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理性: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的新思路

2015-12-08 20:47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山东烟台264003
关键词:哈贝马斯职务犯罪腐败

(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滨州医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刘广三1,李艳霞2



交往理性: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的新思路

(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滨州医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防治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难以根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在确立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构建理性交往平台,通过自我反思和平等商谈对话的方式寻求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导向,最后通过全民参与、对权力重新合理设置及加强权力运行的监控等具体措施来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

哈贝马斯;交往理性;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2.005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乃至世界最有成就的哲学家、思想家和社会学家之一,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都获得了丰硕的成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者掀起哈贝马斯学说研究的热潮,其交往理性理论广受关注。在1989年出版的《交往与社会进化》及后来的《交往行动理论》等几部著作中,哈贝马斯发展出一套“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理论,在对现代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其认为理性不仅是主体与客体各自的理性,还意味着主体之间(即人际交往)的理性,只有发挥交往理性的作用,重新回到生活世界,才能实现社会的进化。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殖民化”愈演愈烈,即现代社会的市场金钱机制和官僚的权力机制侵蚀了本属于私人和公共领域的非商品化的行为领域,生活世界越来越商品化和官僚体制化,交往逐渐丧失理性。这一“生活世界殖民化”现象在当前我国亦是值得关注的,这在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中尤为明显。《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国企贪腐案件连续五年居高不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当年国企高管犯罪数量和比例中一直稳居前三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万名左右国企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在2013年受到刑事追究的国有企业高管达87位,所有罪名皆与贪腐有关。当前,我国正当的社会人际交往被权力和金钱严重扭曲。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才能实现整个生活世界的理性。其设想的方案是拯救和重建理性,具体而言,实现交往行为合理性有三种途径:其一,社会全体成员遵守共同的普遍的规范标准,进而指导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其二,交往主体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相互理解是交往行动的核心;其三,交往主体通过对话达成共识,追求相互理解与意见一致的目标。可见,这三项途径包括确立共同规范标准,选择理性的方式交往,通过对话达成共识。本文以哈贝马斯关于实现交往理性的三种途径为视角,探究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新思路,以抛砖引玉。

一、确立一种理念——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的局限性

在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过程中,理念的确立尤为重要,诚如哈贝马斯所言,“承认和重视共同的规范标准”是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首要条件。这一共同的规范标准应满足普适主义,即“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来。”*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页。在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难以根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一理念亦应达成共识。

不同文化对行为的认识往往大相径庭。但对于个体和企业“收买”政府等有权机关,以使其做出利于己方决定这种做法的定性,不同文化间并无本质上的分歧,皆称为腐败。一位泰国官员曾表示:“你称之为腐败的那些行为,我则称之为生存之道。腐败在泰国是一个社会问题,可是现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更何况(部门里的)每位工作人员都已经卷入(腐败活动)多年了。”*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15页。腐败产生于任何机会和心理倾向并存的地方。*约翰·T·努南:《贿赂》,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89页。制度、法律等的缺失为腐败的产生塑造了外部机会,“有限理性”的主体通过经济分析力图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腐败产生。这一状况,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大于法治的国家尤甚。实践中,“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自序”第2页。实践不断证明,我们的生活被这种潜规则所支配,并逐步取代明文规定,导致工作、生活出现种种不确定性。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度、法律都不健全,关系网成为市场运行的关键因素。这样一种高度人格化的制度环境迫使中国企业家不得不培养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网络,尤其重视与有权的政府官员的关系交流,而许多国有企业家本身兼有政府官员背景或拥有和政府沟通的先天优势,成为当前经济运行最大的赢家。《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国家长期培养的已经“成熟”了的企业家,许多还曾在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他们大多经历丰富,有从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经验,在对外交往和调动人脉、资源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而民营企业家却缺乏这一便利条件,为了在竞争中立足进而取得利益,寻租难以避免,行贿和受贿相伴产生。总之,基于我国当前经济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因素的影响,难以根除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

