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兼官制度新探*

2015-10-17 11:05周文俊
学术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位阶官僚职位

周文俊

南朝兼官制度新探*

周文俊

南朝时期官员以兼官形式任职,具有特定的制度涵义。兼官是在职位位阶与官员本资不相一致情况下的任官形式,这一制度模式使官员选用得以重职事、任才能、久职任,体现出“因官择人”,而非“因人授资”的制度逻辑。在此时期官僚品位因素占主导的历史条件下,兼官相对独立于官资的制度设计,为王朝体制的有效运作注入了以职位因素为取向的活力。

南朝兼官品位职位

南朝时期的兼官,承自魏晋官制,究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二:一是职事官的兼领制度;二是朝廷委派官员在重要礼仪场合担任事务官,属于临事权兼,事讫则罢。①朝廷委派官员在重要礼仪场合以兼官形式担任事务官的现象,学界已有关注与讨论。参见孙正军:《禅让行事官小考》,《第六届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议论文集》,复旦大学,2012年8月。本文关注的兼官制度主要是前者。官员以本资兼领某官,是南朝常见的制度现象。一般而言,其官衔形式可概括为“甲官兼乙官”或“甲官领乙官”。学界对此职官术语的解释仍颇有模糊之处:或简单释为兼任,或径直视作加官,因此难免失之笼统,甚或误读。揆诸文献,此时期兼官具有特定涵义,是官僚资格管理秩序下的重要职官形态。笔者试钩稽史料线索,从官资、职位二重角度切入,来解析南朝兼官的具体内涵,揭示兼官的职能意义及其与品位秩序的内在关联,探索兼官制度与皇权政治运作之互动机制。

一、别资而兼:南朝兼官与官资位阶之关系

南朝时期官衔系“兼”字,有其特定的制度涵义。试从沈约在《奏弹王源》所具列的官衔说起:“给事黄门侍郎、兼御史中丞、吴兴邑中正臣沈约稽首言。”[1]这篇弹劾公文清晰记录了沈约上书时的官衔原貌。其中“兼”作为官衔限定词出现在南朝的公文文书中,是值得引起注意的制度线索。若将沈约官衔置于《梁书》本传的仕历脉络,可有进一步解读:“迁中书郎,本邑中正,司徒右长史,黄门侍郎……俄兼尚书左丞,寻为〔兼〕御史中丞,转车骑长史。隆昌元年,除吏部郎。”[2]②原文“为御史中丞”,与前引沈约《奏弹王源》所列官衔“兼御史中丞”有所区别,应以公文文献所载为是。笔者推测史家记载时因涉及前一兼官“兼尚书左丞”,而在后面使用了笼统的表述。实际官历情况应是沈约以黄门郎先兼尚书左丞、再兼御史中丞。故在“御史中丞”前补一“兼”字。这段前后相续的仕履经历,揭示了本官与兼官的重要秩序线索,试通过表1说明。

表1 

表1展示了颇有意思的制度现象:第一,甲官作为本官,迁官序列呈现出位阶等级递进规律,体现了拾级而上的迁升秩序;第二,乙官作为兼官,其位阶等级与本官并不一致,反映了与官资有别的特殊内涵。这提示了本官与兼官是以官资位阶为参照基础的两种制度形态。

钩稽史籍线索,兼官制度形态之内涵及意义可深入申说。《南齐书·庾杲之传》载杲之“迁黄门郎,兼御史中丞,寻即正”。[3]从官员迁升位阶的角度观察,庾杲之在即正后,本官由黄门郎转为御史中丞,位阶随之发生变化,若梁承齐制的判断不误,则南齐时两官位阶存在一级之差。②参照梁代官班等级,黄门郎(十班)与御史中丞(十一班)相差一班。庾氏的“即正”,恰好构成一阶之转,反映出御史中丞从兼官成为正官,是位阶晋升的结果,意味着本资的改变。《梁书·张缅传》为此提供了佐证:“(缅)俄迁御史中丞,坐收捕人与外国使斗,左降黄门郎,兼领先职,俄复为真。”[4]张缅的事例从左降的角度印证了上述位阶秩序。他在拜官、处分、复职的过程中,本资出现了微妙变化:“左降黄门郎”,是本官贬降一阶;“兼领先职”则是御史中丞在本资左降后,成为“兼”官。之后的官复原职,则与上述兼官即正的逻辑完全一致,官资较黄门郎上升一阶。这一由官僚晋升、黜降所引起的本资变化过程可概括为“御史中丞(11)—黄门郎(10)、兼御史中丞—御史中丞(11)”。由此可见,兼官是正官的相对概念,是官员本资与职位位阶存在差异的职官形态。

