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MLC 2006和CFR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5-11-17 05:33林德辉周文浩
船舶 2015年6期
关键词:守则强制性正文

林德辉周文浩

(1.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 200011; 2.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1913)

SOLAS、MLC 2006和CFR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林德辉1周文浩2

(1.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 200011; 2.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1913)

文中概述了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外规则,包括SOLAS、MARPOL、COLREG、MLC 2006和CFR等读者不易理解的正文和附则中“章”、“分章”、“部分”、“节”、“分节”和“条”的编排和解释所出现的中文不同表述,简要介绍了美国CFR和FR相关法规中或多或少尚可更加明晰的表示方法,并说明CFR和FR之间的关联。为那些对国际公约感兴趣,且欲进一步理解海事公约和规则的读者提供建议。

国际海事公约;美国联邦政府法规和联邦法规登记;不同表述;关联性

1 SOLAS的编制与表示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的内容分为正文(Articles)及附则(Annex)两部分[1]。

SOLAS的正文(即条款)共13条,其序号均以罗马数字表示,例如第I条“公约的一般义务”(Article I Gener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该条中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SOLAS包括此公约的正文及附则两部分[2]。

在船舶设计、建造和营运中必须予以考虑的主要是SOLAS的附则。

SOLAS附则的编制包括章、部分和条共3个层次,如下页表1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SOLAS附则中的“条”与SOLAS正文中的“条”不同。SOLAS正文中,以罗马数字表示的各条分别表示SOLAS各条款(Articles),例如第I条(Article I);而SOLAS附则中,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各条分别表示SOLAS附则中的各规则(Regulations),例如第I章第1条“适用范围”明确,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pply only to ships engaged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而第I章第2条“定义”阐明,“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所包含的规则(Regulations means 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he annex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可见SOLAS正文与附则中“条”的不同,除了表示方式上,前者以罗马数字,后者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外,其更为实质性的区别在于,SOLAS正文中的“条”构成了SOLAS条款,SOLAS附则中的“条”构成了SOLAS附则所包含的规则(Regulations),因此在翻译英文版SOLAS附则时,有人会把“Regulation 1”译成“规则1”,虽相当别扭,但包含了正确的含义,现在“Regulation 1”已约定俗成地译成“第1条”,其实质含义为 “第1条规则”。整个SOLAS附则由各条规则组成, “条”是构成SOLAS附则的基本单元,以此可以理解第I章第1条“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中,“本规则”(the present regulations)系指SOLAS附则中的各“条”(Regulation)的总称,即SOLAS附则就是各条规则的集合体,或者理解成SOLAS附则就是指这些规则。

SOLAS附则中“条”的这些特点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3]中有相同的体现,所不同的是MARPOL有6个附则,而SOLAS仅有1个附则。

表1 SOLAS附则各层次的序号与说明

SOLAS附则中“条”的特点在《国际海上避 碰 规 则 公 约 》(COLREG,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中也有相同体现,所不同的是COLREG没有附则,该公约的附件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其具有SOLAS附则的功能。据此也可理解成SOLAS附则就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属的规则。

SOLAS附则采用了如上的章、部分、条的编制方法,而在表示附则中某一条规则时,采用了“章、条”的表示方法。例如对于第II-1章A部分第1条规则,表示成“第II-1章第1 条”,或者更简洁地表示成“第II-1/1 条”,即在“/”符号左边的数字为“章”的编号,而在“/”符号右边的数字为“条”的编号。考虑到SOLAS附则中“章、条”的表示方法,不会与SOLAS正文中条的表示方法产生混淆,因此可将“SOLAS附则第II-1/1 条”简化成“SOLAS第II-1/1 条”。

2 SOLAS第II-1章和第II-2章标题的探讨

SOLAS第 II-1 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Chapter II-1 Construction-Structure,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包括A部分“通则”、B部分“分舱与稳性”、C部分“机器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和E 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等。

第 II-2 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Chapter II-2 Construction-Fire protection,fire 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ion)包括A 部分“通则”、B 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防止”、C 部分“火灾的抑制”、D 部分“脱险”、E 部分“操作性要求”、F 部分“替代设计和布置”和G 部分“特殊要求”等。

