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设计论纲

2015-12-08 10:38兵,程
关键词:法学数据库信息

陈 兵,程 前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改革开放后,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以满足国家各机构部门的需要,补充严重缺乏的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以及科研院所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律职业能力的考察日益偏向侧重实践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传统法学概念体系化的课堂讲授俨然已失去了其得以应用的场域,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便待业的现象大量出现,法学专业难就业不断成为社会诟病的话题。

随着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及其理念已经不可逆地影响了当代大学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挑战,即运用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交互理念吸引、服务、更新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参与者与管理者的兴趣、观念以及认知水平,为化解优秀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廓清障碍。

一、大数据时代到来与高等教育改革趋向

(一)大数据时代内涵与特征

美国互联网数据中心将大数据描述为:通过高速捕捉、发现、分析,从大容量数据中获取价值的一种新的技术架构。大数据旨在描述因数据处理技术和工具蓬勃发展而引发的信息爆炸式增长情形,体现为更大的容量、更高的多样性、更快的生成速度、更大的社会价值。[1]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过去难以被量化的信息得以转化为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经由科学的分析方法从而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习惯、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而如何发掘和利用隐藏于海量数据内部的信息价值,无疑决定着相关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前沿发展潮流。这种思维方式以大数据为根源和支撑并俨然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然而,在以教育为例的领域中,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限制,尚未完全实现信息裂变所带来的丰富价值。

(二)高等教育改革趋向

当大数据时代的特征与高等教育改革的需求发生交集时,信息多样性服务与当前倡导的自主协作学习理念得以紧密结合,并深刻影响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2]在现存的协作学习模式中,学习者对知识体系的建构经由与同伴紧密沟通、协调、合作,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个体特色和群体经验的成果集合。[3]正是基于协作学习对个性化和社交性的相似需求,有教育工作者提出运用各种社会性的互联工具软件,完成协作学习的重构。[4]然而,该概念的提出和模式的建立仍局限于现有协作学习模式下的小组学习,尚未有力回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面临的时下挑战,即由于将信息网络技术革命的最新成果运用于高等教育而发生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简称MOOC)的出现给现代高等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为此,有必要深刻认识基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及其趋势。

1.教学内容的自主性。在现有教学模式下,高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各级教学委员会或教务部门制定,并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核准,课堂由任课教师掌控,学生大多是被动地接受“最佳设计”的课程安排,其实这仍是一种“填鸭式”模式,此种教学安排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尤为明显。然而,随着高校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信息技术的介入,学生正逐步获取教学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课堂上,教师也注意到了应避免生硬地传达知识性和信息性的结论,需要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专业思维方式。

就目前我国高校教学现状而言,尽管课程网络化管理技术已较为成熟,但在课堂教学方面却仍相对薄弱,常见的教学手段限于PPT等多媒体教学课件和不甚普及的远程教育系统。大数据时代信息多样化的特征对现代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Blog、Wiki、微信等社交软件普遍运行的潮流下,应将即时通讯软件和其他社交性信息工具融入到教学实践中,通过搭建专业知识与教学信息透明多样的交互平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其内在学习潜能和个性需求,使作为网络用户的学生,经由教学信息交互参与的提升,从教师(信息发布者)单向授业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知识技能的处理加工者甚至主动发布者。这样,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手段就会更具实时高效性,其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多元。更为关键的是,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体可经由网络不断拓展人际资源,为日后的个人执业和职业拓展积蓄广泛的社会资源。与此同时,学生个人的声音与行为可以放大到社会空间,甚至可能形成社会行为,在与“权威”的角力中获得发声途径和机会,使认知在质疑和挑战中愈辨愈明。当然,考虑到教学计划的整体性和学生尚不成熟的认知能力,指导教师仍然需要对教学内容和价值标准进行衡量和把握,适时引导学生的学习方向。

