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规范企业现状及其法人生命特征

2015-10-08 17:57黄雯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现状

黄雯思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变革,公司已俨然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而我国对于公司制度的适用与探究,无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是理论研究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尚不成熟,在现有资本市场、法律环境、制度政策等多方面作用下,我国不少企业仍长期处于不规范经营状态,本文就我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经营现状及其突出特征进行罗列、分析,以及对不规范经营企业的法人生命特征进行分析阐述,希望能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案件审判工作方面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不规范经营;现状;法人生命特征

公司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发达地区国家已盛行百年,而在我国,其于上世纪80 年代才问世,而我国的民营企业也正是这个时候兴起并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尚不成熟,证券及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度政策方面的限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不少企业仍长期处于不规范经营状态,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不规范、用工不规范等现象在我国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

一、不规范经营企业的现状及突出特征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受传统儒家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都采用家族治理模式,这与现代的法人治理结构理念相违背。在家族治理模式下的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企业强调“关系治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企业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配置。家族治理模式因其具有企业内部整合成本低、委托代理成本低、决策与执行率高的优势,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族企业的“家长集权制”逐渐暴露其缺陷(如企业管理运作具有随意性、资本结构单一、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诚信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单一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等等)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是企业管理不规范

企业的管理不仅依靠完善的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的人事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等),也需要匹配优秀的管理人才。就我国现阶段企业管理现状来看,不同企业间管理水平差距很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处于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过渡的阶段。其不规范管理行为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缺乏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企业的不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长久运营,给企业生存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尤其是某些实施不规范生产操作行为的工贸企业,可能因此接受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其法人生命提早结束。

(三)企业财务不规范

财务不规范是我国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的问题,尤其以中小企业为甚。其表现为:①企业普遍存在两本账册(即“内帐”与“外帐”)现象,谎报、瞒报统计信息,做假账现象较为明显;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合同精神,经济来往以口头合同为主,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缺乏履约精神等;③企业缺乏完善的会计归档制度,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重要财务资料未得到妥善保存,导致出现财务资料丢失时责任追究不明;④逃税情况严重,尤其是中小企业在面临自身资金不足且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为了能取得更大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逃避纳税情况。

(四)企业用工不规范

企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以及长远发展。实践中,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行为在中小企业中较普遍存在。《企业劳动法》的出台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不得不努力转变用工观念、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以及匹配更为科学的激励机制,而那些在用工方面掉以轻心、得过且过的企业也将会付出高昂代价。

二、经营不规范企业状态下的法人生命特征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论。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的第一大特征,所谓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其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法人则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个绝对概念,某些情况下法人的有限责任将遭遇限制,即“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其必须具备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意思、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中“独立财产”,是最核心条件,即财产一经声明是法人所有,则不得以不合法、法律上之不正当手段克减,否则“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将受破坏。这种对法人有限责任的突破是通过美国一个判例确立下来的,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若法人利用有限责任特征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此时即不应再固守“有限责任”,法院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而追究法人的“无限责任”,这种法律制度即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当前,企业不规范现象的普遍性、严重性,导致市场主体不健康,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不规范经营早已事实上陷入破产状况。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彻底剥除不健康企业的债务负担,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顺利、有序地退出市场。但破产法的“剥除”功能,是与该法人有限责任的有效性息息相关。即一个正规经营、具备“有限责任”有效性的法人,则是可以通过“破产”而永久解除一切债务责任之负担。反之,当企业实施不规范经营行为,造成法人资产或正当利益的不正当减少,而法人不再具备“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导致法人人格被否认时,则就不能依破产程序而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即使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其不规范管理及经营,因此导致无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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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9期。

[5]黄晖.《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J]. 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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