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尽头的社会养老保险

2015-12-16 07:08杨伟民
社会工作 2015年6期
关键词:养老金养老保险国家

杨伟民

走到尽头的社会养老保险

杨伟民

本文对国内外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的改革趋势进行分析,论证了养老制度改革的客观事实根据。自德国首创社会保险至今已经120多年了,其间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则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那些基本规则已经完全不适合当今的社会实际状况。其中,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最为突出,完全可以说它已经走到尽头了。社会养老保险走到尽头的表面现象是国家、企业、个人都觉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实际上是因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扭曲了在这个领域个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强制个人之间分担现代社会出现的长寿风险。改革当今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首先必须认清工业化国家当初为什么需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本文提出的老年生活保障的客观事实根据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以此为根据改革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将使有关政策得到极大的简化和优化。

老年人生活保障自然资源平等权利

杨伟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社会保险由德国首创,至今已有120余年。但是,很多国家的养老金制度,至少是养老金制度的主要部分,仍然采取的是当初德国创建社会养老保险时的那些基本规则: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雇主也必须为自己的员工缴纳保险金;政府或者提供部分资金,或者在资金方面做最后责任承担者;参保人(有些国家包括配偶)年老时得到约定的保险金。总体上,这些规则体现的就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政府、雇主、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在社会和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当今环境中,其结果就是,制度规则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造成了在这个领域国家、企业、个人实际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之间出现严重的错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德国创建的社会保险以及始于英国的其他一些社会政策是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入工业化的国家总有部分人口面临生存危机的问题。不过,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实施的社会政策主要是迫于压力:民众的激烈反抗、社会的剧烈动荡、人道主义者的指责、社会主义者的批判等等,是对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的被动式应对。虽然对国家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也有各种理论解释,但是这些解释都没有将工业化社会的根本特征与国家对个人年老或遭遇其他风险时的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相联系。因此,在人类社会已经发生的变化之下,社会政策自身的问题以及与社会实际状况之间的脱节就越来越明显了。其中,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最为突出,完全可以说它已经走到尽头了。

最近几十年也有一些国家对原先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在提高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的同时,养老金的给付尽量与个人的缴费挂钩。另外就是,在对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规则进行改革的同时,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多样化。这些改革,一方面预示了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走到尽头,另一方面,这些改革仍然还没有将工业化社会的根本特征与国家对个人年老或遭遇其他风险时的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相联系。因此,对这些改革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在列举有关事实、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形成的历史原因和一些国家进行的改革的基础上,对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探究。然后,根据工业化社会的根本特征,提出养老金制度改革应该依据的客观事实基础。

一、社会养老保险走到尽头的事实

社会养老保险走到尽头的突出表现就是国家、企业、个人都觉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负担。企业和个人觉得国家规定的缴费率太高,而国家为养老保险金收支之间的失衡承担责任导致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甚至是严重的财政赤字。

(一)社会养老保险遭遇严重困难的表层原因

从表面上看,国家面对的困难是因为退休人口平均寿命显著延长、年轻人因受教育时间延长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龄提高、失业率增高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老年人口抚养比显著升高,对养老金的需要增多。

对于各国在养老金制度方面面临的困难、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等,已经有了大量的报道和研究。本文仅以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以及中国有关的情况报道为例。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介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2001年的平均养老金支出占GDP的7.4%,但在一些迅速老龄化的国家,养老金支出更高一些:法国是10.4%,德国是10.8%”。霍华德•格伦内斯特(2003)认为,“经合组织的估计表明,许多政府似乎对未来的老年人口作了完全不现实的许诺”。“到下世纪中叶,法国、德国、日本和瑞典的国家养老金将占GDP的15~2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4年的一份报告《世界经济和金融调查》指出,在发达国家,社会支出,尤其是公共医疗和养老金方面的支出的增加,已经使政府预算在经济中所占份额平均达到40%以上,而且有四分之一的发达国家政府支出占到GDP的50%以上。其中与年龄相关的公共养老金和医疗经常是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在2013年,与年龄相关的公共养老金和医疗,在发达国家平均占政府主要支出的40%,占GDP的16.5%;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这类支出平均占政府预算的30%,占GDP的9%。如果不进行改革,在未来的20年,公共养老金和医疗支出,在发达国家占GDP的比例将增加3个百分点,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将增加2个百分点。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4)。

这样的表述传递的是什么信息呢?由于人口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政府的养老负担已经非常沉重了。可是,当一个社会中老年人口比例增多时,老年人的支出、消费占GDP的比例增加有什么不正常吗?

