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
——叶赞平访谈

2015-12-12 07:03刘玉霞
团结 2015年2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个案

◎刘玉霞

推进司法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
——叶赞平访谈

◎刘玉霞

编者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什么是司法正义?推进司法正义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性?如何推进司法正义?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民革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叶赞平博士。

叶赞平

叶赞平,法学博士,高级法官,民革党员。现任民革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国行政法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实务工作和法院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工作。曾任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丽水市政协副主席、民革丽水市委会主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出版有法学专著《中外法院制度散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研究》。

记者:什么是司法正义?影响司法正义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叶赞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体现着人们对公正性、合理性秩序的崇尚和追求。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给予

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他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正义属于他所说的矫正正义之列,是对不正义的纠正和克服,是通过司法制度和活动实现的社会正义。

从理论上来讲,正义是法的最高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司法正义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它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将司法正义具体化为更直观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实体上的公正,即事实的清楚、法律适用的准确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二是程序的正当,即通过保证审判机关独立、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过程透明等正当程序的建构,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促进实体的公正。

简单地说,影响司法正义的因素有这么四类:立法的质量、司法体制和机制、法官的个人品格和专业素养、其它不正当干涉因素。我的观点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质量还是不错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官的职业素养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锻炼和培养,也是能满足正确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的。因此,在这四类因素中,当前对司法公正构成较大影响的主要是后两者,即司法体制和机制及其它不正当因素的干涉。

但不管是哪一种因素,它们对司法正义的干扰都是有害的,都需要通过司法制度的安排来防止和克服。如何通过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来克服不正当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正是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所致力追求的目标。

记者:有句谚语称:“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如何理解?

叶赞平:此话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在西方法律语境下,它所强调的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当前我们强调此话,除体现出对正当程序的重视外,更注重以司法的公开透明来接受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以此来推进司法公正。这两者有同也有异。司法的正当程序更多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而对应于司法神秘性的司法公开性更多是面向公众。此外,司法活动还具有仪式意义,看得见的正义有助于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崇,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要让正义以人民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方面要保证当事人能全面参与司法过程,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当事人而言,他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合法权利与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就不应该进行审判。要把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相关流程信息及其应享有的诉权都让当事人及时和方便地获得。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对当事人而言仍然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仍应该是完整的,要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必须送达当事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尊重,才能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另一方面是要实行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这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既是公众司法知情权的要求,也是监督和促进司法正义的一种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三强调要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用司法公开来倒逼司法

正义的实现,有其特别的现实需要和意义。长期以来,公众对法院案件的审判进展情况、裁判文书内容、案件审判结果的执行情况了解不多,对司法的公开性有很多不满和抱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进展很快,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现在通过这三大平台,社会公众可以比较方便地了解法院的审判活动,大大压缩了司法权“任性”的空间,公众对司法审判有了更多的参与感,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三大平台建设还方便了公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增加了公众与法官之间的互动,便于法院吸纳民意,改进法院工作,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记者:如何看待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

叶赞平: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的关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和具体的话题。要在理论上说清楚二者的关系并不难,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却不容易。因此需要理性认识和公正对待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之间的关系。普遍正义由个案正义构成,离开了个案正义的普遍正义就是无源之水。一个好的司法制度,其价值在于能够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正义,积累集聚成宏观的普遍正义,实现整体的司法正义。但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司法活动的性质所限,个案的错误是一个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事情。因为司法是一个事后救济制度,是一个试图以现在的证据来证实以前的事实的活动,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事后判断行为,因此,它不可避免的要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受到法官个人专业素养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古今中外,在整个司法史上,不公正的裁判一直无法避免,也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得了的,不然的话就不会有什么层出不穷的“沉冤录”和“洗冤录”了。所以,在评价一个司法制度时,我们要有客观公允的眼光和态度,不能用个案的不正义否定普遍正义,也不能用所谓的普遍正义来掩盖个案的不正义。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由此就可以忽视个案的不公正。我们应该通过对纠错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个案错误实施救济,使个案不公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纠正,努力减少个案不公。这就涉及到再审制度的完善。目前这一方面我们做的还不是很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另一方面再审制度在立案和纠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效果不是很理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过于纠结于维护裁判既判力,对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我认为应当适当强化再审制度,在审判制度方面实现大的突破,比如可以将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度改革为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以充分发挥再审的纠错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

记者:请您谈谈推进司法正义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叶赞平:这个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看:一是司法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脱离了司法正义,依法治国就是空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肯定要推进司法正义;另一方面,司法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制度地位,法律执行的争议,公众之间的权利争议都要通过司法活动作出最终解决。没有司法正义,公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倚赖,司法就会丧失它作为终局解决制度的基础,依法治国就成了没有支撑的空中楼阁。正如《决定》所说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理解、推进和维护司法正义。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我们讲的“依法治国”,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是“rule of law”,强调的是“法律之治”,而不是“rule by law”,不是“以法治国”。这两者一定要区分清

楚。片面强调“以法治国”容易滑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忽视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甚至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

记者:“司法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这个判断是有前提的,即法本身是良法。请问什么是良法?如何构建良法?

