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刚黎舒菡
(1、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0;2、暨南大学应急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0)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海外华商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印度尼西亚华商的分析
□卢文刚1黎舒菡2
(1、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0;2、暨南大学应急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走出去”战略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国门,海外华商的数量与日俱增。但华商由于当地及自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原因,面临着许多人身及财产风险,尤其是华商聚集的东南亚地区,多年来袭击华商的事件不断见诸媒体。本文以历史上东南亚地区排华反华尤为严重的国家印度尼西亚为例,通过对华商与其关联群体的梳理分析,从中分析印尼华商群体所需承担的主要风险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每一关联群体的风险特点给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减少东南亚地区尤其是印尼华商和华侨华人的人身及财产风险,更好地实施“一路一带”重大战略。
海外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东南亚;华商;印度尼西亚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针,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引发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贸易的新热潮。而中国沿海居民由于所处地理优势,在古代就频繁与世界各国进行贸易往来,往返于各国之间,有些甚至长期定居海外,在国外从事商业贸易,我们称这些商人为海外华商。东南亚是中国的近邻,也是华商最为集中的区域。据统计,世界华商500强中约三分之一分布在东盟,在东南亚地区上市企业中,70%都是华人的上市公司[1]。而正是由于东南亚地区华商经济实力雄厚,拥有着举足轻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不得不受到重视。2005年2月,在菲律宾,“摩托车党”枪杀了一名华商并劫走100万比索现金[2];同月,菲律宾一名华商又惨遭劫杀并被劫走20万比索现金[3];同年6月,菲律宾华商吴友人的妻子也遭劫杀[4]。2005年8月10日,一名华人学童突遭五六名武装大汉劫持[5];2006年1月,菲律宾华商一家三口遭到歹徒劫杀[6];同年3月28日下午,两名中国广东籍商人在泰国南部遭受枪击,其中1人死亡,1人受伤,袭击者身份不明[7]。2006年4月12日,一名新加坡华裔珠宝商被人发现惨死印尼某酒店客房,身中28刀[8];2008年11月14日至15日,印尼的中国工厂遭到当地暴民无端袭击,损失严重[9];2009年9月17日,一名来自中国商人在马来西亚槟城一处停车场被劫财,身刺数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10]。2013年3月17日,一名中国商人于柬埔寨被歹徒枪杀[11]……面临如此高发、频发的袭击华商事件,在华侨华人数量不断增长的大环境下,华商人身及财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面临重大挑战。
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这是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深度参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能力提升、推动全球治理转型承担自身义务的重大举措。随着海外安全形势不断发展变化以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和公民人数的上升,相关的突发安全事件势必会不断增加[12],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日益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其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也非常严峻[13]。海外华侨华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一直都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华侨华人最为集中的东南亚地区,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因素,当地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着各种风险。