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依兰 范禀冰 陈云晓 编辑/刘丽娟
对澳投资恰逢其时
文/刘依兰 范禀冰 陈云晓 编辑/刘丽娟
从降低投资审查门槛到农业、金融业等具体行业的开放性政策,以及与投资活动相关的人员签证、争端解决等保障机制的建设,中澳自贸协定实现了关于促进中国企业赴澳投资的“一揽子”政策,将使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化,并将为今后中国企业赴澳投资带来新机遇。
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将为中国企业投资澳大利亚,尤其是在食品、农业、采矿、资源和制造业等一系列关键领域,带来更多的机遇和便利。
通过澳大利亚政府的投资审核,是赴澳投资实务操作中的重要环节。澳大利亚《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规定,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收购某些资产需要通知并获得澳大利亚国库部长(财政部长)的批准。该法案由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负责执行。现行澳大利亚的对外投资法律规定,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对中国的私营企业或个人赴澳投资的审查起点目前为2.5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1.44亿元)。
中澳自贸协定实施后,中国私营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的投资,FIRB的审查起点将大幅提高到10.94亿澳元(约合人民币49.67亿元)。这与澳大利亚在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适用于美国、日本和韩国赴澳投资者的投资审查起点相同。这使中国私营投资者在对澳大利亚进行投资时,在审批方面获得与美国、日本、韩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
中澳自贸协定中关于FIRB审查起点的修改,将便利中国私营投资者赴澳投资,加快投资速度。根据普华永道的统计,中国投资者2014年赴澳投资的主要领域包括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矿产能源业、休闲及零售业以及制造业、农业等。其中,房地产领域的投资项目增长迅猛。根据房地产咨询机构莱坊(Knight Frank)的报告,中国投资者2014年对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投资总额超过40亿美元。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2009年至2013年中国对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投资总额。中澳自贸协定生效之后,类似的大型投资项目可能不再需要FIRB审批。对于未来中国私营投资者在澳大利亚进行大型投资项目,这一项修改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上述投资审查门槛的降低并不适用于部分领域。第一,FIRB认定的敏感行业,包括国防相关行业、通讯、交通、媒体以及大部分的土地、铀、钚的开采。第二,对农业用地的投资适用其特殊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中国在澳大利亚的农业用地投资审查起点,从2.5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1.44亿元)下降至150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0.68亿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中国在澳大利亚的农业综合企业投资审查起点,将从2.5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1.44亿元)下降至550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2.5亿元)。这一标准与澳大利亚在同类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日本、韩国投资者的审查起点相同。这一调整是由于澳大利亚前一届政府在任期间,外商投资农业用地投资审查起点较高,新一届的联盟党政府上台之后,为了履行竞选中的承诺,加强了对外国农业投资的监管。第三,FIRB对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投资基金的审批仍适用当前的政策,即不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接受FIRB审查。这与美国、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已经和澳大利亚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中澳自贸协定签署之后,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将对此设置三年的审查期,考虑是否放宽对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投资基金的审批。
中澳自贸协定对大多数农产品实行了大幅度关税减让或零关税政策,这将带动中国企业对澳农业领域投资的发展。根据中澳自贸协定的安排,中澳两国的农产品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自由化。新华社报道,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中澳双方出口贸易中85.4%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在减税过渡期后,澳大利亚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达100%,而中国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分别达到96.8%和97%。
由于澳大利亚是农产品主要出口国,中澳自贸协定将整体降低澳大利亚农产品进入中国的关税,促进澳大利亚农产品向中国的销售。其中,中国对包括乳制品、牛肉、葡萄酒、海鲜等多种农、水产品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关税将降为零。
上述关税减让政策,无疑将对中国国内的农产品企业造成较大的冲击,使中国国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为中国投资澳大利亚农业,并购澳大利亚的优质农业生产、销售设施,将澳大利亚的优质农产品引入中国,提供了动力和契机。以乳业为例,国内几大乳制品企业均已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主要的乳制品输出国做出布局,如光明食品、贝因美、新希望乳业、伊利股份、蒙牛乳业、三元股份等。中澳自贸协定对乳制品的关税减让,有望继续鼓励中国乳制品企业赴澳投资,未来,中国在澳大利亚乳制品领域的并购活动,将持续增加。