2.教学过程的交互性。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是用户间交流互动的重要载体。用户选择需要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加工,再分享给同样关注这一信息的用户群,完成信息的裂变式传播。应用到高校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浏览者,也将成为知识、信息或经验的发布者。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将代替教师传授知识和信息,而是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分享学习成果,交流经验观点,并通过门户网络工具与其他更广范围内的个体展开讨论,经过充分地思考与论证之后,更加全面透彻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信息。事实上,这种教学的交互性要求直接促进了知识的自我扩充,尽管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会造成信息管控的相对削弱,倘若处理不当,教学过程将处于权威缺失的混乱状态,这无疑是实现教学过程交互性所面临的挑战,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成熟的大数据时代,即便在社交媒体中信息良莠并存,但是成熟的信息网络中会出现一些“意见领袖”,他们主导着大量“围观者”群体,这类主流意见的形成主要依靠着信息传播过程中所获得的群体认同感。因此,在信息传播过程有序与规范的控制下,主流意见通常被推定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合理性。而在问题研讨过程中形成的这种主流观点,经由教师对该观点进行专业性和科学性的指导,完全可使其既保留学生的原创个性,又符合学术规范和职业要求。可见,大数据时代教学交互性的充分实现,不仅有赖于学生用户间信息的有序流动,也要求信息把关人(教师)放开对授业对象的过度干预,即教学的交互性应在学生个体之间和学生与教师之间两个层面得到充分体现。

二、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设计的价值分析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发布,其中在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中明确指出:“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纲要》为我国教育网络数据库的建设和升级开启了新篇章,网络教学资源的管理和应用成为研究和实践的热点。譬如,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在法律数据库的建设与升级过程中,对于数据库的服务转型、技术更新和制度创新做出了努力,[5]是网络数据库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成功尝试,但是囿于对图书馆系统数据库建设价值的现实定位和实际的数据库资源整合能力,该类数据库在实际教学中难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信息交互。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网络数据库的交互性设计”构想,指出目前我国数据库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人机交互设计问题。[6]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尚缺乏有力的必要性论证和现实的实际需求表达。基于此,笔者将通过结合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现实困难和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学教育教学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阐明当下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设计的价值。

(一)化解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资源匮乏的现实矛盾

近些年来,各大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的当下,法学专业招生数量也未有明显减缩,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与之相对的是高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和实践教学资源普遍不足,加之法学专业现行的培养方案已明显不能满足市场化需求,进而加剧了当前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便待业的现况。面对此困境,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明确提出要把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作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其中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是重中之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在庞大的法学专业学生队伍和实现“卓越计划”提出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和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矛盾,如何整合各类法学教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化解教学规模与教学质量的矛盾是亟待解决的战略性课题。为此,不妨从搭建学生自主学习平台,推进交互式学习模式入手,尽快建成具有大数据时代特征的多样性和交互性的法律人才培养架构。其中,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设可作为重点项目实施,一旦成功,它将有效化解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严重匮乏的窘况。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成可以充分实现信息交互,扩大教学信息的发布源,提高疑难解答的针对性和实时性,克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受制于场地、时间、人员等物理因素的难题,实现跨时空的自主性交互学习效果。这不仅可以缓解师资队伍匮乏和教研工作量不平衡的困境,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参加学与教互动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借助网络数据库技术实现对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的高效整合、管理、运用及自我发展,将大量碎片化的个体认知转化为系统的、体系化的知识,能有效化解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困难。

(二)满足法学实践教学自身的“交互”特征

法学实践教学注重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常用的教学方法有模拟法庭课程、法律诊所课程、法律援助课程、学年实习、毕业实习等。在这一类实践课程或教学安排中,设计者是希望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计划和方案起主导作用,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判断检索有价值的信息,深入解析,学会自主研究和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教学过程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个性化服务特征不谋而合,两者均强调用户(学生)对信息处理的参与度,并在个性化标签作用下对资源的利用进行升级,促进用户(学生)独立性的形成,避免同质化。

经过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积累,社会经济、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等社会因素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随着现代竞争意识的引入,市场化理念和模式的强化运营,加强了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需求,各种人才,包括法律人才不应当是千篇一律的教育流水线产品,而应是个性鲜明,善于独立思考,具有较强交互性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的经验,在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设置模式下,通过促进学生讨论交流,引导学生养成自主学习意识,是确保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根本。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设中,应充分重视教学信息资源的交互性,鼓励和要求学生主动发声,分享资源,共同参与建设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进而有针对性地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培养目标,这既是大数据时代到来对法学实践教学活动提出的紧迫要求,也为法学实践教学教育改革带来了机遇。

