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
摘 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同步录音录像从内部工作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检察机关;录音录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来说,尽管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多年,但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将同步录音录像从内部工作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解决了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
一、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的思想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二是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二)录制人员配备难制约工作开展
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编制少、人员配备不足已是个不争的事实,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制约因素。高检院规定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逢到案件全面铺开,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基层院根本无法调配出满足工作需要的录制人员。即使解决了人员数量问题,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案件办理密集期外,又会造成录制人员的闲置。
(三)看守所配套设施跟不上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完成了对办案工作区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但在看守所内却没有符合同步录音录像要求的讯问室,这主要是由于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用的讯问室。因此,看守所内一般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由于便携式设备的摄像头及拾音器性能有限,再加上看守所内讯问室的隔音、照明等条件不佳,制作出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效果欠佳。
(四)规定的技术整合相对复杂增加了硬件设施运行的不稳定
根据高检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同时,还要具备画中画功能,时间码和温湿度同步传输等,集成太多的东西,故障率增加。实际工作中,温湿度不准,时间不同步,录制中断,刻录出问题并不偶见。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五)在录音录像资料传递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保密规范
录音录像信息材料是视听资料,副本录制完成后并不需要封存,保管过程中具有较大泄密的危险,而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作为证据,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保密及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失密。但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在保存、传递过程中如何保密、不被损伤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二、新刑诉法条件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提高认识,不断规范执法理念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新刑诉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重要意义,首先是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最大限度地遏制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的需要,其次是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需要。侦查人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同步录音录像,坚决摒弃不规范的办案方法,着力在加强侦查能力、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上下功夫,积极探索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突破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做到在认真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办案力度;在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二)增加投入,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基础建设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都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所以,看守所也是录音录像的重要场所。目前,看守所内的讯问录音录像主要依靠便携式设备进行,但录制效果不理想。因此,为了配合《新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硬件建设,及时更新设备,有条件的应对办案区的审讯系统进行高清改造,提升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同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在看守所内增设专用的讯问室,改善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环境。
(三)增配人员,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高检的《规定》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录制工作一般要求由检察技术人员完成。但基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通常只有3~5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外,还要负责全院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设备的维护、摄影摄像、视频会议的调试、法医、司法鉴定等工作,几乎都是一人身兼多职。因此,为了保障《新刑诉法》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当给技术部门配备从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专职人员1~2人。
(四)加大对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对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注重培养干警在办案实践中学习,提高自身科技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参考文献:
[1]潘申明,魏修臣.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证据科学,2012
[2]赵东平.论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河南社会科学2014
[3]谭世贵,何叶.论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张辉、张高平等错案的分析.中国司法,2013
[4]靳丰倩.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基于新出台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启发.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