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宇
(郑州大学,郑州 455000)
在河南省北部的一个小城市,安阳,几乎无人不知“非法集资”四个字。“老板跑了,公司赖账倒闭,钱要不回来了”——问起关于“非法集资”的事情,这是每个人都会描述的一个事实。在“非法集资”的风波中,温州总额排第一,安阳则“屈居”第二。然而,南方城市经济发展比北方小城要好很多,2014年温州GDP达到4 302亿元,而安阳GDP仅为1 178亿元。因此相对而言,集资事件对安阳地区打击更加严重。政府给出的保守估计集资总额为200亿元,而实际上市民损失达400多亿元。
前些年在安阳市区出现的市民游行,曾把道路堵得水泄不通,更不用提市政府围堵闹得人山人海。可想而知,对于一个普通的中部小城市来说,集资体系崩溃之后对人民生活以及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笔者的家人也有参与,身边亲戚朋友积蓄普遍被套。作为一个安阳人,笔者深切感受到这种利益的魔力以及集资体系崩溃之后对人们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客观的角度去看待这次事件,是找到地方金融市场发展病因并解决问题的前提。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市场是地方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推动类似于安阳这样的小城市的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本地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在发生大批债务拖欠事件的情况下,如何去规范、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成为人们必须要考虑的难题。
本文以作者的民间亲身探访为事实基础,阐述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分析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合理发展的建议。
“非法集资”的起源是民间借贷。譬如一些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周转,申请银行贷款手续复杂且限制太多,长时间的审批耽误公司正常运转,而通过民间借贷却可以方便快捷地筹到所需资金。这个时候便出现了一些“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间人,把人们的积蓄集中后统一借给企业,赚取利息差额。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存款高出很多,人们也愿意借出自己的积蓄。正常的民间借贷原本是一种合理而高效的资金配置方式,既能满足资金需求者即地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及资金周转的需求,又能满足资金供给者追求较高利润的愿望。
在其盛行的一段时间,最少的利率是每月2分利。投资担保公司则扮演中介的角色,借钱贷出赚取价差。民间借贷行为除了直接的借款合同,还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起初,用户向燃气公司借出2 000元可得到免费使用的液化气(年底若气票未用完还能换取现金)。后来有“一元租车”,租车公司以约两倍的车款作为押金向出资人借出一辆车,租车费只需1元钱。各种集资方式的本质其实都是变相民间借贷行为。
经过了几个月到一两年的成功之后人们放下了防备之心,把已得利息,甚至更多的本金投入进去,形成一种复利模式,并把高收益的好消息告知亲朋好友,他人便跟风而上,也想分一杯羹。如同滚雪球一般,参与者越来越多。人们纷纷把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这确实让部分企业获得了急需的资金,但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促使鱼龙混杂的局面出现。一些以诈骗为目的的外地公司以高达5分、6分的利息席卷了数百亿资金,“空手套白狼”。
典型的旁氏骗局手段对于那些主要参与者——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普通中年妇女和老人来说,是闻所未闻的。一万元在银行存一年,利息不过200多元,而以这种形式放出去,收益便可高达几千元。
很少有公司能够保持每年至少30%以上的净利润,难以经受得起长期高额复利的支付,公司杠杆率增加也使经营风险上升。但是当这一切形成一种人人都做的风气,没有人去担心风险大小,因为很多人都在这么做。据统计,参与其中的半数以上的企业都经营房地产。在房价飙升的那几年,他们确实可以盈利。但两三年后,房地产市场开始冷却下来。这时,一些公司卷款外逃。债权人发现这个月的利息没有到账,给债务人打电话无人接听,公司关门人去楼空。信用危机产生,消息不胫而走,人们又纷纷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一窝蜂地去把自己的钱要回来。即使是原本经营良好的公司,也无法在短期内提供等同于所有负债的现金流。各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债务危机爆发,大批债务被拖欠。
在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到集资事件的两个方面:一是民间金融为地方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即满足了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愿望,又使本地企业及时获得生产所需资金。二是不法分子趁机混入,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扰乱市场原有的秩序,促使信用危机爆发,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诈骗公司的不法行为是导致信用危机的关键。在合法公司与诈骗公司并存的情况下,原本也许一些公司能够维持经营和资金链运转,但当诈骗公司席卷公众钱财外逃之后,会引起连锁反应,人们纷纷担心自己的借款也收不回来于是不但不再续存,还连本带利全部取出。最初本地企业可以实现兑付需求,但随着落跑的诈骗公司越来越多,前来兑付的民众也越来越多,这种挤兑风潮最终造成企业现金流紧张,当地民间金融市场陷入混乱。也就是说,诈骗公司卷款外逃,引起信用危机进而造成挤兑风潮时,本地企业会在短时间内被迅速压垮。
民间借贷体系崩盘事件也暴露了长期以来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些问题:
1.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筹资渠道少,贷款难,很难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取贷款。一些民营企业主也曾试图向银行申请贷款,却发现银行更倾向于向国有大企业发放贷款。甚至需要通过“灰色渠道”才能成功审批,实际付出的利息和费用与进行民间借贷的较高利息相差无几。因此,与其等待审批手续复杂的银行贷款,不如选择民间借贷。
2.公司经营杠杆率过高,忽视经营风险盲目借债。地方民营企业虽然规模相对来说较大,经营时间较长,但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不够开放,管理经验不足,没有意识到公司资本结构中负债过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数值过小,即能够迅速变现的资产较少时,容易引起债务危机。
集资企业以两大地方企业——贞元集团和超越集团为首。贞元集团在安阳已发展二十余年,业务范围涉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地热、物流、物业管理、房地产等,在老百姓心目中确实是一家本分经营的大企业。而超越集团也是1988年成立,在文化、煤矿、房地产等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在地方人民心中具有一定威信。经过这次事件,这两家企业现已拖欠市民高额债务,资不抵债。可见,经营风险过大对企业造成潜在的打击一旦爆发,影响是巨大的。