反腐败并不是最终目的,惩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亦不是最终目的,这一系列的工作服务于提高政府整体的诚实和廉洁程度,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高效的政府这一大目标,致力于扭转腐败对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惩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代价不能过于高昂,不能影响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转。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确属需要,即使明知这一自由决定权会有被用来谋求私利的可能性。所以,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下,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最高期望是能够将其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

二、构建理性交往平台——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的场域条件

哈贝马斯认为,避免“生活世界殖民化”,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的第二个途径是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交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语言行为,而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选择理性的交往方式、构建理性交往平台进而寻求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导向是职务犯罪防治的场域条件。*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将“场域”解释为是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要求共同建设的,是社会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中的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本文引用“场域”一词,并将其界定为社会成员共同建设的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外部条件和宏观因素。其中“理性”是与理解有关的理性,偏重的是人与人的理解和取信的关系。“理性”的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主体”遵循有效性规范,是一种程序合理性,交往参与者的自我反思和主体间的对话是构建交往理性的重要前提。*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39页。

(一)自我反思——防治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

哈贝马斯认为,自我反思是理性构建的基础,反思是为了理解生活世界,这种反思所达成的理性就存在于达成的过程中。自我反思要求交往者按照统一性原则在差异甚至对立中证明命题的有效性。在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防治过程中,自我反思,理解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原因,探讨其犯罪的过程是对其予以防治的前提条件。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基本制度方面的原因是围绕经济体制而存在的种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又反过来加深了职务犯罪的程度,而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又进一步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如此,导致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我国处于经济改革的转型阶段,政治结构不完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使得经济领域许多活动既缺少法律依据,又缺乏制度上的支持。故而,身处社会转型阶段中的人们预想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寻求一种确定性,通过贿赂掌握资源的官员等以求达到这一目的。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中,国企高管一般具有双重身份,集官员和企业家于一身,成为掌握资源最多的主体,势必成为普通个体寻求利益确定性最大的对象,故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不断产生并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公民和商业人士不顾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力图通过贿赂买通掌握资源的官员,使其对他们的非法生意不闻不问。当更多的不确定性产生,并愈加严重,成为一种人人获知的潜规则,而使许多明确规定虚置,进一步导致经济合同难以被遵守,程序流于形式,争端难以由公正称职的裁决者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难以预测行政机关和裁判者的决策,必然使得经济活动的风险增加。于是,市场主体怠于参与市场活动,经济必然受挫。

(二)平等的商谈对话——防治职务犯罪的制度导向

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事实上的存在都必须在商谈过程中得到改进,在平等的对话中得到正当性的证明,其从平等的商谈的视角解答了正当性和事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角度亦对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制度导向的作用。

虽然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举世公认,各国都力图惩治职务犯罪,我国亦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但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仍呈现出数量大、危害严重的趋势,这促使学者不得不重新审视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原因和控制路径。在历经了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角度分析腐败现象、剖析犯罪原因并探求治理对策的基础上,从制度方面提出防治职务犯罪的方略渐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步得到认可。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制度在人的行为选择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制度的创立为理性行动者提供了一个行动的规则,一个协商的平台,亦是一个博弈的均衡。在当前经济体制中,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缺陷使制度处于非均衡、不平等的状态。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反映了同时掌握权力、资源、资本的少数人,在控制着相当数量的社会财富,一旦有制度漏洞,必然走向权力寻租。而正是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对其享有强大的垄断权力,而其管理者亦成为企业家群体中的特权者。而握有合法但不合理的特权,自古以来都是滋生各种腐败最适宜的温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亦没有形成平等、公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高管兼具“官”“商”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党内职务、行政级别,更有的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家独大,“一把手”掌握国企命脉;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关系尚未理顺,存在不少矛盾;实践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争夺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影响了公司经营,甚至促发犯罪。这种极端不平衡的制度设置是造成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应倡导平等的商谈对话模式的制度导向。一方面,实现市场竞争机会平等。打破垄断,使得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机会平等,如此,才能防止国企因为有租金而设租,民企寻租,才能使得市场建立在平等商谈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正体现了这一体制重建的趋势。另一方面,实现国有企业内部事务管理的公开与人员平等的参与。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实现一般国企职工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参与,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对企业事务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实现平等、公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国企“一把手”独大的局面,对国企高管施以有效的监督。2000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2008年9月和2009年6月起,上海和广东分别就“取消国企行政级别”问题,进行了试点改革。但时至今天,改革并没有取得成功,国企和国企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制度仍然根深蒂固,无法撼动。*《取消国企行政级别,不妨从“铁总”开始》,《扬州晚报》2013年3月22日,第A17版。可见,国企内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尚需时日。