SOLAS第 II-1 章和第 II-2 章所包含的内容涉及船舶结构、性能、机电设备与系统,以及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计与布置等,这些内容似乎已超出了船舶“构造”的范畴,而与船舶“设计和建造”密切相关。

再加上在《SOLAS 2004综合文本》的共计为326页(第12-337页)的12章附则中,第 II-1章为83页(第27-109页),第 II-2 章为103页(第110-212页),这两章合计186页,占12章附则总页数的一半以上(57.06 %)[2]。这两章是被各著名船级社规范直接采用较多,也是在船舶“设计和建造”中使用最多的附则内容。

为此是否可将这两章标题译成第 II-1 章“建造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和第 II-2 章“建造- 防火、探火和灭火”。就是将“Construction”译成“建造”。这样也与“船舶建造档案”(Ship Construction File,SCF)和“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Ship Design and Construction,SDC)的译法相吻合。

3 MLC 2006的编制与表示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5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的60多个公约及议定书,形成了综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10届海事大会上通过。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MLC 2006的结构分为正文“条款”(Articles)与“规则和守则”(Regulations and Code)两大部分,在这两大部分之间,插入“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释性说明”(Explanatory note to the Regulations and Code of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在该说明中明确,“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MLC 2006的正文“条款”共16条,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I、II 、VI 、X 、XIV和 XV条。第II条“定义和适用范围”对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海员(Seafarer)、船舶和船东(Shipowner)等作出定义。在该条中强调,除非另有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规则和守则,这意味着规则和守则是本公约的一部分,且在船舶设计与建造中,主要是采用规则和守则,特别是守则,因为其涉及具体的技术要求。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Mandatory Standards)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Non-mandatory guidelines)组成[4]。

MLC 2006的“规则和守则”分列于5篇(Titles)中,在这5篇规则和守则中,与船舶业关系最密切的为第3篇“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MLC 2006的每一篇包含了关于具体权利或原则的几组规定(Groups of provisions relating to a particular right or principle),其编号相关联。例如,第3篇的第1组包括关于“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第3.1条、A3.1标准和B3.1导则。

MLC 2006规则和守则的编制包括篇、条(规则)和“标准与导则”(守则)三个层次,如表2所示。本文所述“MLC 2006的编制与表示”不同于ILO所发布MLC 2006中文版《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5]中对该公约的表示,如下页表3。

4 CFR的编制与表示

船舶及其产品的检验分为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

入级检验是船东自愿申请船舶接受某船级社的检验,船级社与船东、船厂和设计院所的关系属民间技术服务性质,由于海上航行风险大,故船东往往要求保险商提供保险,而保险公司则根据船级确定保险费率,因此可认为入级检验是为了“保险”[6]。

法定检验是船旗国(又称船舶登记国)政府对船舶的监督性检验,属官方对船舶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基本要求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劳工组织(ILO)所制订的公约、规则等,对挂“非方便旗”(例如美国、德国旗等)的船舶,还需满足相应各船旗国的有关法规(例如 USCG、SBG等)的要求。因此可认为法定检验是为了“挂旗”。

美国海岸警卫队(United States of Coast Guard,USCG)是美国政府授权对船舶执行法定检验的主要主管机关。1915年美国政府为了加强海关缉私和救生勤务,组建成立USCG,隶属于财政部, 从1967年起属运输部(DOT)管辖,911事件后改属国土安全部(DHS)管辖。

凡挂美国旗的商船,应符合USCG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其列于美国“联邦政府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7]中。这些规则中有一部分也适用于在美国可航水域中航行的外国船。

CFR是美国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出版的一部全面的永久性规则的编纂。CFR的编制包括篇、章、节和条四个层次,如下页表4所示。

表示方法——CFR采用了如上所述的篇、章、节、条的编制方法。 而在表示CFR中某一条规则时,采用了“篇、条”的表示方法,例如对于第33篇中第164节第37条的规则,表示成“33CFR164.37”,即在“CFR”符号左边的数字为“篇”的编号,而在“CFR”符号右边的数字为“条”的编号。

