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
【摘 要】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本文就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口业务应当使用的贸易术语有过很多的讨论。在此,仅对关于成套设备或者大型设备进口使用贸易术语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都具备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行进口物料、设备等自用物资。尤其是对于大型设备,金额巨大、交货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设备进口,如何使用恰当的贸易术语,即能保证预付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对设备的技术性能有所控制;如何在要求的货期内安全收货,同时使得出口方接受进口方的贸易条款要求,是所有进口方关注的问题。
下面结合实际业务与过程风险进一步分析。
目前实际设备进口采购业务中使用的贸易术语以CIF到岸价为主。付款方式多采用100%不可撤销信用证、部分尾款在质保期结束后给付;或者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小部分款项以电汇形式预付、剩余款项开立信用证以及留有部分尾款的形式。不管付款方式为何,进口方需要支出的款项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付款、预验收合格后款项和质保期尾款。
作为惯例,设备出口方一般会要求20%~30%的预付款,作为设备先期投入的资金支持或者可以看作进口方确认合同的保证款,因为出口方(或者制造商)要投入更多资源到相关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包括资金、人力等;而对进口方而言,预付货款可能导致的风险有不能正常收货而且预付款项不能索回,所以在此环节上,进口方一般会要求出口方开具有效期至少为与交货期时间相等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对此部分资金风险的担保,而后支付此部分预付款。一旦出现风险,进口方需要拿到出口方不能按期交货的书面函证,而后向银行索要保函中款项;保留向出口方的催货函件是关键。此间的风险还有银行的信用风险,所以一定要对出具保函的银行等级有所要求。另外,可以在收到保函后向本地银行付费进行保函的验证,如果为真,方可对外支付款项。
如果出口方可以按期发货,银行收到与信用证要求相同的相关合格单证后,就会付款。此时对于进口方来说风险是最大的,第一是因为大部分款项发生在这一阶段;第二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如果出口方将弄虚作假的文件交到银行,银行并没有能力进行判断,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支付,此时出口方即使拒付也比较困难,而且出口方还要承担拒付造成的信用风险。可见,信用证方式对设备进口方而言,风险比较大。
那么,进口方有什么办法可以尽量杜绝此间的风险呢?
有的进口方往往会通过一些软条款等形式来对出口方进行限制来达到控制的目的,虽然如此,更多的风险还是在进口方一边。因为只要出口方递交的文件单证相符,那么进口方是没有理由拒付的。
例如,有的进口方采用提前预验收的方式,来达到防范出口方不交货的风险以及对设备质量控制的目的。同时增加软条款以约束出口方,来有效保证进口方的利益。如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款项支付文件之一为有双方签字,尤其是进口方人员签字的设备预验收合格报告,以及发货箱单中包含与预验收报告中相同的设备号信息等条款。
最后进口方通过滞留尾款的方式安全度过质保期。要求出口方从银行开立质量保函,同样有效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与质保期时间相同。
从以上预付款、发货前款项、质保期尾款三个部分可以看出,最为关键的还是发货时要求的付款方式。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方需要增加软条款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否则,进口设备采用信用证方式风险极大。在这个过程中,预验收环节是最重要的部分,它肩负着几个方面的“任务”:
1.设备是否如期制造完毕;
2.设备质量是否达到技术协议参数要求;
3.设备预验收完毕后的所属权。
但是我们想想看,即使这样,有预验收报告签字、各相关文件标注设备号,依然有可能发生如下情形:此设备不是为给进口方交货用的,仅只是为了得到进口方签字确认。换言之,为了得到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在签订合同前对供应商(制造商)的全面了解与考核,是对合同可以正常履行的保证,甚至比合同条款更重要。再举个例子,某设备制造商在签署合同时提出预付款保函不是银行保函,是商业保函。而且保函出具方与制造商有关联关系。买方同意此条款。但是几个月后,买方联系制造商并发现其根本未进行生产,买方被告知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设备未能如约制造,甚至零件未能备齐,预付款已经用光,如果买方需要此设备,还需要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制造方答应专款专用。
在这样的条件下,买方会同意继续支付剩余款项么?应该支付剩余款项,尽快得到设备以满足生产么?还是为了追回预付款项,与制造商对簿公堂呢?不管哪一种选择,对买方来说都是困难的,因为不仅要继续付出成本,而且还要承担着未知的巨大风险。
所以为了避免陷入这种两难境地,在签署合同前有更多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去做,要了解制造商的企业性质、投资方背景、经济状况、运营情况、所处国家商业风险等。在技术以及商务洽谈阶段,更要做到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多问为什么,并寻求合理答案,力求规避诸如资金、提货不到、推迟货期等风险。
国际商法的原则,更多地是保护出口方,即货主的利益。所以我们进口方只有从合同前期的准备,合同条款的明确方面多下功夫,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签署合同前以“多做事前准备,少做事后补救”为基本原则。
总之,进口方采购设备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风险较大,应采用审慎的态度对待。
参考文献:
[1]吴仁波.出口方选用D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0,1(04):10-11.
[2]廖红伟.选择贸易术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年10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