(二)社会养老保险遭遇严重困难的根本原因

近些年社会养老保险遭遇严重困难的实际原因,是120多年前设计的社会养老保险规则已经完全不适合当今的社会实际状况。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国家强制雇主为员工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的规则,以及强制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则,都已经失去了必要性与合理性;而根本原因则是,国家为个人的老年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的规则没有建立在确定无疑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

因此,在老年人生活保障领域造成了国家、企业、个人实际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的严重错觉,造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扭曲和非必要的复杂。这种错觉、扭曲和复杂使个人、企业主、学者、政府官员普遍觉得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由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由于延续了120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在当今的社会导致的错觉,对以上问题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认识。结果,让人觉得是政府在承担个人老年时的生活保障责任,既然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受益方自然认为政府承担得越多越好。所以,政府为了应对财政负担推行某些改革措施时,经常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在提高退休年龄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在舆论上一直遭到反对法国政府更是遭到大量的公民以实际行动表达的强烈反对。要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有人又认为,“要面临负激励影响的约束,并导致一个国家在面临国际竞争时更加脆弱”(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

从中国当下的有关事实来看。一方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268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18634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019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8470亿元。2014年,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20434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548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21755亿元。按照在中国的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含义,是包括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的。这表明,2013年虽然总体上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大于支,但却动用了按照制度设计是应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的。而且,有些地方还是收不抵支,所以需要财政提供补贴。2014年征缴的两个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不能满足支付的需要,二者相差1321亿元。另一方面,2014年年末和2015年年初,很多媒体都报道或转载了一条消息,即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上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徐新明,2014)。

亦即,目前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是:一方面已经收不抵支,另一方面是被认为缴费水平已经过高!同时,由于我们基本上也是采取德国当初设计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再加上中国的计划经济的历史,因此,人们对于在老年生活保障领域国家、企业、个人实际已经承担的责任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的错觉更为严重。

(三)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质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率高的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个人缴费方面。是否所有的人都觉得过高,在什么样的制度规则下个人感觉过高?如果个人缴费与个人的养老金直接联系,是否还是所有的人都觉得高?

二是雇主缴费负担问题(这里主要应该考虑的是创造物质财富、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而不是财政拨款的单位)。人们谈论社会保险缴费高与低的标准,通常考虑的只是占工资的比例。但是,一个分数数值的大小不仅仅是由分子决定的,分母也很重要。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占工资比例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分母是由政府决定的,是做了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多项扣除以后,只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所谓的工资。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以此为缴费基数,必然设定较高的比例,而且不能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只能在工资逐步提高的过程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员工的工资虽然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同时也受到很多合理和不合理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里讨论社会保险费率高低的问题,也需要首先讨论现行的工资制度问题。

三是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质。在当今的社会中,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从根本上说就是雇主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由于政策规定了企业必须为雇员缴纳部分保险费,不仅导致很多人混淆了上述完全不同的问题,更是模糊了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下,企业应该承担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在养老问题上谁在承担责任、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雇主为雇员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就是使雇主将其承担的劳动力成本分成了两个部分而已:一个部分是雇员的工资,另一个部分是为雇员缴纳的保险费。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却掩盖了雇主本来也需要承担的另一部分劳动力成本。结果,导致一些雇主、学者、官员宣称社会保险缴费水平过高、企业负担太重了。如果明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也是其本来就应该承担的劳动力成本,那么,在养老问题上谁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就会变得相对清晰。同时,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即国家、企业、个人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也能够被更清楚地界定。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形成的历史原因

既然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从根本上说就是雇主支付的劳动力成本,为什么很多国家都要求企业为雇员缴纳部分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呢?结果既导致了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问题上国家承担责任,也导致似乎是企业在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政策与社会实际状况之间脱节的一种表现。社会变化了,当初设计的有道理的政策已经变得有弊无利了,但是仍然在延续。

(一)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在当初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各工业化国家的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都非常低,仅仅是勉强维持即时的生存,很难为抵御将来可能遭遇的生活风险进行储蓄。英国19世纪末对社会贫困状况的许多调查都表明,生活极度贫困的人口当中不仅仅是失业的劳动者,很多人的贫困是因为工资很低。例如,博里格斯介绍,朗特里19世纪末期对约克市进行的调查:“发现有31%的工人阶级家庭仍然生活在基本贫困状态,19世纪末期,这里的失业只占基本贫困的2.31%”。朗特里的所谓基本贫困,“为了避免任何可能出现的‘感情用事’”,确定的标准是,一个家庭“不得花一便士的火车费或汽车费”,“永远不得买一份半便士的报纸或花一便士买一张通俗音乐会入场券”,不写信、不储蓄、不给孩子买任何零食或玩具,大人不抽烟、不喝酒、不买漂亮衣服,“除了维持身体健康所绝对必须的东西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得购买,而购买的东西必须是简单朴素的”。到了1936年,工人阶级的舆论把这个定义称为“喂牲口的标准”(阿萨·博里格斯,1991)。可是,就是这样的“喂牲口的标准”在19世纪末还有30%以上的工人家庭达不到。

而且,不仅是19世纪末才这样,按照刘易斯(2009)的分析,在英国,“从1790年到1860年的七十年中,尽管工业与农业革命带来了高生产率,但实际工资提高得很少”。“这种现象证明了这样一种理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无限劳动供给’的存在压低了实际工资,有利于利润和积累”。同时,刘易斯研究的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几个被称为工业革命的核心国家,“另一种令人惊讶的情况是,虽然各个核心国生产率是以不同的比率提高,但在相关的竞争者中每单位产量货币劳动成本的增加却大致是相同的”。亦即,不仅仅是英国,其他工业化初期的国家一样,多数劳动者都是处于勉强维持生存的状况。所以,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普通个人的“正常期望就是徘徊在饥饿的边缘,其他任何良好的情形都是不正常的”。“经济发展可能增加那些有钱人的财富,但对于普通大众则不然”。低工资下的劳动者,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失去市场价值,即陷入生存危机。