三、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设计的基点——吉林大学法学院经验分享

吉林大学法学院作为新中国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的重镇,培养了许多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振兴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重大历史贡献。当前,由于受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譬如,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功能重构、地区发展差异、人才自由流动等因素,吉林大学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事业的激烈竞争中,正面临着再次创业、化解现实困境的重任。为此,我们结合大数据时代特征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向,探索建设一个信息量大、更新及时、交互性强的法学实训数据库,旨在整合现有法学教学资源,为吉林大学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国内外较为成功的法学教学数据库大多为研究型数据库,用户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人机构,法学教育者、研究者、学习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虽然法学理论研究的网络数据库已经建成,但是尚缺乏专门突出法学实践教学要求和功能的数据库。为此,应当立足大数据时代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趋向——大容量、多样性、快捷性、个性化的特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绩效,优化教育服务和管理机构的运行,扩大受教育人群范围,建设和夯实教育设施基础,探索新型教学模式,该设想体现在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设上,具体为数据库功能的设计上,包括为学生提供学习资讯与模式实践、协助教师教学答疑与指导实践以及信息智能化处理和安全防护三方面。

(一)学习资讯与模式实践

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会经历学业和职业选择上的迷茫期,社会经验、职业内涵、现实评价等有效信息的匮乏,会导致学生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学习方向。自进入法学院学习后,通过学院分配的学习账号,加之现代移动互联技术和设备的大量运用,学生可以随时随地登录数据库了解各类信息资讯,即便是新生也可以从初级意识上认知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可以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依托数据库中大量的教育信息,检索分享到其他法律人的宝贵经验和学术理论,激励其发挥创造性思维,进行主动的个体性学习。与此同时,数据库将提供给学生通过网络,模拟参与各类法律实务的平台,学生通过扮演法律职业上不同的角色,进行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并经由数据库事先设计的评价标准给出实践成绩,最后经由“实践教学讨论区”分享经验,寻求解答。此时,我们为学生提供的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不仅仅是一个大容量资源信息型数据库,更是一个具有自主性和交互性的参与型数据库。

(二)教学答疑与指导实践

该数据库通过教师对学生进行实时网络关注,将法学实践教学全过程进行可控化操作,包括实践教学的前期准备,理论教学课件等学习资料的上传,实践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答,以及实践教学进度的调整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从而确保学生在通过该数据库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指导,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平台,也是教师科研与教学的成果梳理平台,大量的法律相关信息在此得到优化整合,教师在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可以高质量地完成科研学术任务,分享教学科研成果与经验,为此,我们也设立了具有权限设置的“教师讨论区”。有了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高校师生能够丰富理论学习,获得多样化实践途径,便于成果积累,大幅提升教学效率并降低教学成本,从而有效满足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资源匮乏的迫切需求。

(三)信息智能化处理与安全防护

大数据时代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设注重多样性积累,鼓励交互性发生,这就要求数据库的建设与发展应是一个开放的过程,一个持续的任务,需要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当然,在鼓励建设开放型和交互型数据库的同时,会遇到海量信息如何筛选和处理的难题,因此必须重视数据库安全防护和开放建设的关系。这方面需要专业人士深度参与,设立学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有步骤地、稳妥地开放数据库建设的板块。学生作为重要参与者的发布权限仍需受到较大控制,未来在开发智能化处理软件后,将尽可能放开限制,交由智能系统进行形式审查加实名申报审核,这一点可以借鉴优酷网关于视频信息上传、发布、投诉、申报、限制、处罚、追责的管理机制。在数据库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保证物理基础的平稳运行、数据交换的信息安全,为放大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多样便捷的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有效防范信息话语权转移所导致的舆论失控风险。

为此,在充分考量大数据时代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建设诸要点的基础上,可将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建设分为两个子数据库。经过动态的数据库更新和调整,整合碎片化的法学教育资源,构建开放型和交互型的分享平台,力争建成数据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用户体验丰富、操作扁平易用的权威型数据库。