而在东南亚地区国家中,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华人约有1000万,约占印尼总人口的4.6%,是全球华侨华人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世界上民族问题较多和历史上排华尤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印尼曾发生过举世震惊的“九卅事件”、“五月暴动”等恶性排华活动,印尼曾被列为中国人最不喜欢的国家之一,由于历史遗留的排华势力仍然存在,现阶段的国际环境多变且不稳定,因此本文将以印度尼西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阐述,探讨印尼华商人身及财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本文从风险可控程度的角度把将风险划分为两类:客观事件风险和主体行为风险。客观事件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相关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引发的风险,如自然灾害风险。主体行为风险是指因各个利益相关群体的特定行为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风险事件,如领导决策、个体素质等[14]。本文着重研究主体行为给在印尼华商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主要基于对与华商有利益联系的几大主要群体进行分析阐述,梳理出关联群体与华商之间的关系,从中排查出印尼华商群体承受的主要风险源及其产生的原因。
图1 印尼华商与关联群体的关系简图
(一)印尼政府方面
1.“离间式”管理政策
由于历史上一些时期印尼政府对华人群体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致使当地华人很难融入到当地原住民群体中去。从荷兰殖民时代开始,当地政府就实行“政经分离”,让华人统治华人,华人的活动区域也限定为市区内的固定场所,不让华人与原住民融合。而在日本占据时期,华人与原住民所支持的对象不同,华人支持抗日,而原住民则帮助日本侵略者侵犯华商财产,致使华商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加重。印尼独立运动成功之后,印尼的国家领导人为转移公众目标,化解国内政治危机,不仅没有正确引导印尼原住民对华态度,反而利用排华、反华的思想让民众将攻击目标转嫁到华人身上,故意离间华人与原住民的关系,加深双方矛盾。印尼前总统哈比比也承认,“五月暴乱”可能是有组织的,令华人成为受攻击的目标[15]。
政府为转移公众视线,实行“离间式”的管理政策,帮自己度过政治危机,利用历史原因留下的“分而治之”的对华政策,使华商无法融入当地的文化风俗,挑拨华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加深双方间的矛盾,推动了当地歧视华商、“排华”“反华”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增加了华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2.“封杀性”政党政策
印尼独立之后,由于民族主义作祟,当地居民认为华人是“外来成分”,应当加以排斥,认为要限制华人的权利以及活动范围[16]。对于当地居民对华人的偏见,印尼政府不仅没有加以疏导,反而狭隘地从维护本国当地居民的角度出发,将华人列为政治异端,不允许参加任何政党活动。由于华人不能组建自己的政党,因而被排斥在政治权力之外,没有发言权,即使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平等地位,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印尼,华商一旦遇到经济、民事纠纷等问题,如果没有华人政党挺身而出为其捍卫权益,那么华商这个群体也就无法真正享受民主权利,从而华商就不得不承担经济利益风险和民主权利风险。
3.“经济印尼化”政策
由于华商在印尼的私营经济方面扮演着重量级的角色,加之华商的经济地位被错误高估,一些印尼民众认为华商阻碍了印尼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历史上印尼政府为扶植印尼族裔的产业,发展民族经济,限制和没收华商的财产,出台了一系列打击、排斥甚至消灭华商的政策。印尼政府在1952—1980年期间颁布各种排斥华商参与经济领域的政策法规,严格限制了华商经营的进出口业、零售业等发展,具体的法令和条例如表1所示[17][18]:
表1 1952—1980年期间印尼政府颁布的排华经济政策
在颁布以上一系列排华的经济政策后,大批华商离开印尼回到中国大陆,印尼经济也因此出现混乱和萧条局面,苏哈托政府开始意识到华商在印尼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于是将之前的限制排斥政策转变为限制利用政策,利用印尼华商的投资和丰富的从商经验推动印尼经济的发展。虽然印尼华商现在的经济地位日益提升,但仍然是印尼政府利用的工具。从一些公开的资料也可知道印尼华人的经济状况:大企业家约170人;中等规模的企业家约5000人;零售及餐馆、商店经营者约25万人;其他为农民、渔民、工厂工人、公司职员等[19]。由此可知大多数印尼华商都是属于社会较低层次的谋生者,需要在当地政府与原住民的排斥中艰难生存,经济地位是脆弱的、不牢靠的,对社会的稳定性和政府的经济政策具有强烈的依附性,因此大部分的印尼华商所需承担的经济风险仍然很大。
(二)印尼民众方面
1.固有的偏见
印尼当地部分居民对于华人种族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偏见。二战前,印尼是荷兰的殖民地,荷兰殖民者将印尼居民分为三个等级:欧洲人为上等公民,华人为中等公民,原住民为低等公民,而且华人在经济领域方面能够获得各种优惠,这种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上的差距让印尼当地的一些居民感到不满,他们认为华人也是剥削和压榨印尼原住民的罪魁祸首之一,所以在荷兰殖民者被赶跑后,华人自然而然成了被攻击的目标。印度尼西亚调查学会曾对印尼原住民进行过一次调查,有10%的受访者不希望和华人做邻居;有32.13%的人认为太多华人要求庆祝自己节日的权利,有42%的人认为华裔不应该勉强进入他们认为华人不该进入的领域[20]。