叶赞平: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真正的法治不但要求“法律被普遍的服从”,而且“被服从的法律应当是良法”。在他看来,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法律的优良是法治的根基。所谓良法,如果从价值上和实体上来判断的话,就是要符合正义的标准,即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如果从具体的实施上来讲,好的法律应该是可以得到实现的,即可操作性强,可行性强。好的法律还必然是一个稳定性较强但是又有适应性的法律。

如何构建良法?一般从两个关键环节入手。首先是立法环节。立法是法律的源头,立法质量的高低决定法律良善的程度。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开放、民主和透明的立法机制,在立法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体现公众的意志,努力克服部门立法的负面效应。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很多探索,但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立法法》的修订讨论过程,特别是对税收法定有关条款的修订过程,我认为是我们立法开放、民主的一种体现。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同志曾多次提出的关于委托立法(第三方草拟草案)的建议,代表着立法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也非常值得大胆探索,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立法。但是实现第三方立法还需要有制度保障,要明确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第三方立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立法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但对具体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还很少有这样启动的立法案例。需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这种形式的立法动议。

其次是要建立法律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后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涉及违宪或者违法的问题,需要通过这个制度及时进行纠正。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这个制度,只有初步的法规规章备案制度,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向国务院备案。备案过程虽然有一定的审查作用,但与真正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相比,这种单向的程序性备案制度,无论是审查启动的积极性,还是审查过程的对抗性和审查结果的有效性,都明显不足。建议要尽快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违宪内容及时进行纠正。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和纠正。这次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目前这些市、州的立法人才和经验都十分欠缺,而且地方行政机关的驱动动因十分强大,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如何保证?单靠批准环节的审查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可以确定地预见到,今后围绕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争议将会大量出现。我认为最好的机制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把对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记者: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维护司法公正,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如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叶赞平: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决定》中提出的“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表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含义和形式有多种,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陪审制度。世界上通行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国家的陪

审员参审制度,另一种是普通法国家的公民陪审制度。两种制度各有所长,其核心价值都是为了体现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和制衡。当前对这两种陪审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实践效用也不尽相同,都处在不断的改革完善进程之中,而且两种陪审制度也呈现出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我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更为接近,主要特点是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实事求是地讲,这项制度目前实行地效果并不好。一个表现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另一个表现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作用发挥的不好。在陪审员参审模式下,对陪审员的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目前人民陪审员普遍存在不能或者不敢发表审理意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陪而不审”的情况。

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两步路必须走,一是在目前制度下,增加陪审员的数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程序,使陪审员的数量充足并能及时参加审判活动,同时要对陪审员的参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他们的交通、报酬甚至在法院的休息场所等必要条件必须予以保障。目前各级法院在这方面都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相信情况会有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也是我认为的更重要的一步,是要重视当前两种陪审制度融合发展的现实和趋势,积极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重新准确定位我国的陪审制度,清晰区分陪审员和法官的职权界限,让陪审员主要承担事实判断的职能,让法官主要承担法律适用的职能。为了提高陪审决定的正确性,应该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由陪审员集体作出判断。另外陪审员的遴选、培训、参审制度应更加具体细致,法院要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常态化实行。

记者: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问,在推进司法正义方面,《意见》有哪些亮点?

叶赞平:推进司法正义,最主要的还是要进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前面讲到的那些干扰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多数都是可以通过对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完善来防范和化解的。

在我看来,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有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紧紧围绕实现司法公平正义这个中心目标,它所体现出的价值和目标导向就是要维护人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另一个特点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意见》对当前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改革方案,其中一些改革措施的强度在社会上、在法院内部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

具体地说,这次出台的《意见》值得大家关注和期待的地方有很多。如立案登记制,这将对立案难的问题进行破题;领导干部干预登记入卷制度,将有助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探索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可以从体制上进一步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办案责任制、完善审级制度都有助于提升审判质量;等等。

总体看来,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牵涉面很广,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如果这些改革方案能够实施到位的话,对推进司法正义毫无疑问是有巨大推进作用的。

记者:谢谢您!

(责编 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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