普通劳动者既不可能自己通过储蓄应对生存风险,也很难以自己微薄的工资独自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所以,德国的社会保险强制雇主也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这在当时,确实是增加了劳动者的利益。首先,在开始实施的时候,国家强制雇主为工人缴纳保险费,等于在雇主已经承担的劳动力成本的基础上迫使雇主从利润中再拿出来一部分,必然增加了工人的利益。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仅仅是维持生存,如果雇主因此再降低工资,劳动力的再生产就不可能维持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雇主也很难将新增加的保险负担以暗中降低工人工资的办法转嫁给劳动者。

(二)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工业国家劳动者的工资的增长很明显。在英国,虽然经济的波动很大,“从1913年到1938年(这是经济衰退的一年),实际工资还是增长了50%,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了10%~14%。食品开支的比例由60%降至35%”。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工业化国家的物质财富极大增加;另一方面是工会的力量显著增强。“从1888到1891年,工会会员的人数从80万增加到150万”,到1914年,“人数增加到400万”(阿萨·博里格斯,1991)。“在1990年到1913年间,工会会员在英国从二百万增加到四百一十万,在法国从十万增加到一百万,在德国从九十万增加到三百万,在美国从八十万增加到二百七十万”(阿瑟·刘易斯,1987)。而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又是由于诺斯所说的“第二次经济革命”和与之相互作用的整个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按照诺斯(1992)的看法,“‘经济革命’一词旨在表述一种经济制度中的两种不同的变革:一种是知识存量的重大变化引起的社会生产潜力的重大变化,另一种是为实现那种生产潜力而在组织上必然发生的、同样是基本的变化”。后一种变化包括:市场扩大、规定的更完备的产权、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变革、管理革命、“职业和区域的专业化”、“空前规模的分工”等等。专业化和分工,既导致了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也增加了交易费用。但总体上是“专业化的生产率增益超过了在该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上升”。其结果,一方面是“生活标准的总飞跃使现代西方社会成为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另一方面是在新发现和新创造的财富的分配中影响市场机制力量已经多元化。

实际上,市场机制从来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总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之下,以及一定的社会力量的影响下发挥作用的。在西方国家孕育和实际展开工业革命、第二次经济革命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如诺斯所说,“虽然自由放任被看作是发展的关键,但‘自由放任’一词不仅有令人误解的思想涵义,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不中肯的”。“对更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对产品和劳务的产权的完善规定和实施”(道格拉斯·C.诺斯,1992)。产权的完善是通过国家立法实现的,而对国家的立法并非所有的社会成员拥有同等的影响力。

阶级、利益集团不仅影响规范市场机制的立法。“第二次经济革命在西方世界开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代,它也产生了一种对市场经济和市场配置资源形式的巨大反作用”。由于以大规模的专业化和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竞争的特点,市场竞争促使团体增加对国家的控制“或至少参与控制”。这既导致了“政府作用的上升”,也“导致利益集团利用国家来改变产权,从而减少竞争压力以保护自己不受竞争后果的影响”。“对国家的多元控制是在工人、农民和商人集团的斗争中形成的,它促进了早期产权结构的解体,并用政治舞台上的斗争来代替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而代价为牺牲了第二次经济革命的有效潜力”(道格拉斯·C.诺斯,1992)。

就20世纪以来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增加而言,就是因为工人组成的工会发挥了作用,工人作为一个集体既增强了在与雇主谈判中的力量,也通过影响国家决策为自己争取了一些利益,包括有关社会政策的增加和给付水平的提高。当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并非完全由政治斗争决定,市场竞争仍然是重要的力量。所谓在“财富的分配中影响市场机制力量已经多元化”,就是在财富的分配中既有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各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例如,20世纪以来,很多国家实行工资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工资的确定既要受到劳动力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的制约,也与谈判中各方能够表现出来的影响力有关。因此,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资本能够在世界各地快速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却受到很多限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普通劳动者无论是在市场竞争中还是在政治舞台上对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力又减弱了。

但是,无论如何,在当今社会,一方面,社会不同阶级、同一阶级内部的分化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都不是仅仅勉强维持生存的水平了。在劳动者的工资逐渐提高、社会保险政策长期稳定实施时,所谓的雇主与工人共同出资参加社会保险,就会变成只是名义上雇主出资而已了。因为,在社会保险政策稳定下来以后,当工人的工资超出了维持生存的水平,雇主就必然会通过降低工资的提高速度来转嫁其所承担的雇员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其实对于企业(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质,并非没有人认识到。仅2015年以来就有分析被许多媒体转载(齐燕冰,2015)。

