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中政府责任的缺失及其完善

2015-11-14 12:44苑京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9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社会保险

摘要:在社会保险层次日趋多样化的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缺乏统一性、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和管理不合理、社会保险的监管模式过于单一。解决问题的途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加大和优化财政投入力度与结构,强化社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关键词:社会保险、责任缺失 政府责任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险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伴随社会保险层次的丰富化、复杂化和多样化,现行的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当前,尽快完善政府在也会保险事业中应尽的责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政府社会保险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作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施的,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责筹集款项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疾病、死亡等原因引起的特定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及其所属家庭成员予以经济补偿,从而一定程度上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保障制度。多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还存在许多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缺乏统一性

表现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和企业员工保险制度不统一,社会保险体制呈现双轨运行,因其身份歧视和城乡歧视的公平现象的;二是失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等人员的社保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三是现行的企业缴费比例过高,影响了小微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四是不同区域间保险转移接续无章可循,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形成。

(二)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和管理不合理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投入比例偏低,其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还比不上一些中等收入国家;二是农村养老制度起步晚保障水平低,政府补贴常常不到位,农村养老水平发展滞后;三是城乡之间、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险的资源配置不均衡;四是现有制度内的不同保险险种的配套建设不合理,社会保险项目结构和内容不够完善。

(三)社会保险的监管模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在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主体都是各级政府,在管理级次上属于上下级的监督。由于这种机制缺乏有效的制衡,部分业务在一些机构甚至形成了部门内的垄断,非常不利于监管责任的履行。近几年有关社保基金的腐败案件频发,审计发现经常出现社保基金被违规挤占、挪用、违规占用,同时一些冒领、骗保案件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暴露出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管理等诸多环节存在大量的监管盲区。

二、完善政府社会保险责任的途径

当前,政府在社会保险中需要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相关产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推动有关具体险种方面的立法,把政府和社会单位之间的权责划分清晰,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完善提供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制定专门法律强化医疗产品市场监管,规范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使社会保障的市场化发展有规可循,规范发展。二是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政府在已经明确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保险实施并轨制改革的基础上,还要拿出具体的方案,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险现有的补助水平,切实提高农村保险待遇。三是要注意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促使其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四是切实推动农村社保和城镇社保合并统筹,加速实现城乡社会保险的一体化进程。

(二)加大和优化财政投入力度与结构

一是扩大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规模,重点提高非就业居民的财政补贴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减轻企业的社保负担。对西部农村贫困省区和弱势群体给予补贴比例要逐步提高。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可以免除其缴费,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免费社会服务内容要进一步扩展和丰富。

二是要特别加强对广大农村和西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各种配套设施的投入,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医疗方面,要通过规划设计,面向未来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方面的投入。针对西部地区人才欠缺的实际,着重加强对基层医疗人才的大力培养,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优秀人才流向农村地区。

三是提高社会服务方面的能力。要使用财政资金积极建立一批设施齐全的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辅助功能的护理机构、面向全面的健康咨询与体检机构和培训能力较强的再就业培训机构,并使上述机构和组织逐步实现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密切结合,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功能强大、设施齐全的具有现代社保特征的保障体系。

(三)强化社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一是强化、科学监管社会保险机构。完善业务经办机构在绩效管理方面的制度,实现经办服务流程的合理化和标准化,以人才建设促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提高。 要加快对医疗机构改革的步伐,分清政府和医疗机构各自的责任,在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

二是把监管的重点集中于社保基金的管理上。通过制度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确保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和独立性。避免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基金运行,堵住、铲除资金挪用的渠道和滋生腐败的土壤。在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投资机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是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坚决落实社保领域制定的一系列监督及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部门监督的作用,建立效果明显、严格科学的监督机制,下力气强化落实责任,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管理严格依法运行。

四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的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提高保险服务的公平性。本着服务于民的态度联合、引入金融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和计发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效率和社保服务的便利度,是社会保险真正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段春玉,石伟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社会保障制度,2000 (4)

[2]杨方方.从缺位到归位—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M].商务印书馆,2006

(苑京,1978年生,北京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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