除了对每一章可视情况再分成若干分章,对每一节也可视情况分成若干分节外,每一分节又可分成若干条,例如第111.10分节中包括了第111.10-1条“定义”、第111.10-3条“两套发电机组”等,这两条可分别表示成“46 CFR 111.10-1”和“46 CFR 111.10-3”。

备用编号——值得注意的是,在CFR的分章、节、分节、条的编号中均留有“空缺”编号,即“备用”(Reserved)编号。例如在第46篇第I章中,第135~139节是空缺的,又如在其第111节中,第111.02~111.04分节也是空缺的。这是由于在美国的法定检验规则中,相互参照引用甚多, 又由于各规则经常修正,在修正中除了对原有条文作修改外,有时尚需增加、删除一些分章、节、条。为了使修正后的分章、节、条的编号不变 (这对于相互引用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留有这些空缺编号,以供备用。此外,CFR共分50篇(Title),其中第35篇“巴拿马运河”(Title 35 Panama Canal)第I章“巴拿马运河规则”(Chapter I—Panama Canal Regulations)原先由属于美国政府机构的“巴拿马运河管理委员会”制定,在2000年1月1日前有效。美国控制的巴拿马运河区实际上是一个“国中之国”,其横贯截断巴拿马共和国,实施美国的CFR。2000年1月1日起,巴拿马运河由属于巴拿马政府机构的巴拿马运河管理局(Autoridad delCanal de Panama,ACP,英文译名Panama Canal Authority)负责运河的作业、管理和经营等。目前在美国《联邦政府法规》中仍保留该篇,现它的最新版本为2000年版[8](截止1999年12月31日有效),只能作为历史供参照,并不是现行有效版本。在2001年及其后,第35篇就作为“空缺”编号,即“备用”编号。

5 FR与CFR中各条的来源引证

美国《联邦法规登记》(Federal Register,FR)[9]是一份法律性的报纸,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在这份报纸上出版它的规则、命令和其他文件。因此一个公民可以了解到他(她)的权利、他(她)的义务。FR由联邦法规登记办事处在每个工作日发行。

CFR上提供和保持着一个由每日出版的FR所注明的日期。这两个出版物(CFR、FR)必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任一规则的最新版本。当某一联邦当局在FR中出版一规则时,其一般是以对基本(原有)CFR进行修改、附加或删除的形式来提供CFR之修正案。欲全面的研究在某一特定日期生效的与某一特定题目有关的规则,必须既参阅CFR中相应的篇章,又同时参阅FR中包含对该篇之修正案的相应部分。

CFR的每一篇,至少每一年度修订一次,且大致依据下列日期按季度出版:

第1~16篇 1月1日出版;

第17~27篇 4月1日出版;

第28~41篇 7月1日出版;

第42~50篇 10月1日出版。

CFR的每一条或每几条规则的来源引证采用FR的卷数和页数以及其出版日期来表示,例如CFR第46篇第Ⅰ章第J分章第110节第110.01分节的第110.01-2条的来源为 [49 FR 38121, Sept. 27, 1984, as amended by USCG-2004-18884, 69 FR 58348, Sept. 30, 2004] ,即其 [摘自经2004年 9月30日联邦法规登记第69篇58348页USCG-2004-18884修正的1984年9月27日联邦法规登记第49篇38121] 。

使用者在确定其实际生效日期时必须十分注意,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通常是不同的。

6 若干词汇的中文译名

上述SOLAS、MLC 2006和CFR均可归类于执行法定检验的船舶规则的范畴,在这些船舶规则中,有些英文词汇有不同的中文译名,现举例如下:

