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井沛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长,证券犯罪存在着犯罪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侦查破案率较低等问题。通过探究证券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取证措施,有助于进一步掌握证券犯罪手段、摸清犯罪规律,发挥证据在侦查破案中更大的作用。本文从多个方面探索新的取证方式,总结了通过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以利益链为线索,追查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事实;积极发展刑事特情,加强阵地控制等措施,为完善取证方法,提高侦查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证券犯罪;侦查;案件特点;取证措施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证券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刑法》中有关证券市场监管规定,故意从事侵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并给当时造成极大损失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证券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犯罪不仅包括直接侵害证券监管秩序的经济犯罪,还包括传统侵财型但与证券领域相关的犯罪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等。而狭义的证券犯罪是指直接侵害证券监管秩序,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根据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划分标准,能够对证券犯罪进行不同的划分。在《刑法》中,根据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证券犯罪分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犯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犯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
二、我国证券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我国证券犯罪现状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成长和发展,呈现出犯罪金额不断增大,并且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趋势。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1)操纵市场。具体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信息等优势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掌握尚未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的相关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买卖证券,严重扰乱市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3)虚假陈述。主要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真实、严肃、完整的信息公布义务对重大事实故意做出不真实、严重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证券犯罪案件的一般性特点
证券犯罪案件的一般性特点有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被害人具有不特定性和无意识性,主体特定、犯罪黑数高等,具体分析如下:
1.证券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证券犯罪案件是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传统的刑事案件相比,它的侵财性远远大于它的人身侵害性,其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比一般的侵财型案件大得多。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查处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多具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之特征。
2.犯罪主体呈现组织化趋势,证券犯罪案件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突出。有关机统计数据显示,几年来公安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调查的案件中单位犯罪接近九成。这种特点取决于证券犯罪的过程往往依赖于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占有,而单一个体都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在证券犯罪中越来越突出。另外,由于单独个人很难在复杂的交易程序和严格的监管秩序下实行重大犯罪活动。所以,多人分工配合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
3.证券犯罪案件受害者大多为不特定群体并且具有受害的无意识性。第一,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内幕信息等资源优势,违反证券监管法规,破坏市场秩序。虽然其非法盈利数额巨大,但作为普通的证券市场交易者难以直接察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二,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或欺诈等方式上市交易,其犯罪对象的目的性并不直接,受害者为市场中不特定的交易者。第三,由于一些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及专业性,受害人很难依靠一般知识来判断其违法性,所以在有些情况下難以察觉自身利益遭受了侵害。
4.证券犯罪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证券业是金融领域新兴的行业,但是对于从业者具有较高的要求。证券业从业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学历文凭,并且已经通过行业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掌握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他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常利用这些自身优势逃避法律监管,有的甚至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5.犯罪黑数高。犯罪黑数是指已经产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算入政府对犯罪统计中去的实际犯罪数目。在发行市场中,犯罪人通常利用信息占有等资源优势进行性内部操作,他们往往形成同盟,一般不易为人发觉,并且受侵害人也为不特定的和无意识的。而在交易市场中,犯罪人往往利用受害人对证券市场知识的无知进行犯罪,虽能够事后发觉,但有着一定的滞后性。现实中,公安部门警力不足及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等因素导致对证券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证券犯罪案件的及时发现。
(三)证券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1.证券犯罪的发案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年攀升。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投资理财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到证券市场投资中。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证券市场也随之衍生出更多的金融产品。这一系列因素使得犯罪分子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乘之机。
2.证券犯罪案件行为方式有着隐蔽性、预谋性的趋势。证券市场运行依赖于网络、计算机等智能化方式运行,证券犯罪也以此为犯罪手段或平台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自身在智能化工具操作上的优势,通过虚假注册交易账户、虚假交易等方式实施犯罪,这些虚假信息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3.证券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形式也更加复杂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上交易早已成为主流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为犯罪工具,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身份,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的优势进行证券犯罪。并且,在犯罪形式上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证券犯罪,往往还与一些其他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
4.证券犯罪案件的形式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刑法》中列举出的证券犯罪的罪名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数十种之多,由此就可看出证券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这一点与普通的经济犯罪差异较大。随着科技的进步,证券犯罪手法也不再局限诈骗、虚构等传统手段,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内外勾结、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和一些证券犯罪案件密不可分。
5.证券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和监管体制等制度原因以及证券交易具有审批发行、内幕信息等自身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更愿意从“源头”开始预谋犯罪,拉拢腐蚀相关责任人员,减少犯罪阻碍以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
