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多元视域下的失独群体养老困境与出路研究*

2015-12-14 07:03谢勇才
社会保障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福利养老

谢勇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在政府主导的话语体系下,独生子女政策基本上是以一种积极的正面形象而存在。人们对独生子女政策的认识也基本上停留在比较积极的层面,如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膨胀、节省了大量的抚养费用、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人口环境等。诚然,独生子女政策所取得的成就是卓著的。然而,在大多数人陶醉于独生子女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一些学者开始以前瞻或者反思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这项极具“理性色彩”的基本国策。一些不为人知或不受重视的隐性风险开始显性化,如失独家庭集中爆发、人口老龄化跑步前进、人口红利加速消失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等问题逐步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1][2]

事实上,遏制人口的膨胀只是独生子女政策的目的之一,增进大多数人的福祉才是其根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然而,子女的唯一性就意味着脆弱性、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因此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1]由独生子女人口组成的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因为总有一个风险比例,使得它们当中的一部分在将来成为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而且,越是到独生子女父母生命周期的中后期,这种风险就越大且难以规避,由此导致我国产生了大量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给独生子女父母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身体和心理创痛,也使其失去了子女这一最基本、最重要且最可靠的赡养保障,生无所依、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困无所助,处境异常凄苦。

千百年来,“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和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中重点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4]故而,如何让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以下简称“失独群体”)实现“老有所养”,是当前我国亟须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也是我国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有鉴于此,文章在论述失独群体养老困境的基础上,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对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失独群体养老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二、福利多元主义的内涵及其对失独群体养老的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医治战争创伤、增进民众福祉和稳定社会,西方国家纷纷以《贝弗里奇报告》为蓝本,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福利国家。福利国家的建立有力地巩固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了战后的黄金时期。然而,随着1973年底中东石油危机的爆发,西方国家的经济持续低迷,国家财政难以维持高水平且具有刚性的福利开支,再加上失业率上升、老龄化速度加快以及经济竞争加剧,使得福利国家面临严重的危机。于是,西方学术界对福利国家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和深刻的反思,一些新的概念和理论如“新混合福利经济”、“福利国家私有化”和“志愿福利国家”等被提出来替代福利国家。[5]福利多元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并引起广泛关注的。

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概念是在1978年英国《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中被首次提出的,该报告主张把志愿组织也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提供者。[6]随后,罗斯(Rose)在《相同的目标、不同的角色——国家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贡献》一文中对福利多元主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论述,认为让国家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中承担完全责任是错误的,社会福利应该由国家、市场和家庭共同提供。[7]即社会福利的总和应该等于家庭提供的福利加上市场提供的福利和国家提供的福利,而且这三者是相互补充、此消彼长的关系。之后,在罗斯(Rose)的研究基础上,伊瓦思(Evers)提出了福利三角的研究范式,认为家庭、市场和国家共同组成福利整体。[8]与此同时,奥尔森(Olsson)也在传统的国家和市场二分法的基础上引入民间社会(家庭和志愿者组织等)来分析福利国家。[9]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持三分法来分析福利国家,就连伊瓦思(Evers)也在其后续的研究中对原先提出的福利三角范式进行了改进,并提出社会福利来源于国家、市场、民间社会和社区。[10]持四分法观点的还有约翰逊(Johnson)和吉尔伯特(Gilbert)等,他们都认为民间社会(或志愿组织)在社会福利的供给上发挥着重要作用。[11][12]简言之,福利多元主义是指政府并不是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福利可以由政府、市场、家庭和民间社会等部门来共同承担,以填补国家福利资源的有限与不足。

西方福利多元主义提倡福利主体的多元性与社会化,实质上是试图构建政府、社会与市场互补衔接的多元责任框架,在福利与服务供给问题上实现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目的在于增强福利主体的责任意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以及保持适度健康的福利水平,进而促进福利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失独群体的养老是其理应享有的一种福利,这一福利的提供涉及各相关责任主体。故而,福利多元主义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并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重视失独者自身的发展能力