南朝兼官阶资有别于正官,乃因承自汉魏以来的官职非正授形式,③兼官具有不拜正官、居职任事的职位特点,且任官资格相对于正授存在级差,这是汉魏以来兼官制度的固有属性体现。《华阳国志》卷11《后贤志·陈寿传》云:“数岁,除太子中庶子。……再兼散骑常侍。惠帝谓司空张华曰:‘寿才宜真,不足久兼也。’”(常璩:《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任乃强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34页)陈寿事例即说明“兼”与“真”是一组相对的职官概念。“兼”相对于正任而言,是非正命官的官职形态。《汉书》卷99《王莽传中》载“县宰缺者,数年守兼”,颜师古注云:“不拜正官,权令人守兼”,说明此制其来有自。同时在官僚品位因素大为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其内涵进一步丰富。《宋书·范泰传》载范泰表议国子学事,云:“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颍川陈载已辟太保掾,而国子取为助教,即太尉准之弟。所贵在于得才,无系于定品。教学不明,奖厉不著,今有职闲而学优者,可以本官领之,门地二品,宜以朝请领助教,既可以甄其名品,斯亦敦学之一隅。其二品才堪,自依旧从事。”[5]一般认为这里反映出国子助教例用二品士人,似可商榷。推敲范泰语意,笔者认为此职为寒官,当时实际是用三品士人。④首先“亦用二品”应是指常例用三品,亦有例外用二品之意;其次,范氏明确指出“无系于定品”,只有将“定品”理解为三品,始能符合句意。太尉陈准之弟陈载的例子是作为特例援引的,举证二品士人亦曾出任过此职,以说明无系于限定之三品。这份上书重在表明国子助教虽为寒官,但事关教学,贵在“得才”,因此不必拘于常制,以职位规定的中正品资格为限。范泰之议与南朝兼官制度内涵密切相关:首先,“有职闲而学优者,可以本官领之”,是指仕至清官(职闲)并具备儒学素养(学优)的官僚以本官兼领助教,由本官叙定其清要资望,同时通过兼官形式任寒职以兴国学,官员个人清资可不受影响;其次,“门地二品,宜以朝请领助教”是指准备入仕或入仕不久的高门子弟,以中正二品资之奉朝清为本官“甄其名品”,叙定官资与门第,兼官国子助教,同上理;再次,“二品才堪,自依旧从事”是指寒门以下因其才能、功劳缘故升为中正二品的士人,可直接除授本职。①如《宋书·苏宝生传》:“本寒门,有文义之美。元嘉中立国子学,为《毛诗》助教”,是其例证。由此看出,范泰应是依据当时兼官制度而发议,正好说明兼官具备某种独立于本资的特质,如果说前代兼官制度主要造成职位、职等分离,那么此时期的分离形态则进一步扩展为职位与资格。因此,兼官的相对基准已不仅限定于正官,而是泛化为品位秩序下的官资。

分析至此,有一问题仍需厘清,兼官相对官资具有独立性,那么它与服务于官僚、增益官资的加官制度是否存在区别?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此区别又反映在哪一层面呢?众所周知,南朝品位制度已较为成熟,并发展出深具时代特色的“带帖”加官之制,用于调整官员的官资位望。②阎步克指出此时期“各种散位、加官、名号之类便迅速增殖”,“这些官职是围绕官僚个人身份、品位而繁衍开来,并用以维系和调节其身份、品位”。参见氏著:《品位与职位》,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70、372页。周一良对此有过确切解释,谓“南朝官制大抵视本官以及其人资之轻重而兼领他职,谓之带帖”。③详说参见周一良:《〈南齐书·丘灵鞠传〉试释兼论南朝文武官位及清浊》,《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3页。带帖制度的授官通常固定为“甲官领乙官”的官衔结构,与兼官制度的“甲官兼(领)乙官”形式接近、甚至相同。然究其制度逻辑,两者似有本质区别。

