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发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的法律效力可概括如下: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原则上可以成立合同;在缔约双方均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应尊重各自对其要约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交叉要约的立法完善,可秉持如下原则:交叉要约条件下,合同成立应采灵活方式,只要当事人双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愿,就可在法律上视为合同成立,但要受双方行使撤销权的限制。
关键词:交叉要约;合同成立;法律效力;撤销权
一、交叉要约的定义与特征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发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第二,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第三,交叉要约都只是要约,而不是承诺。第四,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或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具有双重意义。
二、交叉要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指出:“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中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中国立法亦确认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交叉要约条件下,当事人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做出了承诺,因此可认定合同成立。这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交叉要约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本质体现。
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言,“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立”。英美法系学者更倾向于北川善太郎的观点。在交叉要约情形中,因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要约均出于一己独立的意思而作出,其在要约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毫无了解,完全处于未知状态,双方要约内容上的一致,纯属偶然契合,若遽而将任何一方要约认定为针对对方要约所作的承诺,有悖承诺本意。因此,既无承诺,仅有作为单方意思表示的要约,难谓双方经过协商而达成合意,也就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交叉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原则上可以成立合同
交叉要约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本质体现,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者说合意的要件, 法律应当确认其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以鼓励交易为目的,我们认为交叉要约条件下,当事人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做出了承诺,因此原则上可认定合同成立。
(二)在缔约双方均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应尊重各自对其要约的撤销权
交叉要约存在两方面缺陷:其一,交叉要约要成立合同,对要约内容一致性要求相当严格,但在市场交易日益复杂化的今天,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其二,作为合同成立前提的“合意”由推定产生,并不排除日后任何一方因情事变更等因素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如若不能充分尊重缔约双方的撤销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救能力。因此,在缔约双方均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应尊重各自对其要约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
交叉要约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即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如果当事人已对对方的要约做出承诺或已履行了对方要约的内容,则相对方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在此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不仅有利于维护承诺方或为履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督促缔约双方根据具体变化的情况及时撤销要约,保障缔约双方的利益得以最大化。
四、交叉要约的立法完善
通过联系理论与实际,明确交叉要约的未来发展趋势,归根结底我们要立足于交叉要约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
第一,交叉要约条件下,合同成立应采灵活方式,只要当事人双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愿,就可在法律上视为合同成立,将来立法可借鉴学界通说,以鼓励交易为目的,认定交叉要约条件下原则上可以成立合同,交叉要约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方式之一。
第二,认定交叉要约条件下成立合同只是原则性规定,因其自身具有缺陷,故在缔约双方均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应尊重各自对其要约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也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即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而且必须是函、电或其他形式的明确表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合同当然不能成立;在两个要约有效期内且双方要约均可撤销的情形下,一方撤回或撤销要约,或向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承诺,都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对对方要约的拒绝,又是对己方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由此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不能成立;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而使其不得撤销时,当事人一方无法撤销要约,而另一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我们认为合同即成立。
五、结论
交叉要约又称为“要约之吻合”或者“交错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发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现象。交叉要约的特征包括: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第二,受要约人享有对对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利。第三,交叉要约均为要约,而不是承诺。论交叉要约条件下的合同成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具有不同立法趋势,大陆法系认为交叉要约条件下可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系认为交叉要约条件下合同不能成立。交叉要约自身亦存在缺陷,其法律效力可概括如下: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原则上可以成立合同;交叉要约具有缺陷,在缔约双方均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应尊重各自对其要约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交叉要约的立法完善,可秉持如下原则:交叉要约条件下,合同成立应采灵活方式,只要当事人双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愿,即可在法律上视为合同成立,但要受双方行使撤销权的限制。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应在任意一方承诺或为履行之前做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2]北川善太郎.中国的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J].外国法学,1987(3).
作者简介:
郝春华,女,(1991.09~) 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