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领域“处理器+功能”类权利要求的探究

2015-11-13 05:17饶俊
科教导刊 2015年29期
关键词:支持处理器功能

饶俊

摘 要 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常见“处理器+功能”类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既容易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类权利要求相混淆,又容易引发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疑问,目前在该类权利要求的理解以及审查处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以两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法条的立法本意及技术领域的实际需求,探讨该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给出优选的审查处理方式。

关键词 处理器 功能 权利要求 支持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z.2015.10.029

Exploration of Processor plus Function Claims in Communication Field

RAO Ju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SIPO, Wuhan, Hubei 430000)

Abstract "Processor plus function" claims frequently appear in patent applications in communication field. Since claims of this type are easily confused with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claims or brings problem of being not supported by the description, there are certain differences in understanding and examination treatment about claims of this type. With two practical cases, understanding about claims of this type is discussed, and a preferable examination treatment is given.

Key words processor; function; claims; support

0 引言

在通信领域目前存在很多“处理器+功能”类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很多时候被理解成既存在实体部件,又包含计算机程序类型的权利要求。而事实上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272页的规定,即如果方法权利要求全部都是计算机程序流程,那么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必须与相应的流程完全对应一致,该装置权利要求的各组成部分应理解成实现该程序流程或方法所建立的虚拟功能模块。这段话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即此类装置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功能模块均为虚拟部件,不存在实体部件。那么对于通信领域“处理器+功能”类权利要求该如何去理解?下面将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1 引入案例

申请号:2013101308797

发明名称:可靠地发送控制信号的方法

权利要求4:一种无线通信设备,其包含:

存储器,其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用于确定响应于所发射的下行链路PDCCH而从UE接收到的多个ACK/NACK的属性,且用于至少基于与所述多个所接收的ACK/NACK相关联的属性而从所述多个ACK/NACK中选择一有效ACK/NACK;以及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存储器,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执行存储于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指令。

针对该权利要求,判断方式很容易出现误区1,例如:针对该权利要求虽然通信设备包含了存储器和处理器,但两者都是仅仅用于执行计算机程序的,因而该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实质上是在保护计算机程序,其并没有反映出该无线通信设备内部结构,而仅仅是一个常规的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载体。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之所以会得出这个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将该权利要求理解成既存在实体部件,又包含计算机程序类型的权利要求,其中的“存储器”和“处理器”为实体部件,而指令则完全被理解成计算机程序,将它们割裂开来,即认为这些计算机指令对存储器和处理器结构本身没有实质性限定作用。而事实上该权利要求的存储器和处理器均为实体部件,因此不能按照审查指南第九章的规定272页的规定的虚拟功能模块去理解。可见,该案权利要求的指令部分并不能理解成“全部以计算机程序为流程”。

容易出现的误区2:认为此类权利要求不符合A26.4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规定。这里“存储器,其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用于……;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存储器,所述处理器经配置以执行……”这些指令方法限定理解为概括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方法的所有方式,而事实上说明书中主要描述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该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别的方式能实现此功能,仅仅只有通过软件流程的方式来实现此功能。出现这样的结论的原因是对现有技术的具体情况还没完全了解全面,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审视的时候,会了解到其实还可以通过硬件的方式来实现此功能。但是不管怎么样,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角度来分析在方向上是正确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来审查权利要求,具体的,应当按照功能性限定实体部件来理解该权利要求,参见审查指南145页的规定:“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①接下来用一个引申案例来证明符合此类权利要求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145页的规定。

2 引申案例探讨

申请号为2012800020752发明名称为“串扰抑制方法和装置”的权利要求13为“一种串扰抑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用于存放程序;

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以用于:获得第一电信号,所述第一电信号用于指示光收发一体模块中的激光二极管LD输出的第一光信号代表的数据比特流;获得所述光收发一体模块中的光敏二极管PD输出的第二电信号;根据预先获得的PD的傳输参数,对所述第一电信号进行调整,获得第三电信号,所述第三电信号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信号中所述LD发出的第一光信号经所述PD转换输出的电信号;对所述第二电信号和所述第三电信号进行减法处理,获得所述第二电信号中由外部信号源输出的光信号经所述PD转换输出的电信号。”的案例。

实审阶段被驳回,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其中存储器和处理器是用了方法步骤来限定,其概括了能够所述方法能实现的所有方式,而说明书中只公开了采用计算机流程来实现所述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的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来实现该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此类“处理器+功能”的权利要求,笔者结合审查专家观点,②从两个角度来论证该类型权利要求撰写的合理性。

第一方面,从分析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1属于流程的处理方法来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尽管说明书中主要描述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该方法,但是从技术实现的角度而言,比如利用FPGA和DSP这种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可编程芯片技术,根据本发明所描述的方法,能够实现该产品。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预测到,除了计算机程序之外,还可以用FPGA或DSP来实现该方法,由此可见,根据说明书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预测到实现该方案的其它替代方式,而并非像审查员所说的仅能通过软件来实现。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写法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145页的规定,即该功能能通过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

第二方面,从技术领域的实际需求来看:申请人在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时,通常是利用可编程技术,将计算机程序烧制在处理芯片中,通过芯片执行该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一个芯片,用结构特征来限定其作用显然不如由其所能够实现的功能特征来限定更恰当。况且从微观结构上来说,将不同程序烧制在芯片中时,芯片的微观结构也是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信息处理方法的不同将会导致芯片的结构也不同。在不适宜采用结构特征限定的情况下,可见申请人撰写出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也符合技术领域的实际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写法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145页的规定,即当某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性限定恰当的时候那么可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

综合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145页的规定,即该功能是否能通过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并且当某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性限定恰当的时候,那么此时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是合适的。

当然,“处理器+功能”类型的权利要求撰写也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避免纯功能性限定。所谓纯功能性限定即假设我们将上述权利要求13修改成“一种串扰抑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执行程序,用于:获得第一电信号,所述第一电信号用于指示光收发一体模块中的激光二极管LD输出的第一光信号代表的数据比特流;获得所述光收发一体模块中的光敏二极管PD输出的第二电信号;根据预先获得的PD的传输参数,对所述第一电信号进行调整,获得第三电信号,所述第三电信号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信号中所述LD发出的第一光信号经所述PD转换输出的电信号;对所述第二电信号和所述第三电信号进行减法处理,获得所述第二电信号中由外部信号源输出的光信号经所述PD转换输出的电信号。”,即将“存储器”去掉,此时权利要求就是一个纯功能性限定,这样的权利要求也是不合适的。

3 结论

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对于通信领域“处理器+功能”类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明确该类型权利要求指令部分不能理解成“全部以计算机程序为流程”,而应该按照功能性限定实体部件来理解该类型权利要求;另外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立法本意及技术领域的实际需求分析得出“处理器+功能”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当然这有个前提,“处理器+功能”类型权利要求的撰写不能是纯功能性限定。在此前提下,该类权利要求应该去特殊化,采用与普通产品权利要求相同的审查方式。

注释

① 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指导组讨论记录.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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