三、运用民主交往方式——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防治的具体措施

哈贝马斯断言:理性更多地是与运用知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而较少地与知识有关,实现交往理性的第三个途径是要建立话语民主的社会,主体间普遍对话及其反思意旨在于一种真正的民主制。“普遍对话是交往的正式理想……只有民主制才能使交往成为共同体中起组织作用的重要过程。”*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1页。哈贝马斯强调民主的对话、讨论,将其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础和中心,通过对话、讨论,逐步提升国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道德实践意识。哈贝马斯认为,应限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形成自主的公共领域,人们通过自主交往培养自由的政治人格和民主的政治文化,从而使公共领域成为一切政治权威的基础,并将政治权力最终置于人民和公共领域的参与和监督之下。根据这一观点,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应当强调民主交往方式的适用,全民参与、对权力重新进行合理设置,如分散部分垄断权力、推出新的制度,并加强对其权力运行的常规监控。

(一)民主交往的主体——全民参与防治职务犯罪

哈贝马斯认为增强公民的参与程度是实现交往理性的重要方面。无数国家的实例亦表明,凡是在官方真心实意反腐败却以失败告终的地方,一般总是缺少一个要素——公民社会的参与。*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第47页。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有效遏制腐败,公民的参与对于防治职务犯罪至关重要。这从下面数据中可见一斑: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最高检12309举报电话开通5天 电话举报逾万件》,2009年6月29日, http://news.QQ.com,2014年4月26日访问。

拓宽公民参与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渠道,力图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我国已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2007年山东省信访局“网上信访”系统正式开通。公民只要登录山东省信访局网站,点击“网上信访网站”进入系统注册后,即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可随时从网上跟踪来信去向,查询所反映事项的办理情况。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访工作的原则、管辖、期限、程序和罚则等。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亦做了许多探索。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正式更新。5天内,最高检接到12309电话举报过万件,网上举报达6000余件,公民举报更加便利畅达。2015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表示,2013年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拓展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犯罪的渠道,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及时核查处理。201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开展远程视频接访,让上访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法官反映申诉信访问题。纪检部门亦创造条件力图拓宽公民参与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渠道。2014年2月中旬,北京市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表示,继续加快电子监察平台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西城区将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推进信访网上受理,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顺义区将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认真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机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民主交往的条件——对权力重新合理设置

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关键并非清除腐败分子,消除腐败机会更加关键。许多国家反腐败的历史不断证明,只撤换或惩罚腐败的人员远远不够,腐败仍将持续,因为腐败的机会仍然存在,组织体制和制度仍然存在,文化依然如故。正是这种产生腐败的机会环境让腐败再次发生。文化因素通过几千年逐步积淀在每个人的骨髓中,难以通过一朝一夕的变革而改变,而制度的变革却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关键是确立民主交往的条件——对权力进行合理设置,废除一些制度,推出新的制度。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集中在垄断性行业,中石油窝案和中国移动窝案被称为中国国企反腐史上最大的两起腐败窝案,这两家企业被称为国内拥有垄断资源最强大的两家企业。2012年企业家犯罪涉及的行业特征,也充分证明了上述分析。统计表明,在企业家犯罪涉及的十大行业中,居前三位的正是能源矿产业、金融投资业和房地产业。在这三大行业中的发案数,占十大经营领域发案总数的52%。另一方面,案发领域集中。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这一状况反映了国有企业内部运行制度的混乱。

