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红明 严育洪
“望”:病例观察
一位教师把“加法交换律”和“乘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和“乘法结合律”分别整合成一节课教学。
教学“加法交换律”之后,作为过渡,教师让学生猜想“在其他运算中是否也有交换律”。
在探究过程中,学生发现乘法有交换律,减法和除法不满足交换律。然而,有一位学生认为也有减法交换律和除法交换律,例如:18-2-3=18-3-2,18÷2÷3=18÷3÷2。
教师一看,傻了眼,不知如何解释,只好含糊地说道:“这是减法和除法的性质,与运算律无关。”
……
“问”:病历记录
笔者课后问执教教师:“你认为有减法交换律和除法交换律吗?”
执教教师答道:“书上说没有,只有加法性质和除法性质。”
“在‘18-2-3=18-3-2’和‘18÷2÷3=18÷3÷2’中,‘2’和‘3’不是交换位置了吗?”笔者笑着问道。
“是啊。我也搞不懂为何没有减法交换律和除法交换律?”执教教师一脸困惑。
笔者追问:“真的如你所说,运算性质与运算定律之间没有关系吗?”
执教教师缺乏自信地答道:“这个我也吃不准,总在想减法和除法的运算性质为啥不叫减法和除法的运算定律……”
……
“切”:病理诊治
运算定律与性质是计算教学中的一个特殊的学习内容,是四则运算的“等价变化”规律,一般在整数四则运算中探究相应的定律与性质,在小数、分数四则运算中进行推广。
在运算律单元中,教材编排顺序大都是“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乘法交换律→乘法结合律→乘法分配律”,这是按照“运算”来安排的。上述课例中,教师按照“规律”来重组教材,好处是学生容易联想到“在其他运算中是否也有交换律”,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类比思维、创新思维和整体思维的培养,也有利于过渡到乘法交换律的教学。也就是说,乘法定律可以让学生基于加法定律类比出来,同样,减法性质与除法性质的关系也可以通过类比得到。在教材重组中,加、减法的运算定律和性质的教学可看作“教学结构”阶段,乘、除法的运算定律和性质的教学就可看作“运用结构”阶段。
正因为重组教材之后的教学相对开放,有学生想到了减法交换律和除法交换律。根据前一篇文章所述,交换律只是指“两个元素参加运算”的情况,所以“a-b-c=a-c-b”依然属于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的推广,引入负数之后,它可以变式为“a-b-c=a+(-b)+(-c)= a+(-c)+(-b)=a-c-b”,同样,“a÷b÷c= a÷c÷b”依然属于乘法交换律和结合律的推广,引入分数之后,它可以变式为“a÷b÷c=a××= a××= a÷c÷b”。由此可见,上述课例中教师所说的“这是减法和除法的性质,与运算律无关”,前半句说对了,后半句说错了。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基本运算律之所以不涉及减法和除法运算,一是因为在自然数集中,减法与除法运算不是封闭的,所以不能讨论关于它们的运算定律问题;二是因为在引入负数后,减法运算封闭了,从而把减法纳入了加法的范畴,同样在引入分数后,除法运算封闭了,从而把除法纳入了乘法的范畴。也就是说,加法和乘法的运算定律已经涵盖了减法和除法,在理论上已具完备性,所以不用再对减法和除法的“运算律”单独讨论。这就是执教教师的困惑——“为何没有减法交换律和除法交换律”的理由。
此时,可能有人会问:“a-b-c =a-(b+c)”这一减法的运算性质和“a÷b÷c= a÷(b×c)”这一除法的运算性质也能与五个运算定律挂上关系吗?确实,它们都可以通过运算定律推导出来:
不仅运算性质与运算定律之间息息相通,而且运算性质之间同样息息相通,例如“a-b-c=a-c-b”这一减法性质亦可由“a-b-c= a-(b+c)”这一减法性质推导出来,同样,“a÷b÷c= a÷c÷b”这一除法性质亦可由“a÷b÷c=a÷(b×c)”这一除法性质推导出来。
由此可见,规律是基本的,而性质是规律的延伸和推广。减法或除法的运算性质在数的理论系统中,不是源,只是流,因此与基本运算律不可等量齐观。从数学史看,我们的祖先在给出运算的定义之后,最主要的基础工作就是研究该运算的性质。在运算的各种性质中,最基本的几条性质,通常称为“运算定律”。由此可知,运算定律是运算体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可作为推理的依据,如上述根据运算定律来证明运算的其他性质,根据运算定律和性质来证明运算法则的正确性等。这就是执教教师的困惑——“减法和除法的运算性质为啥不叫减法和除法的运算定律”的答案。
基本的运算定律涉及了加法运算和乘法运算,单一的加法运算和乘法运算中包含了交换律和结合律,而分配律是加法运算和乘法运算的混合运算。无疑,分配律一直以来是教学的难点。
在小学数学中,分配律是重要的算术运算性质,它联系了乘法和加法两种算术运算,沟通了这两种运算之间的关系。然而,分配律简单地说成乘法分配律,隐去了分配律中的加法运算,给学生“加法在分配律中的作用比乘法在分配律中的作用小”的错觉。在国外的数学书中,称分配律为“加法之上的分配律”或“关于加法的乘法分配律”或“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国内有些数学著作也称分配律为“加乘分配律”,拓展到减法运算时再称为“减乘分配律”,这样的命名可能更利于学生理解。在此,我们就可以根据“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这一名称,抓住其中的“分配”两字,来帮助学生记忆和运用:先把a分配给b与c,并分别与b和c相乘得到两个积后再做和的过程。当然,也可以说成:先把“(b+c)”分成两部分,然后把b和c分别配给a相乘,最后合起来(如下图)。
对乘法分配律而言,它也可以推广到两个数的差跟一个数相乘:a×(b-c)= a×[b+(-c)]= a×b+ a×(-c)= a×b-a×c,有的书上也称乘法对于减法的分配性质。但是对于除法,没有“a÷(b±c)= a÷b±a÷c”这个分配性质,因为从意义上来说,除法是不可以分配的,除法是平均分,所以除法不可以。如果这样转化一下:a÷(b±c)= a×,a÷b±a÷c= a×±a×=a×(±),我们不难发现“”与“±”并非一回事。
到此,可能有人会说,“(a±b)÷c=a÷c±b÷c”这个不是除法分配律吗?其实,它的真身依然是乘法分配律:(a±b)÷c=(a±b)×=a×±b×= a÷b±a÷c。
最后,顺便一提的是,在数学运算中常常需要把分配律倒过来用,不能叫作“应用了乘法的分配律”,只能讲是“逆用了乘法分配律”。因为它不再是“分配”,而是“合成”。其“分配”过程可以用来解释多位数乘法计算法则,其“合成”过程则体现着化归思想,如“78×2.1+2.2×21”可以转化成“78×2.1+22×2.1”,进而转化成“(78+22)×2.1”,即“100×2.1”。
(江苏省无锡市硕放实验小学 214142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教师进修学校 2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