在中澳自贸协定签署之前,中澳之间的服务贸易已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澳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67.15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出口为36.65亿美元,而澳大利亚对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则为130.5亿美元。
中澳自贸协定对双边的服务贸易做出了较大幅度的开放承诺,并将在服务贸易领域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澳大利亚给予中国的开放承诺程度高于澳大利亚最近与韩国、日本分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而中国也做出了较大幅度的开放承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务贸易方面,中澳自贸协定中约定澳大利亚将对中国以负面清单形式开放澳大利亚的服务部门,澳大利亚由此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做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预计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促进中国企业赴澳投资更为自由和多样化。
采用现场实地踏勘方式进行外业核查。指结合岸线类型识别原则,通过将识别的海岸线类型进行实际勘察,对岸线的位置、类型进行核查,定性分析提取海岸线的形态。对内业提取的人工岸线的位置、拐点,进行不少于10%的核查并修改。
此外,澳大利亚和中国相互承诺,除少数领域外,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即如果日后中国或澳大利亚对其他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提供更为优惠的待遇,对方也将适用同样的优惠待遇。换言之,中国投资者在澳投资的服务贸易项目在日后可以自动享受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日后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
中资银行在澳大利亚扎根已久,最早在澳大利亚开设分行的中国银行至今已经在澳大利亚持续经营30年。随着中澳之间经贸、投资的不断升温,中资银行在澳大利亚的版图和规模也日益壮大,并且为诸多中国企业在澳投资、并购,特别是对能源、资源产业类需要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提供了重要的信贷支持。根据彭博社汇总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的数据,截至2014 年4月,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对澳大利亚非金融公司的贷款余额已达119亿澳元(约合540.26亿人民币)。
根据中国的要求,澳大利亚在中澳自贸协定下承诺将对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分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从100%降至40%,中资银行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分行的资金成本将大幅降低。这也为中资银行进一步增加在澳的分支机构数量以及降低运营成本,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助于中资银行在澳的持续发展。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澳大利亚央行于2014年11月签署了一项金融备忘录,为在悉尼设立正式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提供了便利。2015年2月9日,中国银行作为选定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悉尼正式启动。清算行将为澳大利亚和中国企业之间的跨境人民币交易提供更为直接和便利的途径,极大地节省贸易、交易的时间和汇兑成本,并且提高了跨境人民币交易的效率。除此之外,2015年4月8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400亿澳元/2000亿人民币,有效期为三年,可由任意一方启动。这份协议为2012年两国央行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的续延。此次签署两国本币互换协议的主要目的依然是支持中澳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尤其是促进以本币结算的贸易和投资,并加强双边金融合作。该协议反映出两国之间人民币结算贸易和人民币计价投资机遇的增加。
上述一系列中澳间金融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中澳两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交易,增强中资银行在澳大利亚的运营能力,促进双边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中国企业赴澳投资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人员流动是开展服务贸易的重要基础,充分便利的入境机制,使有关服务贸易人员能够把握经贸活动的机会,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支撑。澳大利亚在中澳自贸协定中扩大了有关服务贸易人员流动的准入承诺,也是目前在《假日工作签证安排》下给予中国相关准入人数最多的发达国家。
澳大利亚在中澳自贸协定中,针对中国向澳大利亚派出工程和技术人员的签证问题,设立了新的便利机制,专门为中方有关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申请签证和工作许可开通绿色通道,从事食品和农业、资源和能源、交通、电信、供电和发电、环境、旅游等领域大型投资和工程项目的人员赴澳将可获得便利待遇。该机制是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给予的特殊便利安排,将有助于舒缓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企业时可能遇到的劳动力短缺、本地用工成本偏高等方面的压力。另外,跨国公司内部交换人员或者赴澳的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可以申请最长4年的签证。这样,中国企业可以更为方便地派员赴澳进行市场考察、商业谈判以及提供相关服务,进一步便利了从中国本土引入管理和技术人才。
