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光
原本打算利用年底休假,携儿带女出国旅游的游客顾某等数户家庭,先后分别与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签订参加“柬埔寨5天3晚精致游”的出境旅游合同。当众多游客兴高采烈地按约赶往机场后,却被告知“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后又被告知航班延误再等候。在苦熬等候了近6个小时后,航班可恢复航行后,顾某等多个家庭的游客却因舱门已关闭,而未能及时登上飞机。由此,引发了顾某等4户家庭共计10名游客起诉中旅公司要求“退一赔一”的诉求。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顾某等4户家庭起诉的4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对顾某等游客之诉不予支持;在交纳的旅游费用中除已发生的机票费及电子签证费外,其余尚未实际履行的钱款由中旅公司退还顾某等游客。
兴冲冲签署出境游文本
在2013年9月至11月间,顾某等28名游客先后与中旅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包括2004版示范合同文本、行程单、报价单及协议条款)。合同约定,顾某等游客参加由中旅公司组织的“柬埔寨5天3晚精致游”项目,出发日期定为同年12月5日,价格为每人6580元。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还约定,旅游者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内应服从组团旅行社的统一安排要求,组团旅行社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顾某等游客于同年10月、11月间,分别按人均6580元支付了旅游团费。中旅公司也向顾某等游客交付了出团通知书和旅游须知,告知全团由28名游客及1名领队组成,出团集合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晚上17时45分,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搭乘20时30分起飞的春秋航空公司9C8575航班,并注明领队、紧急联系人、当地导游等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方式等。
恰逢天气等因素延误起飞
2013年12月5日晚,当顾某等游客携带大包小包及摄像器材赶至浦东机场时,却被告知为保障游客及飞机的安全,涉案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改于次日早晨7时30分起飞,众多游客信心满满遭受突然打击,情绪倍感沮丧。好不容易熬至次日早晨,满脸疲惫睁着惺忪的双眼众游客和顾某等一同在领队的安排下办理完毕登机手续,然而航班仍未按时起飞。直至当日下午13时14分,倍受煎熬的顾某等众游客收到发自中旅公司领队的手机短信,内容为“亲爱的各位旅客,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经协商旅行社同意补偿每位游客1300元(含航空延误险)。因航空公司通知,航班9C8575即将关闭舱门,请未上机的乘客尽快赶至登机口229登机。如若拒绝登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负!”
在顾某等游客到达229登机口后,被告知航班舱门已经关闭,不再被允许登机,导致顾某等部分游客未能成行。在顾某等众游客收到上述短信前,顾某等部分游客就航班一再延误导致的行程缩短之赔偿问题,正与中旅公司进行着交涉,在此过程中顾某等众游客未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中旅公司也未向顾某等众游客表示拒绝就航班延误导致行程缩短进行处理或赔偿。在中旅公司组团的柬埔寨游的28名游客中,只有6人与领队一同登机成行。
没能赶上登机口已关闭
2014年4月14日,顾某等4户家庭共计10人分别以4起案件的原告身份起诉至法院称,他们均按约定时间赶至浦东机场准备参加“柬埔寨5天3晚精致游”,但因天气原因当日航班未能起飞,航空公司承诺航班改到次日7时30分起飞,但他们办理了登机手续后,却被告知再次延误。他们即就因航班延误导致的游程缩短、经济补偿问题与中旅公司作交涉,对方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在此过程中,顾某等众游客未获登机通知,直至当日下午13时14分,才获对方手机短信方式就赔偿方案给予最终回复,同时通知他们作登机参加出国旅游,但此时他们已被拒绝登机,导致他们在交涉过程中贻误登机,赴柬埔寨精致游泡汤。顾某等10名游客认为,中旅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该行为构成了违约且遭受到对方的故意抛团,属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组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提出由中旅公司旅游价款6580元作“退一赔一”。
法庭上,中旅公司则辩称公司从未拒绝表示要再履行合同义务,顾某等众游客未能成行的原因在于他们自身。当时顾某等众游客在机场因航班延误、游程缩短的赔偿问题与公司作交涉,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而拒绝登机。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游客完全可以在旅游结束后回国再解决。因此顾某等人系自身违约导致其延误登机,致使双方所签署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
诉讼细分责任来认定
中旅公司陈述系争的游程已经支付了全部费用,但其中仅部分门票和餐费计美元114元/人为可退还费用,其余费用(包括签证费200元在内)均已实际支出不可退还。对此,中旅公司出具了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地接社出具的行程及团费最终确认书、可退还费用明细、不可退还费用明细、控房确认单、收款证明书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真相,涉案航班费用是否可以退还?法院前往春秋航空公司作了调查。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顾某等人所计划搭乘的航班系春秋航空公司与春秋旅行社上海至暹粒往返包销航班。顾某等游客未实际乘坐航班,公司仍按约收取了相关包座费用,但并未收取其中的机场建设费90元和柬埔寨当地暹粒的税收156元。但顾某等人仍认为春秋航空与中旅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可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未乘坐航班的情况下,所有机票费用都是可以退还的,而中旅公司则对上述法院调查的内容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游客自身担责
本案中,与顾某同团的另外6名游客及时登机,亦表明当时顾某等人在候机厅内应当能够获悉有关登机时间的信息。顾某等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就应在专门候机厅区域,密切留意所搭乘航班的登机时间,令人遗憾的是顾某等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他们延误登机,以致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
法院以为,顾某等人在等候登机期间即与中旅公司展开交涉,由此导致顾某等人贻误登机系自身过错所致,最终导致无法继续完成系争的游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针对中旅公司辩称顾某等人所支付的所有团费均已支付给了地接社,仅有每人114元美元的(折合人民币695元)费用可以退还,其余款项(包括机票款及签证费在内)均不可退还。法院确认中旅公司为顾某等人办理了签证,除签证费每人400元及特价机票不可签转、更改或退票规定的机票损失1954元外,其余尚未发生的费用中旅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作支付给了当地地接社,故应作退还顾某等人,遂法院一审判决由中旅公司退还顾某等人每人2174元;并对顾某等人其余诉讼均不予支持。
原本是高高兴兴地举家出国旅游,却因天气等因素两度被耽搁,影响了本案顾某等人的出游行程。遇上此种出乎意料之外的突发事件,真是人算不如天算,导致顾某等游客与组团旅行社交涉并无可厚非。但如同本案法院判决中所阐述的那样,交涉的目的是究竟要取消此趟行程,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从本判决分析来看,顾某等人的本意是选择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既然同团的另外6名游客登上了飞机,那么按照登机惯例顾某等人没有及时赶上登机,后果只有顾某等人个人承担了。要知道顾某等人所搭乘的飞机机票,属特价不可签转的机票,错过了也就意味着就履行了,后果只有本人来承担。或许,顾某等人应换一种方式来与组团旅行社交涉,在机场听从旅行社的安排游完整个行程后,待回到上海后依法再与旅行社交涉或投诉相关部门。而不是一味地与旅行社领队交涉,如此双方拉破了脸皮,就是再同团出境游,心里也会结下疙瘩而不爽。要知道主张“退一赔一”的事实及诉求,必须在符合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遇上任何时都能“退一赔一”的。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但对顾某等人是一个教训,甚至对准备出境旅游的其他人员,都是一个引以为戒的深思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