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2015-12-05 02:27楚海月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长跑监护人

楚海月

(广东培正学院体育教学部,广东广州510830)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楚海月

(广东培正学院体育教学部,广东广州510830)

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实证分析法对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学生猝死事故中各方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在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对学校的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事故处理中学校与猝死学生家长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以上述分析为逻辑起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该种事故中校方、教师、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为各方主体提供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

体质测试;猝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风险防范

近年来,高校学生长跑猝死事故频发。仅2012年11月的一个月内,就发生3起大学生参加长跑猝死的事故[1]。2014年9月15日,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一大二男生1 000 m体测猝死,再次把高校体质测试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2013年4月,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下发了教体艺司函[2013]13号:关于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1 000 m跑(男)、800 m跑(女)这两个中长跑项目定为高校体质测试必测项目[3]。目前我国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约为2 400万[4],根据规定全部必须进行体质测试。考虑到庞大的测试人数,发生学生长跑测试猝死事故的可能性已成为悬在我国高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学校体质测试工作正常进行,为了使家庭、学校、教师、学生各方能合理分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与有效防范风险,为了能够为体质测试工作的安全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以及能够为事故发生后的各方提供法律判断依据,有必要对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牵涉到的各方进行法律责任界定,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1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概念界定与特点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也叫急死,即看来貌似健康的人或病情经治疗后已稳定或正在好转的患者,在很短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5]。运动性猝死是指运动相关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6]。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属于运动性猝死,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是指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在校进行体质测试1 000 m跑(男)和800 m跑(女)时,发生运动性猝死后果的事故。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测试活动的法定性与强制性。高校学生在读期间必须进行长跑体质测试,这是教育部的硬性规定。该规定性质属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作为高等学校必须遵守。教育部与高等学校的这一关系属行政法层面的法律关系,存在着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在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猝死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①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体质测试的学生;③正在参加1 000 m跑(男)和800 m跑(女)项目测试的学生。

3)时空的特定性。首先,猝死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猝死必须发生在学生进行体质测试1 000 m跑(男)和800 m跑(女)项目测试期间。猝死发生的地点也是特定的,即猝死结果最初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保护等责任的1 000 m跑(男)和800 m跑(女)测试区域内。

4)高校对不同年龄的在校大学生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责。一般而言,大学生在入学时都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随着教育低龄化现象的出现或优秀学生跳级,也有一小部分大学生入学时年龄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7]10。因此,对于这两种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学校对应的安全教育责任也有所不同。事故发生在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也有所不同。

2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各方主体适用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在校生,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也与学校有关。因此,在事故中对学校的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而要正确认定学校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有在明确了法律关系后,才能够具体到救济途径与各方责任分配问题。

学校与学生之间通常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种为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为民事法律关系[8]。前者即高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代表国家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因而高校与学生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教育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等问题[9],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依据教育行政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向高校所属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所以在学校还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从民法角度看,大学生作为自然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从批准设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此,大学生与高等学校都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当学生自费就学,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教学、后勤等服务时,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就是消费者,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就发生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归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无论是学生自身原因还是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其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乃至民事诉讼来解决。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是高等学校依据教育部规定组织的教育管理活动的应有内容,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从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来看,是为了保证高校学生不仅要学习好而且要有健康的体质,以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国家的发展要求的栋梁之才;而当发生个别学生猝死事故时,猝死学生家长与学校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此时需探究事故原因,确定法律责任,以解决各方的法律纠纷。可见,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二元法律关系,从而增加了处理问题的复杂性。

3 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各方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综上分析,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引发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责任的确定前提是要确定归责原则,即要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10]2-3。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般采用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11]。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行为人有无过错来依法确定。在举证责任上需谁主张谁举证,诉讼中由原告即学生家长一方证明被告即学校包括教师在具体组织体质测试中有何种过错行为。若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则会依法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10]3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在相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大多数已有案例的判决是,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高校给予猝死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救济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补偿。

4 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4.1 事故中学校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防范

4.1.1 学校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是多主体、多责任基础的复杂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未满18岁情况下)、负责教师或测试工作人员。学校作为事故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前者的违反将导致学校的直接责任,后者的违反则导致学校的替代责任(学校存在选任、监督过失)。

