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桔水 李坤
内容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目前,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适用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应以法治思维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促进提升检察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未成年人检察 附条件不起诉 社会帮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司法公信力作为对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设专章规定“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努力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已成为新形势下事关检察工作根本和全局的重大课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是优化检察品质、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在我国,检察公信力问题是从司法公信力衍生而来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1]按照上述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接受者双向互动角度进行分析的逻辑,检察公信力也应包含两种状态,一个是社会公众的“信”,另一个是检察机关的“被信”。[2]它的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是一个正面评判与负面评判互相交互作用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检察公信力建设是一个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的问题,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时刻勤勉尽责。
检察公信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提升检察公信力,必须在改善外部执法环境的同时,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通过提升检察工作品质,立足执法办案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形象和执法为民的社会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在第五次全国公诉会议上指出,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必须更加注重提升公诉工作品质。注重遵循公诉工作规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有效提升公诉工作的法治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3]在实践中,“执法理念先进、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过硬、执法效果良好、队伍素质提升、人民满意度高”已经成为优化检察品质的努力目标。[4]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提升未检品质,也是优化检察工作品质的重要内容。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检工作特殊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提供了具体的制度支撑和实现路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理应成为优化检察工作品质、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现状:理论空间与实际数量反差明显
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以各种形式强调要积极落实这项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触犯《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可能宣告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实践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数量,是决定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上作为空间的关键因素。我们选取东部发达地区未检工作新近起步的Z省、未检工作基础较好的特大城市B市和S市作为样本进行分析。[5]
(一)应然的预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空间巨大
据调查,检察机关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潜力巨大。如B市检察机关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中,符合适用条件的占42.9%。再如Z省2014年所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中,判处非徒刑刑罚和免予处罚的占37.9%。综合B、Z两地情况,近两年来都有近40%的涉罪未成年人从理论上讲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二)实然的图景: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较少
与上述理论上可能的数据相比,司法实践情况却存在较大反差:2013年B市附条件不起诉率6.2%,同期相对不起诉率26.2%;S市2013年附条件不起诉率仅占5.9%;同期相对不起诉率11%。Z省2013年附条件不起诉率仅为2.3%,同期相对不起诉率6%;2014年全省附条件不起诉率仅为3%,同期相对不起诉率为5.9%。从上述“二市一省”的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比例都不到10%,而相对不起诉的比例却明显高于这个数字。
雖然上述数据不能反映全国未检工作全貌,但足以证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与其理论上的空间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发挥提高检察公信力的功能来说,这项工作具有较大潜力。
三、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和相对不起诉界限不清。虽然从理论上讲,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相比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约束和惩戒性质,[6]但由于两者存在可以交叉适用的案件范围,再加之检察实践中相对不起诉适用一直存在泛化的倾向。致使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比率远远高于附条件不起诉。第二,“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审判机关确定宣告刑时考虑的因素相当复杂。尤其是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叠加适用时,宣告刑更难以判断,致使检察人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第三,和解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重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和解不起诉简便易行,使得和解不起诉侵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繁琐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附条件不起诉比一般不起诉增加了听证、考察、矫治教育等工作环节,还要面临考察前、考察后两次汇报,形成诸如考察方案、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等更多的工作文书。这需要检察机关、帮教志愿者、社区矫正部门等多个主体的配合协调工作。作为这一系列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者,办案检察官需要身体力行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压力下的基层检察官更加不堪重负,进而不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繁琐复杂,也是造成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隐性流失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