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晓菊自2010年起就在我家当保姆,干活很让人放心,作为奖励,我每年都在节假日让她回农村老家看看。今年我家添了孩子,考虑到晓菊的工作量加大,我就给她长了工资,并希望她今年节假日期间不回家,继续在我家干活。晓菊表示同意,但提出应支付3倍加班费,这让我很为难。请问:我是否应向保姆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读者:王志坚
王志坚: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劳动法》调整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非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有关支付3倍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用工的,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由于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所以保姆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户主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成为家政公司的全日制员工,那么有权向家政公司主张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工资。另外,尽管保姆在法律上没有加班费一说,但雇佣双方可以协商,最好在用工协议中予以明确。
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