6.证券犯罪案件往往导致小户、散户等投资者损失严重。小户、散户等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由于资金占有量较少以及信息闭塞等原因往往受市场操纵者影响,跟风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证券市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通过自身的技术及信息占有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获取自身非法利益。
(四)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特征
案件的特点决定案件侦查的特征。如上所述,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点:
1.侦查主体更具有专门性。首先表现为,只有公安机关的专门证券犯罪侦查机关才有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一般的刑事侦查机关及证券监管部门没有证券犯罪侦查权。其次,由于证券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证券犯罪侦查人员需要拥有更多专业知识,甚至需要直接吸纳金融、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侦查队伍,提升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2.侦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在证券犯罪案件中,侦查对象主要指向犯罪的实施者及证券犯罪的受害人。
3.侦查方法具有特殊性。证券案件的发生多存在于证券运营的网络环境中,这就导致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要远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在证券犯罪案件侦查中主要以犯罪嫌疑人为线索,通过讯问、调查等多种侦查措施打开突破口,从而查证全案。这远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由案到人”案件侦查模式。
三、证券犯罪案件的取证措施
(一)侦查程序中我国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打击证券犯罪是目的,收集证据是手段。证据的收集过正中应注重证据的有效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收集证据之前,我们必须准确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把握证券犯罪案件侦查程序中的法定证明标准,并且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证明标准也逐渐升格。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调查取证中的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务必从每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合法、科学的方法和途径客观地收集证据,客观地呈现犯罪事实。
2.依靠群众原则。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取证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和优良传统,广泛用于实际侦查取证过程中,对于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也不例外。依靠群众原则的形式主要有:(1)充分发动案发场所、单位的群众提供线索和证据;(2)充分发挥证券、金融、财会和计算机等方面专家的作用;(3)充分发挥案发单位的纪检、金融、监察和保安部门的作用。
3.合法取证原则。合法取证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证券犯罪侦查取证的主体要合法,即只有证券犯罪侦查机的专门侦查人员才能调查取证;二是证券犯罪侦查取证的程序要合法,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取证;三是证券犯罪侦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严禁为了实现侦查目的而非法取证,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
4.注重证据原则。证据是确保侦查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不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由于证券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证据发现难、取证难”,因此,证券犯罪侦查机关要有更强烈的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從受案起,就要重视证据收集、注重调查研究案情,在以后的立案、侦查、施展谋略、采取强制措施、破案和侦查终结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每一个环节上都要依法树立严格的证据意识。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保守侦查秘密,及时迅速出击等原则。
(三)侦查取证的措施
1、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由受害人“上门报案”转换为办案部门“主动寻案”。正如上文所述,证券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为不特定的大多数并且具有无意识性,损害结果也不像杀人、抢劫等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一样显而易见。因此,办案部门应转换办案思想,树立积极的责任意识,密切关注市场,主动发现案情。
2、以利益链为侦查线索,追查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事实。在证券犯罪案件侦查的初期,由于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和智能性,证券犯罪机关可能只能掌握少数案件侦破线索而显得十分被动,此时应明确以利益链为侦查中心。证券犯罪都围绕着一定的利益而发生,利益链就是贯穿整个证券犯罪的主线。利益链是隐形的,而围绕在利益链周围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利益链物质化的形态——赃款赃物都是有形的。(1)从交易记录入手,从获利人追查犯罪嫌疑人。(2)对可疑人员的调查不宜打草惊蛇,应充分利用可疑人员的户籍、账户、公司注册等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在明确其有重大嫌疑后,应注意及时保存交易记录,密切监控资金流向,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控制相关嫌疑人员。
3、积极开展内线侦查,发展刑事特情,加强案件的阵地控制,及时获取案件相关的有效情报。刑事特情为侦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服务,用于犯罪的侦查和控制。证券犯罪案件中,证券犯罪隐蔽性及智能化的特点,导致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十分有限,刑事特情的发展对于侦查情报的收集、发现案件线索有着重要意义。(1)根据初查结果决定刑事特情的建立种类。(2)通过刑事特情调查和了解侦查对象已经实施的犯罪的过程、赃物和其他犯罪证据的处置方法及逃避打击的手法。刑事特情应及时向领导机关汇报情报收集情况,以便侦查机关迅速做出下一步决定。
4、充分重视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及文书鉴定等司法鉴定手段,提高证据证明力,进一步完善证据链。证据链是由许多证据共同构成的,证据链的完整程度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在调查证券犯罪中资金流向中,必然大量涉及财务会计资料,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迅速查明相关个人及企业的财务状况,检查其财务状况是否完整,是否与案件密切相关,明确资金的具体流向,指明非法获利的具体受益人,从而起到深挖案件,固定案件证据的作用。在欺诈型证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伪造、编造公章、数据、签名等多种方式,骗取行政主管机关或受害人的信任。针对这些伪造、编造的公章、签名的文书证据,文书司法鉴定可以审查其真实可靠性,为案件的侦查、查出、起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应重点调查以下文书资料:(1)公司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料;(2)公司董事会做作出的重大决议资料;(3)公司财务重大资金流转凭证;(4)个人、公司存汇款、支票等凭证资料。
5、重視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辩解的获取,拓展侦查思路,扩大侦查范围。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对象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素养,有的还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在遵循一般讯问规则之下,讯问人员应注意避免刺激其情绪,尊重其个人合法权利,积极教育使其转化思想,根据已掌握证据揭露其犯罪事实,避免其避重就轻。讯问中应着重问清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其家人、社会关系情况等;(2)实施证券犯罪行为的动机和主观意图;(3)实施证券犯罪的前期准备过程;(4)证券犯罪行为的具体操作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手段;(5)有无共同犯罪人员及其具体情况、所犯罪行;(6)证券犯罪所得利益数额及其流向。证券案件的发生往往涉及申请、审批、上市、交易等多个环节,而在此过程中证券犯罪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犯罪等其他与之密切联系的案件的发生,所以其案情复杂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证券案件过程中可以从这些易发生的伴生性案件入手,以一般刑事案件为突破口,为侦破证券案件找寻更多更有价值的线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证券犯罪将继续呈现出频发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所以,在侦查实践中应加强实践调研,进一步发现新型的证券犯罪类型,积累经验;强化侦查技能及其他法律、证券专门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证券犯罪案件的侦破中掌握主动权。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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