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玉 王晶 杨彦柱
目前我国税收比重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偏低。2014年为7.1%,与发达国家40%~50%有着较大的差距。作为一个不可低估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税种,其对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同时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激励其充实相关税法知识。纳税人通过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进行纳税筹划。这种形式有利于促使纳税人自发地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在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方案,最终减少纳税人现金净流出,增加纳税人的净收入。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本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收入的转换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主体选择和客体选择两种达到节税和避税的效果。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就是指通过对筹划主体自身类别的选择达到减轻筹划主体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目的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即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采取不同税收政策这一特点,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筹划客体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客体实际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所要面对的对象。具体的说就是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的规定熟练掌握的基础之上,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转换纳税人身份。根据规定,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纳税最少收益最大。
例如北京姑娘赵某2013年嫁给一位德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赵某月薪6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会计工作,月收入5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赵某每月应纳税额=(6000+5000-3500) ×20%-555=945(元)。2013年9月赵某加入美国国籍后,此时,赵某的应纳税额=(6000+5000-4800)×20%-555=685(元)。通过对身份的转换,赵某每月可节税260元。
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被确认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指被确认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例如强森先生是一位加拿大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 2012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 2014年5月30日回到加拿大。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强森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 2012年2月10日来中国,于 2014年7月10日回国。这样,虽然强森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强森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我国奖金收入是并入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可以轻员工税负,因为这样可以使税基减小,从而减轻税负。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3年,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决定给每位员工发放奖金 20000元,于2013年底与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将为每位员工代扣代缴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12+20000×10%-105=2435(元)。如果公司将奖金分三次发放,分别在2013年11月发放2000元12月发放18000。则代扣代缴所得税额就变为(5000-3500)×3%×11+18000★3%+(5000+2000-3500)×20%-555=1180(元)。每位员工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45-1180=1160(元)。
利用公益性捐赠减少“倒挂区间”。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则应缴纳5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应缴纳1695.1的税款。仅仅增加1元的奖金但是净收入却减少,这就是所谓的“倒挂区间”。例如18 001~19 283.33和54 001~60187.50这两个区间。
如果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在“倒挂区间”,应通过进行公益性捐赠来进行调整或者分多次分奖金的策略。如某人该月的年终奖为19 000元应纳税额1 795元,而如果此人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即1 000元进行公益性捐赠(满足税法规定),那么由于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只需纳税(19 000-1 000)×3%=540元,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净收入增加(19000-1 000+540)-(19000-1 795)=255元。
表1 全年一次性奖金“倒挂区间”
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与最新的税收政策相匹配。因为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的学习了解新的税法知识,寻求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且与新的税法政策保持一致,保证其合法性。
纳税筹划收益大于纳税筹划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成本效应,不能盲目的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性原则,只有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纳税筹划收益时才是有效的纳税筹划,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立足于现实,准确及时的把握好时机,要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达到纳税筹划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已经非常谨慎,但一不小心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那么,这就得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时时刻刻要有有一个全局观,绝不能触犯法律高压线。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有待在实践工作中去总结。例如,西京学院在每次捐赠的时候,未能考虑纳税筹划问题,计算工资收入时也未扣减捐赠支出;以及个别月份工资较高时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因此实施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