生相比差距巨大,面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阎安,2010;王志强、申仁洪,2008;廖娟、胡仲明,2013;宗占国、庄树范,2005)。

2.层次低。主要集中于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极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阎安,2010;宗占国、庄树范,2005),针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仍然是精英教育。

3.性别、城乡差异。女性残疾人比男性残疾人、农村残疾人比城镇残疾人更不易获得高水平的教育(廖娟、胡仲明,2013)。

4.专业选择范围小。残疾人高等教育只能选择某些特定的专业,与国外的全纳教育相比,我国残障学生选择专业的范围要小得多。例如,与美国国家聋人工学院和俄罗斯鲍曼技术大学聋人中心聋人可以选择全校所有专业相比,我国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学生只能选择现有的两个专业及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童欣等,2009)。而视力残疾学生更是仅有针灸按摩和音乐专业。

5.无障碍学习支持不足。一般的学校缺乏对残疾人学习的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后,即便是一些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校,残疾人的学习仍然困难重重(赵向东,2007)。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自身同样需要提高教学研究能力,以为残疾学生提供学习上的便利(边丽等,2012)。虽然普通大学生对于接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大多数都能接纳和认可,但对于如何平等、合适地相处、交流知之甚少,在真正做到融合方面还有很大空间(赵向东,2007)。要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合理便利的学习条件,背后必须有一套教学服务体系,例如聋人教育中的手语翻译、笔记记录员、声音文本转换系统、远程教学系统等等,我国与国外的设置还有很大差距(童欣等,2009)。

三、单考单招:视力障碍者高等教育政策

对于视力障碍者的高等教育,缺乏专门的分类统计(表1),2003年中国盲人协会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勾勒出了一个一般的轮廓①甘柏林:“振奋精神携手共进做好盲人协会工作——中国盲人协会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9月10日):

盲童义务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格局已经形成。全国现有特教中心1624所,盲校、盲聋合校发展到135所,普通学校附设盲童班141个,大量盲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盲童入学率由1997年的32.5%提高到2002年底的59.8%,……初、中、高级盲人职业教育全面开展,盲校普遍开设了职业教育课程,27所盲校设立了职业高中;在青岛盲校成功试办普通高中之后,已有10所盲校设置了普通高中,为盲人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下了基础;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为盲人设置了本科按摩教育,新疆中医药大学设置了大专转本盲人按摩教育,盲人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教育也已开始出现。

我们可以看到,盲童的入学率相当低,1997年只有32.5%,直到2000年底,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仍然只有54.1%,在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中最低②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残疾人教育工作概述:“2000年底,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54.1%、72.9%和81.9%,平均入学率已由20%提高到7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2002:586)。2002年也只有59.5%,而2002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8.6%。如果我们以6~14岁的儿童在学率比较,残疾儿童与非残疾儿童差距巨大。依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非残疾儿童的在学率超过99.5%,而残疾儿童只有60%左右(程凯等,2008:144)。到2012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依旧不高③刘延东副总理在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7日)指出“2012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72%,比2007年提高10个百分点”,参见2014年4月11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特殊教育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的通知》,检索时间:2014年10月7日,http://www.moe.gov.cn/ publicfiles/business/htm lfiles/moe/s7054/201404/xxgk_167495.htm l。,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小的一个原因。我国视障者的高等教育,同样具有以上作为总体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点,规模小、专业受限、层次低等。1987年长春大学特教部招收盲生,可以使视作我国视障者高等特殊教育的发端。尽管缺乏记录,但我们很难相信这是视障者高等教育的元年,但它的确是特殊教育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续:隔离的环境、受限的专业。

表2 我国视力障碍者报考特殊高等教育院校级要求

从表2可以看出,视障者的招生规模相当有限,200余人的名额与每年残疾人高等教育录取人数相比也只是相当小的一部分①2014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为939万人。。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基础教育即开展随班就读,为残疾人就读普通高中打下基础。但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2003年全国仅有盲人高中10所,在校生仅有347人。足见潜在的成为大学生的盲生在数量上相当有限。视障者高等教育的特点除了有一般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外,以下几个特点也使视障者高等教育受到限制因素。

1.注重技能教育的课程设置。针对视障者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教育,目前的政策注重培养视障者的职业技能。因此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在校生的数目与普通高中学校数、在校生相比,普通高中在校生数量小得多。如果我们向前延伸考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计算高中入学率,这个数

