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方式中的死刑存废研究

2015-10-08 10:30曹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死刑刑罚犯罪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就关于完善我国司法改革进行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以此为背景进一步探究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死刑;刑罚;犯罪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方式残忍,但从来没有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路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针对死刑存废针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死刑保留论者们认为死刑应当予以保留,他们的主要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其一、死刑是杀人者应得的报应。赞成死刑保留观点中最古老的理论根据就是同态惩罚规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成为要求报应的经典表现。由报复进化而来的报应论是死刑保留论的一个主要理论根据。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心理,满足人们为自己和家属所受到的伤害寻求安慰的心理人们通常认为,对于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分子,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而死刑无疑是公众认为最为严厉、最为可怕的惩罚方式。如果那些杀害无辜者的犯罪分子在接受其他刑罚后,又回到了公众之中,依然可以为非作歹,人们会认为法律在包庇犯罪分子,并且在纵容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贬低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生命要比被害人的生命重要,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其二、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具有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这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因为死刑制度的实施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一个人的生命不存在了,这个人也就成了一具尸体,也就不可能再实施犯罪了,死刑彻底地剥夺了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因生命被剥夺而永远地丧失了再实施任何犯罪的可能性。正是因为死刑的这种彻底性,使得死刑具有了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死刑也就具有了最大的威慑力。其三、死刑是对付凶恶犯罪无法替代的手段。在不断与社会进行对抗的危险犯罪面前,社会必须要有长久的安全,而不是暂时的安全。只有把犯人处以死刑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对于服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只有他活着,他就有可能从监狱逃脱、被减轻处罚或获得赦免,重新进入社会再次施暴,甚至他还有可能在狱中继续施暴。因此,对付这种危险分子只有处以死刑,别无他法。

死刑废除者们主张应当废除死刑,因为人权是一个人生来就有的,是一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作为人权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国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毫无道理的。他们认为基于以下几个理论,应当废除死刑:其一、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国家既没有赋予人生命也不可能赋予人生命,所以,国家没有权利剥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的,但人民绝没有让渡出自己的生命权,所以国家也就不享有剥夺人民生命的权力。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把死刑说成是“司法杀人”;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树立了杀人的榜样,促成与助长了人的残忍心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由此可见两位学者针对国家对人民处以死刑的态度——显然是不赞同的。其二、死刑具有绝对的不可补救性。死刑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也就是剥夺了一个人作为人的基础,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立功赎罪的可能。同时,死刑存在就会有滥用和错判,而一旦发生错误就无法挽回。其三、终身监禁与死刑具有同样的威慑力。“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威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反而适得其反!”马克思的这句话也正有力地反驳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的观点。说到死刑的威慑力,无期徒刑也毫不逊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小,有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甚至会说:“还不如让我死呢!”被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这不仅让他们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还使得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这样,刑罚才真正发挥了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其四、废除死刑能够体现刑罚的人道性。死刑的内容是剥夺人的生命,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首要的权利,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意味着剥夺了人本身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否定了人自身,也就违背了把人当作人这一人道性的要求,同时也剥夺了人作为人所不应当被剥夺的其他权利。这就是死刑的不人道性所在。其五、死刑的存在与现代的文明程度不相适应。无论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么的人性化,死刑也是十分残酷的刑罚方法。残酷的刑罚与当今高度发展的人类文明是不相适应的,死刑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应当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衰亡。死刑作为一种重要的、残酷的刑罚手段,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后,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已成为一种不可能逆转的趋势。

生命权是是所有权利的基础,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和完善人权保障是和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议题,只有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改革的灵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本任务,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在很多情况下,处以死刑才能解决犯罪带来的问题,正如史宾斯所说:“当我们无法适度的惩罚罪犯,人们所看见的是正义的流产。”死刑的存在,使得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幸运儿”,自己的生命权被操控,被少数人紧握。我国正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但在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下不应当立即废除死刑,而是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

参考文献:

[1]柳著文.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7).

[2]何显兵,郭希西.当代中国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2).

作者简介:

曹宾,女,(1991,01~)安徽宿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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