政府作为社会中唯一拥有资源与权力对公共事务采取广泛行动的合法机构,理应在解决失独群体养老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政府与社会各界也要重视失独者自身的发展能力,而不能仅仅把失独者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弗雷德里克·巴特(Fredrik Barth)指出:人是讲究理性和策略的,他们时时刻刻都在谋划如何优化自身的利益,并对自己的行动做出最优选择。[13]失独群体并不仅仅是等待着国家和社会给以特殊优待与帮扶照顾的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同样具有主观能动性。与此相适应,失独群体希望更多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当前的生活状况,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故而,失独群体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提出相应的要求,并通过向国家和社会求助以及自身的努力来得到相应的满足。

(二)促进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合作

从历史和现实考量,任何一方的资源与能力都是有限的。诚然,各级政府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还会存在“政府失灵”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引入各种社会慈善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各种社会慈善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往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一定的资源,而且具有贴近弱势群体、善于沟通、善于创新以及整合和高效配置资源等优势,[14]政府通过与它们的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福利资源的有限性问题,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有限的福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更好地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

(三)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应当由政府、社会和失独者共同解决

失独群体养老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严格遵守了独生子女政策的规定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而独生子女却由于意外事故而不幸死亡造成的。失独群体为控制国家人口的膨胀和缓解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及环境的压力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是独生子女政策负面影响的承受者,当他们的养老面临诸多困境时,政府作为独生子女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与社会最高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他们解决养老困境,并在其中承担起主导作用。由此,政府、社会和失独者共同构成了失独群体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失独群体养老问题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社会和失独者多方参与共同解决。

三、失独群体养老面临的多重困境

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失独父母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同时也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生命的传承、情感的纽带、精神的寄托和最重要的赡养保障。[15]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乃至消失,尽管配偶和其他亲属资源在老年人养老中的作用在缓慢地提高,然而子女的独特功能是不可替代的,这使得失独群体的养老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一)经济供养不足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失独群体安享晚年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城镇,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老年人大多有离退休金或者养老金,在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自我支持能力。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离退休金,那么老年生活就较有保障。然而也有一些老年夫妻只有一方有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这就存在“一老养两老”的情况,在当前城镇物价高企、城镇离退休金水平较低且与城镇人均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情况下(见表1),此时就需要子女的及时供养,晚年生活才能有保障。在农村,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缺乏,大部分老年人没有离退休金或者只有少量养老金,子女是老年父母最重要的经济支柱。随着年龄的增大,老人将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其养老主要依靠子女的赡养。子女提供的经济供养水平直接决定着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与生存质量。[16]然而,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城镇失独群体和农村失独群体养老保障中来自子女的补贴与供给将不复存在,部分失独群体的养老将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武汉“连心家园”①武汉“连心家园”成立于2007年9月,其成员主要来自于武汉市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是一个自发形成的失独者民间自助组织。的600多名失独成员中,50%以上的人家庭月收入低于1200元,大约20%的人依赖低保生存,这些失独父母只能节衣缩食,艰难度日。②资料来源:《武汉青山“连心家园”让丧子的父母走到一起》,载《湖北日报》,2009-10-14。

表1 2005-2011年城镇离退休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的比较 单位:元,%

(二)生活照料缺失

日常生活照料是老年人养老需求的重要方面,子女在这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困难,生活中的诸多事情需要子女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对于年龄尚不算太大的老人而言,自己尚有一定的自我照顾能力,然而随着年岁的增加,老人的体能和机能将不断衰退,生活自理能力逐步下降,高龄老人的生活困难将不断增加,一些多病痛的老人甚至需要别人的全天候照料。特别是对于失独群体来说,由于身心受到致命打击,长期处于精神痛苦之中,其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其他群体。[15]据统计,武汉“连心家园”的600多名失独成员中,90%的人年龄在50-60岁之间,但是却有将近50%的人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多达15%的人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高达60%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①资料来源:《武汉“连心家园”:撕开自己的伤口为别人疗伤》,载《中国妇女报》,2012-08-02。这就特别需要子女来照料他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失独群体的老年生活照料将因为失去最可靠的保障而得不到满足,其老年生活将充满悲苦与凄凉。