.字也是相当低①义务教育阶段以9年计算,考虑到在校生的数量变化不大,可以认为每一个年级的学生约为6万人,而进入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习的约占6%,进入普通高中的比例约为2%,尽管这个数字有所提高。但即便把二者数据加总,残疾人(除去肢体残疾)的高中阶段入学率最高不超过20%。。

表3 特殊教育不同阶段学生规模(单位:所/人/所/个/万人)

2.专业设置的限制。1987年盲生可以选择的专业是按摩和音乐,20多年来,选择的范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盲人高等教育与针灸按摩的高度匹配。除了大学教育,其他形式的大专班也基本上是针灸按摩专业②例如1993年南京中医学院和南京市盲人学校合办的大专班(魏晓东,张贵建,1999)。广州中医药大学与广东省残联2006年合办首届视障青年针灸推拿大专班。参见2006年9月7日报道《粤首批单招盲人大专生开学11名视障青年被录取》,http://www.chinanews.com/edu/jydt/news/2006/09-26/796047.shtm l。。在隔离教育体系中,视障生学习什么专业是十分确定的。即便是上大学,视障生所读专业也是职业知识含量较低的按摩,这反过来限制了视障生升学的积极性。

四、我国视障人士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障碍

(一)隔离教育理念下的教育体系

1989年5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特殊教育的格局。在《通知》中,国务院认为“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很显然,残疾少年儿童的低入学率已经成为我国普及初等教育的障碍。《通知》从宪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出发,把发展特殊教育视作“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残疾儿童长期被排除在义务教育体系之外,发展特殊教育的方针多少有些提高整体义务教育入学率的考量。

根据这个通知,在此后的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特殊教育的基本框架。在盲童教育的布局上,1989年的《通知》指出“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表4 我国特殊教育办学形式

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的条款,以及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都延续这种残疾人教育的办学理念。学生分流所依据的原则过于笼统,为各地实践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二)特殊教育政策的隔离教育使得残疾人教育缺乏连贯性衔接

图1 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交叉融合图

随班就读常常被视作融合教育的主要形式,然而在实践中,隔离教育是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的主要形式(参见表3)。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随班就读”概念是在1987年颁布的《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也把它作为残疾人教育的一种形式。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此后一些残疾人普通教学班级逐渐出现。从教育体系的角度来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对独立而又可以相互连接(图1)。没有确切的数据表明有多大规模的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转换,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招生体检的制度就是阻挡这条道路的障碍之一。一旦进入特殊教育的体系,体系自身的逻辑多半会锁定(lock-in),受教育者的教育过程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

隔离教育所具有的长远影响,更在于普通学校失去了为残疾学生创造合理便利与学习无障碍环境的理由。直到2012年,国家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未对所有校园的无障碍环境创造做出强制性的要求。残疾学生的学习环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

(三)招生制度中的体检

在福利性的残疾人教育政策视角下,平等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在入学机会、普通高等学校选拔方式、专业设置等都存在局限(林聪等,2012)。我国高等教育招生的制度安排中,考试和录取是两个极为关键的环节。隔离教育是残疾人招生形式(单考单招)的决定因素,而体检则是残疾人进入普通高等教育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1985年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里程碑,但开放对象仅仅局限于肢体残疾。事实上,体检也确实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重大障碍,因此各级部门出台系列政策调整和干预,而且针对视力的限制与规定是所有条款中最多的。

2003年,教育部规定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随着体检工作的深化,标准也更加具体。制定体检标准者提到,标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体检标准,体现出以学校招生为中心的体检标准、以健全人为中心的体检隔离的特点。既明确了体检的障碍,也告诉残疾人基于视力限制的专业不可以就读,但吊诡的是,在哪些专业可以的限度上,也只给按摩留足了空间。

五、参加普通高考:视障者高等教育的新机遇与挑战

在2015年的普通高考中,我们看到已经有更多的视力障碍考生选择了普通高考。“盲人高考元年”所产生的持续影响已经开始显现,这意味着视力障碍考生有了更多的选择,视障者的高等教育出现新机遇。对于近两年的“盲人高考”而言,盲人报考的障碍已经被消除,但录取、就读等方面的障碍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倡导和制度规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重申了这个规定。可见政策能否得以执行也将是考生所面临的不确定来源之一。2014年2月10日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五、考试”部分,第14条指出,“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参加考试时,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虽然只是重申了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及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有关条款,但实现了法律法规从文本走向实践的政策过程。

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4月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主要围绕考试本身,考虑如何为(视力)残疾考生参考提供合理便利。正如前文分析,能不能参加普通高考只是视障生高等教育困境的一个面向。从视障权利的倡导来说,同样还需要进一步的倡导。其中一些议题必须要认真的对待。

