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学
【摘要】大众媒体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引导的社会公器,在普及法律知识、培养维权意识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将媒体议程转化为社会议程,引导受众积极参与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是我国大众传媒业需要聚焦的问题。本文以议程设置作为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法制日报》2010-2015年消费者权益维护类报道,总结专业类报纸在促进公民普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策略,以探寻大众媒体与国家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议程设置公民普法大众传媒法制日报消费者维权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基本构成要素,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其权益受到社会法律法规的保护。①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拥有极为明确的主体地位。然而,由于公众远离立法和执法机构,对于专业性质的法律缺乏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淡薄,如何促进公民法律知识普及、提升基本维权意识,是对于消费者自身的保护和价值实现,也是国家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联动所形成的全方位大众传媒宣传机制,使得公众包裹在媒体所制造的信息场域中,接受媒体传递的信息并生产自身的舆论。②而舆论作为“社会的皮肤”,能够监测社会环境、紧密团结社会、促成组织的革新。积极而正向的舆论引导,对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③公众舆论尤其是由新闻媒体所引导的舆论,在对抗侵权、违法、维护正当权益方面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与作用,易被公众接受。从媒体角度出发,我国大众传媒如何运用议程设置理论,充分发挥其宣传和渗透影响的优势,促进信息传播与法制文化传递、实现普法教育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是本文所聚焦的议题。
一、《法制日报》消费者权益类报道特征分析
本文通过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中选择《法制日报》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的报道,并检索“消费者”、“经济法”、“权益”、“交易”、“315”等关键词,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后,得到有效样本188条。具体分析如下:
1、时间分布
《法制日报》消费者权益类报道在3月、4月和10月数量较多,尤其集中在2-4月,共计73篇,占报道总数的38.8%;次高峰出现在春节前后(11月-次年1月),共计44篇,占报道总数的23.4%。统计显示,《法制日报》对于消费者权益类的报道十分重视,每个月份都会有相关主题的报道发布,议题的设置具有延续性。
由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是一年中国家与公民对于消费者权益最为关注的时期,反映在媒体报道上,在“3·15”之前,《法制日报》会大量报道往年经典案例、“新消法”修订与出台日程、法律条款解释说明等内容,以引导受众关注这一议题;在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法制日报》会聚焦于当年的热门事件,并结合央视、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信息披露,强化媒体议程;在此之后的3月乃至4月,《法制日报》对于上一阶段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持续跟进,保持该议程的热度。
而春节期间,是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的高峰期,《法制日报》11-12月的报道,主要为盘点类或政策法规解读类,通过分析说理为受众打好预防针,并起到议程设置的作用;1月的报道,是新形势分析和展望,兼顾分析解读类报道,使得消费者维权这一话题的热度能够持续到2月。2月并未有大量报道,其原因可能与春节假期调休有关。
2、主题分布
通过分类统计发现,《法制日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报道,以政策解读/评论居多,具体内容为结合具体案例,对于某一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分析,或对于国家新近政策发布与修改进行通报解读。该类主题报道在《法制日报》普法宣传的具体实践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大量的报道宣传,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近期的政策走向,以及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基础。此外,《法制日报》对于国外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也有具体的呈现和解读,主要放在“环球法治”版面,其目的在于扩大读者的视野,作为政策解读的补充和延伸。
涉及到具体的报道主题,《法制日报》聚焦于消费者关注的交易领域,按照占比依次为:日常消费(餐饮、娱乐、零售等)、食品药品安全、手机通讯(包括设备购置与资费纠纷)、交通旅行(包括交通工具购置与出行资费)、金融理财产品、电视及网上购物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主题如美容医疗、婚庆仪式、宠物健康等特殊行业。从比重设置上可以看出,《法制日报》对于报道议题的选择更倾向于大众消费者常遇到的购买领域,如日销品、衣食住行等,具有接近性的报道议题更容易获得读者的关注,由此产生的讨论和普及效果将会更好。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介议程将会通过媒体长期潜移默化地影响,转化为公众议程,媒介由此设置社会议程。在此处,《法制日报》结合公众关心的议题进行主题选取和内容组织,并通过长期的报道跟进,保持受众对消费者维权保护议题的持续关注,强化公众对于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的学习,最终实现公民普法的效果,由此完成媒介议程——公众议程的转化。