“Code”通常译成“法规”,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但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文件中,“Code”译成“规则”,IMO规则通常不用“Regulation”,而用“Code”表示,这是因为IMO规则虽然不如IMO公约那样,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性(指对各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言),IMO规则自愿地由各船旗国采用作为其国家规则,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强制性;此外,对于作为公约之一部分的规则,具有与公约相同的强制性。因此,IMO规则具有甚大的强制性倾向,即IMO的“Code”具有“法规”的特征,但因国内已习惯译成“规则”,按照“约定俗成”原则,应予尊重。在MLC 2006中,“Code”译成“守则”,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虽处于规则(Regulation)之下,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倾向(A部分)。因此Code可译成“法规”、“规则”和“守则”。

“Part”一词在船舶规范英译中时,通常译成“篇”,处于篇、章、节、条(Part,Chapter,Section,条以A, B, C等表示)四个层次的最上层。在SOLAS等IMO的公约等文件中,“Part”译成“部分”,这是因为它处于章与条之间,如其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可译成“节”,但其序号以英文大写字母A、B等表示,故分别译成A部分、B部分等,这里“Part A”不能译成“部分A”,而应按中文习惯译成“A部分”。在CFR中,“Part”译成“节”,这是因为它处于章与条之间,且其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可译成“第1节”、“第2节”等。因此“Part”可译成“篇”、“部分”和“节”。

“Section”在船舶规范中,译成“节”,而在CFR中,译成“条”,这是因为其上一层次“Part”已译成“节”,故“Section”只能译成“条”,以形成“篇、章、节、条”的层次格局,见表4。因此“Section”可译成“节”和“条”。

“Title”一般译成标题,但在CFR中,译成“篇”,这样与其下面的各层次构成“篇、章、节、条”四个层次,见表4。CFR共分50篇(Title),如译成标题,则CFR共分50个标题(Title),相当别扭。在本文所述MLC 2006中,“Title”也译成“篇”,相比由ILO总部发布的MLC 2006中文版《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将“Title”译成“标题”,例如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本文所述第3篇“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表述更符合中文习惯。 此外,考虑到SOLAS中,“Part A” 译成“A部分”,因此MLC 2006中,“Standard A3.1”译成“A3.1标准” 更符合中文习惯,而译成“标准 A3.1”似有不妥,两者对比详见表3。

当然,在船舶规则规范中,有些英文词汇有基本相同的中文译名,例如“Chapter”译成“章”,“Convention”译成“公约”等。

以上一些问题的探讨,仅供参考,如有差误,欢迎指正。

[1] IM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Consolidated Edition, 2014)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5:1-15.

[2] 中国船级社.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年综合文本[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2-110.

[3] IM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Consolidated Edition, 2011) [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12:1-8.

[4]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MLC 2006) [M].Geneva:ILO Headquarters,2006:1-51.

[5]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总部,2006:1-57.

[6] 林德辉.船舶检验与规则规范分类[J]. 船舶, 2014(1):106-114.

[7]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GPO). About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EB/OL]. 2015-10-01: http://www.gpo.gov/help/index.html#about_code_of_federal_ regulations.htm.

[8]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GPO). CFR-2000-title35-vol1 Panama Canal[M]. Washington:GPO,2000:3-66.

[9]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NARA). About Us (Federal Register)[EB/OL]. 2015-10-0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olicy/about-us.

Discussion of ambiguous statements in SOLAS、MLC 2006 and CFR

LIN De-hui1ZHOU Wen-hao2
(1. Marine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 Shanghai 200011, China; 2. Jiangnan Shipyard (Group) Co.,Ltd., Shanghai 201913,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ventions and the foreign codes. It introduces the unintelligible contents in SOLAS, MARPOL, COLREG, MLC 2006 and CFR, and the ambiguous Chinese statements in appendixes, such as the collo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Chapters, Subchapters, Parts, Sections,Segments and Articles. It also briefl y presents the statements that should be clarifi ed more or less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and the Federal Register (FR).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CFR and FR is explaine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and support for those who are interested in these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vention; CFR & FR; ambiguous statement; relevance

U662.1

A

1001-9855(2015)06-0106-08

2015-10-16

林德辉(1941-),男,研究员,研究方向:船舶电气、标准(含规则、规范)。周文浩(1958-),男,工程师,研究方向:标准(含规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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