三、目前的改革措施预示着社会养老保险走到尽头

最初,各发达国家建立的养老金制度基本上采取的是社会保险的方式,差别主要是雇主与雇员的经费比例、国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的比例、总体上的经费水平等等。在筹资和给付模式上基本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简称DB型)。DB型的现收现付制度设计,具有两方面的意涵。一是每个劳动者在有劳动报酬时通过减少部分消费为经济发展增加投资,然后在年老时再分享因自己当初的投资形成的经济成果。尽管储蓄与消费的变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而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就是以个人缴费作为将来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的根据。二是,同代人和下一代、再下一代等共同为长寿者分担遭遇的生活风险。

这种制度设计及其意涵,只有在绝大多数人退休后生存时间都比较短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最近几十年退休人口平均寿命显著延长,以国家强制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使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和彼此分担长寿风险都失去了合理性。

(一)人口预期寿命变化对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

表1是部分“经合组织国家”和“金砖国家”在1960年和2013年及其之间几个年份的人口预期寿命。在1960年,即使是发达国家,多数国家人口的预期寿命也没有超过70岁。而在2013年多数发达国家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超过80岁。也就是说,在1960年时,即使退休年龄为60岁,退休人员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时间是10~13年。而在2013年时,即使退休年龄是65岁,退休人员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时间是15~18年。根据中国目前的退休年龄和人口预期寿命,退休人员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时间与发达国家差不多。

表1 部分国家不同年份的人口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岁)

在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情况下,按照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制度,那些领了几十年养老金的人,是否能够因为当初的缴费仍然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至少是难以确定的。如果当初在职的人们的缴费形成的经济利益大大少于其领取的养老金,就会产生比较严重的代际公平的问题。

另外,强制寿命短的人为寿命长的人分担其因长寿而遭遇的生活风险是否合理,也很容易受到质疑。因为这不同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没有遭遇风险的人、幸运的人为遭遇风险的、不幸运的人分担风险。这种分担,无论是从理性上说,还是从情感上说,都容易被人们接受。而在长寿与否的问题上,通常人们会认为长寿是幸运。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的是不幸运的人为幸运的人分担风险。对于强制人们分担这种风险是否公正的问题,有的美国人是从“计划是否对某些民族和种族的成员在操作上存在着支付上的不公平”角度提出的。因为,“非洲和西班牙血统的美国人比白人的寿命要短。许多非洲和西班牙血统的美国人从没有活到能够得到退休金的年龄,另外一些人和白人相比,领到退休金的时期也是比较短的。很多少数族群的成员往往被雇用到一些需要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上,这样的工作岗位使他们较早地被消耗。社会保障改革,诸如提高退休年龄,将他们置于一个甚至更加难以守住的位置上”(DianaM.Dinitto,2000)。

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是种族和民族间是否公平的问题,同样是个体之间是否公平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均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一方面是更多的人长寿,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寿命差距也会相应增大。那么,在退休后寿命相差十几、二十几年的人之间,由寿命相对短的人为寿命相对长的人做贡献,与退休后寿命只是相差几年的人之间分担长寿风险,这其中是有着实质性的不同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能够接受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不一定愿意在前一种情况下接受这样的安排。

所以,最近几十年社会养老保险规则最主要的改变就是,在提高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的同时,养老金的给付尽量与个人的缴费挂钩。即由过去的待遇确定型(DB)型改为了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DC)。

(二)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的共同点

近些年许多国家都对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改革。这样的改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由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制度改为基金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的养老金制度。这种类型以智利为代表。其基本规则是,“每个职工被要求把缴费收入的10%存入一个账户”,还需要“向负责个人账户管理、费用征缴、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司支付佣金”。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由政府批准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一个公司建立自己的账户。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争取为委托人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当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其他有关条件的要求时,就能够领取他们的账户中的本金和增值部分。“退休职工可以通过从保险公司购买通货膨胀指数化年金的方式获取养老金,但这并非是强制的。另一个选择是以逐步提取的方式把所积累的资金取走”。国家对提取率、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等有相关规定,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有相关规定和监管(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

另一类是由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制度改为现收现付的、缴费确定型的养老金制度。这种类型又被称为名义账户制(notional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NDC)。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和中亚的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采取了这种名义缴费确定型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仍然是企业和个人缴费,资金本身仍然是现收现付。但是,个人账户中虽然没有实际的资金储蓄,退休金的给付标准是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规则确定。例如瑞典,其规则是,参保者和雇主按缴费收入的16%向名义账户养老金计划供款。参保者和雇主的缴费实际被用于向退休者支付名义账户养老金。“名义账户会规定一个等于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名义利息率。不过在任何时间内,如果计算出来的财务结余不令人满意,这个利息率会自动调低,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退休时,“初始待遇根据一个准精算的计算表来设定,基本变量包括雇员出生群组的死亡率,初次领取待遇的年龄,以及预期的待遇增长率。退休后的待遇每年都会根据名义利息率(通常是工资增长率)和每年1.6%的增长期望值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

