彦梅生
为节省中介服务费,也为避免工资被抽成,一些保姆往往利用家政公司找到雇主之后,便绕开家政公司,直接与雇主“暗度陈仓”达成私人协议。这种做法不仅违规,而且也有风险。
风险一:工资被缩水
案例:姜萌随丈夫来到南昌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她只好寄希望于一家家政公司。很快,家政公司为她物色到雇主方女士。双方接触后,均对对方满意。如果与家政公司签约,姜萌必须拿出第一个月工资的20%给家政公司作为管理费,她很不情愿。结果,两人私下约定假装不满意,“踢开”家政公司,暗地签约。 2014年5月,因服务期届满,姜萌向方女士索要7000元工资。可方女士只同意给3000元,理由是当时两人口头谈妥的就是3000元。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姜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其按7000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姜萌“踢开”家政公司,导致未能履行正常的书面签约手续,以至于苦无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二:工伤被拒赔
案例:梁婷曾是一家家政公司的员工。8个月前,家政公司安排她去郭先生家担任保姆。郭先生对她非常满意,表示将长期雇用她,且不管是否通过家政公司,都愿意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梁婷想绕开家政公司,直接与郭先生签约,省去每月必须上缴的费用。于是,她从家政公司辞职,与郭先生“暗度陈仓”。一个月后的一天,梁婷在郭先生家打扫顶棚卫生时不慎摔下,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落下八级伤残。当她索要工伤赔偿时,家政公司以她辞职后已经不属其员工为由拒绝,郭先生也以自己与其之间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
点评:梁婷的确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梁婷已经从家政公司辞职,家政公司的相关责任随之消失。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正因为梁婷只是一名家庭保姆,决定了郭先生也确实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风险三:中介费照付
案例:2014年6月6日,杨晓姝与一家家政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公司为杨晓姝介绍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直到成功为止;杨晓姝必须缴纳1000元中介服务费并预付200元,余款在与雇主签约后一次性付清。次日,家政公司安排杨晓姝与雇主刘女士见面,双方都满意。可杨晓姝却有心“赖账”,借口丈夫反对其干保姆工作,提出已预付的200元无须家政公司退还,家政公司不用再为其介绍雇主,剩下的费用她也不交了。事实上,她与刘女士“暗度陈仓”。家政公司不干,诉请法院判令杨晓姝支付800元余款。法院不仅支持了家政公司的诉求,还让杨晓姝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只要居间人起到了“促成合同成立”的作用,便有权获得报酬。杨晓姝已经与刘女士达成协议,不管该协议当时是否绕开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均已促成合同成立,杨晓姝拒绝付清800元余款无疑构成违约。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