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5-12-06 19:29唐华军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3期
关键词:仲裁经营者条款

唐华军

中共克山县委党校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唐华军

中共克山县委党校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工具性的革命,引发了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二十一世纪是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世纪,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产物,迅速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但是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阐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网络消费者;网络经营者;侵权;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阻碍其发展,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与个人数据、网络通信权、公平交易权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和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经常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

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何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

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其他保护方式

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很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高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另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消费者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3]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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