3、栏目分布
版面分布方面,《法制日报》的消费者权益类报道主要集中分布在“政府法治”、“视点”、“声音”、“人大立法”、“政法·司法”等版面,其报道主题主要是国内相关政策解读/评论,五个版面的总占比超过70%,能够体现出《法制日报》消费者权益类报道的集中性。
由于《法制日报》是专业的法制类媒体,其消息多来自于政府、司法、管理职能部门等,来源权威,内容可信。“政府法治”、“人大立法”、“政法·司法”三个版面集中关注立法司法走向,表现为新政出台、法律解读、司法进程等内容,如《一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等报道。“视点”、“声音”则多为评论类文章,如《网络购物“后悔权”能否落实有待观察》等,多邀请法学专家、消协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人士等发表评论,话题聚焦于消费者购买合同、反价格垄断、常见侵权辨误等,从评论引出话题,更容易引起读者的讨论,在观点的交锋中学习法律知识。
其他版面上,“案件”、“特别报道”为相关消费者侵权与维权案件的报道和解读;“环球法治”主要介绍国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及法律解读;“两会特刊”、“聚焦315”、“法治蓝皮书”等栏目为特殊时间段的专题版面;“法学院”、“法视界”刊发相关学术论文,专业解读法律法规;“社会”、“综合新闻”、“经济政治”是综合性版面,会穿插一些相关报道。值得关注的是,有4篇新闻被刊登在头版位置,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3日开始举行,将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内容为“新消法”修正与颁布。由于“消法”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新走向,相关修改与调整需要经过大众和媒体的了解和监督,媒体对于此话题的报道宣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4、报道类型
关于消费者权益类的报道,《法制日报》主要选取的是消息和评论题材,与之前关于主题和版面的分析结果一致。对比其他媒体报道的题材选取,消息和评论仍是最主要的报道方式。消息类报道占比达到六成,主要为事件描述,部分新闻会穿插普法内容,内容是百姓身边事,具有接近性,通过个案通报相关的涉案侵权行为和对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其次是评论类和解读类文章,这两类文章对于具体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相较于消息更加专业,更适合普法主题的传播。
二、《法制日报》消费者报道的议程建构特点
《法制日报》在报道方法上遵循大众媒体的方法和准则,具体体现在宏观走向、专题策划和版面设计上。而作为法制类专业媒体,其议题选取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忠实受众群也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更明确的诉求。在议程建构上,《法制日报》有其自身的特点。
1、全面持续式报道,强化议程设置
从报道的时间分布和数量上来看,《法制日报》自2010年至今关于消费者权益主题的报道每个月都会有分布,报道内容涉及消费纠纷、权益保护、侵权行为界定与追责等话题,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诸多角度。这种常规式的持续报道能让读者关注议题,并在长期的阅读和讨论中完成信息获取与法律知识学习,有助于加强目标群体的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习得。而涉及到3月维权月、春节消费、寒暑期等特殊时节,报道数量会相应增加,报道力度和深度上都有所强化,能够体现媒体对于话题的安排与设计。
此外,《法制日报》在主题、体裁、版面位置、标题设置等方面都能体现报道的全面性,使得消费者类报道不只是常规的消息通讯,在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种种方面之外,使用案例分析、观点评论、法律解读、专家对话等形式,“专版报道”加上“综合新闻”中的相关内容,不论是形式还是视角上,都做到了全面,配合全年持续式的报道,能够强化报刊对于此类议题的设置。以单篇报道为例,2013年3月23日刊登的评论《重塑消费者信心是场持久战》从香港奶粉限购入手,谈到国内乳制品安全问题,由此质疑乳制品抽检环节是否存在问题,最后呼吁保护消费者的国内购买安全和消费信心。这篇报道的标题开门见山,评论题材本身含带观点和解读,更容易吸引阅读。
2、专版专题报道,突出讨论议题
具体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议题的设置,《法制日报》的专题策划主要体现在版面设置上,充分利用各个版面的功能。常规新闻方面,头版要闻刊登重要消息(如“消法”新修订、新规出台等消息),在综合新闻、财政新闻等版面刊登相关内容,兼顾详略;专题方面,“聚焦315”作为消费者权益类报道的专门版面,聚合相关新闻报道,如2014年“聚焦315”专版的《去年消费者投诉首次突破百万件,移动电话投诉居首网购房屋中介投诉大增》,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的重要消息进行汇总,总结分析侵权案例,并附上消费维权建议,呈现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人大立法”、“两会特刊”两个版面,是立法新闻的专用版面,其中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加快网络交易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等,从法学专家、人大代表、职能部门等视角看待“消法”,通过大量的报道加强读者对于法律政策的理解。
3、主线式长期跟进,深化认知