2.经济地位差异
早在印尼还未独立的时期,当地华人的主要谋生手段是经商,因此形成了遍布印尼全国的经济网络。然而当地的原住民仍然主要是靠农业为生,较之华商当地的民族经济发展较晚。而正是由于华商起步较早,在商贸领域优势较大,与当地原住民的经济地位差距非常明显。1984年曾进行过统计,华人经营的商业共有21.6万家,占印尼总商家的25.6%,华资银行超过70家,占印尼民营银行的80%,但与此同时华人仅占印尼人口总数的4%[21]。由于华商的财力雄厚,社会上不乏一些过度渲染的舆论,如“华人控制印尼经济”等言论将贫富差距问题归咎于华商,激化了印尼当地居民,特别是贫穷阶层民众的排华、仇华心理,当社会底层民众在生存问题上挣扎无望时,便将绝望、愤怒的情绪发泄在富裕的华商身上,由此发生多起针对华商打砸抢烧的事件,华商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当地民众除了针对华商的仇富心理,还有特有的经济妒忌心理。外来移民的侵入和控制并非特定部族或种族的垄断权,但是一切种族或部族倘若处在多数状况都作为失败者的话,他们就会感到这种垄断权[22]。由于印尼社会过度宣扬华商在印尼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当地一些居民便认为华人是侵入和控制印尼民族经济的种族,产生了对华商的经济妒忌心理。因此也造成了部分中下层的印尼居民与华商形成敌对状态。
当然,当地原住民的群体还包括当地民族经济的企业。由于与华商是竞争者的关系,当地的民族企业当然希望华商受到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限制,从而便于自己能够迅速抢占市场。印尼当地的民族企业,特别是印尼军方和政府官僚及其后代所在的企业能够运用政治上的优势实行对自己利好的政策,同时也会推动政府出台限制华人的经济政策,打压华商势力,另外还利用印尼的民族主义势力,煽动普通民众的排华情绪,因此对从事相同行业的华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风险。总统苏哈托在执政期间,变相延续了苏加诺时代打压华商的政策,以“经济原住民化”为借口为原住民企业提供片面优惠,为其家族及亲信利用政治优势在商业中牟取暴利,他的家族资产曾达到450亿美元,构建起了庞大的家族式商业网络。
(三)宗教组织方面
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教是印尼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宗教。但是一般认为伊斯兰教是一个排他性较强的宗教,其教义的核心是只能信仰安拉,“除安拉外,别无神灵。”越是虔诚保守的穆斯林,对其他宗教文化的容忍越是有限[23]。印尼华商的宗教信仰各有不同,比较多样,如佛教、基督教、道教、儒教等等,而且中国古代影响力较大或者是神话中的人物也得到许多华商的崇拜,特别是经商的华人注重金钱利益,尤其尊奉关羽和财神。而且来自中国不同地区的人也有各自信奉的神灵,如客家人信奉大伯公,闽南人信奉妈祖,海南人信奉天后娘娘,木匠尊奉鲁班祖师等[24]。伊斯兰教的极端分子无法容忍宗教信仰的不同,往往因宗教的差别与华人产生冲突,因此华商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也因为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增大。
(四)中国政府方面
中印两国的外交政策不仅对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影响,而且也关系到印尼华侨华人的生存状态。因此在研究印尼华商风险时必须在中国政府对印尼外交侨务政策上做分析阐述。历史上,中印(尼)关系变化起伏很大,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疏淡时期
新中国的建立激起了很多海外华侨华人的爱国热情,他们积极投身于祖(籍)国的建设当中。但是,这却激化了包括印尼之内的一些东南亚国家的恐慌,在当地国出现了严重的排华反华事件[25]。由于“双重国籍”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印尼当局对在印尼的华商实行了许多限制性、排斥性的政策,中国政府为解决该问题,于1954年与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2.“九三事件”后的冰点时期
印尼军方认为中国支持印尼共产党发动政变,即使中国对此进行了否认,但执政的印尼军方相信中国与政变有关直接影响到两国的关系。而中国方面对于印尼的排华、反华活动极为不满,两国关系极为恶化。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多次受到印尼武装部队和暴民的袭击[26]。与此同时,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1967年10月31日,北京的红卫兵也冲进印尼使馆进行捣毁活动。因此,中国与印尼两国的外交关系中断,一直处于冰点时期。在此冰点期,面对印尼轰轰烈烈的排华活动,中国政府考虑到两国外交政策和经费支出压力,对印尼华侨华人提出了“劝留”政策,希望侨民能够在当地长期生产生活,并未明确是否接侨,只是表示对于极端困难的归难侨采取“按籍安置”的救济政策。印尼华商在印尼受到欺压和排斥,同时又失去了祖(籍)国的保护,处于孤立无助的状态,华商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应有保障,其商店、住房、仓库、汽车等财物成为抢夺和烧毁的目标。人身和财产风险极大,受到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3.复交后趋于正常化时期
