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修订环保条例采用单独表决方式
在近日结束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获通过。值得关注的是,为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根据这一条款,在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广东将有望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利于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鉴于这一条款对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此次会议先对该条款进行了单独表决,在获得表决通过后,常委会全体会议才继续就草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
安 徽
法规实施满一年主管部门要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自今年起,新通过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以提高立法质量。近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负责同志举行座谈会,通报了今年工作的初步安排。其中,在完善立法体制、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等方面,提出需要政府进一步支持配合的重点事项。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意见,要求从今年起,新通过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省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审查力度。需要省政府督促有关方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系,在正式实施前及时报送审查。
湖 北
拟立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国有资产配置不公、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统筹调剂困难的情况,草案规范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要求将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以存量控制增量。为防止出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草案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为解决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草案确立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层级管理模式和责任追究机制,促使各层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