第一,隔离是平等的吗?视障考生争取普通高考权利,更深层的是挑战隔离教育。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特殊教育。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提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月8日予以转发。这也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部分。然而特殊教育的发展,重点依旧放在了发展特殊教育学校上,延续了隔离教育的思路。尽管这么做的目的都是“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不过能否达到此目的,实现教育公平仍有讨论的空间。倪震(2014)从美国种族隔离教育的变迁历史那里获得了理解我国视障人参加普通高考的新视角。1954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黑人布朗诉脱陪卡教育委员会案胜诉,终结了1896年“布莱希案”的“分离但平等”原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越来越重要,但隔离的教育让不同种族获得相同资源上却是不平等的;一方面隔离本身就对被隔离群体的心理、精神以及社会地位产生负面的影响。基于残障的隔离教育,同样将机会的平等以及实质的平等置于尴尬的位置。我国的隔离教育实践历史悠久,如何走出路径依赖、利益纠葛的困境,还需要在有关平等的问题上进行细致的讨论。

第二,理解“适合”残疾人的专业。坚持全纳教育理念的发达国家,残疾人选择就读专业更具有自主性,学校通过多方位的教育支持增加残疾人接受教育的便利性(茅艳雯、马红英,2010)。而目前我国视障者高等教育所选择的专业不但寥寥无几,而且主要被限定在按摩上。长期以来,“盲人”从事做按摩的理由通常被认为是“盲人适合做按摩”,基本上基于身体的功能。如何破除笼罩在视障人士身上的“按摩”这个社会—文化魔咒,将会是一个持久而艰难的任务。分布分散的盲校、就学信息的获得、学校的远近、家长态度与期望等等都对盲人入学机会产生影响(林聪等,2012)。更重要的是盲校一般远离主流社会,封闭的寄宿制管理模式更是让盲生处于进一步隔离的状态,选择相同的职业(按摩)就有了制度、文化上的保证(倪震,2014b)。可以想象的是,视障学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而接下来的就是用什么样的考试方法考试,再接下来选择什么样的专业。不管怎么变化,予以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权必然是一个方向。但是,在具体怎么实现的技术和策略方面,仍然需要借鉴先进经验、共同协商。

第三,高等教育机构:充分的接纳准备好了吗?高校必然会成为下一个积极的义务主体,合理便利的理念也将会成为一个视障者要求学校接纳的理由。然而,目前的高校做好准备接纳视障学生了吗?“没有先例”会不会还会成为高校在录取环节予以拒绝的理由?一个学校接纳视障学生,必然会引起或者需要整个系统的变动。无障碍学习环境的建构,不仅需要学校基础的物理环境的过关,还要有学校教师、同学提供一些积极义务,当然,更需要有资源中心为以上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在这个领域,一些权利倡导组织可以发挥更多的功能。

第四,有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随着视障者普通高考实践的增多,一些更为一般的本质议题就会呈现,例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事实上,2014年“盲人高考”事件的各种报道以及引发的公众讨论,已经开始了对这个议题的讨论。例如考试内容的多少(题量以及与此相关的考试时间)、题型的设置(例如数学中的图形)、考试的形式(单考单招还是统考统招)等等问题,都涉及到盲生与非盲生、盲生之间的公平问题。与视障学生考试所需要的高成本相比,归于统一的特殊教育会不会更有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解答。

六、小结:未完成的赋权与充权

历史转向2014年,盲人普通高考权的争取与实现,可以视为残疾人高等教育回归主流的努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问题又呈现为公共议题,但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引起正视。也就是鼓励高校招收残疾人,采用随班就读的方式利用普通高校的教育资源(王志强、申仁洪,2008)。直观上看,高等教育阶段的随班就读,可以避免专业的重复建设,也可以让残疾人接触和使用更丰富的学术资源,更为关键的是,普通人与残疾人的日常接触本身就是融合教育所依靠的路径。但这些观点忽视了获得大学资格之前漫长的准备阶段,也没有为残疾人的适应和普通人的接纳提供更多的想象,残疾人要克服的障碍远远不是只来自学习。有人鉴于目前的各种条件,指出建立更多的特殊教育学校是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行形式(廖娟、胡仲明,2013)。从全球残障教育的趋势以及残疾人自身的诉求来看,隔离式的教育并不代表主流的方向。视障学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的影响是多元而开放的,可以改变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教育预期,可以影响盲校的教学与职业训练安排,可以促使高校在接纳视障学生时考虑好做出什么样的准备,可以影响普通大众对视障者的认知等等。