“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政府采取比较灵活的外交政策,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宽松的气氛为推动两国交流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此同时,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先后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对中印关系正常化起到了外部推动的作用。出于对稳定社会局势、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考虑,1989年2月,苏哈托同意实现中印(尼)关系正常化。1990年8月8日,中印(尼)关系恢复正常[27]。中印(尼)两国恢复邦交至今,外交关系不断密切,但在中国和印尼复交后双边官员讨论的课题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印尼华人的问题,其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印尼的华人问题已经不再是两国邦交的阻力,不需再提及,另一种是印尼的华人问题的历史纠纷太多,双方都不愿再公开提及,避免损害两国关系。由于双方对此都有回避之势,而中国也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因此目前印尼华人一旦遭受到袭击只能作为印尼内政事务处理,中国无权干涉,其人身及财产风险的保护也仅限于印尼政府。
(五)华商自身方面
1.过度炫富
一些中国人爱面子,爱摆阔,爱炫耀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标签。华人买下土地,印尼人只能在地里劳作帮华人打工;华人乘坐的是上等车厢;工厂里的老板大多也是华人[28]。一旦有了钱,不少华商总喜欢穿一身名牌,座驾必须是名车,身边必须有保镖护卫等,一系列的“大款”做法与当地生活艰苦的普通民众对比起来,容易让人“眼红”,产生嫉妒心理,一旦这种心理形成共鸣,华商的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就会增加,偷盗华商事件、抢劫华商事件、劫持华商人质事件发生的几率也会增加。
2.缺乏参政意识
参政维权意识薄弱也是导致印尼华商所处风险巨大的一个因素。在印尼许多华商之所以离开中国是为了谋生,大多没把印尼当祖国,认为印尼只是一个挣快钱的地方,注重经济而轻视政治。华人参政议政的意义在于能够在原住民与华人产生冲突时起到缓冲作用,有利于给种族矛盾留有回旋的余地,有利于控制形势[29]。然而印尼政府在政治上对华人实行的是“封杀性”的政党政策,不允许华人参政议政,使华人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受到阻碍。
3.错误的优越感
由于殖民地时期“分而治之”的政策,华人聚集的区域并未对当地原住民开放,华人的生活、习俗自成体系,华人与当地原住民两大群体未能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而华人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于原住民,也加重了华人大汉族主义的优越感,扩大了文化上的差距,许多华人认为原住民缺乏教养和文化,工作懒惰,过分强调中华传统习俗,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隔阂和间隙。文化上的差距和不融合也成为华商受到当地人袭击的一个推动因素。
要避免或减少印尼华商人身及财产风险,未雨绸缪,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需要从以上四大主要关联群体以及华商自身五个方面系统进行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印尼政府
印尼政府是处理和解决民族矛盾的主要和主导性角色,当局应当发挥国家机器的作用,做好调解民族关系的工作,化解原住民与华人之间的误解,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经济稳定发展、民众关系融洽。印尼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对华商的人身及财产风险进行防范:
1.积极改善民族间的关系
印尼政府必须继续推进民主化进程,营造多元种族的宽松环境,树立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意识,废除具有种族歧视性质的政策法令,特别是针对华人的限制性与排斥性政策。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过程要公开透明,健全预防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机制、体制,严厉惩戒加深、激化民族矛盾,影响国家安定团结与经济发展的错误行为,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的危机。
2.加强国内立法
通过立法,用法律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理类似“五月暴动”的民族关系危机的职能与角色,确保当局能够按照既定的应急计划采取快速、正确的行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印尼是一个受军方统治很深的国家,军队与警察的职责权限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界定,什么时候出动警察,什么时候出动军队,都需要以法律文件为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维持秩序,尽量避免和减少原住民与华人间的冲突,防止排华事件进一步扩大。
3.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
通过媒体舆论引导大众思维,树立起各民族大团结的意识,消除印尼原住民对华商的偏见,肯定华商对印尼发展的正能量和贡献,树立起华商的正面形象,鼓励民族经济与华商友好合作达成共赢。
