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种子纠纷的类型与处理
杨晓峰
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武汉市某种子公司辛董事长问,种子纠纷究竟有哪些类型,应该怎样防范和应对?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指出:种子纠纷类型可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种子公司与行政管理机关、种子公司与刑事侦察机关等之间的纠纷,而平等主体间的种子纠纷可采用和解或调解进行解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典案例:武汉市某种子公司辛董事长问:我们种子公司近年来遇到各种各样的种子纠纷,有些纠纷是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有些纠纷是与人家打官司解决的,有些纠纷是在种子行政管理机关主持下调解解决的,其中的部分案子还被种子行政管理机关给处罚了,最近公司的一个纠纷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请问种子纠纷究竟有哪些类型,应怎样防范和应对?
“在线律师”:
辛董事长好,作为公司负责人,遇到上述问题是正常的,一家种子公司如果不发生您讲到的纠纷那就罕见了,有问题提出来,大家一起想办法避免或解决就好。您提出的问题涉及面太广,由于文章篇幅有限,不能全面介绍,如有遗漏,另再交流。
所谓种子纠纷,就是以种子为标的物因故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认识上或事实上的矛盾,这里所说的纠纷,其概念内涵是最广义的。
这里所指的以种子为标的物,是指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纠纷,不管因何种原因引起,其矛盾的介质、载体或指向总涉及到种子。
这里所指引起种子纠纷的原因既包括民事违约或侵权,也包括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事实。
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既包括平等的民事主体,也包括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还包括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等。
种子纠纷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法学学理专家们的课题,作为种子公司的负责人,我认为您所需要知道的重点还在于种子纠纷划分类型的现实功用性和可操作性,故种子纠纷的类型可以这样划分。
●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种子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他们之间的种子纠纷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如种子生产商之间以及种子生产商与种子经销商之间的纠纷, 主要表现为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化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技术中介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伪造产地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仿冒纠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定价纠纷;掠夺定价纠纷;拒绝交易纠纷、限定交易纠纷、捆绑交易纠纷、差别待遇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等。
②如种子经销商和种子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种子质量纠纷、种子审定纠纷;种子包装标识质量标准纠纷、合同价款支付纠纷、种子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履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种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 种子公司与种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就种子公司是否应受处罚以及应受何种处罚的纠纷
之所以把种子公司与种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事实称为纠纷,是因为种子公司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受罚或不应受此罚,而种子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种子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并应受此处罚,其实该类纠纷的实质是种子公司的行为依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实践中种子公司的下列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
②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③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④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⑤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
⑥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⑦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实践中种子公司的下列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a.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b.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种子公司与各刑事机关间存在的问题
种子公司与刑事侦察机关之间就种子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涉嫌何种刑事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事侦察的法律责任问题;种子公司与刑事审查起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之间就种子公司是否应受刑事起诉的法律责任问题;种子公司与刑事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之间就种子公司是否应受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应受何种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实践中种子公司的下列行为一定会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①生产假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或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②走私种子5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③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
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种子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公司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⑤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植物新品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的,有前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平等主体之间,不管发生了什么类型的种子纠纷以及因什么原因引起种子纠纷,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是和解,也就是平等主体的种子生产商之间、种子生产商与种子经营商之间、种子生产商与种子使用人之间、种子经营商之间、种子经营商与种子使用人之间以及种子生产商、种子经营商和种子使用人三者之间的种子纠纷,均可只由当事人直接协商一致,自行解决。
二是调解解决,即由第三人居间,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种子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专家或有威望的人调解解决。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