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珈羽
【摘 要】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正在逐渐走向成熟。此次研究主要将证券市场危机作为切入点,分析政府救市的适度性。但当前的理论研究范畴内,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解释与定义,存在争论。结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视角,对证券市场危机进行重新认知,探索政府救市行为以及方法。
【关键词】证券市场危机;政府救市;适度性
一、前言
证券市场出现危机,政府部门从未袖手旁观。但是,针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性,救市效果存在差异。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美国信奉自由市场理念,适度性不足。2008年经济危机,中国政府干预实效性明显,造成通货膨胀压力上升,适度性过度。发挥政府救市的适度性,是此次研究的重点。
二、美国证券市场危机政府救市经验借鉴
1929年股灾,道琼斯指数总计顶点,自381.17下降到44.1,跌幅高达89%。造成证券市场陷入恐慌,恶意循环抛售,市场急剧下跌。在当前政府所采取的救市方式主要是自由放任政策,股灾迅速蔓延成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
1987年股灾,被称之为黑色星期一,道琼斯单日下跌22.61%,跌幅为32.81%。受到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币值的影响,程序化交易与杠杆交易影响致使股市下跌。政府采取快速的干预方式,发表紧急声明,确保市场具备充足的流动性,确保续贷与公司回购,股灾未转变为经济危机。
2008年次贷危机,道琼斯指数跌幅为54%。政府积极救市,提供紧急流动性、接管两房、量化宽松方式。使此次危机的影响范围低于预期标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完善。
三、我国证券市场危机下政府救市适度性探究
1.设定政府救市目标
设定政府救市目标,是证券危机下政府开展救市过程的基础。对该目标的确定,能够准确的定位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政府干预则实在证券市场失灵状态下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市场调节则是对证券市场的各项资源进行明确,确保政府救市目标得以明晰。探究其政府救市的基本原理,主要是通过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将市场从失灵行为调整回自己的正常运行状态。针对当前我国股市危机背景下,政府确立救市目标,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缓解证券市场危机的产生。
2.明确政府救市范围
首先,政府救市范围应该与市场失灵的范围相一致,当证券市场丧失自我调节能力之后,无法恢复到最初的证券市场状况时,政府可以启动救市。启动救市的过程中,则应该充分明确证券市场是否出现了系统性的危机。如果出现的波动仅为局部的波动,则不必要启动救市。
其次,政府启动救市,则应该确保救市的效果能够发挥出良好的效果,当然这一范围的界定标准主要是与证券市场自我调节的最优状态相比较。市场具备自我调节的功能,并未发生证券危机则需要政府进行救市。一旦政府救市行为出现,则要求应该具备良好的效果,发挥出救市实效。
最后,限定必要范畴。政府启动救市,想要确保适度性,则应该针对证券市场的状态,划分范畴进行救市处理,即有选择性的进行施救。通过这样的方式,最大限度上的明确政府救市范围。
3.选择政府救市手段
为了确保政府救市的适度性要求,在选择政府救市手段的过程中,应该慎重。结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波动状况,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激进举措,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售股票,同时利用央行资金支撑市场。在该举措推出之际,出现新一轮的股票停牌,投资者纷纷抛出手中可出售的股票。中国证监会针对最近证券市场的波动状况,要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出售股票,鼓励个人持股。使上证、深证指数下降幅度明显减缓,创业板指数微微上涨。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措施维持市场稳定。为确保政府救市的适度性,我国鼓励个人持续,将市场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将副作用将至最低,借鉴美国股灾救市经验,规避2008年中国政府救市适度性过度产生的影响。
4.控制政府救市程序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法进行预估与衡量。这种状况的产生,使得政府救市程序开展的过程中存在复杂性与应激性,需要结合时机进行抉择。程序限制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实质意义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因素,确保政府的救市适度性,是程序控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优化救市程序,具体开展如下:一方面,构建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对政府救市的各项基础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健全政府救市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救市程序的透明度。政府采取救市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出一定的知情权、表达权以及参与权等内容,保证信息公开能够满足法制化要求。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对市场经济水平的提升作用明显。政府救市行为主要是在证券市场无法实现自我调节后所提出的手段,如何把握政府救市的适度性难度较大。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已经作出相应的规划,在救市目标、救市范围、救市手段以及救市程序提出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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