(三)精神慰藉匮乏

精神生活是影响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与老年人的健康密切相关。心理学研究表明,实际上老年人比在社会上拼搏的年轻人更需要多姿多彩的精神生活。[17]失独群体的养老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更需要情感交流、代际关怀与精神抚慰。经济上的帮扶固然重要,然而子女是父母的精神支柱与未来希望,独生子女死亡给父母带来了近乎毁灭性的精神打击,其丧子之痛或许只有亲身经历者才能真正体会。尤其是大龄独生子女的不幸意外死亡,对于整个家庭及其亲友的精神打击都是异常沉重的。事实上,失独群体最大的困难和问题是精神上的痛苦与创伤。失独群体亟须情感交流和精神抚慰,在这方面子女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失独群体的情感交流、代际关怀和精神抚慰需求将失去最重要的依托与载体,其老年生活将异常孤独、失落与苦闷。

四、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失独群体养老困境应对策略

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不仅使得失独父母的身心遭受致命打击,而且导致其面临无人养老的生存风险和无后继承的家庭可持续发展风险。一定程度上来讲,独生子女政策是对社会公众赡养保障的一种制度性剥夺。[18]这是基本国策的推行而带来的意外风险,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规避风险和补偿损失方面承担起主导作用。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社会和个人也是社会福利的重要提供者,社会福利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参与、共同承担。换言之,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应当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社会和失独者多方参与共同解决。

(一)政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与服务

1.完善失独群体养老保障的相关法律

纵观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与改革历程可以发现,立法先行是重要的成功经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与稳定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定型与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失独群体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条款,中央政府也没有制定失独群体养老方面的法规,同时相关部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各地政府在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等问题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据可查。同时,当失独群体的养老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故而,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失独群体养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失独群体养老的内容与形式、资金的来源与发放以及监管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让各级政府在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等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同时也让失独群体在养老权益受损时维权有据,从而有效地保障失独群体的养老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2.为失独群体建立家庭社会保险

失独群体为控制我国人口的膨胀做出了巨大牺牲,政府理应为消解其老年生活风险承担责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我国的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见表2)。从1978年到201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当初的3645.22亿元快速增长到了568845亿元,国家财政收入也从1132.26亿元快速增加到了129143亿元,已经完全具备了为失独父母提供国家保障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以往那种以经济发展落后和财政实力薄弱作为忽略国民社会保障需求增长的理由已不再成立。[19]故而,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合理划分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平性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以及政府扶助与家庭自强相结合原则为失独群体建立家庭社会保险,主要是为失独群体的养老和医疗提供保障,保险资金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当失独父母退休或者年满60周岁以后就可以领取,家庭社会保险金要保证能满足失独群体养老和医疗的需要,切实解决其养老和医疗困境,使其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助”。

表2 1978-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3.为失独群体建立亲情关怀机制

失独群体当年积极响应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号召,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他们遭受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的人生大不幸,政府理应积极动员相关部门建立亲情关怀机制,帮助抚慰失独群体的创伤。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和扶持重建完整家庭。缓解独生子女不幸死亡给父母带来的创伤,帮助有意愿有条件的失独父母再生一胎是首选之策。为此,计生部门应当为有条件的失独父母再生一胎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支持与物质支持。然而对于已经丧失了再生育能力的失独父母,领养子女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政府要为其领养子女积极提供领养信息与牵线搭桥;二是为失独群体搭建再就业平台。就业是民生之本,失独父母再就业不仅有利于增加养老资金,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他们正确看待独生子女死亡这一客观事实,逐步调整其封闭的心态与思想,一定程度上缓解丧子之痛,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大多数失独父母的年龄在50岁左右,职业竞争力较弱且往往具有较重的家庭负担,属于难就业人员。在目前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帮助失独父母再就业,使其重建生活的信心与希望。