盲人已经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目前盲人大学生仍然只是极少数,但却对现有的这个系统提出了挑战。尽管目前的教育领域,对应试教育颇有批评,然而盲人融入其中却困难重重①2014年3月23日,《有人》杂志执行主编蔡聪,作为唯一的一名残障人,参加了美国总统夫人米歇尔在北京美国大使馆举办的教育圆桌会议。会后,蔡聪说道:“整个会议上,所有人都在谈中国的应试教育如何改革,就我这一盲人在谈我们要融入到应试教育的体制中去,要参加到万恶的普通高考中去。在追求平等与融入的路上,很是悲哀呀!”这与20世纪60、70年代少数族群的权利运动的情形颇有相似之处,残障人士把自身所遇到的社会隔离类比于黑人受到的排斥与隔离,主张争取反排斥与隔离的权利。他们以“黑人为了要坐公车的前座而抗争,我们却为了能坐上公车而抗争”(Black people fought for the right to ride in the frontof the bus.We’re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geton the bus),意指黑人权利运动抗议种族隔离从拒绝被安排到公车的后座,坐到前座白人区开始。而残障人士,由于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连坐上公车都很困难。(参见王国羽、林昭吟、张恒豪主编,2014:24-25页)。在接纳视障学生的态度上,高校与视障者接触的历史、专业知识等影响他们对视障学生能力、情感、信任的判断(陈光华,2005)。盲人大学生要实现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学生需要得到适当的支持,教师也需要得到适当支持帮助其调整教学(茅艳雯、马红英,2010)。盲人大学生如何适应环境并要求学校提供合理便利?学校如何做出调整以消除环境障碍?普通学生如何“合适”地与盲人大学生沟通?教师怎么调整教学方式以顾及到特殊的学生而又不失公平?残疾人权利的倡导组织如何跟进?……权利之门已经打开,但路走向何方还需要细致的推敲和观察,相关的话题才刚刚开始。

[1]边丽、滕祥东、张海丛,2012,《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现状调查研究——来自四所大学的调查报告》,《中国特殊教育》第11期。

[2]陈光华,2005,《对视障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态度调查》,《中国特殊教育》第12期。

[3]程凯、郑晓瑛等,2008,《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北京:华夏出版社。

[4]典文、华风编,2003,《自强之歌1991年卷》,北京:华夏出版社。

[5]洪佳士,1988,《从宁夏首届毕业生质量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景》,《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6]廖娟、胡仲明,2013,《残疾与教育相关性实证研究》,《残疾人研究》第4期。

[7]茅艳雯、马红英,2010,《发达国家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综述》,《中国特殊教育》第3期。

[8]倪震,2014a,《为什么他们选择相同的职业:东市盲校的学生生活》,载张万洪主编,《残障权利研究: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9]倪震,2014b,《分离但平等?一项关于残障人高等教育和残障人教育体系的研究》,载刘小楠主编,《反歧视评论》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10]童欣、曹宏阁、康顺利,2009,《分析借鉴美、俄聋人高等全纳教育经验——以美国国家聋人工学院和俄罗斯鲍曼技术大学聋人中心为例》,《中国特殊教育》第4期。

[11]王国羽、林昭吟、张恒豪主编,2012,《障碍研究:理论与政策应用》,高雄市:巨流。

[12]王志强,申仁洪,2008,《残疾人高等教育随班就读初探》,《中国特殊教育》第5期。

[13]魏晓东,张贵建,1999,《发展盲人高等教育的尝试与思考》,载《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第三届第二次全国盲人按摩学术会议1999》第199-201页.

[14]阎安,2010,《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探讨》,《社会工作》第1期下。

[15]袁茵,2002,《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理论思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16]于松梅,2000,《视障学生高等教育一体化的一例个案研究》,《中国特殊教育》第4期。

[17]宗占国、庄树范,2005,《创建中国特色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国高教研究》第4期。

[18]赵向东,2007,《北京高等教育中的残疾学生——北京13所高等学校残疾学生现状调查》,《中国特殊教育》第7期。

[1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2002,《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1994-2000》,北京:华夏出版社。

[20]《中国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1949~2008》编写组编,2008,《中国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1949~2008》,北京:华夏出版社。

[21]Liam Sw iss,2009.Decoupling Values from Action:An Event-History Analysis of the Election of Women to Parliament in the DevelopingWorld,1945--90,International JournalofComparative Sociology 50:69.

编辑/杨恪鉴

G649

A

1672-4828(2015)06-0035-12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6.004

2014年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课题“残障与公共政策”(2014SHCL006);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与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合办的“中国残障人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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