中澳自贸协定包含了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此前,澳大利亚政府一直避免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引入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在中澳两国谈判的过程中,由于中国政府的坚持,澳大利亚政府最后同意引入这一机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保护外国投资者降低政治风险的重要保障制度,对于在相关政府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行业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投资者尤其有益。例如,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进行了不少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如房地产、采矿行业等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领域周期长,投资金额高,极容易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变化的影响。中国投资者有望通过这一机制,降低在澳大利亚投资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
投资者与东道者争端解决机制,为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护;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规定了澳大利亚作为东道国在对待来自中国的投资时必须遵守的标准。就实体性保护而言,该争端解决机制包含对中国投资者的相关保护措施,如未经充分和及时的补偿,不得对在澳大利亚的中国投资进行征收,在澳的中国投资者必须获得平等和公平的待遇,并且政府不得歧视在澳的中国投资者等;就程序性保护而言,针对澳大利亚政府违反中澳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政府必须遵守的标准,该争端解决机制允许中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政府直接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投资者不需要依赖中国政府代表其主张权利,而是可以直接针对澳大利亚政府提起仲裁,由独立的仲裁庭进行审理(而不是向澳大利亚本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境外投资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面对国际竞争等诸多问题,中国企业在把握机会“走出去”的同时,更应继续研习关于境外投资的“十八般武艺”,做好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以顺利实施赴澳投资项目。从法律和实务角度而言,企业在对澳投资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功”。
首先,在投资准备阶段,企业需要事先充分了解澳大利亚当地的投资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依法、合规地开展投资项目;事先了解澳大利亚当地的政治环境和舆论对中国投资者到澳大利亚投资的普遍倾向,并对可能面临的政治和舆论压力做好准备;在选定好具体领域并准备做出投资时,要及早与FIRB就投资项目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商谈、沟通,尤其是在投资涉及到澳大利亚具有政治敏感性的领域(如农业)时,这将有助于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了解澳大利亚当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结构;尽早向熟悉澳大利亚投资并购法律的法律顾问团队寻求法律服务支持,通过法律顾问机构充分了解并购所涉及的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利用其经验、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及在当地的经验,帮助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过程。
其次,在交易实施阶段,中国企业需要对澳大利亚合作方或收购目标公司做好充分的商务、法务、财务及税务等多方面的尽职调查,降低项目风险;认真谈判并制定有关交易文件,确保交易经过公平和明确的协商,并约定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认真设计交易结构和交易方案,有针对性地设计交易结构以简化境内外审批程序,缩短完成交易所需的时间,同时应考虑到当地法律对批准和同意的要求以及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便未来出售相关资产;注意处理与收购有关的劳资关系问题,谨慎处理与工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可能面临的谈判;在竞争性投标的情况下,在开展谈判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加快关于该项投资的内部批准和中国境内的政府审批,以便企业可以及时、迅速地就目标公司的竞标要求改变或面临其他竞标者提出的报价做出迅速回应,这样在竞标过程中与其他竞标者相比会更有时间优势;考虑清楚并购目的以及在收购后对所收购公司/资产的计划等问题;如果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收购详情还需要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一定披露。
从降低投资审查门槛到农业、金融业等具体行业的开放性政策,以及与投资活动相关的人员签证、争端解决等保障机制的建设,中澳自贸协定实现了关于促进中国企业赴澳投资的“一揽子”政策,将使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化,并将为今后中国企业赴澳投资带来新机遇。
作者刘依兰、陈云晓单位: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作者范禀冰单位: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墨尔本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