南朝职官带帖见载于《南齐书·何戢传》:“上欲转戢领选,问尚书令褚渊,以戢资重,欲加常侍。渊曰:‘……顷选职方昔小轻,不容顿加常侍。……若帖以骁、游,亦为不少。’乃以戢为吏部尚书,加骁骑将军。”[6]按何戢新除吏部尚书需有带帖加官,是与其本资直接相关。④按何戢时为侍中、太子詹事,参照梁官班,太子詹事与吏部尚书同在十四班,属于同阶。何氏前官已加侍中,因此后官需帖一官位,使资望前后平衡。齐高帝与褚渊对带帖之职的往复讨论,集中在散骑常侍(属东省文官)与骁骑将军(属西省武官)两官,却并未涉及到带帖官职占用员额的问题,此蛛丝马迹是关键的解读线索。一般而言,职官铨叙制度的运作,是官僚任满后腾出编制中的职缺,始能选举调补,体现“因官择人”的选官原则。然东西省职位当时已冗散化,编制并无员数。⑤阎步克指出:“五校、三将、诸将军等西省将军、将校业已‘无员’”、“‘带帖’实际是取西省军校为官号来维系品位、加重官资,而这种做法无疑将赋予西省军校以浓厚‘名位’性质”。参见氏著:《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4年第1期。故朝廷可根据官员除拜本官前后的官资轻重而随时加授帖领,无须顾及员额,这就体现出“因人授官(资)”的特点。从职位编制与选官运作的角度理解,兼官与带帖的主要区别为:其一,兼官制度是“因官择人”,选官程序是以职位为中心,受编制员额这一官僚制度根本因素限制,一般官员即便是以兼官任职,仍占用该官员额。举个例子,前述多人以本官兼御史中丞,按王朝编制,御史中丞历来只有一员,官员“兼”此职的同时,不会再有一位正官。⑥除非王朝增开编制(如宋孝武帝将吏部尚书之员数改一为二),一般而言,兼官与职位的关系只可能有两种变化情况:官员解除兼官,空出员额,重新进入铨选程序;官员即真,成为正任官。前面曾经总结,南朝兼官的职务与职权,同于正官,原因即在于此。其二,带帖制度则属“因人授官(资)”,是以品位为中心,根据官员个人官资授予加官,带帖之官一般不受员额限制,是服务于官僚权益的制度安排。

以上是对兼官与带帖制度区别的推论,其中编制员额可作为判别要素。试举尚书五都令史为例说明,《隋书·百官志上》云:“(五都令史)旧用人常轻,(天监)九年诏曰:‘尚书五都,职参政要……可革用士流’……于是以都令史视奉朝请。其年,以太学博士刘纳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参军刘显兼吏部都,太学博士孔虔孙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参军萧轨兼左户都,宣毅墨曹参军王颙兼中兵都。五人并以才地兼美,首膺兹选矣。”[7]尚书都令史是维系尚书台运转的重要职位,固定编制为五人。革选诏书发布以后,原来担任此职的寒流士人自然不符合职位要求,都令史由此全部空出职缺,最终由五位出身高流的官员以兼官形式“首膺兹选”,这是兼官占用编制员额的明证。①魏晋南朝的侍中,员额设置即分为两种情况,是兼官与加官存在制度区分的有力证明。《宋书》卷39《百官志上》之“侍中”条载:“魏、晋以来,置四人,别加官不主数。”侍中分为正官与加官两种情况。正官员额规定为四人,属于职事官。官员以较低本资出任此职则为“兼侍中”、“长兼侍中”,这种兼官形态是正官的延伸,亦需承担职位的具体事务;侍中作为加官,主要是为增益官员资望,员额上完全没有限制。侍中所反映兼官与加官的区别,印证了前述兼官独立于官资的分析判断。

综合以上考察,可以揭示南朝兼官制度与官资位阶的关系。简言之,兼官是资、职不相对应状态下的官制形态。一方面,兼官相对独立于官资,将官职固有的位阶因素暂时抽离,以附从于官员的本资;另一方面,兼官是以本资为参照基础的委任形式。围绕官资与职位的匹配性,兼官与本官存在转换机制。兼官与带帖加官的官衔形态十分接近,但二者貌同实异:前者重在职务履行,更为强调职能意义;后者服务于官僚权益,侧重于名位意义。员额编制是王朝维系职事运作的重要结构因素,也是兼官区别于带帖加官的一大特征。

