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院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5-09-10 07:22何克昌
考试周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群众路线对策

何克昌

摘 要: 立案难是个老大难问题,个中原因非常复杂。立案难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本文在梳理和分析民事案件立案难的表现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着重从法院系统内部努力的角度探寻解决路径,以期对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 立案难 群众路线 原因 对策

“六难三案”问题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尤其是立案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众意见反映强烈。

一、立案难的表现及原因

立案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法院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非常遗憾的是,法院在案件立案过程中存在“生、冷、硬、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讼权利。

立案难的表现及其原因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管辖问题推诿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案件众多,负担沉重。

此类问题在法院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是一种常见现象。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和纠纷出现较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出现纠纷时,人民群众选择通过法院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这使得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各种案件的立案量剧增,法院不堪重负。因此,在案件立案时,法院能推则推,使得当事人无所适从。比如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法院就以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不方便送达和执行为由而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

2.因送达问题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过多考虑自身困难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日益活跃,人口流动性强,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换频繁。立案后,法院难以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有些案件的被告人刻意躲避不应诉,如借贷纠纷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避而不见等,使得法院在送达问题上的确有困难。这并不能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在送达问题上考虑是比较周全的,除了直接送达之外,还规定了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3.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或不准确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在立案环节就引入了实质审查,害怕立案以后出现问题、承担责任。

应当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在本人欠缺法律知识又未请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的。因此,当事人表达诉讼请求不合理、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情形下,立案庭的法官可以建议当事人去找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书起诉状,或者给当事人予以耐心的释明指导。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待审判庭的法官再予以释明和处理为妥,因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阶段仍然有权利、有机会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使之合理合法。

4.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和法官以自身政绩为重,害怕因执行不能而影响执行结案率。

立案庭的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往往会建议当事人不起诉,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具备履行能力的材料再立案。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具备履行能力的材料,立案庭的法官往往就会拒绝立案。

5.因群体性案件风险而不予立案,其主因是法院担心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而承担责任,影响自身政绩。

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当然也不是万能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了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就是职能分工的一种表现,比如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确权纠纷就是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但是,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群体性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回避矛盾并不能解决矛盾,只有直面矛盾才能够最终解决矛盾。司法救济作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很多法院对于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国企改制、村组织侵犯村民合法权利、拆迁征地补偿等民事案件几乎都采取退避三舍的态度,一推了之。

综上所述,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立案难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但让人民群众不能理解的是,法院在不给当事人立案时往往公然违法,根本不下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只是口头通知或者电话通知或者将材料递还当事人了事。这就从根本上剥夺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

二、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对策

立案难,既有外部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问题。法院系统应当不等不靠,回应社会关切,关心群众疾苦,努力追求公平正义,通过改进自身工作逐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在此主要就法院系统内部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就教于方家。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每一个方面都内涵丰富,值得每一个法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更关键的是在日常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假如每一个法院、每一个法官都能着眼于大局,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真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就不会时刻只考虑自己的困难、得失。无论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

2.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

毋庸置疑,案件立案难的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法院系统现存的一些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所致。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的有关指标的设定不合理性因素,导致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过多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立案中甚至出现了审查不应属于立案审查的问题,使得立案越发困难。比如信访评估机制就导致某些法院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

3.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尽可能将更多更好的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

据统计,我国法院系统现有法官已达20万人。应当说法官数量不少,但由于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数量有限,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负担沉重,疲于奔命。据报道,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审理的案件竟然高达三、四百件。因此,应当将更多的资深法官配置到审判岗位并提高他们的待遇。

4.重视立案法官的配置,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立案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学修养和业务水平。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法院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并加强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培养工作。立案法官自身要秉持终身教育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修养、法学修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5.增强立案法官的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起诉只要达到以下4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很多法院在立案时的做法多是实质审查,把很多法院自认为不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挡在了法院门外。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法院对于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根本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而是发个通知,乃至口头通知。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只有让人民群众有说理的渠道和途径才能合理合法地疏导群众诉求。

6.完善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增加对立案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多数比较原则和宏观,欠缺具体操作性。再加上地方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使得法院在立案时有时候难以把握。甚至有的法院对一些不予立案的案件,根本连什么规定都没有,只是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所谓精神办理。比如,现在很多法院拒绝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立案的法律规定中欠缺惩处此类违法行为的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公然违法大行其道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其后果是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人民群众只能选择默默忍受或者信访,长此以往,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干群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当然,应当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也不是万能的。有些案件的所谓“立案难”并不是法院造成的。比如有些纠纷根本就不具备可诉性,不属于司法纠纷,不应该由法院主管。实际上这些纠纷本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和处理。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纠纷的当事人在求告无门的无奈之下,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这些案件时自然只能不予立案。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还需要各级党委发挥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作用,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才能够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河北法院网.基层法院出现“立案难”新情况不容忽视[EB/OL].http://www.hb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29.

[2]本书编写组.民事诉讼法读本[M].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N].人民法院报,2014-6-12(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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