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发起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合作举办的“依法治国”高层系列论坛,邀请资深、德高望重的实务专家和学者,围绕科学立法、司法改革、依法行政、律师的机遇与挑战等议题共同探讨我国的法治之路。林尚立在受邀演讲中提到,中国的政治在形态上与西方不同,但其内在规律与西方文明体现的文明规律是一致的,中国具备实现法治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
中国实现法治的政治基础
中国这三十多年的变化,最具革命性的就是实现了社会类本质的变化,即从一个共同体人组成的社会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独立个体人组成的社会。在传统社会里,人是作为家族一员、村落一员存在,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前三十年里,人是作为单位一员的共同体人存在,人缺乏独立自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它最典型的特征就体现在人的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是合一的,村落是如此,单位也是如此。1978年后的变化是将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分开了,伴随着这种空间的分开,人开始拥有了第一份私有财产,按恩格斯的说法,这个私有财产便是宅基地,是不动产。这就是国家分权的结果。分权引发全面的社会变革,之后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系:市场经济体系。
1989年以后,邓小平不再简单用政治体制改革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而是将政治体制改革确立在更为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基础之上,于是引进了市场经济,这整个过程波澜壮阔,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它使每个人得到了自主的空间,使社会生活各类主体获得了可自主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1992年引进市场经济后到了1995年,中国就开始提“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明晰党的领导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宪法和发展要保障国家与社会应有的自主权利,其核心是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等到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国家发展提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要求,这就是常常被忽视的“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使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管理的形式包括法律的形式都开始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比如“无罪推定”等过去不可能引进的制度现在也顺理成章地确立了。尽管中国与西方是不一样的政府结构、不一样的意识形态,但是,在从人的独立与自主出发推动人与社会全面发展上,整个中国的发展逻辑、历史逻辑与现代西方的发展逻辑是一致的,是现代化的逻辑,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轨迹。这是西方人看不懂的地方,他们认为我们的体系没变,怎么会是民主的?但他们没发现这背后发生的类本质的变化。我们从这个角度可以判定,中国已全面迈入现代社会,并且这个社会从目前来看是完全开放的。
党的规章纳入法治体系
2015年,中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党的规章纳入法治体系中去,党规党纪也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于是就形成了对党的权力的内外两层控制,外是宪法法律,内是党规党纪,且党规必须严于国法。
很多人有一个思维的天花板,认为西方经典的政治模式就是人类的政治体系唯一的模式,神圣不可超越。我不这么认为。人类解决争端、解决秩序安全问题的能力实际上是很有限的,到今天为止,人类还只能在国家这个空间中完成,在国家以外的空间,人还没能解决整个世界以及全人类秩序与安全问题。
再者,人类今天所发生的革命性的变化是没办法控制的,过去是生产方式革命,今天人类面临的还有交往方式革命,这两个革命一叠加,没有人能够预言未来五年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从16世纪以来的政治模式发展到今天就是到头了,不能说超越这种模式就不行。
现代化没有要求各国一定要用统一的模式,只是要求必须充分把握人的全面发展所要求的根本原则,诸如人权、人民主权等等,至于采取什么政治形式,最终还是要看这些形式是否最终能够实现最核心的价值以及核心的要素。怎样在中国这样一个党、国家、社会与人民组成的四层结构下实现人民自主、人民主权、人的解放,实现真正的法治?那就是把党的规章纳入到法治体系中。是否能最终实现,我们现在不能断言,但这确实是非常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与人民民主
“以人为本”这一原则使得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有了民主的立足点。“以人为本”与中国传统有着内在的联系。中国社会中“民与国”是基本的结构关系,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创造民众的幸福,这是小康社会的概念,所以我们说国泰民安、国富民强。“以人为本”既符合民主的要求,也符合“民与国”的结构。小康社会就是以“民”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强调“民”的生活幸福。在中国,没有“民”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也就没有“国家”,所以,“以人为本”对于中国法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价值支撑和政治支撑。
中国“以人为本”的政治安排就是实行人民民主。实行人民民主,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不搞多党制。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经典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围绕同一个问题:自由的保障。为什么要进行分权?孟德斯鸠讲分权就是不让权力威胁到人的自由,一旦权力威胁到人的自由,那就没有民主、没有法治,所以权力要相互分开并且互相制约,从而保障自由。这是分权最原始的出发点。另外一个理论的代表者是卢梭,他提出“人民民主”理论。卢梭反对分权,他提倡拥有自由的人同时拥有权力。这个理论被黑格尔接受了,然后马克思又把黑格尔的理论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就是人民作为整体来掌握国家权力,然后产生一府两院。我们的人大制度、一府两院如果确立在三权分立之上,那就会与人民民主、人民联合掌握国家权力这一制度安排相矛盾。这样的结构模式有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工,这些分工从职能上产生了分权效应。中国现在的问题不是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而是出在我们能不能真正地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里面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化
现在的中国改革实际上都在建基础制度。基础制度一旦空白,治理能力、权力控制能力、运行程序、制度的内在协调就不行。建好了基础制度,还有一个完善、衔接的过程,这个过程还要一定的时间,但是中国已经启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于民主化、市场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成熟的国家。
我一直认为,越是民主的国家,政治空间会越小,民主也能越彻底。因为政治空间缩小的同时,其他空间就会增大。第一,市场机制所进行的管控空间会增大;第二,职业化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空间会增大;第三,法治本身变成一个独立的、可自我完善的体系的空间会增大。当这三个空间都不需要政府来干预的时候,民主在狭小的政治空间里就最为彻底。西方的民主不会影响到国家的一体化,不会影响到国家的正常治理,正是因为其他空间的充分发展解决了谁来主导这个体系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政策,但是有一点不能变,就是不能去动这个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中国建法治体系,和建市场体系一样是非做不可的,是作为国家基本的要素、最基础的制度存在的,否则这个国家无法运转。
中国的治党、治军与治国都可以纳入到法治体系中,它基于法治的内在原理和逻辑,也基于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与发展的现实趋向。从人类文明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来看,中国非建设法治体系不可,就像需要市场体系一样。中国的政治所秉承的内在规律是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取向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建成法治体系是有其政治基础的。尽管这个政治基础的形态与西方社会不可能一样,但其所蕴含的原则是现代的。
中国虽然有五千年的历史,但是现行制度的所有部件,政治也好,法律也罢,没有一个是来自于中国传统的,而都是来自于现代文明、来自于西方的经验。中国只不过按照自己的方式把这些来自于西方的要素组装起来,但其精神与原则来自于现代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所以,中国的政治是现代的政治,中国的社会是现代的社会,中国的经济也进入到了现代经济,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构建一个法治体系是有其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的,尽管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理论和现实给出了答案:中国是能建成现代化法治体系的。这是我对历史、对国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口述:林尚立 整理:张郦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