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立红
摘要:根据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的要求,国家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随着“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有序进行,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不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更使我国税制结构更加趋于完善。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试点方案实施后,对我国地方财政收支以及我国地方税体系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便发挥财税改革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主体税种
一、我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进试点地区商品或服务可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因此自然而然的会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同时,“营改增”激励更多的企业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为了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理性的纳税人会从企业的组织结构着手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的让企业形成更多抵扣项目,使企业税收负担相应降低。2012年全年税收收入在全部试点地区减少约426.3 亿元。
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他们既适用于3%的税率也适用于5%的税率。但是,在该政策实施之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都变成了3%,税负的下降率达40%。据有关统计,2012年和2013年共计减税1800多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左右。由此看来,“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税负,还能够增强其不断发展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消除重复征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营改增”这一政策,不仅会使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缓解企业税负压力,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扩充企业的发展方向,还能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契机,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机会。虽然,当前中国“营改增”的实施尚处于试行中,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要想实现税负公平,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企业部门必须加以重视,可以通过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去解决,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出更加完善的方针政策。
(三)为财税体制的进一步革新提供便利
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的覆盖范围相对来说还不够宽泛,这就可能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能完整运行,使得增值税的优势不能很好地發挥。采取科学的财税改革方案,解决财税改革过程中呈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营改增”正是为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便利,同时,随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逐步推广和完善,试点方案体系和管理水平的日渐提高,财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对试点的税收、财政收支、相关政策的整理、优化和完善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完整的税收政策才会兼顾征税方与纳税方的利益。
二、“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政收支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地方主体税种的影响
“营改增”后,重新构建主体税种为地方税体系构建新的主体税种,是完善地方税制建设的最核心、最迫切的任务。目前来看,有两种方式:一是加快资源税建设以及加快房产税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高两个税种在地方税收中的比重是很重要的。在资源税方面,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从价征收的全面实施,让资源密集的地区拥有本地区固定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方面,整合现有房地产税收体系各相关税种,全面开征新的以房产税为先导的财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税收支柱。二是另辟蹊径,开征某些新税种来填补“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如把消费税转变为地方税种,把由生产环节征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费改税”,将对社保、水利等收费改为地方税,增强地方财政可用财力。
(二)“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政收支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增值税收入中央拥有75%、地方拥有25%,即使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会因此而减少百分之七十五。虽然在试点过程中规定将营业税收入在试点后,仍然属于该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但是“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广时就需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这样地方就会因主体税种缺失,而不能保障其收入的稳定,这样不仅会是地方政府不能够正常的提供其职能,还可能会使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受限。
“营改增”实施中,大多数地方政府会对于一些税收负担明显变重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或者设立专项资金进行扶持等财政手段,目的是缓解因财税改革而使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以保证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地方政府自身收入减少的时候,财政补贴的增加势必会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会形成增支和减税两方面的压力。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步伐
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的条件:税基坚实,财源丰富;增长潜力大,能够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税目调节目标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便于管理。省级政府可以选择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在省与省之间消费税的税负差异不大,不容易形成税负转嫁,税基流动性不大,比较稳定;县级政府可以考虑将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房产税具有不可流动性,便于征管。在众多学者的眼中,财产税具有广泛性、区域性和稳定性等特性,所以可以考虑将财产税等建设成地方主体税种,而作为财产税的重中之重的房产税具有独特的优势,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也是我国进行财税改革的所要考虑的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源分布不均,在重要资源开发的地区,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税体系,既有利于地方确保税收收入,也有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在适当情况下,对于遗产税以及赠与税来说,也是税种建设过程可以考虑的方式。
(二)合理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由于“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企业的税负也会产生影响,有的企业税负减轻了,有的企业税负也会相应增加。首先,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根据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进行扶持,针对试点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政策产生的具体效果,灵活应对。对于“营改增”实施后,税负明显增加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增负情况,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如对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超过3%的,税款可以适当退还等。也可以考虑将一般纳税人身份判断标准进行适当降低,这样就相应增加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也能够进一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在减轻因“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同时,充分利用“营改增”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使企业获利最大。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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