二、居职任事:南朝兼官的职事官性质

翻检南朝史籍可以发现,诸如《恩幸》、《良吏》、《儒学》、《文学》等类传,传主仕履多历兼官,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线索,我们从中可以隐约觉察兼官与专职专才的联系。

《南齐书》卷53《良政·孔琇之传》云:“出为乌程令,有吏能……迁尚书左丞,又以职事知名。转前军将军,兼少府。迁骁骑将军,少府如故。”[8]按孔琇之两度“兼少府”,与其“有吏能”、“以职事知名”的政治才能深有关系。据同卷《沈宪传》载“少府管掌市易,与民交关,有吏能者,皆更此职”,[9]可知少府掌管物资交易,属于承担繁重事务的剧职,需要具备吏能才干的官员。

那么,孔琇之的少府之职为什么是“兼”呢?这又与其个人官资有关。由于缺乏南齐时期的官阶资料,这里只能根据萧梁情况加以推论。按梁天监七年,少府卿“位视尚书左丞”,[10]则南齐时少府似与尚书左丞处于同一位阶。孔琇之大概是尚书左丞之职已任满,并因“职事知名”而应迁阶晋升。显然,与左丞同阶的少府是让他屈就了,因此朝廷量才叙任孔氏为少府的同时,授其前军将军为本官,通过兼官形式任以职事。不过,前军将军在梁代官班为九班,亦与尚书左丞、少府同级。笔者推测南齐时前军将军可能相当于梁官班十班的水平,则孔琇之官历大致为“尚书左丞(9)—前军将军(10)—骁骑将军(11)”,构成循资而进的迁官秩序。少府一职的位阶较孔氏晋升后的本资为低,因此有两度“兼少府”的授官经历。如此分析虽有推测之处,不过从史书中可找到依据。同卷《李珪之传》云:“迁镇西〔西〕中郎谘议,右军将军,兼都水使者。珪之历职称为清能,除游击将军,兼使者如故。转兼少府,卒。”[11]②原文“镇西中郎谘议”义不通,应脱一“西”字,意为镇西府、西中郎府前后两任咨议参军,今补字。李珪之同样因“历职称为清能”而兼“都水使者”、“少府”等剧职,其本官则经历“西中郎谘议(9)—右军将军(10)—游击将军(11)”。对照可以发现,孔、李二氏的迁官资序基本一致,往后的迁升均授西省武官,前为“四军”、后为“骁、游”,两者在南齐时可能即构成一阶之转,上节已分析西省武官属于“散阶化”职位,在官衔中属于标示官资的虚位,兼官是孔、李二人主要承担的职任。他们备受肯定的考绩与政务才能,是任职的首要条件,体现了此时期王朝选官程序重才轻资的一面。

兼官因其不以官资为重的特点,成为王朝选才任官的一种重要方式。《梁书》卷36《孔休源传》云:“(休源)俄除临川王府行参军。高祖尝问吏部尚书徐勉曰:‘今帝业初基,须一人有学艺解朝仪者,为尚书仪曹郎。为朕思之,谁堪其选?’勉对曰:‘孔休源识具清通,谙练故实’……高祖亦素闻之,即日除兼尚书仪曹郎中。”[12]这则史料从铨叙选官的角度清楚展示了兼官的“产生”过程。梁武帝提出了出任仪曹郎的官员须“有学艺解朝仪”,这是职位的才能要求;吏部尚书徐勉举荐孔休源,皇帝表示同意,是人选亦满足职位要求。这里职位与才能虽已匹配,但官资上出现问题。参照梁代官班等级,临川王行参军应在三班,尚书仪曹郎中则为五班。孔氏若直接除拜正官,则属超阶晋升,在选贤任能的同时,却也冲击到官僚制度的资格管理秩序。因此,兼官成为兼顾官资与才能的有效授官办法。孔氏以兼官形式任职仪曹郎,充分履行职能的同时,保障了官僚队伍的整体秩序。对于官员来说,虽然未有超升本资,但可出任实缺要职,并施以所长,亦有利于日后仕途的晋升。可见,兼官制度对王朝政治运作与官僚仕宦经营均有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