(二)当地民众
首先,社会上的大团体、大组织等公知主流在看待华人的态度上必须要客观、公正,从而给当地老百姓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消除印尼原住民对华人的偏见和误解,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华人对印尼整个国家的积极影响,帮其塑造正面形象。比如印尼企业联盟主席Soegeng Sarjadi希望其他族群不要误解华人控制经济,应当明确实际上掌握50%经济活动的是印尼国营企业。华人当中虽有不少富裕的人,但有数千至1万名华人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工人阶级和贫困阶层人口也逐渐增多。另外印尼伊斯兰协会的做法也值得借鉴,他们倡导不能对华商的为人及其成果持有偏见,片面地给予负面评价。以上两个例子说明,民间力量能够有效地推动民族矛盾的缓解。民间组织可通过开展论坛、公开演讲、游行示威等方式向政府与国会提出废除有违平等自由思想的政策法令的要求。尤其是社会的上层精英人士应当作出榜样,如政界领导、大企业家、影视明星等,应当向公众宣传华人的正面影响,呼吁民族之间要平等互助、和睦相处,大力反对挑唆离间者进行民族分裂,企图制造国家混乱的行为[30][31]。
(三)宗教组织
印尼有多个宗教,其中伊斯兰教是主要宗教。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这一政策有一个缺陷,它没有规定国教,因此给予了民众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同时又规定不可以没有信仰的宗教,也就是说在印尼每一个人都必须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因此在历史上排华氛围如此浓厚的一个国家,华人社会中需要拥有一个宗教组织,它能够以宗教为由将具有相同的信仰的人聚合在一起,起到凝聚华人社会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为华人与印尼土著民族交流互动提供一个有效平台,增强华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而且世界上宗教的共性都是鼓励人们向善,宗教组织应当发扬宗教精神,秉承教义,向信徒宣传宗教的平等博爱的主张,反对将华人等族群妖魔化。如伊斯兰教主张平等、和平,反对暴力,各民族间、各宗教间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天主教主张博爱,用爱心对待强暴,不主张以暴制暴。因此,宗教组织可呼吁信徒向善,与拥有不同信仰的人们和平共处,共同努力解决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问题,避免因信仰差异产生冲突。
(四)中国政府
1.加强海外安全工作
完善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工作,推动中印(尼)政府在权益维护、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协定,为印尼华商从事商业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华商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发挥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作用,增强保护华商的防御能力,提高突发事件监管水平,引导印尼华商遵纪守法、加强自律,同时严厉打击华商内部的不法分子,维护印尼华商的良好形象。
2.展示传播中国正能量
我国是五千年文明古国,向来以和为贵,但一些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文化,对中国有所误解。因此我国应当发扬中国文化的魅力,宣扬中华民族的美德,全方位地展示中国正义、务实、求同存异、和平的正面形象,消除印尼原住民对华人的误解,共同推进和平与和谐发展。
(五)华商自身
以上四方面都属于外部风险因素,而华商自身的风险防范工作是应急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很多时候的矛盾与冲突都是由于华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无法通过有力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造成的。因此,为切实保护好印尼华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华商自身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
1.积极融入当地社会
华商与印尼原住民之间的矛盾往往是由于双方不了解对方的民俗习惯,缺乏交流和理解。因此作为移民族群,华人应当主动了解当地的风俗,学习当地语言,融入到当地社会中去,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印尼的本土文化,增强双方的认同感。同时也要认真学习当地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法规而做出违法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积极参政议政
印尼华人要积极参与所在国政治生活,寻求或建立一个为华商群体发声的政党组织,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表达和保障华商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能够为印尼华商呼吁建立平等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唤起华人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供发声平台,有利于印尼华商监督执法,改善华人在法律上获得平等但事实上仍遭受歧视的现状,同时也防止政局发生变化或社会发生动荡时,华商缺乏法律保护而成为统治集团斗争的牺牲品和被不法分子欺凌的对象[32]。