再一类是在国家提供的与雇主和员工缴费有关或无关的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之外,对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的企业、行业、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改革。例如,在新西兰、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主要以居住权为基础、由国家一般税收或专项税收提供资金、待遇与个人缴费无关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这种养老金制度至多是对富人领取有所限制。对领取者进行财富调查“只是达到非常有限的从富人手中收回待遇的目的”。这类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建立了以行业或企业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英国、美国等国家在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以外,早就存在着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的职业或企业养老金计划。这类计划最初如果设计为待遇确定型的,也很可能会面对收支失衡的问题。因此,在很多国家也对这类计划进行了改革,将原先的待遇确定型的制度改为缴费确定型的制度。这些国家政策之外的养老金计划,国家通常也有相关的法律,其中既有强制性的要求,也有税收方面的优惠。

上述三类改变的共同点就是,将个人能够领取的退休金的数量与之前的缴费和相应的收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使各方责任,尤其是个人对自己的老年生活保障的责任,更为清楚、更加明确。从表面看,这种改变是因为人口寿命延长,“人口日益老龄化使当初承诺只需少量缴费就能轻松获得政治收益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计划开始自食恶果”(霍华德·格伦内斯特,2003)。实际上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寿命差距显著增大的情况下,免除了对长寿风险的强制分担。

当然,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寿命是无法预期的,以保险的方式彼此分担因长寿导致的生活风险,仍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个人自愿选择还是被国家强制。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化的老年保险、老年年金的区别就在于是国家强制还是个人自愿。在将养老金制度由DB型改为DC型的国家,领取养老金的规则,都是个人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将账户中的钱取走,也可以用账户中的钱购买年金。购买年金还是采取的与其他购买年金的人共同分担长寿风险的方式。但是,这不同于国家强制。在人均寿命延长、人与人之间的寿命差距增大的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强制人们之间分担长寿风险,已经缺乏最初的合理性和必要的感情基础。所以,各国在将养老金制度由DB型改为DC型时,无论是实际将个人缴费积累起来的,还是只是记录在案的,都包含有这样的条款,即账户持有人去世时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可由其亲属继承。

另外,上述三类改革对于企业缴费问题,在对政府的养老金政策进行改革的国家,有的不再要求企业缴费,有的仍然要求企业缴费。其实,要求企业缴费只是对原先规则的延续,至于是否真的必要,未必经过认真研究。在那些只是对雇主和雇员自愿建立的养老金计划进行改革的国家,这类养老金计划作为雇主与雇员的自愿选择,并不会扭曲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上个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关键是国家除了像规范各种市场参与主体一样对有关活动进行规范,没有必要要求雇主一定要设立这类计划。更没有必要为设立了这类计划的雇主和雇员提供税收优惠。因为有税收优惠,为了防止有些人借机避税,政府又需要对个人的这种储蓄缴费的基数进行限定。这些措施既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又对没有设立这类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和员工不公平。

最后,尽管这些国家对原先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不同程度地放弃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些基本规则,但是在制度改为每个人以自己的储蓄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的同时,政府还是参与其中,立法强制个人按时将自己收入的一定比例储蓄起来,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个人参加这样的储蓄。

不仅如此,在智利,政府对个人的老年生活保障还承担了另外的责任。在2008年以前,智利除了有缴费确定的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还有政府以一般财政收入为缴费少于20年的低收入者的账户提供补贴和有家计调查的老年贫困救助。2008年取消了这两项政策,正式实施了基础养老金政策。政策规定,对于在智利居住至少20年(必须包括退休前5年中的4年),同时家庭收入属于后60%范围内的智利居民(不是公民)在退休时都可以获得一份按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基础养老金的额度相当于139美元。另外,智利财政于2006年注资6.04亿美元成立智利养老金储备基金,用于防备人口老龄化和经济风险给养老金体系带来的未来支付缺口。这是一个主权基金,智利财政每年以GDP的0.2%至0.5%不等的水平向该基金持续融资。截至2013年7月,政府注资加上投资收益使基金总规模超过70亿美元。鉴于智利只有1700万人口,这是一个规模不小的专项用于国民养老的战略储备基金(陈丰元,2013)。

而瑞典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参保者和雇主除了向名义账户缴纳缴费工资的16%以外,还要同时按照2.5%的费率向一个积累制个人账户缴费。这笔钱,“由政府征缴,分配给共同基金。基金数量繁多,2007年达到785个。个人可以选择投资哪一只基金”。如果不选择就进入“默认基金”。“这些共同基金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同时必须接受由一个公式计算出来的管理费用。在退休时,每个雇员积累的资产必须用于购买一份由政府提供的年金——个人年金或者联合终生年金”(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这实际上是在每个人以自己的储蓄负责自己的老年生活的同时,政府还是要强制个人以一个较小的缴费比例彼此分担长寿风险。

以上这些养老金制度,包括在国家养老金计划之外存在的主要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缴费的养老金计划,都体现了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多样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多样化是可取的,也可以说是必要的。但是,多样化并不意味着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必须作为其中的一元而存在。对于在个人以自己的储蓄和相应的收益作为老年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还要参与其中,很多人给出的理由并非是确定无疑的。亦即,没有将政府一定要为个人老年时的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的根据置于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基础上。