南朝时期出现不少专职专才的史例,基本是在兼官形态下实现的。如《梁书》卷30《裴子野传》载“以(子野)为著作郎,掌国史及起居注。顷之,兼中书通事舍人,寻除通直正员郎,著作、舍人如故。又敕掌中书诏诰。……俄迁中书侍郎,余如故。大通元年,转鸿胪卿,寻领步兵校尉。子野在禁省十余年……中大通二年,卒官。”[13]裴子野长期任职著作郎与中书通事舍人,通过兼官形式久居其职,这源自他具备为时论所肯定的史才与笔才,是职位与才能的结合。该兼官事例亦见载于史志与典书,据《唐六典》卷9《中书省》谓中书通事舍人“梁用人殊重,简以才能,不限资地,多以他官兼领,并入阁内,专掌中书诏诰,犹兼呈奏之事。故裴子野以中书侍郎、鸿胪卿常兼中书通事舍人,别敕知诏诰”。[14]由于职位并不能脱离王朝体制运作而单独存在,官僚品位秩序对官资、门第的内在要求必然会制约职位的取士标准。兼官制度为王朝官僚资格管理制度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手段,一定程度上协调了能力与官资的矛盾关系。因此,“以他官兼领”的制度形式是职事官得以实现“简以才能,不限资地”的重要前提。

南朝时期的兼官职位,所涉及的职类、职等、职事均颇多样,难以一概言之。①结合南朝史籍记载,我们看到可带“兼”字的职事官(礼仪场合的兼摄官除外),按官署机构大致有如下分类:卿:太常(包括太常丞)、卫尉、廷尉(包括廷尉正、监、平)、少府、将作大匠、都水使者(梁改为太舟卿);尚书台:尚书仆射、诸曹尚书;尚书左丞、右丞;尚书郎;御史台:御史中丞;中书省:中书郎、中书通事舍人;秘书省:著作郎;公府:司徒左、右长史;军府:记室参军、中兵参军;禁卫武官:二卫将军;学官:国子祭酒、国子博士、太学博士、五经博士;东宫:太子中庶子、太子二卫率、东宫通事舍人。这是重才能、轻资地的制度选择结果。兼官的复杂情况,正好说明其区别于井然有序的官资品位体系,鲜明地反映了兼官以事务与职责为中心的职位特征。②阎步克提出“品位与职位”的分析框架,对笔者启发甚深。笔者这里提到的“以事务与职责为中心的职位特征”,是借鉴了阎先生“官僚服务取向”、“以事为中心”等概念。其详说见氏著:《品位与职位》第1章,第1-74页。兼官强调职事权责、有别本资的制度秩序,可在当时的免官事例中得到进一步佐证。如《南齐书·袁彖传》载:“又以中书兼御史中丞。转黄门郎,兼中丞如故。坐弹谢超宗简奏依违,免官。”[15]按袁彖被免时之官衔,应与前节所引沈、庾、张诸例一致,为“黄门郎、兼御史中丞”。③史籍中有如此多例“黄门郎、兼御史中丞”,大概是两官位阶在齐梁时构成一阶之转的缘故。以往对南朝官位清浊的认识,多以黄门郎为清,而以御史中丞为浊。就迁升制度逻辑而言,类似理解颇有不妥之处,或有辨正空间。关于他的处分在《南齐书·谢超宗传》所载左丞王逡之的弹奏文书中有更为详细的表述,云:“请以见事免彖所居官,解兼御史中丞,辄摄曹依旧下禁止视事如故。”[16]这里的“所居官”是黄门郎,即袁氏的官资位阶所系之本官。④《宋书》卷42《王弘传》载其弹文,云“御史中丞都亭侯王准之,显居要任,邦之司直,风声噂,曾不弹举。若知而弗纠,则情法斯挠。如其不知,则尸昧已甚。岂可复预班清阶,式是国宪。请免所居官,以侯还散辈中”。从文意可知,王准之被免去所居官御史中丞以后,则不复“预班清阶”,说明所居官具有标示官员的官资位阶意义。可以清楚看到,兼官(御史中丞)职权的解除,在弹事中单独列出,以区别于所居官(黄门郎)的罢免,这说明兼官(职位)与所居官(官资)在制度层面上有明确区分。其中公文措辞有“免”、“解”的不同,应是两者性质有所区别的缘故。