4.1.2 学校方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

按要求完成体质测试工作是国家对学校的强制性要求,是学校必须执行的学校体育工作。因此,高等学校只有把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圆满完成的义务,而没有因怕出事故而选择不做体质测试工作的权利与自由。既要完成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测试任务,又要保证测试中不出事故,或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是摆在所有高校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学校想要防范学生猝死事故的法律风险,只能在体质测试工作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精心组织,高度负责,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做好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等,才能避免或减轻发生事故后相应的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学校可能碰触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场地器材的安全性、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告知义务、对可预见风险的预防、对教师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这5个方面,因此,构建规避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也应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

1)场地器材方面:检查场地器材的状况,提供合乎安全标准的测试场地和器材。2)与学生监护人沟通方面:如果学生未满18岁,要将长跑测试的风险告知其监护人,并要求监护人配合调查学生病史、督促其积极锻炼等。3)对学生安全教育与告知义务:①如实告知学生长跑测试的风险:如长跑测试有引发猝死、晕厥的可能性,有加重癫痫、中暑、哮喘、感冒等症状的风险;②禁止患有心脏病的、癫痫病的、哮喘病的、重感冒或其他不适宜剧烈运动疾病的学生参加测试(要求学生向家长沟通询问病史),这些学生给予免测资格;③测试前要强调:前一天熬夜过度的、没有做好准备活动的、没吃早餐(上午)的、没吃午餐(下午)的学生以及女生正在来例假的不能参加测试,需另择时间测试;④要求学生在测试之前的1~2周自行训练3~5次,以储备体能;⑤跟学生强调:在测试过程中出现胸闷、胸痛、头晕、呕吐等明显不适要中止测试,不要硬撑;⑥测试前向所有学生强调,测试中发现身边有同学出现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老师处理;⑦要求学生测试完不要急于停下、坐下或躺下,应慢走一段时间让心跳呼吸逐渐平稳下来;⑧强调测试完不要离开场地,15 min后无明显不适的,方可离开。4)对可预见风险的预防方面:①测试现场须有医疗人员提供人身安全保障;②对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术等急救知识的培训;③学校应出台长跑安全事故评级标准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使不同伤害程度的学生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助。5)对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①做好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避免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疏漏;②出台统一的安全教育标准,强制随堂测试的教师测试前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以及安全教育工作;③对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术的安全急救知识培训,按照事故评级标准给以受害学生及时合理的救助。

4.2 事故中相关教师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防范

4.2.1 事故中相关教师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如果相关教师或工作人员无过错行为,则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也应视为学校的过错,由法人即学校来承担责任,法人工作人员对外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如果相关教师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过错,将由学校即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此责任为替代责任。按照《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7]48在学校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追偿或给予行政处分。实践中看,采用后者居多。

4.2.2 教师方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

《办法》相关规定显示,教师或工作人员在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主要包括未按运动规律组织测试、未提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发现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及时制止、对受害的学生未能进行及时合理的施救等多个方面。可见,想要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必须满足如下几个要件:

1)测试前教师要按照运动规律带领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2)测试前对学生做好必要的安全教育工作,如告知测试风险、询问学生病史,身体是否适合测试,测试中什么情况下应该及时终止等;3)测试中发现有可能出现危险的学生要及时中止其测试;4)教师在测试前和测试过程中不要用过激的语言对学生进行引导与暗示,如“跑不下来就挂科”“死也要给我跑下来”等;5)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要给予受害学生及时合理的救助,这就要求教师须掌握心肺复苏术等急救知识,以免延误救助时机;6)测试完后不能让学生马上离开场地,检查过所有学生无不适后方可离开,避免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在离开途中病情加重而耽误救助时机。

4.3 事故中受害人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防范

4.3.1 受害人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12]另外,《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13]因此,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行为无明显过错,则由学校方负全部责任。如果受害人行为存在过错,则须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3.2 受害人方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 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受害人是正在参加长跑测试的学生,其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有隐瞒病史、私自测试、不服从管理等行为。因此,对于参加长跑测试的学生,想要避免出现过错、规避相关法律责任,防范的措施就是不触犯以下任何一条:1)隐瞒自身病史,明知自身身体条件不适合测试却未及时通知教师家长或测试人员,心存侥幸心理,贸然参加测试。2)在已经办理免测手续后,私自决定参加测试。3)测试结束后未经教师允许私自离开测试场地(规定测试后需要观察15 min后方可离开)。4)在参加测试前私自服用药物(兴奋剂等)或过度饮酒。5)不服从管理,在测试场地打闹造成意外事故。

