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士明
调查研究是人们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观察了解、详细占有材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处理加工,获得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的活动。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事物的基本之方法。人大的调查研究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的性质与职能,决定了其具有自身的特色优势。主要体现在:
1.法律性。首先,人大调查研究主体的法定性。它是依法选举产生并赋予法定职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即其具有法定地位的监督机关、组成人员。其二,人大调查研究程序的法定性。其议题的提出、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的实施、成果的运用等程序规定在相关的法律及其相配套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之中。其三,人大调查研究成果的法律性。由于人大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执行的检查者,其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对情况的肯定、对问题是非曲直的分析更注重用法治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去研判,由此提出的意见建议必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一旦转化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其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就要按此办理落实。
2.广泛性。首先,人大调查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地位年龄的人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成为被调查对象。其二,人大调研成员的广泛性。其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是人大代表,可以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也可以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组合在一起。人大调研成员专业结构的广泛性,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大都是从“一府两院”调到人大工作的,原来就是某个行业某个方面的领导者;人大代表中的大多数是各方面的先进代表,是“懂门道”的行家,或专家学者,是某一方面的权威。这样组合在一起,专业结构广泛全面,可以对各个领域都能作出有效的调查研究。其三,人大调查领域的广泛性。其调查研究的内容范围很广泛,只要是人大监督对象“一府两院”管理(司法)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察工作等,都可以进行调查研究,范围之大、内容之广是一般部门和单位及社会组织所不及的。
3.人民性。人大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人大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在调查研究中与其他部门(单位)调查研究的区别在于人大不代表部门(单位)利益,而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人大在调研内容的选择上,往往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诸如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道路畅通、环境治理等。在调研过程中,人大更注重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主动零距离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体察百姓疾苦。作为被调研者的群众,也比较乐意地向自己的“代理人”反映情况,表达想法、提出意见,因而人大能够获取来自一线群众原汁原味的真实材料,由此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必然是反映民生,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具有人民性。
4.“超脱”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大是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的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一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这样,由于处于直接关系者中,其调研制订出台行政管理措施、制度、规章中,很难摆脱利益驱动,去平衡与被管理者的利益关系,极易失之客观公正。然而,人大不是行政执行机关,而是权力机关,位置是“超脱”于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外的监督机关,其没有自身利益的使然和驱动,这好像舅舅调处两个外甥的关系一样,在对行政机关(管理者)需要制订出台的行政举措、制度、规章等而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可以超越部门利益,比较客观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进而提出既合法、又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真正体现客观公正性。
(作者系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