(二)社会给予失独群体应有的关爱与支持

获得一定的社会关爱与支持是一个人保持较好健康状态的重要因素。[20]失独父母心中往往有着很深的痛苦、孤单和怯懦,精神上有很多的压抑、自闭与折磨,他们中的很大部分会走向自我封闭。因而,社会各界应该为失独群体提供应有的支持与关爱。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失独群体

在独生子女不幸死亡以后,失独父母的身心受到致命打击,长期精神痛苦,难于走出丧子的阴影,常常陷于自我折磨,不愿与外界交流,旁人有意或无意中的一些话语都会激起他们的强烈反应,社会各界(尤其是周围邻居)的舆论与看法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心理极度敏感与脆弱。故而,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失独群体,理解他们遭遇的人生之大不幸,不要潜意识地把他们当成社会的累赘和潜在的“麻烦制造者”,更不能歧视与排斥他们(如给他们贴上“霉运”标签等),而应该主动地关心和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温暖,进而重拾生活的信心与希望。

2.要充分发挥社区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社区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服务老人的重要手段。社区在服务老年人方面具有距离近、方便沟通和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故而,社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社区内的失独老人登记造册,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本社区的失独老人进行力所能及的帮扶与照顾,定期为失独老人提供应急性的照料和帮助,切实为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专业社会工作者要对失独群体实施必要的心理救助,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干预与心理劝慰,帮助他们纾解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温暖,尽量减少孤独感、无助感与社会疏离感,从而尽快走出丧子阴影,重新给家庭一个支撑、给生活一份希望。

3.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

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福利与服务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见图1),在弥补政府福利缺陷方面具有贴近社会弱势群体、专业性强、便于沟通、善于创新、成本较低以及高效配置资源等巨大优势。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不但能够有效地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而且能够填补政府福利资源的不足,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故而,在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中要重视发挥慈善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慈善组织拥有的经验与资源,帮助失独群体缓解老年生活中的精神与物质困境,让失独群体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图1 2001-2012年全国接收的社会捐赠情况

(三)失独群体学会加强心理适应

独生子女的意外不幸死亡,对失独父母的心理打击是无可比拟的,而且这种心理创伤几乎难以愈合。失独父母往往精神极度痛苦,压抑自闭成为常态,心里极度敏感与脆弱,且不愿意面对现实。[21]然而,尽管政府可以帮扶、社会有意援手,但要让失独群体真正走出丧子阴影,关键还在于失独者的自我调节与自我排解。一是逐步转变思想观念,把子女当做独立的个体看待。子女并非生活的全部,他们既不是自己的附属,也不是实现自己人生追求的寄托,更不是生命的全部和家庭的全部希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道路要走,失独父母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生活;二是通过“抱团取暖”等方式来相互帮助与互勉,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失独者QQ群和“失独者社区”等,让失独父母能够在虚拟的世界里相互倾诉、相互劝解和相互抚慰,在相互帮助中逐步重建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三是多参加集体与社区活动,参与并学习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与知识,培养一些兴趣爱好,借以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增加生活的情趣与寄托,借以转移自身消极情绪,从而逐步走出丧子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五、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由于意外事故而不幸死亡,将全面影响独生子女家庭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更将影响到这些失独父母的养老问题,对其养老的可持续性造成严重威胁。失独群体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在政府主导下,依靠政府、社会和失独者的共同努力,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关注失独群体的生活状态与身体健康,支持和帮助失独群体排忧解难,从而全面提升失独群体的老年生活质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困有所助”。