中国目前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另外政府也在积极推进企业或职业年金制度,倡导个人为老年时的生活进行储蓄,这些同样体现了老年生活保障体系的多元化。但是总体上,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是严重扭曲老年生活保障责任的,而且具体规则非常复杂,已经面临很多困难。已经有学者和政府官员建议将企业缴费部分也计入个人账户,实现完全的名义账户制(郑秉文,2014)。例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特别强调“社会保险是保险的属性,现在往往大家认为社会保险是公共财政属性,这点是要强调的,必须坚持精算平衡”(楼继伟,2015)。如果说目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改变为以个人账户中的储蓄和收益保障个人老年时的生活,企业和政府为什么还要参与,以怎样的方式参与,同样是需要深入思考的。

四、国家在老年人生活保障方面的责任和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

(一)国家为老年人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的相关解释

20世纪以来,对工业化国家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其他社会政策,并非完全没有人提出理论根据。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论证,大多是从社会团结、集体主义角度展开的。认为社会成员之间应该互助互济,国家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提出的社会权利理论。但是,社会权利的根据又是什么呢?马歇尔对个人社会权利的论证,主要还是归结为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可以表达要求国家为个人生活提供保障的意见。然而,一个国家的公民意见既不可能完全一致,也会因时因地而变化,国家的社会政策或者说社会保障制度也就不会有确定无疑的根据。

经济学为国家社会政策提供的理论根据,同样不是确定无疑的。如同有论者已经指出的,一方面,肯定市场作用的各个经济学流派,无论是干预主义还是自由主义,都“秉持了人类传统的、基本的伦理,确认社会(国家)有义务保障”。另一方面,就是认为“社会保障均是公共物品”(庞绍棠,2008)。从伦理方面说,且不说“必须保障、救助”的标准,只是从理论自身的逻辑性而言,肯定市场作用的经济学同样也要肯定私人财产权制度。那么,根据自资本主义社会形成至今,在实际上和理论上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的私人财产权制度,国家通过征收一些人的私人财产保障和救助另外一些人就是侵犯了前者的私人财产权。至于将社会保障视为公共物品,同样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首先,国家依据社会政策提供的东西并非公共物品,而是个人能够分别使用的物品(现金)。其次,如果说因为国家提供了这些私人物品,具有好的外部效应,同样也具有坏的外部效应。包括前面已经提及的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失衡、国家债务沉重,特别是在个人生活领域造成了国家、企业、个人对自己实际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的严重错觉,混淆了国家、企业、个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对于个人主要以自己的储蓄对自己的老年生活保障承担责任,政府还参与其中的论证,基本上还是以上述理由为根据。一是个人,至少是一些人,没有能力对自己一生的生活做出安排,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二是基于人的社会性,人与人之间需要互助共济,或社会中的财富分配不合理,需要对初次分配进行再分配。例如,尼古拉斯·巴尔和彼得·戴蒙德认为,养老金制度有两类主要的经济目标:一是提供一个终生消费的熨平机制,并提供保险以抵御年老时收入和财富的减少;二是减贫及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这两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政府参与。假设自愿性储蓄和私人保险就可以解决养老金问题而无需政府的参与,则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除了承认死亡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以外,该模型还简单地假设人们拥有完全信息,没有其他扭曲,且有能力做出正确决策”;二是否认或者没有认识到“减贫和再分配”是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

对于熨平终生消费需要政府参与,按照巴尔和戴蒙德的看法,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关的个人能力问题。他们所说的信息的不完全性,除了“人们并不知道自己能活多久”以外,主要是指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此,又出现了个人能力的问题,他们认为,在自愿储蓄养老的事情上,许多人是“不做选择或拖延选择”。例如:“人们拖延储蓄、不储蓄或储蓄不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人们都同意应该有更多的退休储蓄,但总是拖延行动”;“不做明确选择”。能够自动注册的养老金计划,“往往有高得多的参与率”;不进行选择,“复杂性和相互矛盾的信息可能导致消极的行为,影响人们对养老金计划的参与”;做出错误的选择;追求短期的满足,许多人选择尽早退休;“大多数人并不了解保险的基本理念”。总之,“人们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总是短视的,这就给强制干预提供了一个理由”(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

关于减贫和再分配,由于人们面对着“在工作期间未来收入不确定的风险”,总是有人会面对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就需要政府实施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政策。包括为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而且,由于政府提供老年人生活救助,也连带地需要强制个人进行储蓄。因为,“政府设立家计调查计划,向贫困老年人提供收入,这一举措虽会抑制低收入者的养老储蓄,但可以通过强制性退休储蓄加以补充”(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亦即,在保障老年人生活方面,政府既需要向贫困老年人提供收入,还需要强制个人为老年生活进行储蓄。

但是,在个人主要以自己的储蓄对自己的老年生活保障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上述理由都不是政府还参与其中的确定无疑的根据。首先,关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关的个人能力问题,在当今这个分工十分深广、精细、复杂的全球化市场中,不仅与个人养老有关的金融市场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其中存在各种风险,其他任何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都是极其复杂的,都是充满了风险的。既然对于其他市场的参与者,政府的责任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参与者按约履行合同、对各种欺诈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于养老金市场,需要政府承担的责任同样如此。其次,关于个人拖延储蓄、不做选择,以及其他各种短视行为,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对此,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不是迁就而是引导和推动这样的人做出改变。