3.加强华商内部团结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通过团体力量共同协调解决华商群体面临的问题,维护华商的合法权益。印尼政府为了保护本土企业的利益,容易在经济上对华商做很多限制,比如有些行业就规定只能由原住民来经营,对外国人从事的行业和领域设限等。另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竞争对手与华商之间的价格战也使得华商损失重大。因此,华商在面对这些不法侵害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团体协作,利用五缘(血缘、亲缘、商缘、学缘、地缘)网络,把当地华商们团结起来,增强华商应对困难、解决矛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4.树立华商正面形象
印尼华商需要保持忧患意识,切忌铺张浪费,不要过分炫富,时刻防范贫富差距所造成的积怨。应当积极回馈社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发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美德,改变社会对华商为富不仁的片面印象,消除部分当地民众的仇富心理。
5.增强法律意识
中国人向来都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也宁愿“破财免灾”,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终反而增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华商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抗争,保护自己,将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降至最低。
在我国进一步全方位深化对外开放,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战略,实现“中国梦”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发展,将给全世界带来越来越多的机遇,也给中国商业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随着外国政府和企业对中国市场和投资日益依赖和重视,越来越多中国商人将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国际市场。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海外利益在我国国家利益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东南亚华商尤其是印尼华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人身与财产安全必须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当前国际环境空前复杂,恐怖主义、抢劫烧杀等行为日益猖獗,同时出国人数不断增多,华商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因此印尼华商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各种风险隐患,有关华商的安全性事件势必有所增加,保护华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做好海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护华商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国内应急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和保护机制还不成熟,对于海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更亟需完善,我国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海外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的预案编制,健全和完善涉外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以及法制,从而降低海外华商面临的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华商的合法权益。
[1]中国新闻网.2009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EB/OL].(2010—05—20)[2013—12—21]http://www.chinanews.com/zgqj/ news/2010/05—20/2293574.shtml.
[2]新浪网.菲律宾计顺市华商遭“摩托党”劫杀一死一伤[EB/OL].(2005—02—05)[2013—12—21]http://news.sina. com.cn/o/2005—02—05/10545054399s.shtml.
[3]凤凰网.海外华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EB/OL].(2006—01—05)[2013—12—21]http://finance.ifeng.com/news/ hqcj/20060105/1052654.shtml.
