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与建议

2015-10-08 00:17刘力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离婚率社会婚姻

摘 要:近十年来,全国各地离婚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80、90后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引起离婚率上升的因素很多,也普遍引起了大众的关注。

关键词:社会;家庭;婚姻;离婚率

1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1.1近四年全国离婚趋势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为繁衍后代、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自封建社会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却连年上升,并且由此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据统计,2010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比上年增加21.0万对,增长8.5%;2011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比上年增长7.3%; 2012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离婚对数比上年增长12.8%,增长率为三年来最高。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的离婚数量逐年增加,持续上升。由此可以想象,几百万对的离婚家庭,将会给当事人本人和双方父母、子女、亲属造成怎样的伤害,会给社会带来多少不稳定的因素。

1.2菏泽地域调查离婚趋势

基于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笔者走访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和市开发区法院。通过走访调查的方式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一些数据,在新婚姻法未颁布时,2003年登记离婚412对,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就一直快速增长。2004年登记离婚651对,2005年900多对,2006年1286对,2013和2014年共3400多对。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量快速增加相反,在法院判离的数量却十分稳定。2010年法院受理离婚156件,2011年152件,2012年166件,2013年165件,2014年196件。

通过数据对比可以得出,登记离婚的数量明显多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数量。究其原因,是当前执行的婚姻法设立的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化,撤销了调解。这种做法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使离婚这个事关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变得过于草率,显然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2离婚原因复杂多样性

幸福家庭的原因是共同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调查发现,不幸家庭走向破裂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2.1 婚外情的出现

随着经济发展、人员频繁流动、生活方式的变化等因素,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现代社会受到很大冲击,思想更加开放。由于一方常年外出务工,夫妻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出真正的感情,久而久之就会对婚姻产生影响。一些责任心不强的人,就会忽视家庭的存在,产生婚外情。

2.2 感情不和谐

受各自文化程度、人生观价值观、脾气性格等方面的影响,难以形成稳定的感情基础。尤其是正处于婚育阶段的夫妻,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以自己为中心,发生了矛盾,互不相让,导致离婚。

2.3婚姻观念错误

一些人由于婚姻观念不强,结婚离婚都十分草率,婚姻基础较脆弱。这类情况,一般是年轻人居多,尤其是农村外出打工的年轻人,在外活动自由,没有父母管束,接触异性的机会较多,恋爱自由儿戏,在双方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缺乏牢靠的婚姻基础,婚后才发现彼此不合适,说离就离。

2.4 父母干预过多

离婚案件当事人对父母依赖性强,双方家长的过度参与导致离婚。这种情况多是父母包办过多,一旦出现矛盾,均是两个大家庭的争斗。比如,男女双方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吵架,女方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娘家人不分青红皂白跑到婆家大吵大闹,甚至有的还大打出手 。为争面子,互不退让,无法和好,最终到法院起诉离婚。

2.5 离婚程序简单

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民政局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劝说前来离婚的夫妻,调解效果十分明显,不少经过劝说就和好了。但现在他们没有了调解程序,当事人来离婚的时候只能给予办理,如果不办就成了不作为,这就带来了很多弊端。①冲动性离婚急剧增多。离婚程序过于简化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容易造成轻率离婚。与到法院起诉离婚不同,很多夫妻感情并不是完全破裂,而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夫妻吵架互不相让,在情绪失控,双方赌气的情况下就选择了离婚。②当事人离婚的真实意愿难以确定。自愿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都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法中当场办理的这种时限规定对登记机关来说,如何认定当事人离婚时真实意愿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在办理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双方的证件齐全并且合法,登记机关只能无条件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办理就变成了不作为。登记机关本身没有具体的鉴别方法和标准,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确定十分困难,无操作性,假离婚、骗离婚这种现象都是时有发生的。

2.6 其他原因导致离婚。

在50~70岁年龄段起诉离婚的多是,过了大半辈子不愿将就,坚决离婚;在70岁以上的起诉离婚中多是再婚的老人,这种多是基于财产的分配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如一方沾染恶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自毁婚姻的,主要表现为一方赌博吸毒,不思进取,不知悔改,甚至违法犯罪的;一方外出打工,长期失联,对家庭尽不到应尽的责任;一方家庭暴力,另一方饱受折磨不愿忍受,选择起诉离婚等等。

3思考和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一旦确立,所有家庭成员都要为它的巩固、幸福而努力,而不应视同儿戏,闪婚闪离,伤害无辜的孩子和家人,造成无数的单亲家庭和单亲儿童。法律和社会舆论也应引导和支持婚姻家庭当事人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不应以婚姻自由为名,鼓励支持一些人不讲担当、自私自利、见异思迁的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离婚率的高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人们一个时期思想道德的表现和法律法规的引导。现阶段,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总是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对这一情况,不能熟视无睹,而应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加以遏制。基于以上的调查思考,有以下建议:

3.1 建立相应的婚姻辅导机构

法院、民政等有关部门应聘请婚姻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为那些婚姻生活遭受挫折的夫妻进行婚姻咨询和辅导,对那些想要离婚的夫妻进行心理疏导和离婚调解,这样,就能把很多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不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

3.2 设立离婚冷静期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这一程序,在当事人提出离婚后,给其三个月至半年的冷静期,期间,相关部门可以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进行适度调解,如以上都没有效果,再批准离婚。同时,恢复民政部门离婚前的调解程序。并建立起解婚姻纠纷的多元机制。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年龄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司法部门积极参与,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

3.3 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的原则,利用调解前置程序,查清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对双方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等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案件,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有可能和好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3.4 倡导正确的家庭婚姻观

各种新闻媒体、社会舆论都要大力呼吁建立积极向善的社会良俗,批评那些不讲责任、不讲道德的行为。通过各界的努力,使婚姻家庭关系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家和万事兴,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

刘力珮(1990~),女,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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