值得注意的是,白衣领职作为当时的官员处分措施,其制度设计颇接近于“所居官+兼官”的结构形态。⑤刘伟航、高茂兵的《两晋南北朝“白衣领职”初探》(《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及徐冲的《两晋南朝“白衣领职”补论》(《中古时代的历史书写与皇帝权力起源》附录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主要是从官僚管理方式的角度论证白衣领职现象的,本文则尝试将白衣领职置于官资与职位关系的视角观察,将此处罚形式延伸至兼官制度范畴加以讨论。如《宋书·礼志二》载何承天以“白衣领御史中丞”身份弹奏太学诸博士议礼失当,⑥此事详载于《宋书》卷15《礼志二》,第399-401页。即说明官员白衣领职需要继续执行职务,上节所引张缅左降黄门郎,兼御史中丞之例,是本资改变后以兼官形式履行职务。两者在资、职关系上存在共通之处,其职务与权责应无改变。可以这样理解,正是由于所居官被罢免后身份降为白衣,个人本资被剥夺,原有职位与官资已不相对应,因此需要通过类似兼官的形式继续摄理职务。

按白衣领职之例,主要是摄领原官职事。当时亦有免官后以白衣兼他职者,①免官后以白衣兼他职,情况如以下数例所示:《南齐书》卷37《到撝传》载“(永明)三年,复为司徒左长史,转左卫将军……为有司所举,免官。久之,白衣兼御史中丞。转临川王骠骑长史,司徒左长史”。《南齐书》卷37《刘悛传》载“见原,禁锢终身……海陵王即位,以白衣除兼左民尚书,寻除正。高宗立,加领骁骑将军,复故官驸马都尉”。《陈书》卷21《张种传》载“迁侍中,领步兵校尉,以公事免,白衣兼太常卿,俄而即真”。与白衣领职的制度逻辑是一致的。即经历“免官—白衣—兼官(领职)”的过程,这是对免官同时免职的一种制度变通,是通过兼官领职形式促使职位与官员资格分离。因此,白衣领职可视为“甲官兼(领)乙官”的变例,“领职”实质就是兼官,是兼官制度的非常态形式,官员被免所居官后,官资发生变化的同时,仍可通过领职(兼官)形式摄理职务。从职位与职能的角度而言,白衣领职是官员受处分后继续居职任事的特殊制度形态。

综上分析,南朝兼官制度体现了重职事、任才能、久职任的职位取向。在与官员本资分离的机制下,兼官强化了官僚制度的职能意义,其涵盖官职范围也主要包括了王朝体制中承担实际职务的职事官。通过除拜兼官的授官方式,选官制度得以铨叙任用人才,满足职位所需的专门知识与治事能力。同时,兼官为官员久居其职提供了制度可能:官员的名位维系、身份权利,再到功劳酬奖、过失处罚等,均可通过本官晋升、降级、罢免等方式实现,官员能够通过兼官形式长时间居职任事,从而保证王朝体制的职能运作效率。

三、职资分立:南朝兼官的制度意义

南朝官僚制度通过兼官与本资的分立,保证了职能效率与官员权益的平衡。通过兼官与本资的相互配合,南朝官僚制度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职、资秩序。前面分别从官资、职位的二重角度,探讨了南朝兼官的历史现象与制度内涵。如果我们将视野扩阔,将此制度置于汉唐官僚制度脉络中观察,可有更深入的制度意义解读:南朝“甲官兼(领)乙官”的兼官形态,是一种职、资分立的制度模式:甲官以系官资,乙官以任职事。此形式与隋唐以后“散阶+职事官”的成熟官阶制度颇为类似,但两者貌同实异。

首先,隋唐的散阶与职事官是互为独立、自成体系的等级序列;南朝的本官与兼官则来自同一职官系统,本官与兼官因应个人官资变化甚至可以互相转换。兼官相对于本官,其独立性主要是基于官资不相一致的情况,同一职位的两种形态在职务、职能方面并无显著区别。尽管南朝兼官体现了以事为中心的鲜明特点,但无法促使职事官超越品位而具有完全独立的职位意义。

