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雅韵
摘 要:随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提出,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唯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根本性的参考依据。对此,本文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大国,但是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允许和鼓励各国采取法律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这为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法理基础,但在保护过程中发现很多知识产权制度的条款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建立起真正适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度。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著作权保护问题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多年发展和历史沉淀得以形成的,所以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难度,也大都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所以要想通过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明确是有困难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此专门制定了特殊的版权保护制度。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亦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目前,首要任务是要在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登记,为相关民间主体宣示权利,这既是一项文化保护工作,也是立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法律程序。
2.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促进商品和服务在国内外进行商业流通的基本要素。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由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问题进行明确,但商标法其实已经发挥了相应的保护职能。如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但是,商标权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相对有限的,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即使已经对商标进行注册,但是仍旧无法禁止他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娱乐、盈利等方面权利,所以非物质文化的商标权保护大多只能局限于商标本身。
3.专利权和商业机密保护
目前,我国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以作品或新发明的形式呈现的,所以对其进行专利权和商业机密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如传统中药、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都可以及时进行专利权的保护。但通过专利权保护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产品或发明申请专利,必须要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新性,支出申请专利保护的较高费用,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的、民族的,很难对其创新性和新颖性进行界定,而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又可能会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通过商业机密的保护机制往往会具有一定的优势,避免专利权保护模式中的很多缺陷,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保护职能。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
利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识别性标记,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兴起的,它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禁止他人在特定区域外的产品上使用地理名称,从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产地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提升其衍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品保护、商业价值保护的有机统一。此外,地理标志保护还具有不可转让的特征,所以能够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对策
1.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例作为依据的,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征和知识产权属性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也更加复杂,所以必须对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着眼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保护与开发的长远需要,应当颁布专门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法律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法定化;要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许可制度,主要涵盖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对于一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专门的强制保护的法律依据;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制裁措施和执法主体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人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所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我国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现状,本着可持续开发与长远保护的原则,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市场化运营,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同步,最大程度的争取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在平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政府保护政策等的研究与学习,在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应及时对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等进行登记。
3.调动社会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区保护的积极性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相应的权利人,但从根本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富是属于人民群众的,甚至是全世界的,所以社会各界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中来,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能会失去现实意义,各项保护措施和政策支持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要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常识,要营造出全员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进而增强社会群众的自觉保护意识和主动保护意识。
三、结语
总之,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区别于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单纯依靠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可行,所以建议加强立法工作,构建特别法保护体系,然后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起组成立体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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