4.4 猝死事故中监护人方应付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防范

4.4.1 监护人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为划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14]。对于成年学生,从法律上看,他们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体,对事故法律责任的判断无需考虑监护关系的存在。对于少数未成年的学生,学校也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部分学生的监护人应该是他们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面,《办法》第十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7]16;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监护人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受害学生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学生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学生在事故中是加害方,学生的过错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4.2 监护人方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 为了规避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方面是避免自身行为的过错,另一方面是避免被监护人行为的过错。因此,对于监护人来说,风险防范措施也分为针对自身行为部分和针对被监护人部分。

针对自身行为部分的防范措施是:1)积极与学校沟通,如实向学校反映学生的身体状况与疾病史。2)被监护人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应及时履行相应监护责任。

针对被监护人行为部分的防范措施是:1)对被监护人作诚实守信教育,不要弄虚作假,不要替别人测试或找人代测。2)教育被监护人不要在没掌握相关急救知识的情况下贸然对长跑事故受害学生进行施救,防止二次伤害发生。

5 结语

一旦发生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不仅会给受害学生家庭成员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且许多地方发生家长到校闹事,致学校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学校还可能会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以及无法预料的法律纠纷,负责教师也难免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有鉴于此,防患于未然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体质测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明确各方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出台完备的风险防范措施,利用各方自我保护的心理,使各方趋利避害的行为成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合力,将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在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为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良性运转提供保障。

[1]凤凰网.大学生长跑猝死“死亡距离”这次只有1 000 m[EB/OL].(2012-11-29)[2014-09-20]http://edu.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11/29/19631873_0.shtml.

[2]今日早报.大二男生参加1 000 m体测时猝死[EB/OL].(2014-09-17)[2014-10-10]http://news.sina.com.cn/o/2014-09-17/063930868937.shtml.

[3]教体艺司函[2013]13号.关于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工作的通知[EB/OL].(2013-04-22)[2014-10-1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7_gggs/201305/151698.html.

[4]阳光大学生网.2014全国大学生人数[EB/OL].(2014-05-30)[2014-10-10]http://news.sina.com.cn/z/quxiaozhongchangpao/.

[5]互动百科.什么是猝死[EB/OL].(2012-08-28)[2014-10-10]http://lady.qq.com/a/20120828/000256.htm.

[6]林辛,房杰.运动性猝死研究综述[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6,5(4):31.

[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48,16.

[8]许灿荣.高校学生死亡事故法律责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8):61.

[9]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2002,29(4):7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3):2-3.

[11]高菲.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看大学生安全教育[J].法制与社会,2008(7):218.

[12]本书编写组.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26.

[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

[14]孙非亚.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重构[J].政法学刊,2010,27(5):18.

责任编辑:刘红霞

Legal Liabilities and Risk Prevention of Sudden Death Accidents in Long-distance Running in Physical Fitness T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CHU Haiyue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Guangzhou 510830,Guangdong,China)

By documentary method,interview method and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sudden death accidents in long-distance running in physical fitness t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has an analyt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main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accident.The research results are that the liability affirmation of the school in the sudden death accidents in long-distance running in physical fitness t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core problem of accident disposal;there is a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chool and the parents of students who die suddenly in the accident;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affirmation should be applied,that is,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s taken as the main principle and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is taken as the subsidiary principle.With the above analysis as the reasoning basis and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the main parties in the accident,that is,the school,the teachers,the students and the parents,are analyzed,so as to provide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for the main parties to evade their legal liabilities.

physical fitness test;sudden death;legal relation;legal liability;risk prevention

G804.49/D922

A

1004-0560(2015)03-0059-05

2015-01-06;

2015-03-11

2014年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律视角下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的风险防范机制构建(14G72)。

楚海月(1971—),女,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学校体育学和社会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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