1.信息资源数据库。该子库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建设的首期工程,突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信息提供、整理、分析的功能,强调对基础信息资源的掌握,向用户提供全面的法学信息检索服务,这是保障大数据时代多样化和交互性功能得以实现的物理前提。

(1)教学案例。该部分数据可借助北大法意、北大法宝数据库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将地方法院各类典型案例、国外经典案例、国内外模拟法庭竞赛案例,通过专任教师会同实务部门专家,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收录数据库。在这一过程中,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提交案例和修改意见。

(2)法律法规。该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北大法意、北大法宝数据库实时更新的相关信息,同时根据我院实践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和学生反馈的要求,补录地方性法律文件、部委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法律文件。在这一过程中,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扩大法律法规信息来源。

(3)法学文献。该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知网、北大法宝,收录最权威、最全面的法学文献资源,为高校法学师生提供法学理论教学研究的信息保障。与此同时,也可以为每位教师和学生开放可供其设计自我订制的文献推送功能。

2.模拟实践数据库。该子库的建设和运行始终贯通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理念,打造互动平台,形成用户体验与交流中心,教与学的各类信息可在互动平台进行次级传播,并在交互过程中得到甄别筛选,形成主流意见。经过指导教师的帮助,对模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做出开放且现实的评价。该子库是大数据时代交互性、多样性、个性化等核心理念在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呈现。

(1)教学设计。不仅包括实践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内容,还包括拟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推介和学生期望开设哪些实践教学课程的表达。该部分建设主要由参与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负责,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教学支持,根据学生反馈及时调整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要素。

(2)教学互动。将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网络化和模拟化,克服大规模学生实践受制于时间、场域及指导教师等教学资源不足的弊端,通过开放型和交互型网络实践平台的建设,实现学生自主参与,自主选择所接受的实践训练的需求;也可以与校内外指导教师进行在线或离线的有效交流,获取专业意见。目前网络平台能够支持学生单机或联机分组参与网络实践教学活动,并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选择参加模拟实践的类型,其考核成绩允许多次刷机测试,进一步操作目前正在调试,其设计初衷即为激发学生自主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克服时空和人员匮乏等障碍。

为充分保障上述两个子数据库功能的实现,为信息资源数据库和模拟实践数据库提供后台管理,对海量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维护网络数据库运行的安全,我们也对学院现有教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了整体升级,使其功能从单层次数据统计和发布提升为多层次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及存储等。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教学文件发布。分为教师专区、学生专区及共享区,整理实践教学相关文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责任,使实践教学纳入法学教学的正规序列。二是教学研究组织。创新实践教学项目,组织实践教学项目申报、管理及评价,实现教学研究成果展示等。三是教学测评控制。组织、受理、评价各类实践教学的效果,认定各类实践教学成果等级,设计、调整评价体系与标准。四是教学反馈处理。征集有关实践教学改革的各种意见,受理各种有关实践教学的投诉与申告,以此作为学院推进和优化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参考意见。

综上,坚持多样性和交互式培养,避免同质化教育的弊端是大数据时代建设法学实践教学数据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生既是数据库的使用者,也是建设和发展数据库的参与者。在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的提供、交流、共享过程中,学生持续不断地为数据库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信息,贡献智慧,并经由学生个人和指导教师共同地、规范地、系统地试用,使得数据库功能更加强大,用户体验更加人性化,实施效果更加理想。

[1]张燕南、赵中建:《大数据时代思维方式对教育的启示》,《教育发展研究》2013年第21期,第1页。

[2]江婕、卢晓勇:《高等教育信息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255页。

[3]赵建华、李克东:《协作学习及其协作学习模式》,《中国电化教育》2000年第10期,第6页。

[4]郑卫兵、赵呈领、刘志英:《协作学习2.0:基于Web2.0的协作学习新范式》,《现代教育技术》2009年第1期,第17页。

[5]范静怡:《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应用分析与对策——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法律数据库为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1期,第188页。

[6]方旭:《新时期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研究》,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ina Communication and Technology(ICCCT2010),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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