至于财富再分配,那么应该对准的是财富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在个人生活保障方面采取混淆个人、政府以及企业责任的方式。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社会政策保障个人不陷入生存危机,原因是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它不仅像以前的财产制度一样,否定了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且否定了普通劳动者对自然资源的起码的一点权利。

(二)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自然资源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都拥有平等的使用、享用的权利,同样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人类的历史上,无论是在居主导地位的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这种平等权利都没有得到承认。不过,在传统农业社会,虽然是少数人占有了大量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同时即使是西欧封建制下的农奴还是对一小块土地拥有耕种权,其后人也可以继承。因此,普通劳动者至少对自然资源还拥有起码的一点权利。中国的小农土地私有制更是保证了大多数劳动者的这种起码的权利。

西欧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的形成是与工业革命的发生相互联系的。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是在彻底剥夺普通劳动者对自然资源的这一点起码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制度又为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在工业化社会里,劳动者不能够像在农业社会那样通过个人或家庭分别进行生产,而保住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工业化生产,特别是使用大机器的工厂制度的发展,需要有关生产要素的高度聚集。结果,一方面,在工业化社会人们能够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数量和种类急剧扩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生产出大量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大多数劳动者却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成为了仅仅靠自己的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

对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最有影响力的论证,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洛克的观点,至今仍然是“所有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人多多少少都赞同的答案”(格伦·廷德,2010)。但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的。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其自然权利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论证个人的财产权时,一方面,洛克仍然以每个人的平等为出发点,但另一方面,在其论证中过多地强调了劳动在确立私人财产权中的决定作用,最终导致的是对无论平等与否、公正与否的私人财产权的辩护。

当各种各样的、人类已经认识到其价值、有能力加以利用并且稀缺的自然资源,以及包含着大量的自然资源的物质财富被少数人占有,大多数劳动者成为了仅仅靠自己的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时,劳动者一旦失去劳动力或其劳动力失去市场价值,在工资只能勉强维持生存水平的情况下,就立即会面临生存危机。所以,后来各工业化国家实施的社会政策,就是对劳动者失去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的弥补。如果自然资源不是任何人创造的事实能够得到承认,国家的社会政策实际上应该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基础。但是,对国家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各种理论解释,都没有将社会政策与工业化社会的根本特征相联系。因此,国家的社会政策始终面对着这样的问题:是仅仅向没有劳动能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提供救助,还是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高水平福利?是让每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还是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和企业都应该为个人生活程度责任?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社会主义者提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结果,往往是无法保证个人的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因而损害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承认,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根据制定国家的福利政策,上述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而且社会政策体系也将变得十分简单。

(三)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平等权利的实现方式

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对自然资源必须采取共同占有的公有制方式,也不等于每个人必须平均地使用各种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决于其有用性和稀缺性,由其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的价值需要通过市场价格体现。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自然资源可以而且实际上也必须由不同的个人或经济活动单位依据其能力和专长分别使用。

但是,如果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承认,那么,当一个人或众多的人在一个企业中以协作的方式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作用于某种自然资源,生产出一定量的物质财富以后,这个人或这个企业只能对由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拥有所有权,对转入其产品中的自然资源形成的价值部分不直接拥有所有权。亦即,有资格并且得到了使用某种自然资源机会的人,对其使用的自然资源只能拥有使用权。当然,可以是长期稳定的使用权、包括转让权的使用权、所有者不能收回的使用权。

从理想的角度说,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应该由一个全球性的专门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但是,在当今世界,这显然还是不可能很快实现的理想状态。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平等权利还是要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作为公民(或居民)的一项平等权利。为了保证实现每个公民对本国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对于物质产品中包含的由自然资源转入的价值部分,一方面,使用者或者说企业,需要以自然资源租金的方式交给国家;另一方面,国家要将这部分物质财富,在所有公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以保证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将每年的GDP中包含的自然资源价值部分分割出来,平均分配给每个人。即使短期内难以实现将GDP中包含的自然资源价值部分平均分配给每个人,至少应该尽早实现平均分配给每个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

目前,虽然各个国家也向有关企业收取自然资源税,但是没有将自然资源税与国家对公民承担的福利职责联系起来,而是将这种税款与其他税款一样对待,都作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某些私人物品)的资金来源。结果,使得国家以其一般税收或专项税收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福利,无论是否有家计调查,在性质和数量上都缺乏客观事实基础。

从性质上说,在以洛克的私人财产权理论为基础的私人财产权制度下,国家为提供公共物品向个人征税是有道理的,即使是累进税也是合理的。因为富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好处也多。例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富人的更多的财富能够得到保护。而国家强制一部分人交出一些私人财产转交给另外一些人,主要还是以基本的伦理道德中属于美德的内容为根据。但是,以美德为基础的行动,主要应该靠个人的自觉,而不是国家强制。国家强制就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底线,与美德无关了。而且,在应该以美德为基础的事项上,国家强制,至少是压缩了美德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