其次,唐代“散阶+职事官”是相对固定的官职形态,是资、职的完全分离,“散阶”从散官与军号演变而来,是纯粹的本阶符号;南朝“所居官+兼官”则属于官资秩序下的制度变例,是资、职的暂时分离,兼官形态下的“所居官”通常来自名位化、闲散化的职位,但实质仍是官职,并没有虚化为位阶符号。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南朝官制的内在理路本质上仍然是资寓于官,与北朝隋唐阶职两分的制度发展潮流异趣。②阎步克考察南北朝到隋唐位阶体系变迁大势时指出:“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的制度演化,明显南北分途”、“东晋十六国以来,制度的演化分为南北两系。”所论深具卓见。说见氏著:《论北朝位阶体制变迁之全面领先南朝》,《文史》第100辑,2012年,第199-200页。在此基础上,有别于北朝隋唐的制度脉络可得到呈现:自两汉、魏晋至于南朝,官僚制度维持着资(秩、阶)、职合而为一的制度形态。这一认识有助阐释南朝兼官的制度意义。我们可以联系汉代“增秩”与“贬秩”之制加以讨论。阎步克曾对此制有深入解读:“增秩、贬秩既然造成了秩次和职位的分离,也可以说这里就开始闪现出‘品位’色彩了。王朝规定了某职定俸‘若干石’,但对此并不墨守。增秩、贬秩的变通做法,便蕴含着对超越职位的‘品位’的需求,这需求内在于传统政治之中。……增秩和贬秩所造成的‘职位’与‘品位’一定程度分离,较之唐代文武散阶还有重大距离”。[17]此论简要阐释了“以职位为中心”的汉代官制,以增贬秩级的变通形式使秩次和职位分离,从而兼顾“品位”内在需求。这段精辟分析文字对解读南朝兼官制度深有启发,南朝官制呈现出“以品位为中心”的显著特征,在资、职并未完全分离的制度形态下,兼官与前代增秩、贬秩之制在内在理路上存在相通之处。

在阎先生对汉代官制的论述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南朝兼官同样造成了官资与职位的分离,显示出“职位”色彩。王朝规定某职定阶在某一班位,但对此并不墨守。兼官的变通做法,便蕴含着对超越品位的“职位”的需求,这种需求内在于传统政治之中。兼官所造成的“职位”与“品位”一定程度分离,较之唐代文武散阶也还有较大距离。由此说明,品位与职位是解读中古时期官制的两个基本维度,两者构成相反而又相成的关系,官僚制度不可能只有单纯“品位”或“职位”的一面。我们看到,虽然魏晋以来职官名位大量增殖,服务于官僚的资品制度亦发展成熟,但是维系王朝体制运转的职能需求并不可能因此消失,其职位服务取向即“内在于传统政治之中”。兼官模式源于权守正官的官制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王朝制度提供了一种独立于官资、以事务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形式。

四、结语

以上对兼官制度的考察,说明南朝皇权伸张与政务维系,有其深厚的制度理性基础。从官衔形态到文书体制、再到选官程序,乃至参政议事,王朝官僚制度中的大小环节,均透露了相当丰富的信息,帮助我们进入到历史场景中探索。

本资与兼官的关系,是探索南朝官僚制度的一个观察视角,在品位秩序成熟发展的历史趋势下,兼官的内涵意义与职位功能不断深化,演进为重要的官制补充。这本身是传统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王朝制度的自我调适,体现了王朝制度的多元化取向。揆诸史籍,南朝取士标准或可归纳为资、才、地三要素。时人孔宁子谓“才均以资、资均以地”,又如中书通事舍人“简以才能,不限资地”,即包含上述三要素的取舍。兼官是此时期制度的一个侧面,是“资、才、地”三要素中更突出才能的制度形态。南朝官僚制度正是在三要素的消长作用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1]萧统编:《文选》卷40,李善注,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561页。

[2][4][12][13]姚思廉:《梁书》卷13、34、36、30,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233、492、520、443-444页。

[3][6][8][9][11][15][16]萧子显:《南齐书》卷34、32、53、53、53、48、36,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615、583-584、922、920、921、834、638页。

[5]沈约:《宋书》卷60,北京:中华书局,第1617页。

[7][10]魏征等:《隋书》卷26《百官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22、725页。

[14]李林甫等:《唐六典》,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6页。

[17]阎步克:《品位与职位》,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04页。

责任编辑:杨向艳

K239.1

A

1000-7326(2015)09-0123-07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南朝公文文体与王朝制度研究”(2014M562230)的阶段性成果。

周文俊,中山大学中文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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