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杨
摘要:我区文化资源丰富,民族特色浓郁,有着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条件。从长远来看,构建产业文化的法治保障机制是促进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好选择。西藏文化产业法治保障研究和其他地区相比较为欠缺,法学研究方法对西藏文化产业实践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論指导及学术支持,法治保障机制对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本文从立法、司法和守法方面对西藏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文化产业;法治保障;西藏
西藏自治区拥有丰富而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所以在发展地区经济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应加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具有特色的文化产业,以此繁荣地区文化事业、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传播弘扬民族文化、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文化,当前,文化产业也已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一、西藏文化产业法治保障研究现状
近年来,学界对于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关注日益增多,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有进一步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法治保障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陈述当前中国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状况,包括一般类的法律法规和核心行业门类管理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文化产业具有明显的政策引导性特征相联系,此类研究或将二者并立,或更偏重於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探讨,或在论述产业文化政策时加入对相关法律的思考。其次,对文化产业的法治保障问题多集中于立法层面,法治保障内容应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等多个方面,但当前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立法(或法制建设)。对文化产业行业门类的法律问题进行单独探讨,类别主要集中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商业保险费法律制度研究、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投融资法律问题、配套版权法律体系构建等方面。虽然国内关于文化产业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关涉西藏文化产业法治保障方面的论述很少,这与近些年国家和西藏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纲要极不适应。
二、法学研究方法在西藏文化产业研究中的重要性
从长远来看,构建产业文化的法治保障机制是促进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好选择。法治之路对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一,促进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由促进型法律制度来完成的,即经济法律中的产业政策法。由于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某些现状已充分表明市场自发调整的不足以及与其他地区文化产业相比较的劣势,因此特别需要地区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促进型的法律制度来引导文化产业的走向,进而激励其创新能力的培养。其二,保障作用。保障作用是法律制度的常规性功能,但对于西藏地区文化产业而言,现有的立法数量少、范围小、不成熟。在我区经济蓬勃发展并由此带动和刺激文化产业的新进程背景下,这些法规显然已不能给予文化产业足够与全面的支撑和保障。因此,结合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发展规律,完善文化行政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文化产业法治保障体系已成为西藏地区文化产业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体上讲,关于西藏文化产业的研究内容将会越来越纵深、研究方法将会越来越科学、研究范围会越来越广泛,研究内容和方向会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包括法治领域。这种研究必将对未来西藏文化产业实践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及学术支持,进而逐步带动西藏自治区政府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强战略投融资体系建构,形成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加快培育文化骨干企业和集团,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将具有西藏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国内外,持续健康走文化强国,文化富藏之路。
三、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
首先,在文化产业立法保障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谈到,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特别指出必须“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文化产业的国家立法在实践中主要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部位的行政规章的形式居多,总体上看,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发展文化统领性的基本法,在缺少全国性文化产业立法的情况下,我国一些地方根据自身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来促进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曾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迄今约有9部,现行有效的是仅有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可见,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加快西藏文化产业立法,针对民族文化产业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是健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我区特有民族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具体实践。我们在立足于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及自治立法权,从西藏自治区发展文化产业财税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文化投融资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所以,西藏应充分利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自治权,充分发挥单行条例这种立法形式具有内容的单一性和制定的相对灵活性特点,可以对一些西藏文化产业如唐卡产业、藏戏产业、宗教文化产业等加以立法,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及其文化资源的保护进程,构筑起西藏独特民族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屏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仍存在以政策支持为主,以法律保护为辅的情况,这从1989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意见和决定的内容中可以看到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更多强调的是所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保障”的表述,这与西藏地区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地区立法经验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政策具有灵活性等特点,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展文化产业重要的政策措施只有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形成完善的民族自治地方法制体系,才能对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违法行为和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力,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局,确保西藏文化产业持久、稳定地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区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应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将当前的政策向法制化推进,以此增强西藏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同时有力推进西藏现代文化产业制度的形成。
其次,西藏文化产业司法保障。司法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地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多的依赖政策,即主要通过行政保护来实现,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性保护,而行政保护虽然是主动性保护,但缺乏企业自我保护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因此需要完善对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实施司法保护的方式,提高司法保护的力度。可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地区文化产业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充分利用联系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活动,与工商、版权、公安、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行政联动保护的衔接,加大保护和打击力度。
西藏很多传统文化产业经营者由于缺乏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侵权的认定难度大,导致在文化产业的诉讼中,对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利、侵权的程度等事实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随着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的不断融合,加大了侵权的隐蔽性、便利性、低成本化,同时还使侵权的范围扩大,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增大。在诉讼中,法官对于是否侵权只能借助于专家,对于专业性的技术进行鉴定和评判,由于我国在鉴定制度上存在不完善之处,所以对于文化产业诉讼中侵权的认定还是有很大的难度。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我国文化产业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对于侵犯特色传统文化产业的侵权行为,先行国家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西藏地区文化产业侵权数额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复杂性,导致了侵权赔偿额难以计算,不能量化,同时也难以举证。一方面对惩罚侵权行为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不便,严重阻碍权利人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又如,民族文化产业侵权案件中的维权主体难以确定,如在著名的赫哲族诉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在庭审过程中却面临到底谁才是赫哲族诉讼主体的矛盾焦点问题。总之,文化产业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诉讼时间长、证据难以搜集、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赔偿额不能量化、难以准确确定和提供证据支持的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文化产业的权利人,同时损害着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
为此,需强化西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司法保护机制,首先要尽可能地快速处理文化产业案件,减少诉讼周期,并且进行诉讼、调解、仲裁等的对接机制,为权利人提供多种选择。其次应该根据诉讼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出台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制定相关单行条例作为补充。再次,加强文化产业诉讼中鉴定人制度,对有关复杂的案件是否侵权等问题寻求专家的帮助,以进一步快速而准确地处理文化产业的侵权问题。最后,准确认定侵权的赔偿额,切实保护好文化产业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西藏文化产业守法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将依法治国提升为治国方略,立法、司法、执法皆尤其重要,但是守法是所有前三者的落脚点和归宿。宏观方面而言,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程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微观方面而言,守法是社会主义新时期公民的内在素质。法律表达人们意志,人民在此基础上守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西方和谐社会的根本区别所在。实际上,一个社会法制进步的标志,常常可以通过守法的状态表现出来。没有有效的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而法律被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则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追求。在某种意义上,守法可以涵盖法律运行所有环节和过程,完全具备彻底表征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守法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價值意义也就不言而喻。
西藏地区文化产业方面已经出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相关从事文化产业管理和生产的机关、企业、事业及相关人员在守法方面还存在欠缺。原因很复杂,如现在文化产业管理以政策为导向,从实践效果来看,法律的实效性不强,相关主体自然没有动力去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另外,相关文化产业地区立法不健全,存在很多立法漏洞或者法律应有而未触及的空白地带,使得相关主体无法可守;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过程中更是存在保障力度的欠缺。种种原因使得文化产业的守法存在问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做细致地、完备的安排。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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