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民族立法中的作用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新林撰文说,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立法工作也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只有制定了法律,才谈得上执法、司法、守法;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社会效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科学立法放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不断提高人大民族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民族自治地区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文章说,在这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深刻理解人大代表参与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诚如法国政治理论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是与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成正比的,立法过程的悄无声息必将导致执法过程中法的社会认可程度的低下,只有充分保证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才是让人们体会法之公正的一条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公众参与不仅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更是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只有保证了这些,才能使立法过程成为公众认同法律规范、增进法律实效、形成法律信仰的过程,成为培育公民精神和公民身份的过程,成为实现程序正义的过程,成为达成法治国家的过程。而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的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广大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一边连着党和政府,一边连着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当好代表依法履职的坚强“靠山”,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充分提高民族立法工作的民众参与程度,才能切实发挥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只有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紧密的优势,深入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关注民生,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以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馈,使民族立法工作得民心、有民助,才能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其次,要清醒认识人大代表参与民族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从目前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现状来看,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得仍然不够理想,主要是受制于人大代表参与民族立法工作的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的广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向人大代表公开立法信息有待加强。一是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效果不够理想。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的议题,这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通常是临时确定的,针对性不强,随机性过高。被邀请的县人大代表临时参与会议,或者不了解、不熟悉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来不及事先进行调查研究,难以针对立法项目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立法草案的通过,往往需要多次经过常委会审议,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因其随机性,可能只参加其中的一次审议,很难全程参与其中,无法对审议情况和立法背景有全面的了解,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是重复的,质量也不高。二是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形式和途径有待拓展。在立法计划和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人大常委会一般都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稿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活动,来收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代表作用较难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大多不是法律专业背景,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代表,他们在本职工作之余很少有专门时间和精力参与到立法程序中,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也有待提高;立法方面的信息对人大代表公开不够。最后,要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民族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一是鼓励立法议案的提请,让人大代表成为立法程序的启动者。引导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积极向各选区选民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依法提出立法议案,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大会议案,从而进入县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让人大代表成为立法程序的启动者,改变过往立法项目大都由政府行政部门提出的传统做法。同时,实行立法预告和立项论证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向民众公开立法项目规划和计划草案征求意见,这使公众依托人大代表的作用,从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阶段时就开始参与立法活动。把民主立法延伸到立法源头,有效解决“立什么法得民心”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夯实科学立法的群众基础。二是拓展意见征求的渠道,让人大代表成为立法工作的参与者。首先,要以书面形式征求人大代表对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草案的意见建议,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价值导向;其次,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活动,保证代表充分了解立法背景和存在的困难;再者,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的立法相关议题,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立法内容;最后,要利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 活动的契机,最大范围地征集民众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地吸收采纳到法规中,提高民众对立法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三是扩大人代会审议法规范围,让人大代表成为立法质量的把关者。为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立法职能,有步骤地将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纳入人大会议审议范围,让人大代表成为立法质量的把关者,最大程度地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谢满发: 新常态下人大文秘人员必须提高四种能力 甘肃省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谢满发撰文说,在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常态下,人大文秘人员只有提高四种能力,才能发挥好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要勤学善思,不断提高学习能力。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文秘人员必须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掌握方法、把握重点,勤学善思、注重积累,努力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要时刻关注大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随时把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人大工作与全局工作的结合点;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人大工作的运行方式和特点,熟悉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掌握依法履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深入学习反映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新知识,学习人大公文写作处理、新闻宣传知识,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掌握过硬的文字基本功,积极服务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方面工作。同时,不仅要熟悉现代办公软件操作、摄影摄像等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还要掌握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网络技术,提高秘书工作质量和效率。二要规范求实,不断提高文字综合能力。文稿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各种意见、建议的落实,关系到常委会整体形象。一篇高质量的文稿,一定要有规范的文字表述、科学的思想方法和熟练的技能技巧,力求准确、庄重、简洁、平实。起草文稿时要注意取材立意、文种格式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领会好领导的思路和思想亮点,把握好问题的重点和难点,掌握全面情况,然后经过仔细研究和正确分析综合,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正确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路,增强文稿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养成文稿反复修改、精心推敲的习惯,重点文稿要通力协作、精益求精,这样才能出精品力作。三要严谨细致,不断提高协调服务能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就要树立参谋、助手意识,做到严谨细致、准确及时,讲究方法、协商共事,善于沟通、谨言慎行,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对于“三会”,要精心安排、周密筹划、严格程序,把握好日程安排、进程细则、材料撰写、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对于常委会安排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活动日程、视察选点、座谈和走访人员范围等相关事宜的沟通协商,以取得相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促进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有序开展。四要深入实践,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能力。文秘人员要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调研工作,广泛深入听民声、摸实情,调研中勤思勤记,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获取真实的原始材料,掌握大量客观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在调查研究中,既要围绕议题了解全貌,又要突出重点,了解热点难点;既要知其表象,又要把握实质;既要分析预测结果,又要深入探究结果对工作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调研结束后,要及时对调研所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总结提炼,形成有见地的调研报告。通过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监督提供有力依据。文秘人员还要多深入基层一线,到群众中去,挖掘新闻线索,捕捉生动鲜活的新闻素材,掌握娴熟新闻宣传技巧,突破程序化报道的框框,努力使人大宣传报道内容新颖、形式灵活、立意深远,被人民群众所关注和喜爱。要紧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情况等宣传重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报道,多出有深度、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以增强人大工作宣传的新闻性和实效性。在充分发挥人大网站等宣传载体作用的同时,善于发挥现代传媒的宣传优势,做到图文声像并茂,增强人大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人心,得到人民群众更多的关心、理解、支持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