(四)在当今世界的物质财富创造中自然资源所占份额

从数量上说,一个国家一年的GDP中包含的由自然资源形成的价值是能够通过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各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硬、软)、矿产和森林的租金占其GDP的百分比,以及这些自然资源的总和占一个国家的GDP的百分比。根据这组数据,2013年,这几种自然资源的总和占低收入国家GDP的12.11%,占中等收入国家GDP的7.80%,占高收入国家GDP的3.56%。低、中、高收入国家之间的差别可能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高收入国家的物质财富生产中更多地利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即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占比高;二是高收入国家更多地从低收入国家进口包含更多自然资源的产品。

很显然,在现代社会人类认识到其价值并且有能力加以利用的稀缺的自然资源,不是只有这几类。至少还包括土地和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及野生的水产品。即使仅仅考虑这几类自然资源在一个国家一年的GDP中转入的价值,也是可以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虽然高收入国家的GDP中自然资源占的比例低,但因为其人均GDP高,按照维持生存的标准,同样能够以自然资源权利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表2是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提供的有关数据和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的一些数据,以表明自然资源在GDP占比中存在很大差距的国家的情况。

表2 四个国家所有社会成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2013年可以分享的自然资源价值

同样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数据库中的数据,中国上述几种自然资源占GDP的比例,2010年是6.68%,2011年是7.92%,2012年是5.58%。这些自然资源转入到GDP中的价值,即使保障收入在低端的60%的人的基本生活都是没有问题的。按照2013年的数据,中国收入在低端的60%的人口数是81443万人,人均可以享用的几种自然资源价值是535美元。

如果将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全体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中所包含的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物质资源,那么,一方面,以国家的一般或专项税收为老年人提供有或没有家计调查的养老金就有了客观事实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基础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前面引述的巴尔和戴蒙德提出的因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关的个人能力导致的各种问题,政府都不必再进行干预。“DC型制度还会使人们面临大量风险”的问题(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其严重程度也可以相对减弱。因为在不承认和不实际落实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的情况下,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关的个人能力问题如果致使一些老年人陷入生存危机,政府不采取必要的行动是不可接受的。

但是,在社会制度平等地保证每个人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情况下,让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已经不存在发生生存危机的风险。国家和社会需要做的主要是教育和引导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复杂的方式混淆国家、企业和个人对单个社会成员各自应该承担的生活责任。就个人而言,首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能力,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其他资源参与市场交换,获取自己和家人需要的生活资源。其次,个人要科学、理性地对待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生活风险,在个人能够参加市场活动获得收入时,为抵御可能遭遇的生活风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相关的保险项目。再次,个人作为家庭成员要彼此承担必要的生活责任。

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引导和推动社会成员之间采取适当的形式结合成相互帮助的团体;积极承担帮助他人的社会义务。个人承担社会义务,既包括出钱、出力,也包括组织和参加他人组建的各种慈善机构。

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平等权利为基础的国家福利政策,一方面,能够使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使现存的社会政策体系得到极大的简化和优化;同时,能够更加明确地区分国家对公民生活的责任和个人对自己生活的责任,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在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成员的互助意识;此外,这样的国家福利政策体系也有助于推动公民对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承担义务,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1]阿萨·博里格斯,1991,《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阿瑟·刘易斯,1987,《增长与波动》,梁小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3]陈丰元,《智利:三大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全民》,《法制日报》,2013年12月03日,来源于:新浪财经2013年12月03日13:15,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mzjj/20131203/131517513910.shtm l。

[4]道格拉斯·C.诺斯,1992,《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邓新华,《养老金错觉让百姓涨不了工资》,共识网,2015-01-07 10:09,http://www.21ccom.net/articles/econom ics/dongjian/20150107118627.htm l

[6]格伦·廷德著,2010,《政治思考:一些永久性的问题》,王宁坤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7]霍华德·格伦内斯特,2003,《英国社会政策论文集》,苗正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8]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上的发言,财经网,2015-03-22 12:43: 24,财经网讯,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50322/3845339.shtm l

[9]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2013,《养老金改革:理论精要》,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0]庞绍棠,2008,《社会保障中的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江苏社会科学》,第3期。

[11]齐雁冰,《“五险一金”成负担?》,2015,《北京青年报》,金融界,财经频道,国内财经转载,2015-01-05 07:23: 01,http://finance.jrj.com.cn/2015/01/05072318643549.shtm l?form rss

[12]徐新明,2014,《社保完全可以"减负"》,东方网,2014-12-30 09:19:49,http://pinglun.eastday.com/p/ 20141230/u1ai8514524.htm l

[13]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2009,《富裕社会》,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4]郑秉文主编,2014,《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经济管理出版社。

[15]DianaM.Dinitto,2000,SocialWelfare:Politicsand Public Policy,Boston:Allyn and Bacon.

[16]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World Econom ic and Financial Surveys(Washington,April 2014),PP.21,27. http://www.im f.org/external/pubs/ft/fm/2014/01/pdf/fm1401.pdf

编辑/杨恪鉴

F842

A

1672-4828(2015)06-0020-15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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