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瑶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探索一种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化解医疗纠纷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课题。将人民调解制度应用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便是其中一种探讨,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天然的优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具有迫切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诉讼
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多发,矛盾的类型化、专业化特点也越来越明显。医疗纠纷便是一种典型的专业化、类型化的纠纷。
一、医疗纠纷的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医疗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医疗纠纷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不仅会涉及到相当广泛的法律、法规,而且还会涉及到医学知识理论。
医疗纠纷具有多发性。我国正处于医疗改革的重要时期,医疗体制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与此同时,公民的对于健康的关注在加强,对于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护理服务的要求在提高,这种情况下,患者很容易产生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医疗纠纷很容易发生。而且,如前所述,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极高的行为,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不能有效沟通时,这种专业性很容易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产生质疑,从而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引发矛盾。
医疗纠纷具有强烈的社会效果性。医疗跟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医疗行为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医疗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医疗纠纷很容易升级、激化。医疗纠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医疗纠纷不能妥善解决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主要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和解、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诉讼。
诉讼的优势显而易见。诉讼有成熟完备的程序,判决结果有法律保障执行,判决结果往往也较为公平正义。然而在医疗纠纷中,诉讼的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首先,诉讼的时间成本过高,诉讼遵循的审限较长,而且医疗纠纷往往涉及鉴定,鉴定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中的。其次,诉讼的经济成本比较高,除了诉讼费,当事人还需支付律师费、鉴定费等,对于长期在治疗过程中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这是一种很大的压力。
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医疗纠纷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患者往往情绪激动,医患双方坐下了直接协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小。即便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力量悬殊较大,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又决定了双方掌握的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等,这种没有第三方参与的和解的结果的公平性无法保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明确规定的调解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直接领导,这样的地位,使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难以保证,无法得到患方的认同。而且,基层卫生行政机关缺乏既熟悉医学知识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的人才,也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引进这些人才。行政调解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其执行力也无法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的分析,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各有所长,但是短板也显而易见,不能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不能适应医疗纠纷激增的现状。因此我们需要寻求新的出路以便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依据和优势
在我国各地对医疗纠纷解决新出路的探索实践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便是其中的一种尝试和探讨。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成立一个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专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一个解决矛盾的平台,通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依据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010年5月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该文件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面、明确的指导意见。
2011年5月12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行。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成熟的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已建立起成熟的机制和运行方式。我国公民对于人民调解的接受程度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将人民调解制度应用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更容易得到我国公民的接受。而且人民调解制度有国家的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借助于国家的支持也更容易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一种本土的、顺应我国国情民风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人民调解是无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不收费的。对于长期陷于诊疗,支出很大财力的患者来说这是非常大的一点优势。
人民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具有高效、便民的优势。人民调解可以相对快捷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人民调解的高效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具有很大的优势。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程序。
人民调解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医患双方都比较认可,有利于医患纠纷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國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的案件激增,压力过大,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分流一部分医疗纠纷,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
医疗纠纷的解决是近几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还需要学者们孜孜不倦的研究。在法律和政府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多地纷纷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山西、天津、上海、北京等。这些宝贵的实践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研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只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需要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配合、补充。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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