[4]中国新闻网.持中国护照女华商菲律宾遭劫杀中领馆高度关注[EB/OL].(2005—06—09)[2013—12—21]http:// www.chinanews.com/news/2005/2005—06—09/26/584569.shtml.
[5]中国新闻网.绑架风复炽华人首当其冲[EB/OL].(2005—08—11)[2013—12—21]http://www.chinanews.com/news/ 2005/2005—08—11/26/610682.shtml.
[6]中国新闻网.菲律宾华商一家三口家中劫杀身亡身中多处刀伤[EB/OL].(2006—01—10)[2013—12—21].http:// www.chinanews.com/news/2006/2006—01—10/8/676100.shtml.
[7]中国广播网.两名广东籍商人在泰国遭不明身份者枪击1死1伤[EB/OL].(2006—03—29)[2013—12—21]http:// www.cnr.cn/news/t20060329_504186319.html.
[8]新浪网.华裔珠宝商惨死[EB/OL].(2006—04—17)[2013—12—21]http://news.sina.com.cn/o/2006—04—17/ 14028718830s.shtml.
[9]中国新闻网.中国在印尼承包工厂遇袭事件警方已锁定24嫌犯[EB/OL].(2008—11—18)[2013—12—21]http:// www.chinanews.com/hr/yzhrxw/news/2008/11—18/1454200.shtml.
[10]中国网.一名29岁男性中国商人在马来西亚遭劫杀[EB/OL].(2009—09—18)[2013—12—21]http://www.china. com.cn/international/txt/2009—09/18/content_18554189.htm.
[11]中国日报网.柬埔寨遭枪杀华商家属吁中使馆促柬警方尽快破案[EB/OL].(2013—03—29)[2013—12—21].http: //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3—29/content_8629915.html.
[12][29]卢文刚.国家治理能力视域下的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研究—基于越南撤侨事件的分析[J].暨南学报,2014,(6):90—99.
[13]蒋凯.海外中国公民安全形势分析[J].太平洋学报,2010,18,(10):83—89.
[14]何旭东.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工程项目主体行为风险管理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1.
[15][28]侯俊玮.论印度尼西亚排华问题[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4):50—52.
[16]郑达.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华人政策比较[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81—86.
[17]温北炎.试析印尼对华人的政策[J].东南亚研究,1987,(4):95—98.
[19]陈燕南,乔云.印度尼西亚华人及其经济地位[J].南洋资料译丛,2013,(3):73—76.
[20]宋泳.战后印尼排华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00.
[21]新华网.2007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EB/OL].(2008-01-16)[2013-12-21].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 2008-01/16/content_7430830.htm.
[22]周南京,梁英明.印度尼西亚排华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亚太研究中心,1998.250.
[23]新浪网.1965年印尼排华事件30万华人遇难[EB/OL].(2010—05—20)[2013—12—21].http://news.sina.com.cn/ w/2008—01—09/180214704865.shtml.
[24][26]周兆呈.中国对印尼外交政策中对华人问题的考虑(1965—1997年)[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1,(2):1.
[25][31]黄丽嫦.中国与印尼关系发展中软实力的提升及华侨华人的推动作用[D].暨南大学,2010.
[27]李艳辉.战后中国与印尼的关系[J].南洋问题研究,1994,(2):14—22.
[30][32]周南京,梁英明.印度尼西亚排华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亚太研究中心,1998.250.
□责任编辑:温朝霞
F276.8
A
1003—8744(2015)05—0089—10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南海问题主张的国际传播战略与国际话语权体系研究》(编号:14ZDB164)、国家科技部2014年国际合作招标项目《中美在共同应对全球挑战背景下的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合作潜力分析》(编号:2014KJBMDZM05)、国务院侨办2011—2012年度项目《涉外侨务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研究》(编号:GQBQ2011020)的阶段研究成果。
2015—8—21
卢文刚(1971—),男,暨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急管理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涉外危机治理;黎舒菡(1992—),女,暨南大学应急管理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