1.普通民众寻求更高的资产收益的愿望强烈。长期以来人民币市场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但至今存款利率仍未放开。加上前几年通货膨胀严重,物价飞涨,人们的工资却不见涨,生活的压力日益增加。很多参与者是中年妇女和老人,收入较低,希望增收的意愿较强,而银行存款利率太低,难以满足他们的投资需求。
2.教育水平和人们文化素质不够高,投资者缺乏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很多中年妇女和老人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盲目跟风参与借贷,他们对于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没有准确的了解,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足够的了解,也不知道如何去保障自己的资产安全。
3.跟风从众心理泛滥,前期试探的成功使人们逐渐放下防备之心。人们起初也只是借出几千元钱,在获得一年左右的高息收入之后,才逐渐加大投资额度,两三年之后,很多人投入了一辈子的积蓄。利益的驱使、成功试探形成的侥幸心理让人们开始更加冒险。在集资发展鼎盛的那两年,当地形成了这样的风气。这种“既然大家都这样做,我的钱也不会有问题”的跟风心理,让人们一股脑儿都参与进去,这时不法分子便有机可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我国现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对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管理,但地方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现有法规无法满足规范及监管需要。主要问题有:合法与非法界定不够清晰、法律体系不健全、处罚措施不够明确、在市场和公众中的影响力较小。没有一个完善的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和行为的法律来引导市场行为,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政府作为甚少。政府本应该做好监管市场行为的角色,及时发现市场的泡沫及诈骗行为并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不是等事件爆发后才去解决处理问题。政府没有及时发挥作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经验不足,安阳是一个中部小城市,经济不够发达,体制不够完善,对于民间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没有科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可以从中获益。非法集资营造出的经济泡沫也会使地方税收增加,地方政府整体获益。
在整个过程中出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投资担保公司把民众的钱以一定利率集中,转而把这笔集资贷给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楼盘,开发商造好楼盘之后卖给民众。而一些民众收到高息收入感觉自己发了财,对房产需求增加,用得到的高息收入购买房产,钱又到了开发商手中,一部分用来还民众的借款,一部分开发新的楼盘,另一些民众把得到的高息收入作为本金再次借出,加上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又有大笔借款集中到开发商手中,开发商继续开发楼盘卖给民众……如此循环往复,房价涨了,交易量增加了,政府批地收入以及税收也会增加,大家都以为自己有钱了,表面上看起来经济形势一片大好。
但这个过程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第一,资金虽然一直在三者手中循环,但总归是有限的。第二,需求也是有限的,人们不可能无休止地买房,开发商的楼盘一旦供过于求,无法维持盈利,很容易出现现金流断裂及财务危机。第三,一些个人向亲戚朋友以较低利率借入资金,再以较高利率借出,投资担保公司在中间抽取一部分利息价差,资金链延长,风险在无形中转移至原始债权人。
民间借贷体系和次贷危机中的房贷资金链有一定的相似性,体现了债务危机的共性:当借贷体系膨胀、参与者增加时,信用风险通过一条资金链被转移给原始投资者,不仅没有减少,还涉及到更多参与者。在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的虚假评级混淆投资者视听;而民间借贷则利用了人们的亲戚朋友关系、金融知识不足的弱点及跟风从众心理。但相同的是,一旦经济泡沫被戳破,债务人出现信用危机,债务链条断裂,整个体系便会轰然倒塌。
因此,民间借贷的存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满足地方投资者和筹资者双方的需求,另一方面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温床。非法集资本身是一种丧失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会对民间借贷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如何促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同时抑制非法集资,规范地方金融市场发展,是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甚至地方企业及民众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的界定。长久以来,“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貌似很难区分,“非法集资”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去欺骗广大投资者。
根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数据来源:互动百科)。
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定非常不清晰,这样很容易造成不法分子趁机骗取广大民众的积蓄,并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该取缔办法为1998年出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当不完善,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而经过十七年的改革开放,这个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适合当今的实际情况。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于2014年3月1号正式实施。“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 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该条例的出台对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市场行为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规范和引导后,才能减少非法行为的发生。民间借贷亟须一个明确、完善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界定,有法可依是管理的第一步。