内容设计上,对于某一事件的长期主线式跟进与解读,能够在监督国家立法执行的同时,促成民众的认知和理解,实现公民普法和国家立法的双重效果。
以2013年10月25日“消法”第二次修正的普法宣传为例,2010年11月10日《法制日报》通报“消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到2013年两会期间连发两篇对于“消法”审议和修改进程的讨论;对于新法中的新增修改部分,该报在随后的报道中也予以跟进;在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期间,该报对于“消法”修订审议的进程进行了持续关注,连发两篇消息;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报,及时通报了该消息,并对新法中有所补充的内容(网络购物维权、消协职能履行等)作了解释,配合法学专家刘俊海的评论文章《“消法”升级全面提振消费者信心》,对“消法”修订的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设置话题引起社会讨论,配合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的效果。
4、司法解读融入案例分析中,易于接受
作为传播目标的社会民众,其知识水平素养参差不齐,如何兼顾报道的严肃性与内容的可读性,是大众媒体在内容报道和议程设置上所面临的问题。普法类报道中,最常使用的形式是“情景再现+案例分析”模式,包括深度报道、普法栏目剧、信息可视化等处理方法。《法制日报》的案例分析类报道,凭借其特色在推动公民普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以2014年4月2日的报道《智能手机预装软件乱象丛生专家称预装软件至少侵犯消费者4种权利》为例,以市民王女士的真实经历和网民评论来叙事,讲述智能手机强制预装这一市场乱象,再引述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观点,指出商家违反了工信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财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在分析中提示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正当权益。文章篇幅适当,案例分析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能直接指出商家的侵权行为和消费者的何种权益被侵害,开篇引述部分的案例介绍能还原真实场景,让有过类似遭遇的读者产生共鸣,并提醒读者注意避免类似情景再现。与之类似的报道还有《中介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选择权属无效》、《河南消费者遭遇联通天价违约金》等,以记录式的叙事手法再现场景,并在案件陈述完毕后附上专业解读和相关法律条例链接,使内容不失严肃性,充分发挥纸媒可记录、深度的优势,潜移默化中促进公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5、联动权威信源,凸显普法专业性
作为面向知识层次不一且具有信息获取需求的一般民众,普法类报道尤其需要突出其专业性和说理性。《法制日报》在信源的选取上更体现其专业性,具体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法律界人士的采访与解读,包括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机构。如2010年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报道中,记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的采访,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明确消费者旅游纠纷中可获得赔偿退款的五种情况,对相关案件和新法亮点做了相关链接,解读权威且易于理解。
而《法制日报》的专业性,在观点类版面中更能凸显。《法制日报》除刊登记者采写的消息和报道外,还会向专家学者约稿,联动权威声音以塑造权威形象。刊登的评论类文章,采纳了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高校教授的言论,同时还有向自身评论员的约稿,在多种声音的交织中形成聚焦于“消法”的舆论主题,在讨论中创造民众理解法律的良好环境。
结语
《法制日报》作为专业类的法制媒体,既具有我国大众传媒的传播与舆论监督特点,也有其自身的专业性、专题性特征,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促进公民普法与国家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通过议程设置理论对《法制日报》消费者权益类报道的分析可以发现,媒体在促进舆论形成、完成媒介议程向社会议程转化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特点,可以利用自身媒介属性强化某类议程对于受众的持续性影响,以完成对民众的教化与宣传。
然而在传媒利用议程设置功能对受众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题党现象、轻视分析解读、叙事去严肃化、呈现形式单一、受制于传统报道框架等,作为肩负民众普法责任的法制类报道来说,更应当注意如何提高内容的到达率和舆论的转化率。大众传媒作为公众获取信息、连接上下层信息流动、设置与监测舆论场的社会公器,应优化内容生产、创新报道形式、充分动员受众、把握主方向主旋律,才能助推国家全面建设,实现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①张旭,《论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品牌》,2014(17):19
②崔琳,《浅谈新闻媒体在普法过程中的作用》[J].《法治与社会》,2014(8):64-64
③蒙晓阳、李华,《法学与新闻学需加强学科合作以利于指导交叉领域实践——以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为例》[J].《新闻界》,2012(17):63-66
(作者: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学(网络传播方向)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