然而,尽管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可以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政府、社会和失独者三方共同努力来加以缓解,然而这些都是“亡羊补牢”式的末端治理与事后治理,治标不治本。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永远也无法愈合的。要真正解决失独群体问题,必须重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与前端治理,最有效的途径是逐步调整人口政策。根据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口展望:2012年修订版》报告,2010年中国大陆妇女的总和生育率①总和生育率(TER):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可以近似地理解为平均每位妇女终生生育的孩子数。按照国际标准,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2.1是合理的更替水平,因为这时既不会出现快速老龄化问题,也不会出现人口增长过快问题,即能够保持人口的可持续发展。(TER)为1.63,远低于2.1的正常人口更替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低生育国家德国(1.36)、加拿大(1.63)和卢森堡(1.65)等差不多。②数据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12 Revision,Key Findings and Advance Tables.United Nations New York,20132010年的“六普”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妇女的总和生育率约为1.181,与1955年最高的6.26相比在55年间急剧下降81%(见图2),处于超少子化时代。[22]老龄化跑步前进、人口红利加速消失以及未来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将成为新的重大挑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人口是其文明的载体,人口的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支柱,绝大多数个人保持适当繁衍后代的意愿是人类绵延下去的前提与基础,倘若个人的生育意愿过低,那么人类社会的前景将变得十分危险。

生育关乎家庭的幸福、家族的绵延、民族的兴衰以及国家的命运,因而至关重要。值得庆幸的是,党和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严重问题,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3]这是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人口政策的重要调整,从根本上扭转了“一胎化”生育导向和独生子女政策趋势,[24]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今后失独家庭的数量。然而,相对于当前我国庞大的独生子女数量,这还远远不够。故而,在当前失独群体的规模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还算可控的形势下,建议国家尽快放开“二胎”限制,③事实上,从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生育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发达国家和中国人口的发展特点来看,全面放开二胎限制只是时间问题。并适当提倡晚育,抑制独生子女人口比例不断增加的趋势,从源头上削减未来失独家庭的数量,并增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处理失独危机的能力,那么失独群体问题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缓解。

图2 1950-2010中国大陆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变化情况

[1]王秀银等:《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载《中国人口科学》,2001(6)。

[2]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载《人口研究》,2004(1)。

[3]周伟、米红:《中国失独家庭规模估计及扶助标准探讨》,载《中国人口科学》,2013(5)。

[4]本社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彭华民:《福利三角:一个社会政策分析的范式》,载《社会学研究》,2006(4)。

[6]Wolfenden,John.The Future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Report o f the Wolfenden Committee,Croom Helm ,London,1978.

[7]Rose,R.“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In Rose”,R. & Shiratori,R.(Eds),The Welfare State:East and Wes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8]Evers,A.“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Introducing a New Approach for the Study of Trans formation in Welfare and Social Policy”,In Evers,A. & Wintersberger,H.(Ed),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Their Impact on Work,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Euro social,Vienna,1988.

[9]Olsson,S.E.Och,H.H. & Eriksson,I.Social Security in Sweden and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Three Essays,Stockholm:ESO,1993.

[10]Evers,A. & Olk.T.Wohlfahrts Pluralismus:Vom Wohlfahrts Staat Zur Wohlfahrts Gesellschaft,Opladen,1996.

[11]Johnson,N.Mixed Economies of Welfare: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London:Prentice Hall,1999.

[12]Gilbert,N.“Remodeling Social Welfare”,Society,35(5),1998.

[13]Barth,Fredrik.Beyond“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Hans Vermeulen and Cora Govers(eds).The Anthropology of Ethnicity.Amsterdam:Net Spinhuis,1994.

[1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5]谢勇才等:《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视角》,载《社会保障研究》,2013(1)。

[16]王萍、李树茁:《代际支持对农村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的纵向分析》,载《人口研究》,2011(1)。

[17]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及其保障》,载《浙江学刊》,2007(3)。

[18]谢勇才等:《我国发达地区失独群体社会保障模式比较与对策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4(11)。

[19]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总论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0]Debra Umberson,Jennifer Karas Montez.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Health:A Flashpoint for Health Policy.Journal of Health and Social Behavior,2010.

[21]王茂福等:《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以北京模式为例》,载《兰州学刊》,2013(7)。

[2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3]本社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4]张丽萍、王广州:《“单独二孩”政策目标人群及相关问题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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