立法部门应在温州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详细的规定,避免危机事件再次发生。
2.对非法行为进行严惩。在这次事件中,有很多不法分子以高息为诱惑,以合法的过程为掩饰,在席卷当地钱财之后外逃。公安机关应全力侦破此类案件并对窜逃者进行严刑重罚。在我国人口素质不够高、诚信意识丧失的时候,需要用严格的法律对不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正所谓“杀鸡儆猴”。据民进探访,很多人在背负上百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在大范围违约行为爆发后,即使持有资产也不愿还债,宁愿选择把这些不义之财交给自己的妻子、家人,自己吃几年“牢狱之苦”,出来再过“好日子”。可见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判决过轻,致使犯罪分子猖獗。
3.政府应承担起规范并监管市场的责任。为了更好地防范民间借贷出现信用危机,防止不法分子趁机扰乱市场秩序,政府可以为公众和本地企业提供一个进行借贷的平台。当本地企业出现民间融资的需求时,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募集,登记资金需求量、期限及利率。个人投资者可以查看相关内容,并选择合适自己的项目进行借款。
安阳市政府提供了“安阳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作为一个这样的平台。这是一个很好的实践,把民间借贷从阴影中推到阳光下,能够推动其健康发展。但登陆其网站却发现这个平台没有被很好地利用起来,相关登记信息较少。应在居民和企业中间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这个平台的存在,使其真正起到筹资和投资间的纽带作用,链接地方金融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
1.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知法守法。
2.企业应杜绝盲目扩大借贷规模的行为,不能过度依赖债务作为资金来源,要把经营杠杆率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经营风险,减少资不抵债及亏损破产的可能性。把企业的债务维持在合理水平内,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比、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1.提高文化素质,增加对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了解。
2.分辨筹资者质量。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在亲戚朋友关系的基础上,借贷双方较为了解也相互信任。但有更大一部分是个人和法人之间进行借贷,涉及总资金数额庞大。这时候投资者应理性地对企业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1)分析企业的融资目的。其取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素质、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信用风险取决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选择是否借贷时,我们不能跟风而上,不能只盲目听信筹资者及身边朋友的劝说,而要客观地判断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但在实际中总是存在一个问题,好像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人们总是无法判断筹资者是真心实意还是虚情假意。(2)分析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利率畸高,则很有可能发生非法情况。(3)是否有实体经济支持。只有运营实体经济的企业才会因扩大生产或资金周转而产生资金需求。如果该企业并无长期稳定的主营业务,则很可疑为诈骗公司。
3.订立协议及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若借出的数额较大,为了减少违约风险,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或以存单、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有些财产抵押还可以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签订书面借贷协议。若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
虽然由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导致的债务拖欠事件给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因噎废食,相反,应该想办法让民间借贷常态化,使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民间借贷的确是一种资金配置的有效途径,其存在弥补了银行等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地方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缺陷,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产物。
中国改革开放经历了三十余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然到了攻坚阶段,很多在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出现过的问题慢慢显露出来。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存进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转变必然要求金融制度上的改革。民间金融市场如果能够健康发展,不但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资工具,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一大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使人们多余的储蓄转化为生产的资本,促进地方产品的供给,进而使地方经济蓬勃发展。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趋势逐步加深,未来银行存贷款利率也必然会和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相互影响。
当民间借贷正常化、常态化之后,意味着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会更加全面,社会各界对其认识会加深,从而能够防止“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保护广大债券人的利益。
总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间借贷一定会朝着一个光明的方向发展,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改革阶段发挥不可磨灭的作用。
[1]马纪朝.安阳二十年民间集资乱象大清理[N].第一财经日报,2012-01-18(A01).
[2]李金玲.安阳非法融资崩盘危局[N].中国企业报,2012-01-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