为了改变这一制度缺陷,应对权力重新进行合理设置。一方面,应在一些领域减少政府的管制和控制,进行体制重建。采取减少贿赂动机、取消政府补贴、贸易限制等方式实现经济自由化。打破行政垄断,倡导市场经济。在其他一些重要领域引入政府管制。如为了建设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制定新的规则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以及规范金融和证券、房地产市场,并力图在设计政府管制措施的时候,把可能导致的腐败机会压缩到最低。另一方面,打造规范的国有企业市场主体,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近年来,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事例不断提醒我们,贪欲和权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制约的因素,而制约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以规范权力的运作。制定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等,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总经理、董事长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剥离其“官”、“商”双重身份,厘清其“官商、政商”界限,让董事会、监事会等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民主交往的监管——加强权力运行的监控

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必须制约权力的滥用。无数事例告诉我们,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益交易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54页。《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一把手”往往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46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3岁,可见,其职务犯罪是其理性分析、利弊博弈后的“谨慎”抉择;另一方面亦说明没有对权力运行良好的监督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财物,权钱交易难以避免。

而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尤为缺乏。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这一现象凸显了国企内部监督的虚置。虽然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职业经理人等制度,但尚不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作用微弱,这增加了国有企业家滥用职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外部监管失控。国企高管兼具“官”“商”双重身份,薪酬与国家、政府的扶植力度相关,在行政级别制度、职务晋升、考核中亦与市场经营脱离,而由政府决定。这导致企业内部机构、监督制约机制虚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更导致国企管理行政化。国企受到众多行政机关严苛的纪律与道德约束,但这些约束大多仍停留在原则的宣示、运动式的执法、事后选择性的追惩上,处于失控的状态。*《市场与法治是遏制国企高管犯罪的根本之道》,2009年7月22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jdwt/content/2009-07/22/content_1126696.htm,2014年4月26日访问。

加强对国有企业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应当力图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官方监督与民间监督并重、内省监督与国际合作监督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其一,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机构的监督机制,构建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规范职能,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外部监督主要指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作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逐渐促使其沿着法治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这一方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网络的迅猛发展,已成为一种庞大的社会力量。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社会无疑会失去自我警报的能力,成为一种缺乏自我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其二,坚持官方监督与民间监督并重。强化官方行政监督。适当扩大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等的权限,完善其管理体制,使其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审计权力;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队伍建设,力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审计队伍;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群众监督是公民依据宪法实施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是市民社会唯一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民间力量,这一方式在实践中经常与舆论监督的方式结合并用,共同达到监督的效果。其三,坚持内省监督与国际合作监督相衔接。一方面,强化国有企业家内省的纪律监督。调查显示,依法查处的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人都具有党员的身份,故内省的纪律监督尤为必要。纪律监督主要指党的内部监督,即党组织的监督和党员之间的监督。坚持党务活动公开透明,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另一方面,反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任务。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腐败现象日趋国际化,逐步形成了国际间腐败力量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勾结的特点。数据显示,我国大批掌握权力的贪官和国企高管外逃引发了大量资金流失,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与监督势在必行。总之,只有构建了这三方面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防治国有企业家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赵守江]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New Ideas of Duty Crime Prevention in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LIU Guang-san1, LI Yan-xia2

(1.CollegeforCriminalLawScience,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2.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BinzhouMedicalUniversity,Yantai264005,China)

Ha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provides a new way of studying duty crime prevention in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The duty crime of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is difficult to eradicate, and can only be controlled within a tolerable range. Having established the basis of this idea, we should build the rational communication platform, seek the preconditions and system orientation of duty crime prevention of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by way of self-reflection and equal dialogue, and finally prevent duty crimes of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through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a reasonable set of power re-power operation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monitoring and etc.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state-owned entrepreneurs; duty crime; prevention

2014-05-13

刘广三(1967- ),男,安徽怀宁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犯罪学。

刘广三1,李艳霞2

D

A

1002-3194(2015)02-0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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